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茂高速耀州段“11·24” 道路交通危险货物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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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茂高速耀州段“11·24” 道路交通危险货物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1-05-21 17:46 |来源: if ("省应急管理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 分享: 扫一扫:分享至微信 X 2020年11月24日6时50分至6时57分,包茂高速耀州段发生一起多车连撞后起火燃烧的较大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3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189.66万元。事故发生后,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刘国中、省长赵一德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者,调查事故原因,做好处置善后工作,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按照2020年11月27日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陕西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陕安委〔2020〕17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省气象局以及铜川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省政府铜川“11•2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11月24日6时50分06秒,李子扬驾驶辽GH8781(辽G696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列车(危化品运输车,空车),由四川乐山前往陕西靖边装货途中,沿包茂高速公路西安至延安方向行至772km+481m处,与道路中央隔离带相撞后横停于第二、三车道和第一车道部分车道,造成单方交通事故;随后8分钟内,相继有34辆车驶入现场,造成多车连撞事故。其中宁CA9295(宁CK568挂)重型罐式半挂列车所载柴油添加剂泄漏燃烧,造成火势蔓延多车烧毁。(详细事故经过描述详见附件)(二)应急处置情况1.2020年11月24日7时02分,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交警大队玉华中队接“110”事故警情指令后,于7时19分到达事故现场,并迅速开展事故现场警戒、人员及车辆疏散分流、应急救援处置和事故情况上报等工作。2.接到事故报告后,铜川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同志陆续赶到现场指挥救援救治工作。铜川市公安、应急、交通、卫健、消防救援等部门出动抢险救援人员300余人、救援车辆40余辆,开展事故救援、人员救治、现场勘察、秩序维护等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陕西省政府、省直机关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赶往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24日晚23时,事故现场清理和施救完毕。23时50分,事故道路恢复通行。(三)善后处置情况目前,事故中的4名死者均已安葬,共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150000元;10名伤者均已治疗出院。二、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共涉及车辆35辆,其中重型半挂列车26辆,重型货车4辆,轻型货车1辆,小型客车4辆,起火燃烧车辆共22辆。此报告正文中只列引发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主要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其他车辆情况详见附件)1.辽GH8781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系第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首个肇事车辆,引发后续多车碰撞),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03月19日,登记所有人为锦州福泰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3月31日,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该车于2019年03月21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辽交运管锦字10058354号,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汽油、柴油、甲醇、苯、石脑油、燃料油。辽G6967挂号昌骅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3月19日,登记所有人为锦州福泰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该车于2019年03月21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辽交运管锦字10058356号,罐体准运介质为汽油、柴油、甲醇。事发时,该挂车罐体内为空载。经查,以上牵引车和挂车实际为山东省利津县籍人员胡培林所有,通过挂靠方式实际经营。2.宁CA9295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系造成多车燃烧和人员伤亡的主要责任车辆),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03月30日,登记所有人为吴忠市银军运输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3月31日,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该车于2016年04月01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宁交运管吴字640300021384号,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轻质燃油)。宁CK568挂号瑞江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该车罐体在事故中燃烧毁灭),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03月30日,登记所有人为吴忠市银军运输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3月31日,该车于2016年04月01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宁交运管吴字640300021391号,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轻质燃油)。经查,以上牵引车和挂车实际为河北省邢台市任县籍人员孙鹏敏所有,通过挂靠方式实际经营。该汽车列车中的挂车罐体生产厂家为安徽省芜湖市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罐体材质为铝合金5083,罐内有效容积为47立方米,设计装载介质为轻质燃料油,额定载质量为34000kg,罐体及配置紧急切断阀均通过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4次年度检验均符合要求,最近一次通过常压罐体年度检验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合格检验报告由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出具。事发时,该罐体内装载有21270kg柴油添加剂。3.