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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六安市霍邱县·事故调查(六安市霍邱县·事故调查) 地区: 发布:2023-12-18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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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霍邱县应急局 基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行政管理 事故通报 索引号: 11341423788579977H/202409-00010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霍邱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气象、应急,其它,报告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3-12-18 09:02 文  号: 关键词: 名  称: 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有效性: 有效 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应急局 时间:2023-12-18 09:02 我要纠错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背景色: 2023年10月30日14时30分许,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庄矿业)井下-480m水平1#卸矿坑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霍邱县政府指令县应急局牵头,组织成立了由县纪委监委、总工会、公安局、经信局和周集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和试验、人员询问、查阅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发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地址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富矿村境内,注册资本11.48亿元,法定代表人杨*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2255******53,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2012年2月开工建设,2015年8月重负荷试车,2016年4月试生产,2017年2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式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皖)FM安许证字〔2023〕Y019号,有效期至2026年2月3日;采矿许可证号:C340000201008****078451,有效期至2030年8月30日。公司下设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设备工程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张庄铁矿和选矿厂。 (二)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科工),成立于1986年10月11日,地址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B2座,注册资金14.349亿元,法定代表人滕*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1M,营业期限为长期。华冶科工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111002635,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FM安许可证〔2023〕13号,有效期至2026年4月11日。 2022年12月26日,华冶科工和张庄矿业签订了《2023年度张庄矿井下采掘生产项目(一标段)合同》和《2023年度张庄矿井下电机车运输及粗破碎工序承包工程合同》,承包张庄铁矿5#穿脉至16#穿脉的开拓、采准、采矿等作业,张庄铁矿-480m水平电机车运输及溜破系统生产运行管理;粉矿清理与回收等。2023年4月20日,华冶科工任命鞠*永为张庄项目部经理,全权负责张庄项目部生产经营一切事宜。 (三)车辆和无人驾驶系统有关情况。发生事故的5#电机车为湘潭市电机车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CJY20/9GP架线式电机车,外型尺寸(长×宽×高):5900(不含自动挂钩)×1900×1750mm,轴距:2000mm 控制方式:变频调速。 2016年3月18日,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测控)编制《张庄矿业井下有轨运输无人驾驶系统设计方案》。2016年8月7日,张庄矿业与东方测控签订《张庄矿业井下有轨运输无人驾驶系统实施协议》,由东方测控对张庄矿业进行-480m水平井下有轨运输系统改造,主要包括车载控制系统、自动装卸矿系统、通信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无人驾驶智能调度系统和安全保障系统等。电机车具有全自动、远程控制和就地操作等三种模式。其中车载控制系统中包含的障碍物监测系统仅在自动驾驶时生效,当机车处于遥控驾驶状态时,障碍物检测系统仅提供报警信息,不会自动插入制动指令,以免干涉遥控驾驶进程。2019年11月,张庄矿业井下有轨运输无人驾驶系统自验收通过。 (四)事故现场有关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张庄矿业井下-480水平1#卸矿坑口附近,发生事故的为井下5#电机车。经现场检查并测试电机车车灯、车笛、车载避障雷达、车载摄像头功能均正常完好。通过查看现场监控视频确认,事故发生时,电机车运行之前拉8辆装满矿石的10立方米矿车停在距离1#卸矿站约29.3米处,电机车启动时处于遥控驾驶状态,未发出鸣笛信号,操作日志未查询到车载避障雷达发出障碍物检测信号。现场测试时,当机车处于遥控驾驶状态时,机车前方20-70米内有障碍物时,监控显示屏“系统事件”显示框底部出现红色“障碍物报警”字样,需要手动点击消除,不计入操作日志,电机车运行速度为6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10月30日07时许,机车3组代理组长邢*垒、王*、王*和刘*强4人从2#副井乘罐笼至-480m水平作业面,随后邢*垒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当班工作任务后,前往2-1#溜井放矿。下午14时19分37秒(无人驾驶系统显示时间为14时44分22秒),电机车驾驶员郝*天驾驶5#电机车到达-480m水平1#卸矿坑,发现卸矿坑太满无法卸矿,就将5#电机车气制动停在距1#卸矿站约29.3米处,接着郝*天查看4#电机车在5-1#溜井放矿情况。14时11分,王*、王*和刘*强等3人继续在2-1#溜井放矿作业,邢*垒离开2-1#放矿点。14时25分,邢*垒经-480m水平北面沉淀池交叉口独自到达1号卸矿巷后,径直前往1#卸矿坑口轨道位置使用高压风枪清理卫生。14时30分22秒 (无人驾驶系统显示时间为14时55分07秒),郝*天发现1#卸矿坑顶部摄像头显示卸矿站已经空了,查看5#电机车前摄像头和1#卸矿站辅摄像头视频,均未发现正在进行清理卫生作业的邢玉垒,将5#电机车由自动驾驶状态切换到遥控模式(未鸣笛)并启动(速度逐步由0加速到6km/h)。14时30分52秒,郝*天发现电机车行驶前方有人,同时旁边信集闭人员李*琴也发现有人并喊了一句“有人”,随即郝*天在14时30分53秒 (无人驾驶系统显示时间为14时55分38秒)拍下急停键,电机车制动刹车,但此时电机车开始滑上卸矿托辊,车轮逐渐脱落轨道,车轮抱死已经起不到制动作用,车子未当即刹住(14时31分26秒,无人驾驶系统显示时间为14时56分11秒,电机车才刹车停下来),导致邢*垒被撞到卸矿托轮间,遭受后续车轮和轨道共同挤压,造成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李*琴立即电话通知正在-480m水平调度室的调度员贺*志前往1#卸矿坑查看情况,贺*志到达事发现场后发现邢*垒被撞倒挤压在第7和第8卸矿托轮之间,喊他已经没有反应。贺*志立即使用卸矿坑附近的固定电话告知李*琴,并用手机向华冶项目部副经理顾*文报告事故情况,顾*文向项目经理鞠*永报告,鞠*永向张庄矿业党委书记杨*超报告,并赶往事故现场。杨*超随即安排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孙*茂和安全总监秦*川赶往事故现场,组织人员全力开展自救,并电话报告霍邱县应急局。