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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八公山区2021年“7·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淮南市八公山区·基层政务公开(事故调查)(八公山区应急管理部门) 地区: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发布:2021-11-03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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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八公山区鑫汇鞋材有限公司
“2021·7·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7 月 22 日 14 点 08 分左右,八公山区工业聚集区内
淮南市鑫汇鞋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淮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八公山区
人民政府成立了“2021·7·22”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
急管理局、八公山公安分局、区工会、区人社局、区科信局、区
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区安委会副主任、副区长陈
福建担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周刚担任副组长,同时依法邀
请区纪委、区监委和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谈话取
证和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并召开了调查组全
体会议研究讨论案情,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
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方提出了处
理意见,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整
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事故单位:淮南市鑫汇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公司),
成立日期:2019 年 01 月08 日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德胜
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内一号楼
公司经营范围:鞋子、鞋底、中底、皮革制品、胶水、包装
装溃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编织袋、医疗器械、口罩、尿布湿、
卫生巾、无纺布、熔喷布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地点情况
鑫汇公司位于淮凤路北侧、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集聚
区园内东南方向。公司内有一栋 3 层楼房建筑,事故发生地点为
该建筑一层中间鞋底生产车间,面积约 400M²。当日该车间工作
人员 3 人,使用鞋底加工机械一套。
(鑫汇鞋材有限公司地址图)

(鑫汇鞋材有限公司)
(三)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的搅拌桶离地 120cm,用于 PPT 原材料的搅拌混合,
搅拌桶在工作时有销栓固定。给料时不需要登高投入,工作人员
可以在地面可以直接供料。工作程序为:在未启动“圆柱齿轮减
速器”时,把需要加工的 PPT 原料加入搅拌桶内,固定搅拌桶,
开启电源进行搅拌,搅拌期间无需进行添加材料。
从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和调查情况分析当时的情况:13 点 30
分,王怀君上班后,搅拌桶内 PPT 料已加满并开始混合搅拌,这
时无需再继续添加原材料,搅拌时间1 个多小时。乔郑国在离搅
拌桶南侧5 米左右进行滤网清理更换工作,廖金生坐在离搅拌机
南侧 10米左右的椅子上看手机。在整个的原材料搅拌加工过程中,
工作程序没有登高作业的过程,但从现场机械发现,在圆柱齿轮
减速器铭牌、搅拌桶左侧桶壁、左侧桶沿等处,有王怀君攀登时

的鞋印,由于现场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无法证明王怀君为
什么在作业时要攀登高处,但这些鞋印印证了王怀君下半身进入
搅拌桶的轨迹。
(事故作业面、机械)
(现场取证)

(事故作业面、机械)
(齿轮减速器、搅拌桶的鞋印处)

(事故工作作业面、作业机械、现场遗留死者的鞋)

(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的位置)
事故发生瞬间模拟图(蓝人为廖金生瞬间看到的王怀君位置)
(四)天气情况
2021 年 7 月 22日天气情况:最高气温 32°,最低气温 25°,
阴转多云,东南风 3 级,空气质量 35优。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按鑫汇公司规定,下午工作时间 13 时 30分开始。
2021 年 7 月 22 日下午,鑫汇公司鞋底生产车间内工作人员
共3 人,分别为廖金生(班长)、王怀君(死者)、乔郑国(哑巴)。
其中王怀君和乔郑国操作机器,负责 PPT材料搅拌的操作(投料、
出料、转料工作)。
14 时08 分左右,班长廖金生发现王怀君在转动的搅拌桶内
(上半身露出,下半身在搅拌桶内被搅拌),便赶紧喊上乔郑国上

前施救,关闭电源,将王怀君从搅拌桶中拉出,并向公司负责人
董德胜报告。董德胜 14 时 09 分左右赶到现场,随即拨打 120急
救电话,稍后向八公山区工业集聚区服务中心负责人蔡升报告。
120 于 14时 22 分左右到达现场进行施救后宣布死亡。
(事故现场图)
(二)事故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情况。
王怀君,男,59 岁,安徽省淮南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3404051962********;
(三)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廖金生 14 时 08 分左右向公司负责人董德胜报
告,董德胜14 时 12 分左右向八公山区工业集聚区服务中心负责
人蔡升报告,14 点 32 分,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周刚接区工业集聚
区服务中心主任蔡升通报,14 点 35 分左右向区长朱杰、副区长
陈福建进行了报告,15点 10 分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四)应急救援情况
14 时 08分事故发生的时候,廖金生坐在离搅拌机南侧 10 米

左右的椅子上看手机,恰时抬头看设备运转情况,突然看见王怀
君仅人体上半部露在转动的搅拌桶的上部(人面向南,人体下半
部在搅拌桶内部),廖金生立即喊在离搅拌桶南侧5 米左右工作的
乔郑国,一起跑到搅拌机旁按下停机按钮,停机后廖金生与乔郑
国一起将王怀君从搅拌机内拉出,随即通知企业负责人董德胜。
董德胜 14 时 09 分左右赶到现场,随即拨打120 急救电话,
稍后向八公山区工业集聚区服务中心负责人蔡升报告。
120 救护车于 14 时 22 分左右到达现场进行施救,随车医生
确认王怀君死亡后离开。
14 点 32 分,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周刚接区工业集聚区服务中
心主任蔡升电话,称其责任区鑫汇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
成一名作业人员死亡。接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长朱杰、副区长
陈福建进行了报告。
14 点 50 左右,工业集聚区服务中心主任蔡升带工作人员到
达事故现场。
受朱杰区长的委托,陈福建副区长率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
15点左右赶至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抢救和善后等事宜。
15 点 37分,死者遗体被殡仪馆拉走。
(五)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八公山区政府高度重视,当天 17点召开紧急会
议,安排事故处置和开展伤亡人员家属赔偿情况。经政府主动作
为和事故单位积极配合,已和伤亡人员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
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王怀君违章作业,在设备未停机状态下,攀爬到搅拌桶上方,

失足掉入搅拌桶内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该搅拌桶未设置上盖板开停机联锁功能。
2、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到位,3 名作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上岗
作业。
3、劳动组合不合理(廖金生入公司不足一个月,王怀君腿有
残疾、乔郑国为哑巴)。
4、八公山区工业集聚区服务中心,督促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主体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综上分析,经调查认定:“2021.7.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
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王怀君,鑫汇公司职工,制鞋车间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
薄,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
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董德胜,鑫汇公司法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
到位,对工作现场安全管理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应急管
理局给予罚款。
2、廖金生,鑫汇公司班长,负责车间安全,对劳务班组人员
管理缺失,现场管理松散混乱,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区应急管
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鑫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松弛,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及时
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规范、未制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
给予鑫汇公司给予罚款。
2、八公山区工业集聚区服务中心,落实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不到位,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建议区安委会办公室给予通
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鑫汇公司
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
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
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增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急停连锁装置,提高设备的本质
安全;公司应组织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对现场安全设施进行隐患排
查,并及时整改。
(二)八公山区工业集聚区服务中心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企业
的安全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防范事故
发生。
“2021·7·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