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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9·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六安市霍山县·事故调查(六安市霍山县·事故调查) 地区: 发布:2024-12-16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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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智搜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首页 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指南 公开年报 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数据发布 首页 公开首页 公开目录 公开指南 公开年报 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数据发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 霍山县应急局 基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行政管理 事故通报 索引号: /202412-00018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霍山县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4-12-16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霍山“9·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关键词: 索引号: /202412-00018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霍山县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4-12-16 名  称: 霍山“9·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霍山“9·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12-16 17:14  信息来源:霍山县应急局  我要纠错  字体:[大 中 小] 2024年9月18日16时40分许,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霍山县衡山镇老皇寺在建高速工地上起吊预制品物料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县政府成立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运局、县应急局和衡山镇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霍山衡山安徽**建设有限公司“9·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级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调查、查阅资料、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排除刑事案件,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原因以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霍山衡山安徽**建设有限公司“9·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汽车起重机副钩脱落连同料斗坠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崔**,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迎宾大道以南);经营土石方工程施工,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等;持有六安市住建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8,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持有安徽省住建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D**6(临),有效期至2025年08月14日;持有安徽省住建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皖)JZ安许证字〔2017〕0**9,有效期:2017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6日。2024年8月25日,**公司授权公司副总彭**为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在**老皇寺大桥工地的红线外平整一固定区域,预制河南**有限公司订购的混凝土构件,用于老皇寺大桥锥坡及排水设施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公司以公司文件形式内设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崔**)、技术部、财务部、物资部等职能部门,成立以崔**为组长,彭**、崔**为副组长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任命黄**为公司专职安全员,实际上黄**已于2024年6月离开该公司,直到事发时无专(兼)职安全员任命文件;公司施工现场混乱,进行吊装作业时,未编制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口头任命临时工韩**为现场安全员,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起重机信号指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和现场负责人彭**在事故发生前未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督促整治施工现场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安全隐患排查和教育培训未认真开展,应急预案未按规范编制,未开展相关事故应急演练。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18日下午,根据当天工作安排,**公司马**、左**、韩**和周**用混凝土预制防撞墩,16时40分左右,驾驶员周**操作牌照皖N31**0汽车起重机,采用副钩起吊装有混凝土的料斗准备吊至老皇寺大桥工地南边下方**公司临时预制场所,左**在桥面指挥,班组长马**和现场安全员在桥下接应,料斗起吊通过高度约2米,当料斗起吊至1.1~1.3米左右时副钩固定螺母脱落,副钩连同料斗坠落,砸中正在负责起吊信号指挥的左**2条大腿处,致使左**受伤。 (四)起重作业车辆和作业人员 中联牌ZLJ5333JQZ25V起重作业汽车为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2013年4月制造,车辆识别代号:L5E5H3D3X****9,最大额定总起重量25T,副吊钩起重量3T,车牌号码皖N31**0,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储**,行驶证登记住址为霍山县黑石渡镇**,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注册日期2013年4月16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4****9,保险期间:自2024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3日止。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单号:1419700390****7,保险期间:自2024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4日止。2024年4月29日经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合格。2024年8月26日,**公司与皖N31**0汽车起重机所有人储**签订《机械租赁合同》,以13000元/月价格租用皖N31**0汽车起重机,租期2024年8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租用期间起重机和驾驶员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工作内容为协助浇筑混凝土。 周**,男,皖N31**0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持有B2驾驶证,证件编号342427****32,有效期2022年4月19日至2032年4月19日;持有Q2(限流)特种作业证,证件编号342427****32,有效期2024年7月至2028年6月。2024年8月25日,**公司与周**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以5000元/月聘请周**负责驾驶皖N31**0汽车起重机。 左**,男,2024年8月25日,**公司与其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主要从事普工作业。同时兼职皖N31**0汽车起重机司索工和信号工,未持有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证(Q1证)。 (五)事故勘验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勘验事故现场位于****大河厂段老皇寺大桥北桥面。该桥面现场东西走向,长约245米,宽11.50米;现场停放一辆中联牌ZLJ5320JQZ25V,牌照为皖N31**0汽车起重机(以下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主吊钩25T,副吊钩3T,主臂39.5米,呈舒展状态,起重机主臂喷有“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字样,起重机吊钩上挂有一红色圆锥体金属混凝土料斗,料斗通过钢丝绳与吊钩连接,料斗上部为开放式入料口,直径1.5米,下部为出料口,料斗深1.1米,料斗有效容积约1.0立方米,破损严重,料斗边沿有三处电焊切口痕迹,料斗支架有被切割痕迹,起重机副钩主销呈脱落状态,距离地面约9米,副钩掉落于料斗内。现场无安全警示标牌,无安全操作规程,未设置警戒区域。老皇寺大桥南桥下方**公司临时预制场所占地面积约为240平方米,现场约有百块六边形块和2处尚未完工成型的长80cm、宽80cm、高120cm防撞墩。 2.起重吊装情况。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质量检测专家库的三名专家对起重机吊装进行了勘查和技术鉴定分析。2024年10月30日出具了《霍山衡山安徽**建设有限公司“2024.9.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起重吊装勘查技术分析报告》,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起重机副钩内部结构的平面轴承损坏,导致副钩在吊物过程中旋转增大了平面轴承的摩擦力,损坏的轴承面将底部固定螺母带动旋转退脱,防松动装置的开口销被切断。失去防松装置的固定螺母脱落,以致副钩连同料斗坠落,砸中正在起重臂副钩下工作的左**。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9月18日18时29分,**公司电话向霍山县应急局值班室报告发生事故,死亡一人;随即,霍山县应急局向六安市应急局电话报告;20时35分,**公司书面向霍山县应急局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霍山县应急局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六安市应急局书面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16时40分许,**公司当班班组长马**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自救,因料斗支架卡住左**左右大腿,周**用起重机的主钩起吊料斗,同时马**安排附近工友用电焊切割料斗边沿和支架,将左**从料斗下方解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9月18日17时许,120医疗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救,随后立即将左**紧急送往霍山县医院进行抢救,17时41分,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19时40分,死者送往霍山县殡仪馆。9月19日,**公司与左**亲属达成赔偿协议,9月20日,左**遗体在霍山县殡仪馆火化,善后工作平稳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霍山县公安局、应急局、交运局和衡山镇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有效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社会反响平稳,无负面影响或舆情,事故应急处置符合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起重机副钩内部结构的平面轴承损坏,导致副钩在吊物过程中旋转增大了平面轴承的摩擦力,损坏的轴承面将底部固定螺母带动旋转退脱,防松动装置的开口销被切断。