因邢*垒下半身被卡在第7和第8卸矿托轮之间,救援采用气焊切割拖轮螺栓方式,将拖轮卸下后,把邢*垒抬上担架。16时9分,邢*垒升井,由等候在井口的120急救车辆于17时10分送达安徽医科大学阜阳附属医院抢救。17时40分,经抢救无效,医院宣布邢*垒死亡。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善后工作。邢*垒,男,河南**人,37岁,身份证号码:4106211******30530。2016年7月经三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进入张庄矿业华冶项目部,入职岗位为电车司机(和放矿工轮流作业)。经张庄矿业华冶项目部运输班班长孙*佳提议、项目部分管运输班副经理顾玉文同意,2023年10月27日,被任命为放矿3组代理组长,在事故中伤重不治死亡。 10月31日,六安市安委办、霍邱县人民政府联合召开“10.30”事故处置工作暨警示教育会,对“10.30”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就事故善后、维护稳定、舆情管控等工作进行部署,全力以赴做好死者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2023年11月1日,签订赔偿协议。邢*垒遗体于2023年11月2日火化,善后工作平稳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位于1#卸矿坑口轨道中间位置正在清理卫生的放矿工被遥控运行中的5#电机车撞到卸矿托轮间,导致放矿工被挤压窒息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一是从业人员风险意识不高,违章作业。未按照张庄矿业制定的放矿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进行操作。在1#卸矿坑口轨道中间位置清理掉落矿石的放矿 1.张庄矿业《放矿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17.4.4条规定:清理轨道两旁及卸载站两侧掉落的矿石时,应当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确认,在清理作业结束前电机车不得运行。 工风险意识不高,作业前没有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确认2;5#电机车驾驶员未按照张庄矿业制定的电机车司机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进行操作,遥控启动车辆时,既没有鸣笛提醒附近可能存在的人员,也没有及时发现车辆行径前方有人员。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疏漏,忽视了管理人员转岗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中的放矿工事发前3天被临时任命为放矿组代理组长,未对其进行严格地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未经考核是否合格,就匆忙上岗4,导致从业人员对岗位工作流程不清楚或不熟悉掌握,清理掉落矿石作业前没有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确认。三是对外包单位的管理措施落实有不到位的地方。张庄矿业对纳入公司统一安全管理的外包单位集控中心无人驾驶电机车系统操作人员日常作业规范监督考核不到位。集控中心作业人员监控视频终端没有安排专人监控检查,同时没有及时排查出对监控视频不能实现回放功能这一问题,导致外包单位人员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发现和纠正。四是风险辨识和管控有漏洞。事故现场悬挂的《放矿工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放矿作业扫尾工作即卫生清理作业进行细化规定,风险分级管控档案中也未见对卫生清理作业中存在的车辆伤害风险辨识管控内 2. 卸矿坑口掉落矿石清理作业安全确认流程:白班(7:30-15:30)由放矿组长负责,放矿组长根据巡查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清理,需要时,电话向电机车司机联系,经过确认可以作业后进行;中班、夜班由电机车司机根据需要电话通知放矿工定点、定时进行清理。 3. 张庄矿业《电机车司机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9.4.2.3条规定“车辆遥控时,操作人员必须高度集中,时刻注意运输机车前置摄像头与操作界面地图内的红绿灯状态,遥控操作时必须边鸣笛边行进”。 4.事故中的放矿工事发前3天被临时任命为放矿3组代理组长,项目部仅对其进行了口头交底,没有严格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是否合格。事故中的放矿工代理组长前3天为中班,事发当天是其作为放矿组长的第一个白班(负责卸矿坑口掉落矿石的清理)。 容,岗位风险辨识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出现风险意识不高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30”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张庄矿业: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不细致,对外包单位管理人员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规范问题失察,对外包单位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把关不严,对外包单位从业人员日常工作行为监督考核落实不力。 (二)华冶科工(张庄项目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疏漏,管理人员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严格,操作规程编制内容不完善,对从业人员日常工作行为考核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风险意识不高,从业人员习惯性违章作业。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1.郝*天,女,群众,华冶科工张庄项目部电机车驾驶员,2022年7月入职。遥控驾驶车辆前,未有效进行安全确认,既没有鸣笛提醒附近可能存在的人员,也没有及时发现 车辆行径前方有人员,导致一人被挤压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建议由霍邱县公安局组织调查。 5.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9人) 1.孙*茂,男,中共党员,张庄矿业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3年4月任张庄矿业副总经理(分管生产),2023年7月任现职。对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外包单位从业人员工作行为监督考核不力、管理人员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6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7的规定,暂停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资格1个月,由霍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2.李*建,男,中共党员,张庄矿业副总经理(分管生产),2023年9月任现职。分管生产技术部,联系张庄铁矿等,负责组织拟订分管领域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对分管部门对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外包单位操作规程编制把关和监督执行以及管理人员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等不严格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资格1个月,由霍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3.张*,男,中共党员,张庄矿业生产技术部副部长,2020年7月任现职,负责生产管理和集控中心管理等。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外包单位从业人员日常工作行为监督考核落实不力,对集控中心电机车驾驶员习惯性违章作业问题失察,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资格1个月,由霍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4.