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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舒城县“2020.5.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 地区: 发布:2021-01-25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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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2020.5.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0 年 5 月 19日 12 时 23 分,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
下简称“舒城县开发区”)龙潭北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一辆重型半
挂牵引车(皖 A40511)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皖 A116BZ)发
生碰撞,造成 3 人死亡、3 人受伤(2 人轻伤、1 人重伤),直接
经济损失 110余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授权,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
市总工会、市交通局等部门成立舒城县“2020.5.19”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和合肥市政府派员参加,依法依规
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
阅资料、询问证人、综合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
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相关工作
建议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 5 月 19 日 12 时 23 分,陈*兵驾驶皖 A40511 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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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挂牵引车, 沿舒城县开发区龙潭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高峰路
交叉口,与杨*成驾驶的皖 A116BZ 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峰路由
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小型普通客车同乘人员孙*
贵、沈*富、赵*儒3 人当场死亡,冯*传、陈*兵、杨*成不同程
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图 1 事发路口监控画面截图
(二)现场勘查情况
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县 110指挥中心指
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制作了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和事故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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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照片,并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拍摄,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制作了事故遗留物品清单,对相关人员、车辆进行了检验鉴定。
图 2 事故现场勘查图
(三)检验鉴定情况
1.酒精毒品检测。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成事发后
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4.7mg/100ml 
(醉驾标准80mg/100ml);对陈*兵事发后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
检测,血液中未检出酒精;对陈*兵、杨*成提取尿样进行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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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经试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不涉及毒品情况。
2.死者尸检情况。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 3 名死
者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贵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
致特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鉴定人沈*富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
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被鉴定人赵*儒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
脑损伤死亡。
3.车辆速度鉴定。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行
驶速度、监控视频中通过路口时信号灯指示情况进行鉴定,皖
A116BZ 小 型 普 通 客 车 事 发 时 的 行 驶 速 度 介 于
123km/h-125km/h,通过事故路口南侧停止线时,事故路口北侧
交通信号灯状态为绿灯状态;皖 A40511 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
的行驶速度介于42km/h-45km/h ,通过事故路口东侧停止线时,
事故路口西侧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状态。
4.碰撞形态鉴定。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
时,皖 A116B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事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过程
中,其右侧与沿事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的皖 A40511 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前部发生接触刮撞,刮撞后,皖 A40511 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旋转滑移后静止,皖 A116BZ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体发生旋转,
在旋转滑移过程中其左侧及后部与事故路段的路沿石及围墙发
生接触刮撞后静止。
(四)应急处置情况
2020 年 5 月 19日 12 时 27 分,舒城县 110指挥中心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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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路与龙潭路交叉口一辆大型货车与一辆小型车相撞,有多人
受伤严重。110 指挥中心指令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
队赶赴现场,并通知县 120、消防大队赶赴现场救援处置。经现
场抢救,确认孙*贵 、赵*儒 、沈*富死亡 。同时 ,舒城县开
发区派出所等赶赴现场协助开展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和勘查走访
等工作。12 时 45 分,冯*传 、陈*兵 、杨*成 被送至舒城县
人民医院救治。13 时,冯*传因伤势过重被转至安徽医科大学
第二附属医院抢救, 陈*兵、 杨*成经舒城县人民医院检查确认无
碍,留院观察。13 时10 分,3 名死者遗体被送至舒城县殡仪馆
安置。 15 时 43 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公安局、市应急局、舒
城县政府及县应急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组织指
挥应急救援、现场勘查、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事故有关基本情况
(一)重型半挂牵引车驾乘人员和行驶轨迹情况
1.陈*兵,事发时皖 A40511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
汉族,身份证号(驾驶证号) :3424**********3410,驾驶证:
A2(有效期 2014 年 11 月 4 日-2024 年 11 月 4 日),户籍所在
地:舒城县桃溪镇枣林村和平组, 系舒城英奇新能源有限公司英
奇加气站(以下简称“舒城英奇加气站”)员工,持有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驾驶员证(有效期 2017 年 4 月 7 日-2023 年 4 月 6 日) ,
在事故中受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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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0 年5 月19 日12 时左右,陈*兵前去舒城县开发区
赵毅汽车修理厂取回皖 A40511重型半挂牵引车返回加气站准备运
输工作(事发时未挂载天然气挂车) ,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
(二)小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和行驶轨迹情况
1.杨*成,事发时皖 A116BZ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
族,身份证号(驾驶证号):3424**********243X,驾驶证:B2 
(有效期 2012 年 1 月 19 日-2022 年 1 月19 日) ,户籍所在地:
舒城县城关镇幸福村方冲组, 在金安区城北乡新桥二路桥梁工程
承包钢筋班组劳务工作,在事故中受轻伤。
