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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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家庵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23日11时12分,在田家庵区田东街道电厂路与二环路交叉路口西侧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田家庵区委、区政府要求立即展开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做好善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规定,2025 年7月2日,经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批准,由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人社局、区工会、田东街道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田家庵田东街道电厂路“6·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田家庵田东街道电厂路“6·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违规交叉作业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所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电厂路田东路段路面摊铺沥青项目[](以下简称:摊铺沥青项目)。由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内设非独立法人机构炒拌厂完成。 (二)建设单位。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项目施工承包单位情况。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UH*****。(图1) 图1 项目架构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 2025年6月23日上午,建发市政公司组织所属(内设非独立法人机构)炒拌厂对电厂路田东路段进行路面摊铺沥青作业(图2)。 图 图2 事故发生地 由技术负责人(班组长)藏某承组织班前会(图3),并分配工作内容:毕某保驾驶组合压路机,王某武驾驶轮胎压路机,对沥青路面进行碾压;方某路使用手推汽油平板夯,在压路机作业完成后,进场施工。 11时12分(加油站视频监控时间),毕某保驾驶组合压路机由西向东进行路面碾压作业(摊铺路面南侧),王某武驾驶轮胎压路机由东向西(倒行)进行路面碾压作业(摊铺路面北侧),方某路(死者)从组合压路机和轮胎压路机之间,手推汽油平板夯由东向西行至轮胎压路机正后方(背朝轮胎压路机且处于轮胎压路机视野盲区)(图3),随即被倒行的轮胎压路机撞倒碾压(图4),此时,藏某承听见有人叫喊后,立即指挥王某武驾驶轮胎压路机向东前行(约2米),王某武立即下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藏某承拨打了公司相关领导电话汇报事故相关情况。由于方某路伤势过重,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便宣布死亡,之后死者被运送至殡仪馆。 图3 轮胎压路机盲区示意图 图4 现场平面图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上报公司领导,疏散无关人员、疏导交通,等待救援车辆,经急救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经家属同意联系殡仪馆人员送往淮南市殡仪馆。 家属情绪稳定,目前已完成赔偿,无舆情。田家庵区应急局于2025年6月26日23时40分接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报,于2025年6月30日组织专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 三、事故死亡人员信息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信息。死者方某路,男,76岁,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身份证号码:3404************。为项目施工单位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临时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号)统计规定,这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6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方某路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薄弱,在大型机械(轮胎压路机、组合压路机)工作时,提前进入现场作业;轮胎压路机操作员王某武,在未取得建设机械施工上机操作证(压路机操作)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车辆施工,作业过程中观察不够仔细。未及时发现方某路进入轮胎压路机后方(视野盲区),导致其被碾压致死。 (一)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轮胎压路机盲区测量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建发市政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形同虚设,施工现场存在大型机械交叉作业,未保持作业安全距离且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挥,现场管理混乱。 2.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建发市政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特别是对临时聘用的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员工对潜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 3.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建发市政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技术、现场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方某路,沥青摊铺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大型机械正在作业时,提前进入现场作业,进入轮胎压路机视野盲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方某路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交叉作业的事故隐患,没有对临时聘请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及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无证上岗作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2.崔某森。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且发生事故后,信息上报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王某须。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业务,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4.柏某锋。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炒拌厂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对现场沥青铺设项目安全管控不到位,未能制止和纠正王某武无证操作轮胎压路机,未能制止方某路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5.宗某。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对现场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履职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6.藏某承。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炒拌厂技术负责人。电厂路沥青铺设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事故发生时,作为施工现场最高负责人,对现场管控不到位,安全履职不到位,未能制止及纠正王某武无证操作轮胎压路机,未能制止方某路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第10.0.2条[]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7.刘某智。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炒拌厂安全员。电厂路沥青摊铺项目现场安全员,事故发生当天,未在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7号令)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8.王某武。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炒拌厂工人。电厂路沥青摊铺项目轮胎压路机操作员,未持证操作轮胎压路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按规定编制各项施工方案并执行落实,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提高从业人员尤其是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杜绝违规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 (二)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开展行之有效的施工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工前对施工方进行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施工人员对相应作业危险性的认识和安全意识。要优化进场督查的方式,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辖区内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各类施工现场有无专人监管情况,坚决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住建部门要针对市政工程领域暴露出的问题,开展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依法依规整顿,确保整改到位。 作者:康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