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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万象景德镇某某物流有限公司“4·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丽水市莲都区·列表(事故调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发布:2026-09-01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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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源文件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图解 点击查看政策视频解读 目录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四)合同签订情况(五)事故发生经过(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七)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事故应急处置(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三)善后处置情况三、事故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026年4月27日,景德镇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南环西路与少微路路口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7万元。事故发生后,莲都区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任组长,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万象街道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莲都万象景德镇某某物流有限公司“4·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排查存在疏漏,作业人员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应急处置措施选择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物流公司”),成立于2007年04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林某某。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等。2.景德镇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德镇公司”),成立于2018年03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某。上海物流公司100%持股。经营范围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道路运输许可证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代理;汽车租赁;物流企业信息咨询服务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2024年4月24日至2028年4月24日。3.苏州某某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成立于2021年04月06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等。(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刘某某(死者),男。2026年4月1日入职人力公司,并被派遣至景德镇公司。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2月12日,有效期限:2022年2月12日至2032年2月12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具备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有效期限:2024年4月10日至2030年4月9日。2.徐某忠,男。担任景德镇公司主要负责人。3.徐某明,男。担任景德镇公司安全负责人。4.王某某,男。担任景德镇公司调度员,负责运输任务的安排。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景德镇公司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执法存在盲区,部分场所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四)合同签订情况2018年7月12日,上海物流公司与景德镇公司签订《车辆承租协议》,将沪ES****/沪AB***挂(沪ES****,车辆类型:重型车辆运输车,所有人:上海物流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沪AB***挂,车辆类型: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所有人:上海物流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以驳运车的名义租赁给景德镇公司,租赁费:柒万叁仟贰佰元(含税价)每年。2025年2月1日,景德镇公司与人力公司签订《项目外包合同》,要求人力公司派遣服务人员到景德镇公司指定场所提供相关服务。2025年7月30日,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物流公司开展运输服务,签订了《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物流公司2025-2027年商品车公路运输服务合同》。2026年4月1日,上海物流公司与景德镇公司签订《商品车公路运输合同》(合同编号:XSHWL-JDZSYD-202601),约定上海物流公司将整车交付给景德镇公司,由景德镇公司根据上海物流公司要求将整车运输至指定地点。(五)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4月下旬,刘某某受景德镇公司调度员王某某安排,从广东运输商品车,至福建、浙江多地。4月27日17时30分许,收货单位丽水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4S店)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刘某某询问其是否到达,并告知刘某某自行将车卸下,停放在本公司停车场,将钥匙放轮胎处,同时表示本单位已经下班,现场没人收车。车辆GPS显示,4月27日17时54分36秒,刘某某驾驶车辆运输车到达收货单位附近,周边监控未拍摄到相关画面。21时28分,附近经过的群众发现刘某某躺在地上,报警。21时42分,刘某某被送入丽水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南环西路与少微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涉事车辆运输车(牵引车号牌:沪ES****,挂车号牌:沪AB***挂)停靠于南环西路往市区方向一侧的道路加宽段路边,车头朝市区方向,车身右侧临近道路隔离栅栏。涉事商品车呈前高后低的前倾姿态滞留于车辆运输车尾部装卸端口。该商品车车头端坐落于车辆运输车上层承载平台之上,后轮组触及地面,致使整车前后桥之间形成约30厘米的垂向高差。因车辆运输车尾部折叠跳板未按规程完全展开(末节仍处于收折闭合状态),商品车车身中段与已翻转展开的跳板结构面形成贴近接触。涉事商品车尾部底盘下方区域,散落有木板及砖块若干,同时有一简易千斤顶呈倒伏状倾覆于车底。在该车辆后方、临近道路分隔栅栏处,另见一台卧式油压千斤顶横置于地面。据了解,该卧式油压千斤顶系因商品车底盘被卡,刘某某从4S店临时借用而来。根据救援时拍摄下的照片,刘某某呈右侧卧位躺卧于路面,其头部位于涉事商品车车尾底部中央区域,面部朝向车底内部方向,双足指向道路外侧的隔离栅栏一侧,其身体纵轴与商品车车身纵轴近乎呈垂直相交状态。综上所述,根据事故后现场勘查情况,商品车被卡,商品车下有砖块、木板散落,简易千斤顶倾倒在商品车下,结合救援时拍摄下的照片显示的刘某某躺势,及伤情诊断结果(鼻腔出血,右肩关节附近见皮下瘀斑),经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经过为刘某某在处理商品车被卡过程中,简易千斤顶顶升时倾倒,导致其受突然下坠的商品车挤压。(七)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莲都万象景德镇某某物流有限公司“4·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7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接到群众报告的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万象站、万象派出所、万象街道办事处立即响应、整体联动,赶到现场,开展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秩序,查看现场情况。(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被区消防救援局万象站救出,送丽水市中心医院抢救,4月27日21时42分入院,22时27分死亡。收货单位负责人赶到现场协助联系景德镇公司。景德镇公司收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人赶往现场处理此次事故。(三)善后处置情况2026年5月6日,景德镇公司、人力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和解协议书》,善后处置工作结束。三、事故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刘某某在卸车过程中未按照《商品车公路运输作业要求》[]将跳板全部放下,导致商品车被卡,这是典型的率性而为、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规程,商品车被卡后,引发后面的处置工作;在随后的处置过程中,刘某某用简易千斤顶将被卡商品车顶升,在未做好限位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自身盲目躺在车下,将自己处于危险状态而不自知,刘某某思想麻痹大意,缺乏风险判别意识,对简易千斤顶可能造成次生伤害估计不足;简易千斤顶倾倒后,商品车失稳下坠,造成刘某某被商品车挤压;事故发生后,现场仅刘某某1人,其未第一时间得到施救。(二)事故间接原因1.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景德镇公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刘某某未按操作规程要求将跳板全部放下后再卸商品车;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不到位,商品车被卡,刘某某处置措施选择不当,未考虑潜在的事故隐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存在空白[],商品车卸车阶段安全管理力量难以触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商品车被卡的事故曾发生过,但无成文的处置方案。2.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存在疏忽。景德镇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忠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到位,刘某某未按照操作规程卸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健全,存在漏洞,卸车过程缺少安全管控;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到位,未建立商品车被卡的现场处置方案。3.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景德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徐某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未有效辨识卸车及处理商品车被卡处理过程中的风险,并明确相应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全面,卸车过程处于安全管理空白区。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刘某某,男,群众,生前任运输车驾驶员,负责运输商品车和卸车,2026年4月1日入职。刘某某不按规程操作,对风险判别不足,对商品车被卡处置不当,造成自身死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徐某忠,男,群众,现任景德镇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自公司成立时开始担任此职务,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徐某明,男,群众,现任景德镇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自公司成立时始任此职,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景德镇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44条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为了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各类事故,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景德镇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4·27”物体打击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确保从业人员采取安全的措施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隐患排查工作,针对本行业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交通部门要深刻吸取“4·27”物体打击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事故暴露问题开展宣教,保证所辖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万象街道办事处要深刻吸取“4·27”物体打击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此次事故为警钟,在辖区内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附件: 附件: if ($(".fj a").text() == if ($(".fj2 a").text() == if ($(".ywlj span").text() == if ($(".zcjd span").text() == if ($(".tpjd span").text() == if ($(".spjd span").text() == // for (i in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