陕EE6240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多车碰撞事故中致人员伤亡的主要责任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07月22日,登记所有人为陕西帅丰快捷快运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7月31日,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该车于2020年07月22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陕交运管渭字610503001755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陕E677A挂号沂骏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07月22日,登记所有人为陕西帅丰快捷快运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7月31日。经查,以上牵引车和挂车实际所有人为陕西省柞水县籍人员夏遵昕。4.辽CC0293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多车碰撞事故中致人员伤亡的主要责任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04月15日,登记所有人为海城市华越运输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4月30日,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该车于2020年04月20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辽交运管鞍字10176014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辽CDQ47挂号骏彤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04月15日,登记所有人为海城市华越运输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4月30日。经查,以上牵引车和挂车实际所有人为辽宁海城孤山镇籍人员姜天柱。(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押运员情况。(共涉及事故车辆驾驶人35人,押运员2人。此报告正文中只列引发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主要肇事车辆驾驶人及押运员的基本情况,其他车辆驾驶人情况详见附件)1.辽GH8781(辽G696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列车驾驶人李子扬(系第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首个肇事并引发后续多车碰撞的车辆驾驶人),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51岁),住址为河南省濮阳县渠村乡后园村,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河南濮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05月15日,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 2024 年5月15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6年03月04日,发证机关为濮阳市交通运输局。经查,该驾驶人为锦州福泰物流有限公司聘用驾驶员。2.宁CA9295(宁CK56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列车驾驶人孙鹏敏(造成多车燃烧和人员伤亡的主要责任车辆驾驶人),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41岁),住址为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永福庄乡东马河桥村,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河北邢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初次领证日期为2001年02月19日,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23年02月19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有效期至2025年07月08日,发证机关为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经查,该驾驶人为宁夏吴忠市银军运输有限公司聘用驾驶员。3.宁CA9295(宁CK56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列车押运员苏锋(造成多车燃烧和人员伤亡的主要责任车辆押运人员),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39岁),住址为河北省邢台市内邱县官庄镇邓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有效期至2026年5月12日,发证机关为河北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4.陕EE6240(陕E677A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列车驾驶人王小刚(系多车碰撞事故中致人员伤亡的主要责任车辆驾驶人),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44岁),住址为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坊镇岳庄村,驾驶证发证机关为陕西渭南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初次领证日期为2002年5月15日,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24年05月15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6年08月05日,发证机关为渭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5.辽CC0293(辽CDQ4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驾驶人胡国淼(系多车碰撞事故中致人员伤亡的主要责任车辆驾驶人),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34岁),住址为辽宁省海城市响堂管理区张家村,驾驶证发证机关为辽宁鞍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初次领证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21年09月30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1年02月22日,发证机关为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该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乘车人李德明事故中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晋KK0985号车驾驶人王建宏、鲁HV702Q号车驾驶人胡海兵、皖KN5983号车乘车人刘怀俊3人当场死亡,辽CC0293号车乘车人李德明经铜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辽CC0293号车驾驶人胡国淼、鲁Q988EV号驾驶人陈强、鲁PR1973号车驾驶人宋关西、冀FXN966号车乘车人刘平和潘功安、鲁PR1873号车乘车人陈朝勇,鲁PR1973号车乘车人张夫旺、陕EE6240号车乘车人贺红敏(女)、蒙K95903号车乘车人薛桂琴(女)、鲁HV702Q号车乘车人李翠敏(女)10人在事故中受伤。(四)事故道路情况1.道路基本情况。事发路段位于包(包头)茂(茂名)高速公路(G65)耀州段。该路段于2010年5月14日开工,2013年12月23日建成通车,2020年1月14日至16日竣工验收。本次事故现场在包茂高速公路772公里481米至772公里593米处(西安至延安方向),小车限速120公里/小时,大车限速100公里/小时。