失去防松装置的固定螺母脱落,以致副钩连同料斗坠落,砸中正在副钩下作业人员,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吊装作业前,未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司索信号工随意在起吊料斗下方作业的冒险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在起重作业等危险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348-2014)第3.0.2条第4项规定。 2.未严格落实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未配备专职司索信号工,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左**从事司索信号工作业;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周**在未设置警戒区域且汽车起重机主臂回转半径内有人的情况下,操作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违反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1.17条规定。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记录不实,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公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无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司索工随意在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工作通过的冒险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未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未按规范编制,未开展相关事故应急演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起重机信号指挥,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起重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涉事车辆检测单位。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认真对皖N31**0汽车起重机进行检测,仅就近安排两名人员来霍山凭目测对皖N31**0汽车起重机进行检查,判定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经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质量检测专家库的三名专家对起重机吊装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年检报告存在虚假与实体不符。 (三)有关责任单位。****公路霍山段建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霍山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作为该高速公路霍山段建设综合协调机构,未有效明确和构建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相关工作机制,未经常性组织和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在建高速工程开展督促检查,未大力开展道路施工安全宣传,提高相关用人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左**。**公司普工作业人员兼汽车起重机司索工和信号工,安全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未能确认现场作业安全条件下,违章在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工作通过,致使被起吊的物料砸中身亡,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霍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给予**公司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移交处理企业(1个) 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4月29日出具的皖N31**0汽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年度检验报告》存在虚假与实体不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该公司存在的有关问题等依法依规进一步查处到位,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并反馈我县。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 1.崔**,**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任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疏于管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霍山县应急局给予崔**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彭**,安徽**建设有限公司预制构件生产现场实际负责人,未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且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五)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由霍山县住建局依法暂停彭**安全生产有关资格,由霍山县应急局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25%罚款的行政处罚。 3.韩**,**公司预制构件生产现场安全员,未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等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由霍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暂停韩**安全生产有关资格,由霍山县应急局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25%罚款的行政处罚。 4.周**,皖N31**0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未能及时有效发现副钩主销存在脱落隐患,在未设置警戒区域且汽车起重机主臂回转半径内有人的情况下,操作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霍山县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霍山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机构,未有效明确和构建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相关工作机制,没有落实好督促和指导等相关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六安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和霍山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指挥部作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在危险场所下作业。左**缺乏岗位安全意识,事发当日,在未能确认现场作业安全条件下,违章在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工作、通过,致使被起吊的装有混凝土物料的料斗砸中受伤后死亡,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教育培训不扎实。**公司未编制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司索工在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工作通过的冒险行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和警戒区域。未严格落实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配备专职司索信号工,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左**从事司索信号工作业;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周**在汽车起重机主臂回转半径内有人的情况下,操作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未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记录不实,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霍山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不够。霍山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未经常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高速公路施工工程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未及时排查出隐患,没有综合研判风险,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成员单位进行报告与提醒。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点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做到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组织开展起重吊装等作业风险源辨识,严格遵守起重吊装等作业规范,确保安全施工。 (二)霍山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修订完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指导、协调,在全力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应当督促各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和要求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要经常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高速施工工程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出隐患,尽早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开展会商研判,加强现场安全检查,针对整改不及时、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依法依规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从重处理。 (三)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总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和部门属地协同配合,狠抓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升本行业、本地区重点领域的本质安全水平。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标签: 打印本页 版权所有: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站地图 承办:霍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电话:0564-5031012霍山县融媒体中心电话:0564-5022348地址:政务新区行政中心综合楼6楼 邮编:237200E-mail:hsdzzwzx@163.com隐私保护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64-5025409邮箱:ahhsxwxb@163. 628965%26show%3Dpic' type='text/javascript'%3E%3C/scri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