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裕安平桥“大别山城市广场”SOHO办公、商业部分工程“5_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六安市裕安区·事故调查(六安市裕安区·事故调查) 地区: 发布:2024-10-08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裕安平桥“大别山城市广场”SOHO 办公、 
商业部分工程“5·31”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市裕安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9 月 27 日 
 
 
2 
 
目 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1 
(一)工程概况-------------------------------------------------------1 
(二)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4 
(三)相关业务情况---------------------------------------------------4 
(四)相关安全管理情况-----------------------------------------------5 
(五) 事故发生经过---------------------------------------------------6 
(六) 事故现场情况---------------------------------------------------6 
(七)事故死亡人员情况-----------------------------------------------7 
(八)事故善后情况---------------------------------------------------7 
(九) 其他情况-------------------------------------------------------7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8 
(一) 事故应急处置情况-----------------------------------------------8 
(二)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8 
三、 事故的原因-------------------------------------------------------8 
(一) 事故直接原因---------------------------------------------------8 
(二) 事故间接原因---------------------------------------------------8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9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0 
(一)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0 
(二)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1 
六、 事故主要教训----------------------------------------------------13 
七、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13
- 1 - 
 
2024 年 5 月 31 日 7 时 24 分左右,平桥乡境内大别山城
市广场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一般高坠事故,造成 1 人受伤(2024
年 6 月 8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张*军,男,52 岁),直
接经济损失约 190 万元。 
事故发生后,裕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公安、应急
管理部门、属地党委政府赶往现场处置,开展应急救援,妥
善处理事故善后。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要求, 区政府依法成立由区应急
管理局、市住建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平
桥乡等部门组成的平桥乡“2024.5.31”亡人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聘请
两名市安全生产专家为本次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调查组
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
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有关单位情况。同时,调
查组通过深入解剖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主要教训和整
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裕安平桥“大别山城市广场” SOHO 办公、
商业部分工程 “5〃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
员安全意识淡薄 ,违规作业;相关方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 ,
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 2 - 
 
建设单位: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大别
山城市广场”SOHO 办公、商业部分,建设地址:六安市裕
安区大别山路以北嵩寮岩路以东, 建设规模:139992 平方米,
该工程于 2016 年 4 月取得原六安市住建委核发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编号:3415031503310101-SX-002。 
工程于 2016 年 4 月开工建设,2017 年 10 月主体结构基
本完工。项目主体结构完工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因项目
工程款支付纠纷问题,项目停止施工。2018 年 10 月建设单
位向原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中止施工安全
监督,2018 年 10 月 16 日原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依法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手续,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
书,编号:A20181016。 
由于六安嘉地公司开发资金不足,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
度款,项目被迫停工,同时因不能按期交房,不能支付工资
等,引起多起诉讼与仲裁案件。至 2021 年 8 月 22 日法院受
理破产清算前,公司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受理许*等 29 位
债权人对六安嘉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安徽大别山律
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 年 1 月 7 日法院宣告六安嘉
地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据法院裁定确认的变价方案,对公司
资产进行了拍卖及变卖,因资产体量较大且为商业综合体难
以处置,连续多次均未成交,项目烂尾状态一直持续。 
 2023 年 5 月 13 日, 厦门嘉地发展有限公司以有挽救希
- 3 - 
 
望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 六安嘉地公司 进行重整。
2023 年 8 月 3 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自 2023 年 8
月 3 日起对六安嘉地公司进行重整。管理人于 8 月 23 日公
开招募投资人,仅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安徽安择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报名参与重整,经审核安徽百太商贸大
厦有限公司、安徽安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报名条件,被
确定为重整投资人。2023 年 9 月 27 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书,裁定批准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六
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023 年 11 月 28 日, 六安市住建局在原发放施工许可证
(编号:3415031503310101-SX-002)上进行变更登记并加盖
行政审批专用章,变更前:施工单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
公司,监理单位为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为周*龙,总监理工程师为陈*枫;变更后:施工单
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桐城市建设监理
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为王*扶,总监理工程师 为
江*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发布原大
别山城市广场增加商业建设规模方案批后公告,至事故发生
时,经规划调整后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 
至事故发生时,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六安嘉地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因纠纷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经法院判决解除
2015 年 3 月 28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于退场
- 4 - 
 