事发地点位于铜川市境内耀州段的关庄沟高架桥梁上,桥梁总长337.08m,南北走向,桥梁部分位于半径1500m的平曲线内,桥面横坡坡度3%,纵坡坡度-2.6%,坡长860m,沥青路面,单向三车道加硬路肩(应急车道)全宽15.2m,单幅行车道总宽11.3米,左侧路肩宽0.7m,右侧硬路肩(应急车道)宽3.2米。桥梁各项指标满足《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要求。2020年7月经陕西省公路局委托陕西恒泰公路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段(K772+000-K773+000下行)路面技术状况检测,综合评定等级为优。图 1 事发路段桥面航拍图2.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情况。经查,事故路段设计及竣工图中的2处警告和告示标志与实际设置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在事故路段前后分别增加雨雾冰雪、弯道和团雾路段谨慎驾驶等相关警告标志7处,可变情报板1处。事故路段道路标线齐全,车行道边缘标线宽度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有关规范要求。3.事发路段气象情况。国、省、市三级气象专家以周边气象监测站数据、大气探空资料、卫星遥感数据、地面数据同化系统(CLDAS)大气驱动场网格实况数据为基础,采用气象要素变化推演及相似天气推测等分析方法,对事发时事故路段附近的天气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关中北部大气以弱下沉运动为主,附近探空资料显示附近存在明显的逆温层,有利于大量饱和水汽在低层聚集和凝结,气象条件整体较利于大雾和道路结冰的出现。”同时,据事故路段周边3个气象站监测数据显示,事发时段关庄沟大桥附近气温在-1.0~-4.1℃之间,相对湿度在92%~99%之间,能见度在155米~180米之间,CLDAS多源融合5´5千米网格资料显示关庄沟大桥附近能见度空间变化梯度较大。经事故现场勘查及调取现场救援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数据证实,事发路段桥面应急车道及左侧路肩有积雪,其余桥面被薄冰覆盖,应急车道积雪宽度约为2.9m,厚度约为0.03m,左侧路肩积雪宽度约为0.5m,厚度约为0.03m。图2 事发桥面结冰情况另据视频监控、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气象资料,结合调取的陕AA6909号车(6时48分50秒至6时49分20秒经过事发路段)行车记录仪视频,综合分析判断事发时现场能见度小于200米。图 3事发路段能见度情况(五)事故检验鉴定情况1.事故死亡人员尸表检验情况。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确认,两具严重烧毁的过火尸体分别系死者刘怀俊、王建宏。经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4名事故死亡人员进行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死者刘怀俊、王建宏因法医病理学物证灭失,无法判断其死亡原因。死者胡海兵系重度颅脑损伤并胸腹部严重挤压致多脏器损伤死亡。死者李德明系胸、腹部挤压致内脏损伤死亡。2.对泄漏燃烧柴油添加剂的鉴定情况。经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危险性识别为危害环境物质;公路运输按照JT/T 617-2018办理的类项为“中文名称和描述: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液体的,未另作规定的(硝酸异辛酯)。类别/项别:9。联合国编号:UN3082”;包装要求按III类包装要求办理。3.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此报告正文中只列引发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主要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其他车辆检验鉴定情况详见附件)。辽GH8781(辽G6967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统、车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轮胎技术状况均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该汽车列车由G65马额段南向北卡口行至事故发生位置平均行驶速度约为72km/h。宁CA9295(宁CK568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转向、行车制动、灯光信号、后部车身反光标识、轮胎均因本次事故损毁,其技术状况均无法检验,车辆行驶速度无法计算。陕EE6240(陕E677A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技术状况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汽车列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74km/h。辽CC0293(辽CDQ47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因本次事故损坏严重,转向、行车制动系统、灯光信号系统技术状况无法检验;该汽车列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62.6km/h。4.事故起火原因、时间、部位鉴定情况。经陕西省消防协会火灾调查专业委员会调查认定,事故起火时间为11月24日6时56分许,起火部位为宁CA9295(宁CK568挂)重型半挂汽车列车与晋KK0985(晋KB618挂)重型半挂汽车列车、晋KJ6442(晋K93Z7)重型半挂汽车列车撞击区域,起火原因为上述车辆碰撞后导致晋KK0985(晋KB618挂)重型半挂汽车列车上的LNG燃料气罐泄漏和宁CA9295(宁CK568挂)重型半挂汽车列车燃料油箱、挂车罐体破损泄漏,同时车辆碰撞产生的火花引起泄露的LNG气体起火,继而引燃泄漏的柴油燃料和柴油添加剂,造成火势蔓延。(六)相关企业和单位情况1.辽宁省锦州福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公司)。该公司系辽 GH8781(辽G696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列车登记所有人,成立于2016年11月08日,注册资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泽然,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3类、8类,剧毒化学品除外。2.辽宁省交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安公司)。该公司系福泰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第三方服务公司,成立于2017年04月10日,注册资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任添魏,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的租赁;软件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服务;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银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军公司)。该公司系宁CA9295(宁CK56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列车登记所有人,系该肇事汽车列车运载柴油添加剂货物的承运人,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2日,注册资金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树银,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3项、3类,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4.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聚安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安星公司)。