2.冯*传, 事发时皖 A116BZ 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乘坐人, 男,
汉族,身份证号:5331**********125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
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勐嘎镇,事故前在杨*成钢筋班组务工,在
事故中受重伤。
3.孙*贵,事发时皖 A116BZ 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乘坐人,
男,汉族,身份证号:3424**********2753,户籍所在地:舒城
县春秋乡万善村孙庄组,事故前帮助杨*成在工地钢筋班组带班,
在事故中死亡。
4.沈*富,事发时皖 A116BZ 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乘坐人,男,
汉族,身份证号:5224**********461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
市凤庆县鲁史镇,事故前在杨*成钢筋班组务工,在事故中死亡。
 5.赵*儒,事发时皖 A116BZ 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乘坐人,男,
汉族,身份证号:5335**********045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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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凤庆县鲁史镇,事故前在杨*成钢筋班组务工,在事故中死亡。
经查,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冯*传、孙*贵、沈*富、赵*
儒等 4人一起来到舒城县, 杨*成邀请冯*传等4人在舒城县开发区
高峰路“阿勇大排档”就餐并饮酒,随后杨*成驾驶皖A116BZ小型
普通客车带着冯*传等 4 人准备一同去钓鱼,在行驶途中发生事
故。
(三)事故车辆情况
1.皖 A40511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
输(营运性),车辆识别代码:LZZ5CL3D6CW674135,初次登
记日期:2012 年 6 月 15 日,检验有效期:2020 年 6 月 30 日,
保险终止日期:2020 年 6 月 10 日(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强险和商业险),机动车状态正常,所有人:合肥吉通货物运
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吉通公司”)。
2.皖 A116BZ 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核
载 5 人,车辆识别代码:LSJA24U92LS028355,初次登记日期:
2020 年 4 月 14 日,检验有效期:2022 年 4 月 30 日,保险终止
日期:2021 年 4 月13 日(阳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
险和商业险) ,机动车状态正常,所有人:李*仙(与杨*成系夫
妻关系)。
(四)有关企业情况
1.合肥吉通公司,成立日期:2002 年 4 月 9 日,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40100737324800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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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等,住所:合肥市瑶海区
共速达物流基地综合楼,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皖交运管许
可合字 340101400018,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有效期至
2023 年 6 月 24 日,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运输等) ,董事长、总
经理(实际控制人)高*建,法定代表人、车辆北斗监控专职员徐
*,副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工作) 、安全科科长孙*,专职安全
员杨*、巫*燕,车辆北斗监控专职员杨*、孙*敏等。
2.舒城英奇加气站,成立日期:2010 年 6 月2 日,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341523556327017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独资),经营范围:天然气充装,住所:舒城县开发区万佛路,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洪*梅,站长王*。
(五)车辆挂靠情况
2012 年 6 月,舒城英奇加气站以合肥吉通公司名义购买了
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 A40511),双方签订了危险品车辆营
运合同,约定由舒城英奇加气站提供其所有权车辆,每年需向合
肥吉通公司缴纳管理费,并承担车辆年审和保险费用,合肥吉通
公司提供办理车辆营运所需的手续、证照及相关服务,共同开展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 2019 年 6 月,舒城英奇加气站向合肥吉通
公司转账缴纳皖 A40511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2020 年年审和
保险费等共 3.6 万余元。
(六)事故路口和天气情况
事故路口为舒城县开发区龙潭北路与高峰路交叉口。龙潭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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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和高峰路均由舒城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总公司建设,高峰路(南
北走向,限速 40km/h)为混凝土路面,绿化带 2 米*2,主车道
15米,慢车道 5 米*2,人行道 5.5 米*2;龙潭北路(东西走向,
限速 40km/h)为混凝土路面,绿化带 2 米*2,主车道 15 米,慢
车道 5 米*2,人行道 5.5 米*2。
图 3 事故路口俯瞰图
事发路口西北角有一视频监控设备,摄录了事故发生经过。
据气象资料记载,2020 年 5 月 19 日 12时至 13 时,气温 28℃左
右,风速 1.1m/s-1.9m/s,无降水。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二中队,
负责事发路口等舒城县开发区路段路面交通秩序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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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110余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陈*兵驾车超速且闯红灯, 杨*成醉酒驾车且超速是导致事故
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合肥吉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部分工作制度不
符实际,未认真组织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部分安全教育培
训记录资料不真实,存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经营行为。
2.舒城英奇加气站,将车辆违规挂靠在合肥吉通公司并使
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
3.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
负有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市场经营和纠正处罚违章违规经营行为等
职责,对合肥吉通公司执法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其存
在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经营行为。
4.舒城县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公共
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和管理,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
计不完善,未同步征求公安交警等部门意见,事发路口等重要路
段未设置电子警察等抓拍系统;对区内已建成通行的道路标线维
护保养不到位,事发路口路面除斑马线外停止线等标线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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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舒城县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
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和道路标线维护保养工作不力。
6.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二中队,负责舒城县开发区等路段
交通秩序管控,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足,未及时将发
现的道路标线不清晰等隐患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7.舒城县公安局,督促指导和组织落实辖区交通秩序和安全
监管工作不力,未认真组织全面摸排辖区内通行道路存在的隐患
问题。
8.舒城县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组织
辖区交通秩序管控和道路隐患问题排查整改工作不力。
(三)事故的性质
调查组认定,舒城县“2020.5.1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1。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陈*兵,事发时皖 A40511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闯红
灯且超速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20 年 6 月 3 日被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逮捕,2020 年 10 月 28 日
