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舒城县“2020.5.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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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 舒城县“2020.5.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0 年 5 月 19日 12 时 23 分,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 下简称“舒城县开发区”)龙潭北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一辆重型半 挂牵引车(皖 A40511)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皖 A116BZ)发 生碰撞,造成 3 人死亡、3 人受伤(2 人轻伤、1 人重伤),直接 经济损失 110余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授权,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 市总工会、市交通局等部门成立舒城县“2020.5.19”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和合肥市政府派员参加,依法依规 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 阅资料、询问证人、综合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 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相关工作 建议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 5 月 19 日 12 时 23 分,陈*兵驾驶皖 A40511 重型 -4- 半挂牵引车, 沿舒城县开发区龙潭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高峰路 交叉口,与杨*成驾驶的皖 A116BZ 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峰路由 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小型普通客车同乘人员孙* 贵、沈*富、赵*儒3 人当场死亡,冯*传、陈*兵、杨*成不同程 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图 1 事发路口监控画面截图 (二)现场勘查情况 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县 110指挥中心指 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制作了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和事故现 -5- 场照片,并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拍摄,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制作了事故遗留物品清单,对相关人员、车辆进行了检验鉴定。 图 2 事故现场勘查图 (三)检验鉴定情况 1.酒精毒品检测。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成事发后 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4.7mg/100ml (醉驾标准80mg/100ml);对陈*兵事发后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 检测,血液中未检出酒精;对陈*兵、杨*成提取尿样进行毒品 -6- 检测,经试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不涉及毒品情况。 2.死者尸检情况。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 3 名死 者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贵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 致特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鉴定人沈*富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 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被鉴定人赵*儒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 脑损伤死亡。 3.车辆速度鉴定。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行 驶速度、监控视频中通过路口时信号灯指示情况进行鉴定,皖 A116BZ 小 型 普 通 客 车 事 发 时 的 行 驶 速 度 介 于 123km/h-125km/h,通过事故路口南侧停止线时,事故路口北侧 交通信号灯状态为绿灯状态;皖 A40511 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 的行驶速度介于42km/h-45km/h ,通过事故路口东侧停止线时, 事故路口西侧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状态。 4.碰撞形态鉴定。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 时,皖 A116B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事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过程 中,其右侧与沿事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的皖 A40511 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前部发生接触刮撞,刮撞后,皖 A40511 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旋转滑移后静止,皖 A116BZ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体发生旋转, 在旋转滑移过程中其左侧及后部与事故路段的路沿石及围墙发 生接触刮撞后静止。 (四)应急处置情况 2020 年 5 月 19日 12 时 27 分,舒城县 110指挥中心接报: -7- 高峰路与龙潭路交叉口一辆大型货车与一辆小型车相撞,有多人 受伤严重。110 指挥中心指令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 队赶赴现场,并通知县 120、消防大队赶赴现场救援处置。经现 场抢救,确认孙*贵 、赵*儒 、沈*富死亡 。同时 ,舒城县开 发区派出所等赶赴现场协助开展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和勘查走访 等工作。12 时 45 分,冯*传 、陈*兵 、杨*成 被送至舒城县 人民医院救治。13 时,冯*传因伤势过重被转至安徽医科大学 第二附属医院抢救, 陈*兵、 杨*成经舒城县人民医院检查确认无 碍,留院观察。13 时10 分,3 名死者遗体被送至舒城县殡仪馆 安置。 15 时 43 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公安局、市应急局、舒 城县政府及县应急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组织指 挥应急救援、现场勘查、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事故有关基本情况 (一)重型半挂牵引车驾乘人员和行驶轨迹情况 1.陈*兵,事发时皖 A40511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 汉族,身份证号(驾驶证号) :3424**********3410,驾驶证: A2(有效期 2014 年 11 月 4 日-2024 年 11 月 4 日),户籍所在 地:舒城县桃溪镇枣林村和平组, 系舒城英奇新能源有限公司英 奇加气站(以下简称“舒城英奇加气站”)员工,持有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驾驶员证(有效期 2017 年 4 月 7 日-2023 年 4 月 6 日) , 在事故中受轻伤。 -8- 经查,2020 年5 月19 日12 时左右,陈*兵前去舒城县开发区 赵毅汽车修理厂取回皖 A40511重型半挂牵引车返回加气站准备运 输工作(事发时未挂载天然气挂车) ,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 (二)小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和行驶轨迹情况 1.杨*成,事发时皖 A116BZ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 族,身份证号(驾驶证号):3424**********243X,驾驶证:B2 (有效期 2012 年 1 月 19 日-2022 年 1 月19 日) ,户籍所在地: 舒城县城关镇幸福村方冲组, 在金安区城北乡新桥二路桥梁工程 承包钢筋班组劳务工作,在事故中受轻伤。 2.冯*传, 事发时皖 A116BZ 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乘坐人, 男, 汉族,身份证号:5331**********125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 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勐嘎镇,事故前在杨*成钢筋班组务工,在 事故中受重伤。 3.