该公司系系银军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第三方服务公司,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7日,注册资本500万,法定代表人杨凯,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及推广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实验室布局规划设计:实验室设备、净化设备、仪器仪表、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医疗器材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代办移动业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安防监控设备、电线电缆、交通设施的销售及安装;信息系统集成。5、西安黑牛印刷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黑牛公司)。该公司系柴油添加剂的储存单位,法定代表人熊绪民,登记机关为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包装材料、印刷涂料、乳液的生产、销售;混凝土外加剂、石油添加剂(易燃易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研发、生产、销售。6.原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耀分公司(以下简称:西耀分公司)。该公司系具体负责亊发路段运营管理的企业,成立于2011年10月,属于原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下属非独立法人单位,西耀分公司下设泾阳、铜川新区、玉华宫3个管理所,机关内设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科、工程养护科等8个职能科室,另有附属机构后勤服务中心和监控分中心,派驻机构路政大队。西耀分公司铜川新区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区管理所)负责事故路段的运营管理工作。7.辽宁省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8.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9.铜川路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铜川路政支队)。铜川路政支队成立于2014年,属于陕西省路政执法总队下设机构,由总队垂直管理。铜川路政支队西耀路政大队(以下简称:西耀路政大队)属铜川路政支队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西耀分公司所管辖路段路政处罚、路政许可、公路保畅、路面治超、路产追赔与维护工作的组织与监督,其行政执法工作的许可、监督由铜川路政支队负责,日常管理由西耀分公司负责。铜川路政支队西耀路政大队铜川新区路政中队(以下简称:新区路政中队)属西耀路政大队下设机构,负责事发路段的路政巡查工作。10.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以下简称:铜川高交大队)。铜川高交大队属于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单位,副县级建制,设政密与宣传法制科、事故预防与处理科、交通治安管理科3个内设机构,下设正科级建制铜黄、玉华、照金3个中队,警力规模47人。高交大队玉华中队(以下简称:玉华中队)负责事发路段交通安全管理、日常巡逻管控、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等工作。(七)其他有关情况1.相关单位落实省政府冬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有关情况。一是铜川市人民政府部署落实情况。2020年11月5日、6日,铜川市分别以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名义印发工作通知,就贯彻落实全省冬季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行了安排,并对做好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的预报预警提示,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的应急准备和清雪除冰等工作进行了相关部署,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对各区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10日,市政府召开全市视频会议,就落实省交安委冬季道路交通安全推进会精神和省领导讲话要求,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预警处置和警示提示工作进行了调度。11日,市长李智远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贯彻落实省政府部署要求及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二是原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部署落实情况(以下简称:原省高速集团)。2020年11月6日和13日,原省高速集团分别召开秋冬季安全生产视频会和冬季养护安全生产布置会,对贯彻落实全省冬季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级密切关注恶劣天气和路况信息,逐路段落实冬季除雪防滑和团雾治理措施,并转发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全省道路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出行的紧急通知》。三是西耀分公司部署落实情况。11月6日原省高速集团秋冬季安全生产视频会后,西耀分公司总经理芮少权在分会场主持召开会议,对下属各管理所、科室落实会议要求进行了安排,并指派分公司安委办牵头组织开展一次秋冬季节安全生产检查活动。12日,西耀分公司召开第13次党委会,传达学习了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密切关注天气动态,加强路警联勤联动,重点做好道路养护工程施工、危化品车辆运输安全及大雾雨雪天气应急保畅,确保道路通行安全。11月9日,新区管理所召开秋冬季节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学习了省政府和高速集团有关会议精神,就备足安全物资、设备,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值班在位提出要求。四是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部署落实情况(以下简称:铜川交警支队)。2020年11月2日、5日,铜川交警支队分别召开支队党委(扩大)会议和下发工作通知,就做好秋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及冰雪冻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巡逻管控、预警研判和应对处置等工作进行部署安排。11月6日、10日分别召开队务扩大会议和全市视频会议,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冬季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进会议有关要求进行再次安排。五是铜川高交大队部署落实情况。11月4日、12日和13日,铜川高交大队分别召开“减量控大暨百日会战”推进会、冬季事故预防暨除雪保畅联勤联动会和冬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了省政府关于做好冬季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视频会议和省领导讲话精神,就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百日会战”、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巡逻管控及协同做好除雪保畅、物资储备、路警联动等工作进行安排,并印发了《今冬明春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道路交通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联勤联动及排堵保畅工作预案》。玉华中队于11月5日、6日和18日分别召开会议,传达学习省、市及大队有关会议精神,就加强道路隐患排查,路警联勤联动、雨雪雾天重点路段夜间巡逻、冬季恶劣天气及时上报和应急预案启动等工作进行安排并提出要求。