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1
关于事故性质认定的主要依据:①《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原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政法〔2013〕115 号)文件)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
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
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②皖A40511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营运性车辆,
事发时准备返回加气站开展运输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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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成,事发时皖 A116BZ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速行
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20 年 6 月 3 日被舒城县人民
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逮捕, 2020 年 10 月 28 日被舒城县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责任人员和单位
3.洪*梅,舒城英奇加气站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在合肥吉通公司,未认真组织健全公
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驾驶员等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2等规定,建议由六安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依法依规
对其进行处罚。
4.舒城英奇加气站,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在合肥吉
通公司并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驾驶员等安全教育培
训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
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等规定,建议由六安市人民政府燃
气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5.高*建,合肥吉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未认真组织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定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
工作,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
2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按照规定对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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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责任,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
款4等规定,建议移交由合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
依规对其查处。
6.合肥吉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部分工作制度不
符实际,未认真组织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部分安全教育培
训记录资料不真实,存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经营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移交由合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查处。
(三)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和单位
7.凤*华, 中共党员, 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组织对舒城县开发区等路段交通秩序管控和路面隐患问题排查
整改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舒城县
有关部门依纪依规给予诫勉。
8.胡*,中共党员,舒城县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长,组
织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和道路标线维护保养工作
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舒城县有关部门
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舒城县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
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和道路标线维护保养工作不
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作
4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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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10.舒城县公安局,督促指导和组织落实辖区交通秩序和安
全监管工作不力,未认真组织全面摸排辖区内通行道路存在的隐
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
府作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11.舒城县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组
织辖区交通秩序管控和道路隐患问题排查整改工作不力,对事故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六安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
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四)其它问题线索及处理建议
12.田*,中共党员,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科
长(事业单位编制),组织对合肥吉通公司等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执法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企业
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经营行
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由合肥市有关部门
依纪依规处理。
13.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
负有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市场经营和纠正处罚违章违规经营行为
等职责,对合肥吉通公司执法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企
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经营
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由合肥市有关部
门依纪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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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有关属地政府,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
充分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和建议,切实落实交通安全设施相关
工作;认真组织对辖区内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摸排,对交通信
号灯、视频监控、电子警察等安全设施缺失的,建立工作台账,
结合实际落实到位。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督
促交通运输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交通运输企业许可和质量信誉考核,进一步细化交通运输企
业许可条件和质量信誉考核细则,加强现场审查把关,严肃查处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经营行为。
(三)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新建、改建道路安全设施隐
患排查力度,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加强路面交通秩序管控,
深入分析辖区路段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
措施,严厉打击闯红灯和酒(醉)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意识,筑牢安全底线。
(四)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安
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以及《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组
织安全教育培训,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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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舒城县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