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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插花***超市“4·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阜阳市颍东区·基层公开·事故调查(应急管理部门) 地区:安徽省阜阳市 发布:2026-09-04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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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10时15分许,颍东区插花镇**超市赵店店门前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阜阳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颍东插花***超市“4·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的通知》要求,颍东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颍东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市交通执法三大队、颍东交通分局、区总工会、插花镇政府组成的颍东插花***超市“4·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为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圆满完成区政府交办的事故调查工作任务,同时邀请区检察院、区监察委员会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的文件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阜阳***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某军;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3年06月2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2023年06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开业;注册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镇中大道北侧**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新鲜水果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新鲜蔬菜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阜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军,2025年3月1日,阜阳***食品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超市赵店店经营者杜某峰签订加盟合同,授权其使用“***”品牌及相关经营模式,经营零食店项目(产品/零售/配送等),授权期限:2025年3月1日至2030年3月1日。约定:阜阳***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统一供货渠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承担房租、人工等所有相关费用,年底核算后双方按照盈利金额的五五成进行分红。 (三)涉事车辆及驾驶员基本情况 1.皖KK****轻型厢式货车。阜阳***食品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所用人:饶某红(系阜阳***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品牌型号:豪沃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2月6日;转移登记日期:2021年4月23日;使用性质:营转非;外廓尺寸:长5995mm、宽2550mm、高3400mm;货箱内部尺寸:长4150mm、宽2450mm、高2300mm;总质量:4495kg;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26年1月10日至2027年1月9日;机动车商业保险有效期:2025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15日。车辆保险单号:********,保险期限:2025年7月16日0时0分起至2026年7月15日24时0分。 2.驾驶员邵某林,阜阳***食品有限公司驾驶员,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安徽省阜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9月29日;有效期限:2021年9月29日至2031年9月29日。 (四)检验鉴定情况 阜阳市颍东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訾某怡死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死者訾某怡符合挤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五)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监控视频显示:2026年4月1日9时31分,邵某林驾驶皖K*****厢式货车停在***超市门口(车尾正对店门口),9时33分,将尾盘放下至地面,打开车厢后门,站在尾盘上操作车厢内升降按钮,使尾盘上升至与车厢底板平齐,将车内载有食品的笼车推至尾盘上,再次操作车厢内升降按钮使尾盘下降至地面,将笼车推进超市内卸货。邵某林先后将一笼车纸皮、三笼车泡沫板通过尾盘装车准备拉回仓库,10时15分,邵某林将第三笼泡沫板装车完成后,收起尾盘准备到驾驶室开车的时候,听到车后方有人喊“碰到人了”,邵某林到车尾部看到受害人訾某怡在尾盘下面趴着受伤了。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超市门口,现场东侧是清云面粉批发部,现场南侧是华联超市,西侧是颍东小天才幼儿园。***超市门朝南,门南面3.58米处停着一辆红色厢式货车(车头向南、车尾向北),车身标有“***”标识,车厢东侧尾部下方有一个尾板控制器(距离车尾40厘米),尾板控制器下方地面有一个红色玩具,车厢尾部加装一尾板(长2.24米、宽1.8米),尾板上有一处划痕。车厢内东侧有一尾板副控制器。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姓名:訾某怡,女,身份证号码:341202************,阜阳市颍州区人。在事故中因挤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8万元。 (八)天气情况 根据查询,4月1日,颍东区插花镇温度最高气温22℃,最低气温11℃,相对湿度79%,无降水。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流转情况 4月1日事发当时,驾驶员邵某林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时30分许,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此起,10时33分,插花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同时市交管颍东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也赶到现场,组织开展调查和善后协调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邵某林先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援,后拨打了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此起事故。并电话向车主饶某红汇报,阜阳***食品有限公司分管经理董某赶赴现场处置,市交管颍东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和插花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拉设警戒带后开展相关调查询问工作,属地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到现场参与指挥处置。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6年4月1日10时16分,阜阳市肿瘤医院120急救分站接到市120急救中心指派任务后,10时16分派出医护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徽润发超市门口,120医疗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实施心肺复苏抢救,经抢救无效后,现场宣布其死亡。 事故发生后,插花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插花派出所、镇村干部及医护人员开展现场处置救援工作。插花镇政府、插花派出所、阜阳***食品有限公司在插花镇镇矛调中心进行善后赔偿调解,相关事宜已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评估,事故发生后,阜阳***食品有限公司积极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及时拨打救援电话,插花镇政府、插花派出所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维持秩序,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没有造成其他人员伤亡和进一步财产损失。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阜阳***食品有限公司驾驶员邵某林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违反公司岗位操作流程[],对现场安全情况缺乏判断,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在未查明车尾安全状况的情况下,操作车辆尾板,挤压到受害人訾某怡,造成其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阜阳***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未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2.訾某怡法定监护人未履行安全监护职责和看管义务。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邵西林,阜阳***食品有限公司驾驶员,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事故发生后,颍东公安分局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1人)和责任单位(1家)的行政处罚建议 1.马某军,阜阳***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管理缺失,未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2026年度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计划,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颍东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阜阳***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全员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结合实际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操作规程;对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未对装卸货物时发生伤害进行风险辨识,装卸现场未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设备,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颍东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阜阳***食品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失,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强化安全管理责任,筑牢属地安全防线。事发属地要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全面压紧压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睁眼睡觉”的警觉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落实,盯紧苗头隐患,全面排查风险。要深入分析本地区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面临的问题,及时迅速组织开展辖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全覆盖摸底排查,逐一核实经营主体安全管理现状、运输车辆管理状况等关键底数,建立完善监管台账,彻底扫清安全生产监管死角和盲区。持续强化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与动态监管,常态化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安全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规范内部安全管理,全面提升本地区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强化源头闭环管理,压实压紧监管责任。商务等行业监管部门要主动担当、靠前履职,全面摸排辖区各类商贸企业、商超经营主体底数,建立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台账,常态化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和安全督导,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重点督促企业抓实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货物装卸、仓储保管、现场作业等关键环节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对标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工作部署,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商贸行业安全风险隐患开展系统性、全方位研判排查,精准排查隐患、科学靶向整改。坚持严格监管与指导服务双向发力,深入一线排查整治各类现场隐患,推动安全监管责任全覆盖、无死角、到底到边,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精准防范化解各类生产安全风险,牢牢守住全区安全生产稳定底线。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水平。阜阳***食品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系统深入排查整治公司各类安全隐患,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一是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厘清各岗位安全职责,明确从公司法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形成权责明确、层层压实的安全管理体系。二是要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加强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普及安全基础知识、岗位操作规范、风险辨识及应急处置技能,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和实操能力。强化现场作业全过程管控,常态化督促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类违章作业行为,从一线杜绝不安全作业风险。三是要常态化开展全方位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照“五到位”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做到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清零,持续规范企业安全管理流程,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