状态,六安嘉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重新对该项目进行发包
(总承包)。桐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六安嘉地建设发展
有限公司因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总工期一年,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至 2024 年 5 月 14 日)服务期已到期,未
续约延期,处于退场状态。 
(二)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建设单位: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41500050168098M;法定代表人:范*飞,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伍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12 年 7 月 11 日,住所:安徽省
六安市裕安区大别山路与响洪甸路万达广场 2 号楼 2 层 2001
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商业综
合体管理服务等。 
2.施工方:事故拆除工程承包人情况 
陈*田(男,身份证号码: 342123********0819,安徽
省太和县赵集乡东城村人),系个人,无施工相关资质,主
要从事拆除工程,其根据业务在当地招工(含死者)在事故
工地从事拆除业务工作,口头约定工作报酬,均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或协议。 
(三)相关业务情况 
事故工程 的建设单位与施工方 之间实际无书面的合同
- 5 - 
 
或协议,事后结算(施工方称 30 元/平方),具体拆除部位
由建设单位技术员按照图纸具体告知施工方。为了加装新电
梯 4 号(改造图编号:XDT-04),事故坠落位置的新电梯 4
号洞口(1 层到 3 层的楼板)系今年 4 月份拆除,事故位置
的拆除工程(洞口旁的墙体)系建设单位技术员按照图纸在
事故发生前 2 天告知施工方具体拆除位置,事发当天建设单
位技术员告知墙体的柱子(事故柱)也要拆。 
(四)相关安全管理情况 
1.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 ,制定了六安大别山城市广场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每周一下午召开例会,强调安全,要求
每个施工班组早晨上班之前安全教育。其实际将事故工程发
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 且未签订合同或协议,
作业前未对施工方的施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作业中未对施
工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对
施工方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2.施工方,在早晨开工之前召开班前教育会, 强调安全,
告知工人要带好安全帽安全带。其没有制度和记录,无相应
施工资质条件,针对事故工程无施工方案,无现场旁站监护、
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人员张*军不具有高处作业相关
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不到位。 
3.六安市住建局,对建设工程 (“大别山城市广场”SOHO
办公、商业部分工程)暂未恢复安全监督。 
(五)事故发生经过 
- 6 - 
 
2024 年 5 月 31 日上午 7 时许, 工人张*军在六安市裕安
区大别山城市广场(裕安万达)工地商业楼三层新电梯 4 号
(改造图编号:XDT-04) 电梯井洞口处对西南侧墙体一根构
造柱进行室内拆除作业。 
上午 7 时 24 分左右,当张*军头戴安全帽,身系安全绳
(另一头拴在门架上),站在搭设的门架平台 (活动脚手架)
上对构造柱的钢筋进行切割分离作业后,构造柱在向电梯井
洞口倾倒时带倒了门架平台,构造柱、门架平台、张 *军均
从三层 XDT-4 号电梯井洞口坠落至地下室地面(负一层)。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大别山城市广场 2 号商业楼
3 层 X-4 电梯井洞口处。2 号商业楼为地上 3 层, 地下1 层。
地上 1 层层高约 5.8m,2 层 3 层层高约 5m,地下室层高约
5.3m。事发处原设计图纸没有设计电梯,现因使用功能调整,
需破拆楼层现浇板用于后期安装电梯。事故发生前,此处地
下室顶板(1 层)及 2 层、3 层现浇板均已破拆成型。2 层电
梯井洞口处东侧和南侧空心砖墙体已拆除完毕,仅剩下部分
构造柱和南侧墙体中间圈梁未拆除。3 层电梯井洞口南侧和
东侧的空心砖墙体已拆除完毕,仅剩下洞口南侧西端构造柱
未拆除。电梯井洞口尺寸经测量约为 3.65m*3.90m。事故发
生前,电梯井洞口内无架体,临边无防护栏杆,事故发生后
已搭设脚手架,楼层临边已设置防护栏杆。现场 3 楼电梯井
洞口外侧楼面已清理干净,地下室坠落点处也已清理干净。 
- 7 - 
 