2.事故路段交通管制及除雪有关情况一是交通管制情况。受降雪影响,铜川高速交警大队玉华中队于11月22日18时10分开始对包茂高速管辖路段进行交通管制并分流车辆。11月23日10时,管制路段开始带队压速同行并分段逐步解除管制措施,12时58分,管制路段全线恢复正常通行。二是除雪情况。11月23日9时20分至18时,西耀分公司新区管理所对道路进行除雪作业并往返撒布融雪剂。10时19分,铜川交警支队、铜川高交大队、西耀分公司在耀州服务区同步召开现场会议,研商除雪保畅方案,11时07分共同前往半截沟立交现场查看道路除雪情况。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1.车辆追尾碰撞的原因: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分析,在浓雾及桥面结冰的情况下,相关驾驶人超速行驶、操作不当、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多车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李子扬驾驶制动、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驶,未平稳控制方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孙鹏敏、王小刚、胡国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分别负相应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起火燃烧的原因:宁CA9295(宁CK568挂)重型罐式半挂列车撞击晋KK0985(晋KB618挂)重型半挂列车导致晋KK0985(晋KB618挂)重型半挂列车上的LNG气罐(发动机动力用)泄漏和宁CA9295(宁CK568挂)重型罐式半挂列车自身油箱、油罐破损泄漏,同时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泄露的天然气,继而引燃油箱、油罐泄漏的柴油、柴油添加剂,是造成火势蔓延多车烧毁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一是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福泰公司、银军公司对挂靠车辆长期挂而不管,福泰及交安公司、银军及聚安星公司履行车辆动态监控职责不到位,以及西安黑牛公司在安全教育培训、危险货物装载查验、建立记录危险货物装载相关信息等方面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事故伤亡和损失扩大。原省高速集团及其下属单位落实《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不到位,应对冰雪雨雾等特殊复杂天气不力,道路管控不到位。二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宁夏自治区吴忠市交通运输部门对银军公司监管流于形式,对企业挂靠违规经营和动态监控不到位等问题疏于管理、检查、监督。辽宁省锦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包茂高速耀州段路政部门和铜川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对恶劣天气措施不到位,巡查、巡逻管控措施在末端执行单位未得到有效落实。事故中涉及危险货物供应、储存、运输及监管等方面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已移送铜川市耀州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三)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存在问题详情见附件)1.有关企业及地方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福泰公司企业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辽GH8781(辽G6967挂)号危化品运输车长期违规挂靠经营,且运营过程中无危险货物运单。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不到位,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胡培林为逃避动态监管,私自加装北斗双模装置干扰动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致使车辆行驶、定位等数据失真,管理失控。同时,该公司在履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时,未对动态监控专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试,安全管理档案资料中缺失培训、考试相关内容。(2)交安公司作为福泰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第三方服务企业,未履行第三方监测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的相关责任。对涉案危化品运输车辆未落实车辆运行期间车辆和驾驶人实时监控和管理,对该车实时定位终端设备信号强度异常数据未能进行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未发现该车实时动态监控终端长期不在线、无视频的问题,对人为破坏、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问题失察。(3)银军公司企业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对涉案的宁CA9295(宁CK56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列车在运行期间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无法提供涉案车辆三次出行业务调度通知单、运行线路,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违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超范围运输。法定代表人赵树银、安全管理责任人高强,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4)聚安星公司作为银军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在提供第三方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服务质量问题,对涉案危化品运输车卫星定位装置终端存在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5)西安黑牛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关于储存安全及危险货物装卸相关规定,未对装货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查验所装危险货物与货物运单的一致性和车辆罐体适装介质范围,且未建立危险货物装载记录并记录所装危险货物的类别、品名、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等相关信息。(6)原省高速集团及其下属单位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措施及上级单位关于加强特殊天气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有关要求不到位,应对团雾低温等恶劣天气措施不力。西耀分公司值班副经理张宏军在11月19日收到省气象台发布的关于20日至23日我省雨雪降温天气预警后,仅安排新区管理所做好除雪保畅准备工作,未提醒督促新区管理所启动冬季除雪防滑预案。新区管理所值班副所长宋渊值班不认真,未按照要求启动冬季除雪防滑预案,未要求当班路政巡查员加强巡查频次,未有效监督当班巡查员巡查情况,未及时发现当班路政巡查员未完成一轮次巡查任务的问题,致使新区路政中队巡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事发路段浓雾及桥面结冰的问题,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7)宁夏自治区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为当地行业监管部门,对银军公司监管流于形式,只检查其提供的表面性书面材料,对运输企业挂靠等违规经营、托运和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疏于管理、检查和监督,造成该公司152辆车中,挂靠车辆多达120余辆,且大部分处于放任失管状态,未抽查到银军公司肇事车辆动态监控异常离线82天及托运、承运环节出现的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监管上失职渎职,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8)辽宁省锦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未能抽查并及时发现涉案车辆辽GH8781(辽G6967挂)号危化品运输车辆动态视频监控离线问题。