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临泉县“2020.8.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阜阳市临泉县·基层公开·事故调查(应急管理部门) 地区:安徽省阜阳市 发布:2020-09-02 等级:一般 类型:触电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8月2日上午10时许,临泉县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项目施工工地,浇筑混凝土泵车的泵管被上方的高压线吸附触电,造成中能化工牛化线731线路突然跳闸,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系统大部分装置停电,网络瘫痪,直接经济损失约为87.1万元。接到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善后处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成立临泉县“2020.8.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电力办、邢塘街道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临泉县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项目为民生工程,位于临泉县邢塘街道办外环东路西侧,建筑面积为6066011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上四层、地下一层,工期270天。该项目2019年9月立项,2019年12月招标,2020年4月施工。建设单位县民政局,代建单位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施工单位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安徽永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施工概况1、总包单位,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8月2日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2083965C,法定代表人:丁*年,注册资本:10156万元人民币,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证书编号:D134102807,有效期:2022年01月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韩*磊,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张*志,施工现场负责人,无资质。年*林,施工员,无资质。马*阳,安全员。2、分包单位(个人),胡*建,混凝土浇筑施工负责人,无资质,组织农民工负责对临泉县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建设项目混凝土浇筑业务。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承包单位,临泉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运,承包临泉县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建设项目混凝土及泵车浇筑业务,与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但是,未明确签订时间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施工环境一是截止2020年8月2日,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查合格证》和《施工许可证》。二是临泉县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项目在建工地,110千伏高压线从其上方穿过。注:该高压线路为牛庄—中能化工(简称:牛化线731)110千伏专用线路,产权属于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8月2日上午10时28分,临泉县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建设项目在建工地,地面正负零界面圈梁混凝土浇筑结束后,混凝土泵车操作工陶*龙,在回收泵管的过程中,泵管被其上方的110千伏高压线吸附,瞬间触电,造成触电事故,现场泵车的两个轮胎被强电流击爆,放料工李*义被强电流击晕,脚趾被强电流击伤。同时,牛化线731线路跳闸,造成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系统大部分装置停电,网络瘫痪,直接经济损失约为87.1万元。触电事故发生后,施工员第一时间拨打120、110电话,在医护人员未赶到的同时,项目经理安排私家车辆护送李*义去人民医院南区作全身检查,邢塘派出所于11时46分接到报警,11时49分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同时,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邢塘街道报告后派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作善后处置。并要求供电部门和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尽快查明原因,及时送电,最大程度上减少经济损失。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 一是施工单位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杆线未迁移且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野蛮施工,强令冒险作业。二是临泉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制止。(二)间接原因一是施工单位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混凝土浇筑业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实施。在明明知道高压线禁止施工的情况下,为了赶工期赶进度,存在侥幸心理。二是临泉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人员职责不清,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的勘查、汇报没有明确专人负责,对施工场地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重视。(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临泉县“2020.8.2”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一)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临泉县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项目经理,在杆线未迁移且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野蛮施工,强令冒险作业。对该起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临泉县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项目经理立案处罚。(二)临泉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公司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制止,对该起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二)、(五)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建议对临泉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公司总经理立案处罚。五、防范措施一是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到位后,方可施工。二是临泉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立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施工,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临泉县“2020.8.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