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2022·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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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7日19时17分,临泉县城关街道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临泉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临泉县“2022·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交通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总工会组成,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死者情况 2022年4月17日19时17分,临泉县城关街道辖区,驾驶员田中心驾驶皖KW5356号牌重型自卸车运输渣土返回时,沿光明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顺河街路口右转弯的过程中,与同向行驶骑电动车的高三学生李*发生碰撞,造成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在人流量和车流量较大城区,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死者李*,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41221******1049,户籍地址:临泉县城关街道周楼村委会****,系我县**中学学生。 (二)肇事驾驶人及事故车辆情况 1.肇事驾驶人:田*心,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41221******413X,户籍地址: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田桥行政村*****,持B2驾驶证。 2.事故车辆:皖KW5356号牌车辆所有人,安徽宝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南街道名邦小区*****,使用性质:货运,经营许可证:34122120****,核定吨位:15.37,注册日期:2021年4月12日。该车辆在亚太财产保险集团(财产保险)投保商业险,保险在有效期内。 (三)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1.安徽宝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GF7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飞。经营范围:渣土、城市垃圾清运;承揽土石工程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9年4月18日,营业时间:长期,住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韦寨镇史寨村委员会****。登记机关: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1年8月6日,该公司无渣土清理资质。 2.临泉县冠力渣土清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N7H(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伟。经营范围:承揽土石方清理工程、土方回填、河道清淤工程、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道路维护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5年3月30日,住所:临泉县城关镇教育路路北****。登记机关: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19年8月16日。 3.皖KW5356号牌陕汽重型自卸车,实际持有者田*心,以安徽宝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义注册行驶证并开展一般业务。因安徽宝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无渣土运营资质,该公司将车辆挂靠在有渣土运营资质的临泉县冠力渣土清理有限公司开展渣土运营业务,挂靠时间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 (四)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 经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2022年4月27日出具《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临公交认字[2022]172号),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如下: 1.田*心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禁令标志,且行驶至事故地点借道通行时,未让在其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李*无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4月17日19时17分,田*心驾驶皖KW5356号牌重型自卸车,在返回皖投尊府附近渣土工地时,沿城区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顺河街路口右转弯的过程中,与同向行驶李*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李*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田*心及时拨打110、120进行报警,医务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经诊断李*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田*心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禁令标志,且行驶至事故地点借道通行时,未让在其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临泉县冠力渣土清理有限公司和安徽宝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公司的车辆、人员监管不力,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二是临泉县冠力渣土清理有限公司和安徽宝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未对驾驶员田*心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临泉县冠力渣土清理有限公司和安徽宝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不严。县城市管理局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在未对查扣的违法渣土车依法进行处理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予以放行。县城市管理局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管理责任。 3.属地管理不到位。城东街道办事处对县城市管理局城东中队执法人员疏于管理教育,监管不力,制度落实不严,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泉县“2022·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对有关企业责任人的处理(3人) 1.田*心,违反禁令标志,且行驶至事故地点借道通行时,未让在其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此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目前县公安机关已将田*心取保候审并移送县检察院,建议县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张*伟,临泉县冠力渣土清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挂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未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之规定,对此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周*飞,安徽宝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之规定,对此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人) 1.陶*,临泉县城市管理局城东中队中队长,接到打招呼的电话后,在未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下,安排李伟违规分别放行五辆被查处的渣土车,陶*身为县城市管理局城东中队中队长,滥用职权,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陶*党内警告处分,撤销中队长职务,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杨*,临泉县城市管理局下属企业利民垃圾处理厂负责人,电话讲情要求陶*和李*放行被查处的五辆渣土车,杨*身为县城市管理局下属企业利民垃圾处理厂负责人,滥用职权,在执法关键时间节点致电执法人员说情,造成严重后果,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杨*行政记过处分,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韦*,临泉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环境卫生、市容股、临泉县利民垃圾处理厂,电话要求陶*放行被查处的五辆渣土车,得知已经放行三辆渣土车后,又要求放行剩余两辆,韦*身为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利用自身的身份影响力在执法关键时间节点致电执法人员说情,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韦*行政警告处分,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4.李*,临泉县城市管理局城东中队夜班队长,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无行政执法权,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受县城市管理局城东中队中队长陶*和县城市管理局下属企业利民垃圾处理厂负责人杨*的要求,违规放行查扣的违法车辆(包括肇事车辆),造成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县城市管理局解除聘用关系,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建议给予诫勉(3人) 1.马*,临泉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执法大队全面工作。未有效履职尽责,对所负责的工作检查、指导、督促、监管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马*诫勉处理,向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王*峰,临泉县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党支部副书记,负责党建和安全生产,负责联系县城市管理局城东中队。对所负责的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王*峰诫勉处理。 3.崔*付,城东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分管城市管理局城东中队。对所分管的工作检查、指导、督促、监管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崔裕付诫勉处理。 (四)建议对责任企业的处理(2个) 1.临泉县冠力渣土清理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未对涉事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通过复审后,方可运营,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 2.安徽宝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对该公司事故车辆驾驶员田中心监督管理,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存在漏洞和盲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 (五)建议对责任单位的处理(2个) 1.临泉县城市管理局对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相关分管县领导对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城市管理局向临泉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并全县通报,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城东街道办事处对县城市管理局城东中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责成城东街道办事处向临泉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县城市管理局和城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县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内设机构和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坚持履职尽责、失职追责、渎职问责,严格落实“三必须”责任,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遏制事故发生。 (二)强化路面秩序管控。县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货车、渣土车、水泥罐车的日常巡查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对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闯红灯、违规行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形成强有力的社会震慑声势。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整治,着力发现隐患、整改隐患、补齐短板漏洞,通过早发现、早解决,不让隐患演变成事故,要常态化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临泉县冠力渣土清理有限公司和安徽宝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确保公司所有运输车辆安全运营。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到城区、农村等地区,通过广播、电视、微信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着力提升舆论引导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思想和守法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切实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临泉县“2022·4·17”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