履行维保企业监管责任不力,对该肇事车辆的二级维护企业(锦州市鑫奥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问题失察。(9)铜川路政支队、西耀路政大队及新区路政中队新区路政中队巡查频次低于规定标准,夜班巡查二班班长王晨及巡查员李鹏在耀州服务区违规定点执勤长达7小时,截至事故发生前,巡查未完成一轮次,未发现事故路段有雾及出现结冰的情况。新区路政中队不严格落实《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履行职责不认真,导致事故路段出现的浓雾结冰情况未被及时发现,为事故发生埋下极大隐患。西耀路政大队大队长赵重光,在11月23日下午新区管理所召开的除雪保畅总结会上,未明确要求增加恶劣天气下的巡查频次。会后未强化天气监测,落实路警联勤联动机制不力,未监督23日夜班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铜川路政支队下辖西耀路政大队,但大队的日常管理由西耀分公司负责,存在“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的问题,导致铜川路政支队与西耀路政大队沟通衔接不畅,且未对所辖大队进行有效的工作指导。事发前,未收到《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及2020年11月5日省政府冬季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10)铜川高交大队及玉华中队玉华中队在11月23日解除因降雪及除雪作业而采取的交通管制后,夜班巡逻人员尹福生、毛新胜未按要求认真开展巡逻工作,在上官山隧道南口施工路段违规定点警戒长达6小时,未落实恶劣天气条件下增加巡逻频次和密度的要求,截至事故发生前,巡逻未完成一轮次,未发现事故路段有雾及出现结冰的情况,尹福生、毛新胜均存在未如实填写巡逻日志且巡逻记录填写不规范的问题。玉华中队中队长宋海东对巡逻工作安排部署不够,监督不到位。铜川高交大队大队长刘平对玉华中队贯彻落实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巡逻管控措施不力的问题失察。副大队长姚德民作为事发路段包联领导,对玉华中队巡逻工作监督督促不够。2.相关单位及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及文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道路运营管理单位、管辖路政及公安交管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及《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工作要求不到位,重部署、轻落实,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原省高速集团及其下属单位、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部门、铜川市人民政府及市县公安交管部门虽然就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有关会议精神、省领导批示指示及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了逐级传达和部署安排,但由于各级责任传导不畅,抓落实不力,一线落实单位措施细化不实,监督检查不到位,路政执法单位职责履行“政企不分、事企不分”,导致巡逻巡查、扫雪除冰、应对恶劣天气等工作措施在具体落实环节流于形式,在末端执行单位未能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负责事发路段经营管理的西耀分公司及新区管理所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发日气象预警信息未密切关注、及时掌握,未能启动响应冬季除雪防滑预案,致使特殊天气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出现断档。铜川路政支队在落实省政府冬季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部署及《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工作要求上出现断层。(四)事故性质调查认定,包茂高速耀州段“11·24”道路交通危险货物燃烧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一)有关运输单位(5人)1.李子扬,男,汉族,群众,1969年7月生,小学文化程度,辽GH8781(辽G6967挂)号肇事车辆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王小刚,男,汉族,群众,1976年11月生,初中文化程度,陕EE6240(陕E677A挂)号肇事车辆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19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3.孙鹏敏,男,汉族,群众,1979年9月生,初中文化程度,宁CA9295(宁CK568挂)号肇事车辆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2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4.苏锋,男,汉族,群众,1981年10月生,初中文化程度,宁CA9295(宁CK568挂)号肇事车辆押运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20年11月2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5.胡国淼,男,汉族,群众,1986年8月生,初中文化程度,辽CC0293(辽CDQ47挂)号肇事车辆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二)省路政执法总队下属有关路政管理单位(4人)路政管理工作职责不清,西耀路政大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但日常管理由西耀公司实际负责,导致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影响了路政管理工作效能。1.王晨,男,汉族,中共党员,1985年7月生,大学文化程度,铜川路政执法支队西耀路政大队铜川新区路政中队巡查二班班长。未落实恶劣天气条件下增加巡查频次和密度的要求;巡查不全面、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路段结冰、起雾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2.李鹏,男,汉族,群众,1991年3月生,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西耀分公司铜川新区管理所铜川新区收费站收费员,2019年10月起借调至铜川路政执法支队西耀路政大队铜川新区路政中队从事路政巡查工作。未落实恶劣天气条件下增加巡查频次和密度的要求;巡查不全面、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路段结冰、起雾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3.沈国平,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6月生,大专文化程度,铜川路政执法支队西耀路政大队铜川新区路政中队中队长,负责路政巡查中队全面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未明确要求增加恶劣天气条件下巡查频次和密度;对23日夜班巡查员巡查工作不全面、不细致,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4.赵重光,男,汉族,中共党员,1978年3月生,大学文化程度,铜川路政执法支队西耀路政大队大队长,负责路政大队全面工作。