 
(示意图) 
(七)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张*军,男 ,52 岁,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人,身份证
号码:342421********0110,生前受陈 *田雇佣在大别山城
市广场工地作业人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口头约
定工作报酬 300 元/天; 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后经救治无效于
6 月 8 日死亡,不具有高处作业相关操作资格证。 
(八)事故善后情况 
 施工方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 160 万元,
善后工作完成。 
(九)其他情况 
2024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裕安区多云转晴,19~2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8 -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三层旁边清理垃圾的工友看到后,立即
电话联系施工方陈*田儿子(陈*坤),并和三层旁边的其他
工友从三楼赶到地下室救人,陈 *坤在赶往现场 途中(约 7
时 29 分)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求助,后在 120 救护人员指
导下,张*军被现场人员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医
院抢救无效于 2024 年 6 月 8 日 11 时 57 分宣布死亡。 
裕安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将该起事故基
本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规定通知区
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妥当,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张*军在临边高处从事拆除作业时(事发时临
边洞口无铺设防坠落安全网等措施),未有效采取防坠落安
全防护措施,未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从临边洞口发生
高处坠落,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 司,作为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不到位,将事故工程实际直接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
条件的个人进行施工且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发包
作业活动的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 
- 9 - 
 
2.陈*田, 作为事故工程实际承包人,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不到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承包工程,无工程安全管理痕迹,
不具备拆除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不到位,仅通过口头教育,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得
不到制止,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3.六安市住建局,作为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
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
部门,2023 年 11 月 28 日在原施工许可证上加盖行政审批专
用章,对建设工程(“大别山城市广场”SOHO 办公、商业
部分工程,未竣工验收)暂未恢复安全监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对在建工程的发
包管理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将事故工程发包给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未与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
或协议,未检查发现施工方存在的无相应施工资质、安全教
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不具有高处作业相关资格证书等问
题并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等规定。 
(二)2023 年 11 月 28 日,六安市住建局对原施工许可
证进行变更登记并加盖了行政审批专用章, 至事故发生时,
对建设工程(“大别山城市广场”SOHO 办公、商业部分工
- 10 - 
 
程)暂未恢复安全监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张*军,拆除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有效采取防
坠落安全防护措施,违规作业,没有确保自身安全。其行为
违反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GB 55034 -2022)3.2.11,《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2 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范*飞,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3、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4 之规定, 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第一项 5 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 
 
[1]《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1: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上方 2m 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 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
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2]《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65 号公布, 省政府令第285 号修) 第二十条: 施
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11 - 
 
3.陈*田, 作为事故工程实际承包人,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不到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承包工程,无工程安全管理痕迹, 
不具备拆除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不到位,仅通过口头教育,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得
不到制止,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建议交由住建部门(市
住建局)依据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
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不到位,将事故工程实际直接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
条件的个人进行施工且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发包
作业活动的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6,《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7,《安徽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9,《中华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
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
承包单位。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8]《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5 号公布, 省政府令第285 号修)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 12 -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10、第四十九条第一
款 11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12、《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13 的规定,建议对其处 50 万
元罚款。 
2.六安市住建局,作为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
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
门,2023 年 11 月 28 日在原施工许可证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
章,对建设工程(“大别山城市广场”SOHO 办公、商业部
分工程)暂未恢复安全监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对“打非治 
违”14 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管理职责,建议由市住建局对负责 
该项目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按房屋工程安全管理等有关
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裕安区应急管理局。 
六、事故主要教训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 物资、
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 
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3 人以上6 人以下重伤,
或者 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 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安徽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方案》 (皖安办[2023]29 号) : „“未批先建” 、 
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六安市房
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方案》(六建质函[2023]458 号):„“未批先建” 、围标串标、
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 
- 13 - 
 
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教训深刻,主要表现在事故相
关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工程发包管理不规范,安全
管理不到位,预防高处坠落安全措施未落实,部分从业人员
安全意识淡薄。同时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打非治违”力
度不够。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
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建设 
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 
任,加强对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施
工单位落实安全施工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六安市住建局。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做好
工程项目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加大“打非治违”力度,确
保监管到位不留死角,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