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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金叶学府小区“7·16”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六安市叶集区·事故调查(六安市叶集区·事故调查) 地区: 发布:2020-11-24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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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叶集区应急局 基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事故通报 索引号: /202011-00015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叶集区应急局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报告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0-11-24 17:30 文  号: 关键词: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金叶学府小区“7·16”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市叶集区金叶学府小区“7·16”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0-11-24 17:30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应急局 我要纠错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背景色: 2020年7月16日8时20分左右,六安市叶集区金叶学府小区S9幢X单元3层301号室内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六安市叶集区金叶学府小区“7·16”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史河街道、区公安分局、住建局、人社局、工会相关负责人组成。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展开了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此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彭某,男,汉族,30岁,身份证号:342*******2,系六安市叶集区金叶学府小区S9幢X单元3层301号室业主,现住叶集区史河街道顺河社区大塘组。 (二)舒某权,男,汉族,47岁,身份证号,342*******6,系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四林村龙塘组人,六安市叶集区金叶学府小区S9幢X单元3层301室电梯井内外墙体砌筑及粉刷劳务清包工头。 (三)段某付(死者),男,汉族,51岁,身份证号:3424*******0,系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四林村龙塘组人。将依照有关民事法律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四)姜某林(伤者),男,汉族,56岁,身份证号:3424*******3,系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白龙井村宋组人。将依照有关民事法律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五)王某里(伤者),男,汉族,63岁,身份证号:3424*******3,系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四林村四林组人。将依照有关民事法律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二、工程概况 六安市叶集区金叶学府小区S9幢X单元3层301室内电梯井内外墙体砌筑和粉刷施工项目位于叶集区未名路与创新路交叉口,建筑面积857.81平方米,2020年1月20日彭某和赵某莹夫妇购买的商品房,4月24日向六安市叶集区金叶宏大物业有限公司申请装修并取得许可,5月初房屋业主彭某把房屋装修中的墙体砌筑及粉刷清工项目口头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舒某权负责施工。事发时电梯井口南北长2.05米,东西宽1.85米。断裂的一根圆木长2.7米、大头直径9.5cm、小头直径5cm。简易脚手架由3块铁制踩笆、1块建筑模板和2根圆木组成。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20年7月16日上午6时许,包工头舒某权带领段某付等6人到叶集区金叶学府小区S9幢X单元3层301室内砌筑电梯井墙体。进入施工现场,舒某权伙同姜某林、王某里、段某宝把二楼搭建跳板(脚手架)的材料转移到三楼室内并搭建好电梯井口上的跳板,按照分工开始砌墙。在施工的过程中,作业人员姜某林、王某里、段某付分别进入跳板上砌筑墙体,8时许,跳板突然坍塌,导致3人坠落井底,造成3人不同程度的受伤。 事故发生后,包工头舒某权迅速组织现场工人开展抢救伤者并分别拨打“120”急救,“110”报警,同时通知业主彭某赶到现场。10分钟左右,随后赶来的“120”急救车把3名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其中伤者段某付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两名伤者生命体征稳定。及时赶来的公安人员封锁现场,勘验现场,相关人员被带走问询。区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协调处置,叶集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区直有关单位和属地政府负责人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同时安排相关单位积极救治伤员,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 2020年7月19日,在死者户籍所在地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人民政府及叶集区史河街道相关人员的调处下,当事人双方就工亡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即房主彭某,包工头舒某权两人各自先行支付段某付死亡赔偿金壹拾万元整。死者家属收到赔偿金后按协议规定妥善处理了善后事项。后期赔偿金由死者家属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伤者姜某林、王某里两人在医院治疗当中。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电梯井口上的脚手架堆放的砖块、沙灰,加上施工人员和脚手板的重量,造成局部施工荷载超载,导致支撑脚手板的圆木腰杆断裂,是这次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段某付,作为瓦工,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的过程中,应当检查劳动工具是否安全,同时也应当注意自身安全。由于段某的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在施工前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最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 2.姜某林,作为瓦工,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的过程中,应当检查劳动工具是否安全,同时也应当注意自身安全。由于姜某的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在施工前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最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 3.王某里,作为瓦工,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的过程中,应当检查劳动工具是否安全,同时也应当注意自身安全。由于王某的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在施工前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最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 4.劳务包工头舒某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提供的脚手架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造成支撑脚手板的圆木断裂,导致事故发生。 5.房主彭某将室内电梯井的墙体砌筑和粉刷清工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条件的包工头舒某权进行施工,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六安市叶集区金叶学府小区“7.16”坠落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舒某权,作为劳务包工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检查劳动工具是否安全、提供的脚手架支撑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自己雇佣的工人违章作业未加制止,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在施工区域内的脚手架上部分集中堆放砖块沙灰,造成局部施工荷载超载,导致支撑脚手板的其中一根圆木腰杆断裂,3名从业人员坠落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的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舒某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彭某,作为房主将室内电梯井的墙体砌筑及粉刷劳务清工项目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舒某权,最终发生一死两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叶集区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上报区安委办。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时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一是减少施工安全隐患;二是出现安全事故时,法律法规规定由具备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相应责任,房主(业主)可免责。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施工现场要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三)装修人不得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