落实路警联勤联动机制不力,对新区管理所路政中队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明确要求增加恶劣天气下巡查频次和密度,对23日夜班巡查人员巡查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三)原省高速集团下属有关单位(4人)原省高速集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精神不到位,重部署、轻落实,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西耀分公司铜川新区管理所抓落实不力,导致责任传导不畅,扫雪除冰、防范恶劣天气等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流于形式,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1.宋渊,男,汉族,中共党员,1974年1月生,大学文化程度,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耀分公司铜川新区管理所副所长,事发时值班领导。履行值班领导岗位职责不到位,未要求当天路政巡查员加强巡查频次,未有效监督当天巡查员巡查情况,未及时发现当班路政巡查员未完成一轮次巡查任务的问题,致使新区路政中队巡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事发路段浓雾及桥面结冰的问题,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2.肖建荣,男,汉族,中共党员,1964年10月生,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耀分公司铜川新区管理所所长,负责管理所全面工作。落实《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不到位,未强化天气监测,未及时启动除雪防滑预案,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3.张宏军,男,汉族,中共党员,1977年2月生,研究生文化程度,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耀分公司副经理,分管收费、养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值班领导岗位职责不到位,未提醒督促新区管理所启动除雪防滑应急预案,对新区管理所路政中队23日晚班巡查人员未完成一轮次巡查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4.芮少权,男,汉族,中共党员,1966年2月生,研究生文化程度,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耀分公司经理,负责西耀分公司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不到位,责任传导不到位,对新区管理所应对恶劣天气措施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四)铜川交警支队(5人)铜川交警支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精神不到位,重部署、轻落实,导致责任传导不畅,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1.尹福生,男,汉族,群众,1977年9月生,大专文化程度,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玉华中队巡逻警员(辅警)。事发时交警玉华中队值班巡逻警员,未落实恶劣天气条件下增加巡逻频次和密度的要求;巡逻不全面、不细致,未如实填写巡逻日志且巡逻记录填写不规范,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路段结冰、起雾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2.毛新胜,男,汉族,群众,1972年1月生,初中文化程度,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玉华中队巡逻警员(辅警)。事发时交警玉华中队值班巡逻警员,未落实恶劣天气条件下增加巡逻频次和密度的要求;巡逻不全面、不细致,未如实填写巡逻日志且巡逻记录填写不规范,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路段结冰、起雾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3.宋海东,男,汉族,中共党员,1975年12月生,大专文化程度,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玉华中队中队长,负责中队全面工作。对11月23日夜班巡逻工作安排部署不够、对巡逻人员开展巡逻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4.姚德民,男,汉族,中共党员,1965年2月生,大专文化程度,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作为大队分管秩序和事发路段包联领导,对玉华中队2020年11月23日夜班巡逻人员监督不到位,对玉华中队落实路警联勤联动机制不力,未提高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巡逻密度、频次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5.刘平,男,汉族,中共党员,1974年8月生,大学文化程度,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对玉华中队贯彻落实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巡逻管控措施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五)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1.建议责成陕西省路政执法总队健全完善管理体制,并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作出深刻书面检查。2.建议责成原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现陕西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向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3.建议将银军公司、西安黑牛公司、福泰公司、聚安星公司、交安公司等企业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及宁夏自治区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辽宁省锦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队涉嫌失职渎职问题移交当地主管及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五、吸取事故教训建议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一)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在工作落实方面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省路政执法总队、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部署要求,全面认真开展问题自查,深入评估贯彻落实《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工作成效,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切实细化夯实工作责任,有效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确保特殊天气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各项措施落细落实。