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2020.4.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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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4日22时20分许,在S255临泉县韦寨镇刘邓大军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临泉县“2020.4.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人员、车辆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肇事司机及事故车辆情况 1.肇事司机 。常*明,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持C1驾驶证,驾驶证号码:34122****,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艾亭***。 2.事故车辆。 事故车辆皖K3C401蓝色小型轿车,所有人:临泉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出租客车;品牌型号:宝骏牌LZW7150AB5E,发动机号:18E63010990,车辆识别代码:LZWAEAGA9EB130118,核载5人,注册日期:2014年11月21日,发证日期:2014年11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二)相关单位情况 1.临泉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04月24日,地址:临泉县邢塘街道办姜尚大道****,法定代表人:钱*,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客运,许可证号:皖交运管许可阜阳字341221300003,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09月05日,发证机关:阜阳市临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该公司现有出租汽车166台,公司管理人员7人。2.临泉县出租车管理站。该站经临泉县交通运输局(临交字〔2016〕140号、220号)向临泉县机构编制委员报告,临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6年06月02日批准成立(临编委〔2016〕27号),业务上受安徽省临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指导,主要职责:承担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并处理违反出租汽车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出租车公司加强行车安全、思想文明、经营文明、语言文明、仪表文明和车容文明教育;受理乘客来信来访,负责处理乘客投诉;负责出租车市场的稳定工作,掌握出租车司机的思想动态和信息掌控。(三)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经过调查,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临公交认字〔2020〕173号),认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如下:1.常*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在事故中与对方过错相当,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唐*会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其过错在事故中与对方过错相当,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4月14日夜间,常*明驾驶皖K3C401出租车从临泉县城北靖波中学接一名乘客去姜寨。沿途经过四化路、光明路、迎宾大道、沈郢路、迎宾大道、S255省道。当天夜晚10时20分许,常*明驾驶皖K3C401沿S25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泉县韦寨镇刘邓大军路口即62KM+235M处,同向行驶的唐*会驾驶着两轮电动车,突然从右侧窜出来向左转弯,常*明急忙刹车,事发突然,没有刹住车,常*明驾驶的机动车的头部撞到唐*会驾驶电动车的尾部,电动车被撞倒。事故致使唐*会当场死亡,两车受损。死者信息:唐*会,女,身份证号码:510226******,户籍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常*明及时拨打了110和120求救,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韦寨镇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疏通交通,指导救援,初步了解情况,随后120救护车和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双方于2020年04月14日经临泉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肇事司机常*明与死者家属李*峰、曾*其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常*明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李*峰、曾*其死亡赔偿金、安葬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肇事司机常*明对事故地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死者唐*会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1) 临泉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肇事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不到位。(2)北斗监控平台流于形式,监控人员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北斗监控平台台账记录不规范。(3)肇事车辆皖K3C401车辆卫星定位装置2020年1月20日至4月10日不能正常使用,该公司监控人员未能发现;2020年4月10日发现后,公司负责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到位,致使该出租车未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规定,继续上路营运。 2.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 临泉县出租车管理站,对临泉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监管不力,从2020年3月6日复工复产至2020年4月14日事故发生期间,未对临泉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作安全生产检查,对该公司从业人员培训和北斗监控平台及监控人员存在上述问题监管不到位。(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泉县“2020.4.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钱*,临泉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管理者)。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临泉县应急管理局对钱*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临泉县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皖K3C401出租车登记所有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执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二是管理人员对涉事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三是监控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四是所属营运车辆运行期间,未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七)和第二十五条第一、四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临泉县应急管理局对临泉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三)建议给予政务问责的人员(1人)张*伟,中共党员,临泉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站长,负责全县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并处理违反出租车管理法规的行为工作。张*伟未有效履行对临泉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建议临泉县交通运输局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张*伟写出深刻书面检查,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四)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2家)1.临泉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履职尽责不到位,建议责成向临泉县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2.临泉县交通运输局,对下设机构人员履行职责督促不到位,建议责成向临泉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临泉县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格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确保公司内所有出租车安全运营。(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临泉县交通运输局要深刻吸取S254省道(临泉县滑集镇崔寨路段)阜阳市“2020.3.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本次事故教训,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强内设机构和执法队伍的管理,加大对出租车管理站工作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大企业动态监管力度,严格执法检查,加强企业安全考核,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临泉县“2020.4.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