孙*贵,事发时皖 A116BZ 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乘坐人, 男,汉族,身份证号:3424**********2753,户籍所在地:舒城 县春秋乡万善村孙庄组,事故前帮助杨*成在工地钢筋班组带班, 在事故中死亡。 4.沈*富,事发时皖 A116BZ 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乘坐人,男, 汉族,身份证号:5224**********461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 市凤庆县鲁史镇,事故前在杨*成钢筋班组务工,在事故中死亡。 5.赵*儒,事发时皖 A116BZ 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乘坐人,男, 汉族,身份证号:5335**********045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 -9- 市凤庆县鲁史镇,事故前在杨*成钢筋班组务工,在事故中死亡。 经查,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冯*传、孙*贵、沈*富、赵* 儒等 4人一起来到舒城县, 杨*成邀请冯*传等4人在舒城县开发区 高峰路“阿勇大排档”就餐并饮酒,随后杨*成驾驶皖A116BZ小型 普通客车带着冯*传等 4 人准备一同去钓鱼,在行驶途中发生事 故。 (三)事故车辆情况 1.皖 A40511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 输(营运性),车辆识别代码:LZZ5CL3D6CW674135,初次登 记日期:2012 年 6 月 15 日,检验有效期:2020 年 6 月 30 日, 保险终止日期:2020 年 6 月 10 日(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强险和商业险),机动车状态正常,所有人:合肥吉通货物运 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吉通公司”)。 2.皖 A116BZ 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核 载 5 人,车辆识别代码:LSJA24U92LS028355,初次登记日期: 2020 年 4 月 14 日,检验有效期:2022 年 4 月 30 日,保险终止 日期:2021 年 4 月13 日(阳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 险和商业险) ,机动车状态正常,所有人:李*仙(与杨*成系夫 妻关系)。 (四)有关企业情况 1.合肥吉通公司,成立日期:2002 年 4 月 9 日,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40100737324800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 -10- 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等,住所:合肥市瑶海区 共速达物流基地综合楼,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皖交运管许 可合字 340101400018,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有效期至 2023 年 6 月 24 日,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运输等) ,董事长、总 经理(实际控制人)高*建,法定代表人、车辆北斗监控专职员徐 *,副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工作) 、安全科科长孙*,专职安全 员杨*、巫*燕,车辆北斗监控专职员杨*、孙*敏等。 2.舒城英奇加气站,成立日期:2010 年 6 月2 日,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341523556327017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独资),经营范围:天然气充装,住所:舒城县开发区万佛路,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洪*梅,站长王*。 (五)车辆挂靠情况 2012 年 6 月,舒城英奇加气站以合肥吉通公司名义购买了 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 A40511),双方签订了危险品车辆营 运合同,约定由舒城英奇加气站提供其所有权车辆,每年需向合 肥吉通公司缴纳管理费,并承担车辆年审和保险费用,合肥吉通 公司提供办理车辆营运所需的手续、证照及相关服务,共同开展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 2019 年 6 月,舒城英奇加气站向合肥吉通 公司转账缴纳皖 A40511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2020 年年审和 保险费等共 3.6 万余元。 (六)事故路口和天气情况 事故路口为舒城县开发区龙潭北路与高峰路交叉口。龙潭北 -11- 路和高峰路均由舒城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总公司建设,高峰路(南 北走向,限速 40km/h)为混凝土路面,绿化带 2 米*2,主车道 15米,慢车道 5 米*2,人行道 5.5 米*2;龙潭北路(东西走向, 限速 40km/h)为混凝土路面,绿化带 2 米*2,主车道 15 米,慢 车道 5 米*2,人行道 5.5 米*2。 图 3 事故路口俯瞰图 事发路口西北角有一视频监控设备,摄录了事故发生经过。 据气象资料记载,2020 年 5 月 19 日 12时至 13 时,气温 28℃左 右,风速 1.1m/s-1.9m/s,无降水。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二中队, 负责事发路口等舒城县开发区路段路面交通秩序管控。 -12- (七)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110余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陈*兵驾车超速且闯红灯, 杨*成醉酒驾车且超速是导致事故 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合肥吉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部分工作制度不 符实际,未认真组织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部分安全教育培 训记录资料不真实,存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经营行为。 2.舒城英奇加气站,将车辆违规挂靠在合肥吉通公司并使 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 3.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 负有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市场经营和纠正处罚违章违规经营行为等 职责,对合肥吉通公司执法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其存 在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经营行为。 4.舒城县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公共 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和管理,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 计不完善,未同步征求公安交警等部门意见,事发路口等重要路 段未设置电子警察等抓拍系统;对区内已建成通行的道路标线维 护保养不到位,事发路口路面除斑马线外停止线等标线不清晰。 -13- 5.舒城县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 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和道路标线维护保养工作不力。 6.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二中队,负责舒城县开发区等路段 交通秩序管控,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足,未及时将发 现的道路标线不清晰等隐患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7.舒城县公安局,督促指导和组织落实辖区交通秩序和安全 监管工作不力,未认真组织全面摸排辖区内通行道路存在的隐患 问题。 8.舒城县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组织 辖区交通秩序管控和道路隐患问题排查整改工作不力。 (三)事故的性质 调查组认定,舒城县“2020.5.1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1。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陈*兵,事发时皖 A40511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闯红 灯且超速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20 年 6 月 3 日被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逮捕,2020 年 10 月 28 日 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1 关于事故性质认定的主要依据:①《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原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政法〔2013〕115 号)文件)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 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 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②皖A40511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营运性车辆, 事发时准备返回加气站开展运输相关工作。 -14- 2.杨*成,事发时皖 A116BZ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速行 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20 年 6 月 3 日被舒城县人民 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逮捕, 2020 年 10 月 28 日被舒城县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责任人员和单位 3.洪*梅,舒城英奇加气站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在合肥吉通公司,未认真组织健全公 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驾驶员等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2等规定,建议由六安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依法依规 对其进行处罚。 4.舒城英奇加气站,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在合肥吉 通公司并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驾驶员等安全教育培 训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 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等规定,建议由六安市人民政府燃 气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5.高*建,合肥吉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未认真组织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定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 工作,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 2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按照规定对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5- 理责任,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 款4等规定,建议移交由合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 依规对其查处。 6.合肥吉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部分工作制度不 符实际,未认真组织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部分安全教育培 训记录资料不真实,存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经营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移交由合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查处。 (三)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和单位 7.凤*华, 中共党员, 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组织对舒城县开发区等路段交通秩序管控和路面隐患问题排查 整改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舒城县 有关部门依纪依规给予诫勉。 8.胡*,中共党员,舒城县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长,组 织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和道路标线维护保养工作 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舒城县有关部门 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舒城县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 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和道路标线维护保养工作不 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作 4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 营。” -16- 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10.舒城县公安局,督促指导和组织落实辖区交通秩序和安 全监管工作不力,未认真组织全面摸排辖区内通行道路存在的隐 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 府作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11.舒城县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组 织辖区交通秩序管控和道路隐患问题排查整改工作不力,对事故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六安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 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四)其它问题线索及处理建议 12.田*,中共党员,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科 长(事业单位编制),组织对合肥吉通公司等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执法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企业 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经营行 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由合肥市有关部门 依纪依规处理。 13.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 负有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市场经营和纠正处罚违章违规经营行为 等职责,对合肥吉通公司执法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企 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经营 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由合肥市有关部 门依纪依规处理。 -17-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有关属地政府,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 充分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和建议,切实落实交通安全设施相关 工作;认真组织对辖区内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摸排,对交通信 号灯、视频监控、电子警察等安全设施缺失的,建立工作台账, 结合实际落实到位。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督 促交通运输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交通运输企业许可和质量信誉考核,进一步细化交通运输企 业许可条件和质量信誉考核细则,加强现场审查把关,严肃查处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经营行为。 (三)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新建、改建道路安全设施隐 患排查力度,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加强路面交通秩序管控, 深入分析辖区路段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 措施,严厉打击闯红灯和酒(醉)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意识,筑牢安全底线。 (四)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安 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以及《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组 织安全教育培训,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经营行为。 -18- 抄送:舒城县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