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各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高速公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定期分析研判道路运行安全形势,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治理投入,有效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考虑到目前全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属省直属管理体制,建议省政府将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标责任考核主体,由省安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会同省考核办每年实施综合考核,有效督促道路运营管理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铜川市人民政府要坚持每年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一次集中排查机制,细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公安、交通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高速公路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全面摸排辖区高速公路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通行安全隐患,分类分析隐患成因,分门别类建立台账,明确治理时限和责任,确保隐患治理落实到位,对非因道路质量、设计原因导致的事故多发隐患路段,要落实加设相关安全设施、完善视频监控设备等事故预防措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三)进一步强化高速公路联勤联动执法机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巡逻、巡查能力不足问题,铜川市人民政府、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要充分考虑高速公路日常巡逻实际需要,加大巡查装备投入,配足执法巡逻车辆,配齐执法人员,落实重点路段“双路长”责任制。交警、路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联勤联动执法,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及时共享,合理安排高速公路路面巡查频次和巡逻管控力度,特别是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增加路面巡查、巡逻密度,将管理责任和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强化高速公路安全精细化管理,切实做到高速公路路面管控无缝隙。(四)进一步加强特殊天气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要强化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监测、信息发布、收集与研判,针对冰雪雨雾等特殊恶劣天气的气象预警,完善细化防范应对处置预案,做好融雪防滑物资、除雪除冰设备准备,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特殊恶劣天气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要科学指挥,快速处置,同步做好疏导救援工作,最大程度降低和减少事故损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针对冰雪雨雾等特殊天气条件下的重点路段,特别是特殊恶劣天气多发的桥梁、隧道、弯道、坡道、临水临崖以及团雾多发、易结冰、积雪路段,积极会同气象部门重点推进点断灾害性天气气象监测和智能预警防护能力建设,配足配齐融雪防滑物资和除雪除冰机械设备,并在有条件的重点路段积极推广应用自动智能除雪除冰设施。要进一步加大高速公路路面监控设备投入,保障视频监控设备完好和有效使用,建立健全网上视频巡查制度,强化高速公路视频巡查,充分发挥网上视频巡查便利性、实时性等优势,对道路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早管控,确保道路安全运行管理主体责任落地落实。(五)进一步加强危化品运输企业及车辆监管。针对事故中发现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及动态监控不到位的问题,省、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宁夏、辽宁等外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协作,对长期在我省境内运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挂靠运营”、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集中开展排查整治,按照《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有关要求,完善、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严查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以及承运危险货物无危险货物运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管辖地抄报相关问题,协同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规范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六)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铜川公安、交通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实现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实现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的科学管理,特别是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实时精准管控、违法行为的精准查处。要积极会同气象部门推进高速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并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接入公安交通指挥中心,不断提高对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预警和防范能力。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应急管理部门在相关建设标准基础之上,制定我省高速公路道路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设置规范(规定),进一步细化、规范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的设置,加大对先进设备设施的推广应用,有效提升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主动安全防控能力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并在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中一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件:1.事故发生经过详情及其他事故车辆、驾驶人、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2.有关单位存在问题详情省政府铜川“11•24”事故调查组2021年2月10日附件1事故发生经过详情及其他事故车辆、驾驶人、车辆检验鉴定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详情2020年11月24日6时50分06秒,李子扬驾驶辽GH8781(辽G696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列车(危化品运输车,空车),由四川乐山前往陕西靖边装货途中,沿包茂高速公路西安至延安方向行至772km+481m处,与道路中央隔离带相撞后横停于第二、三车道和第一车道部分车道,造成单方交通事故;马慧玄驾驶陕KG5941(陕K0Q7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装载货物:家具)行至该处与中央隔离带相刮擦后与辽GH8781(辽G696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列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