李*兵,男,中共党员,张庄矿业下属的张庄铁矿生产副矿长,2021年12月任现职,负责生产系统安全文明生产落实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等。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外包单位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资格1个月,由霍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5.张*堂,男,中共党员,张庄矿业下属的张庄铁矿安全员,2020年1月任现职,负责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行情况,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初审等。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外包单位管理人员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外包单位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审核把关不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张义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资格1个月,由霍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6.鞠*永,男,中共党员,华冶科工张庄项目部经理,2023年4月任现职,主持华冶科工张庄项目部全面工作。对所属从业人员日常工作行为监督考核落实不力、管理人员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规范、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把关不严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资格1个月,由霍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7.顾*文,男,中共党员,华冶科工张庄项目部副经理,2019年11月任现职,分管设备物资部、运输班组等,在同意管理人员转岗时,未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风险排查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资格1个月,由霍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8.孙*佳,男,中共党员,华冶科工张庄项目部运输班班长,负责组织编制操作规程,落实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未严格组织开展管理人员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组织编制的操作规程内容不完善、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资格1个月,由霍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9.王*建,男,群众,华冶科工张庄项目部安全员,2021年11月任现职,负责参与编制操作规程和现场安全监管,落实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等。未严格落实管理人员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参与编制的操作规程内容不完善,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资格1个月,由霍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2家) 1.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不细致,对外包单位管理人员转岗教育培训不规范问题失察,对外包单位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把关不严,对外包单位从业人员日常工作行为监督考核落实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8、第四十一条第二款9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0的规定,由霍邱县应急局处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疏漏,管理人员转岗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操作规程编制和落实有差距,未能有效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风险告知和规范日常行为考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2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霍邱县应急局对华冶科工处3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强化全员教育培训。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细化和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对转岗的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再教育、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知本岗位风险点,提高全员安全素质,规范全员安全行为,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加强现场作业管理。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特别是对从业人员“三违”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抽、考、问”,鼓励一线从业人员主动查找风险隐患,坚决消除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对重点作业场所和重点环节的显眼位置,要增设 警示标识,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从业人员防范意识;加强从业 人员日常行为规范的监督考核,杜绝“三违”情形发生。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将外包队伍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监督外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推动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外包单位开展全面的、系统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分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解决风险分级辨识和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对辨识出的各类风险逐一制定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杜绝应辨识未辨识情形发生。 (四)强化设备运行管理。完善电动机车运行系统,进一步提升电动机车识人识物的精准度,提升机车安全可靠性。全面摸排评估智慧矿山系统运行情况,建立健全定期排查制度,做好运行系统管理,加强设备维护,及时消除设备运行潜在隐患,提升各类系统本质安全,切实发挥好矿山“四化”建设成果安全防范作用。 标签: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网站地图 隐私保护 主办: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霍邱县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霍邱县城关镇双拥路1号邮编:237400电话:0564-6080092传真:0564-6080972 网站标识码: 628953%26show%3Dpic' type='text/javascript'%3E%3C/scri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