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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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浙江双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一般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缙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浙江双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经济商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经济开发区为成员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事故调查原则,深入开展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各项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浙江双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996493527,生产经营单位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碧川路16号,法定代表人:孙雷水,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7年3月29日,营业期限:2007年3月29日至2047年3月28日止,经营范围:阀门制造、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1、周绍虞(死者),男,身份证号:***,住址:***。2019年5月24日与双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浙江双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从事混砂岗位工作。1月2日在生产车间作业时被混砂机卷入,受到搅拌臂挤压,导致死亡。2、孙雷水,男,身份证号:***,住址:***,为双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3、陶建武,男,身份证号:***,住址:***,为双丰公司的安管员。4、李文献,男,身份证号:***,住址:***,为双丰公司的车间主任。 5、周绍华,男,身份证号:***,住址:***,为双丰公司的抛丸工,死者周绍虞的堂哥,本次事故的第一发现者。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1月2日下午2时左右,周绍虞开始工作,先使用混砂机进行玻璃水砂混砂作业。15时左右,周绍虞完成玻璃水砂混砂作业后,按照作业流程对混砂机进行清理,以便接下来的糖浆砂混砂作业。11分左右,周绍华走进生产车间准备找周绍虞商量个人医保事项,在周绍虞工作的混砂机岗位找不到周绍虞,发现卸料处有一只黑色鞋子,周绍华意识到周绍虞可能发生事故,于是跑到作业平台上,发现周绍虞被挤压在混砂机里面,混砂机处于运行状态。(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周绍华发现周绍虞被挤压在混砂机里面后,马上关闭了混砂机电源,并喊来车间主任李文献。李文献立即向安管员陶建武报告,陶建武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向总经理孙雷水报告。在接到消息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县经信商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死者亲属,并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三)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以后,浙江双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已就赔偿款项事宜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完成善后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伤亡情况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受伤。死者:周绍虞,男,身份证号:***,浙江省缙云县方溪乡人。(二)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的计算方法得出,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1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1、县公安局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事故现场勘查,排除了恐怖犯罪、刑事犯罪等人为破坏因素。2、物的不安全状态:混砂机防护结构高度过低。根据国家标准《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的规定,混砂机岗位的防护结构高度应当达到1.2米至1.4米,而实际上的防护结构高度只有0.7米,达不到标准的要求。3、人的不安全行为:周绍虞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在混砂机未停机的情况下,清理混砂槽,被卷入受到挤压导致死亡。详细分析见附件1技术专篇。(二)间接原因1、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双丰公司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公司实际的组织架构不符,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部分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设置有冲突。2、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双丰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已制定的规章制度多处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双丰公司未制定2019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双丰公司未在周绍虞上岗前对其进行混砂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在其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岗。4、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混砂机岗位防护结构过低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要求进行整改。详细分析见附件2管理专篇。(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浙江双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周绍虞,浙江双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混砂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混砂机清理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1、双丰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未在周绍虞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并未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孙雷水:双丰公司总经理,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按照双丰公司实际,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致使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与公司实际的组织架构不符(4);未按照双丰公司实际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未组织制定双丰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6);未组织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混砂机岗位防护结构过低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和落实整改措施(7),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三)建议由相关单位进行内部处理的人员1、陶建武,双丰公司安管员。未有效落实公司规定的安管员岗位职责。未在周绍虞入职后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未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混砂机岗位防护结构过低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要求进行整改。责令双丰公司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分。2、李文献,双丰公司车间主任。未有效落实公司规定的车间主管岗位职责。未对周绍虞进行混砂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责令双丰公司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分。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一)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事故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熟练掌握作业风险和岗位操作技能。同时要加强日常的岗位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防止其他事故,确保安全生产。要立即开展一次全厂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排查情况、培训情况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于3月31日前书面报至县应急管理局。(二)强化属地管理,扫除监管盲区建议经济开发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形势的严峻性,严格落实属地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在辖区内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事故同类型机械设备,消除同类型事故隐患,督促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强化行业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建议县经济商务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指导工业信息化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发生。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做好事故的警示教育,以事故督促企业认真吸取教训、提升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浙江双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技术专篇.docx附件2:浙江双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管理专篇.docx浙江双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docx 浙江双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2020年2月28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序号名字单位备注1杨瑞革县应急管理局组长2张子冲经济开发区组员3赵毅县公安局组员4卢肖霄县人力社保局组员5刘福强总工会组员6胡鹏翔县经济商务局组员7楼俊宏县应急管理局组员8李政宏县应急管理局组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