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城南安徽长安•西宸天著项目B标段工地“4•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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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城南安徽长安·西宸天著项目 B 标段工地 “4·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6 月 16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4 (三)事故人员情况………………………………………… 4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5 (五)事故善后情况………………………………………… 5 (六)事故有关单位管理情况……………………………… 5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7 (一)直接原因……………………………………………… 7 (二)间接原因……………………………………………… 7 (三)事故性质……………………………………………… 8 四、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8 五、事故主要教训………………………………………… 9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9 裕安城南安徽长安·西宸天著项目 B 标段工地 “4·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4 月 19 日,裕安区城南镇安徽长安•西宸天著项目 B 标段工地施工工地, 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亡人事故, 造成1 人死亡 (死者, 刘某军, 裕安区石婆店人,56 岁) , 直接经济损失226 万元。 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 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的通知》 (六政办秘 „2018‟126 号) 等规定,2023 年 4 月 23 日, 裕安区政府依法成立由市住建局、 区住建局、 区应急局、 区公安 分局、 区总工会、 等部门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区纪委 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聘请两名市安全生产专家参与 本次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勘查事故现场、 询问相关当事人、 查 阅相关资料, 对事故经过、 原因和责任进行认真分析, 现将调查 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安徽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 年 06 月 22 日;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某丽;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 城街道长安南路***号;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经营范围:房地 产开发与销售、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 年 9 月 14 日, 安徽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新 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安徽长安西宸天著项目 B 标段《工程施工合同》 (YSB-长嘉-013)。 2020 年 6 月 23 日, 安徽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南 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安徽长嘉 2020-4 号东 地块《监理工程合同》 。 2020 年 6 月 23 日, 安徽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六安大 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安徽长嘉 2020-4 号地块土石 方工程 A 标段《施工合同》 。 2.总包单位: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 1987 年 06 月 04 日;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0001018866215;法定代表人:甘 某生;注册资本: 350000 万人民币;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住宅 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测绘服务;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等。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 工程施工; 土石方工程施工;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 金属门窗 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制造;门窗制造加工等。 (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具有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编号:D111029321)。 2021 年 3 月 5 日,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 海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 2020 年 10 月 20 日,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六 安大地土石方工程有限签订了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 《劳务实 名制管理协议书》 、 《扬尘治理环境保护协议书》 。 3.劳务分包单位: 安徽海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2 年 08 月 17 日;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贾某海; 住所: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高 速财富广场**楼****室;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经营范围 :建 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监理单位: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日 期:1994 年 06 月 2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1716D (2-5) ;法定代表人:张某年;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宁夏 路与西安路交口茶里水街**栋**层;经营范围:环保、节能、减排新技术 投资、研发与经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 建 筑 材 料 、设备、结构的检验与检测。 5.土石方公司: 六安大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9 年 05 月 2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9759497A (1-1) ;法定代表人:陈某(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病故,陈某病 故后, 该公司一直未变更法定代表人, 该项目对由郑某波负责现 场管理) ;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永康路*** 号;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4 月 19 日 14 时 17 分左右,王某发驾驶皖 N00747 渣土车给长安•西宸天著在建工地运输回填土。该车 在进入施工 现场后, 沿着西侧混凝土临时道路自南向北倒车行驶过程中, 驾 驶员王某发因操作打开车斗档布按钮而转移注意力, 未做到观察 车辆后方情况, 导致车辆后轮不慎掉下路牙, 致使车辆发生侧翻, 砸中混凝土路旁瓦工库房(集装箱房) ,致集装箱内的刘某军死亡。 (三)事故人员情况 1.刘某军,男,56 岁,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人,身份证号 码:342421********423X,安徽海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瓦工组 长,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王某发,男,56 岁,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人,身份证号 码:342421********1716,N00747 渣土车驾驶员,六安大地土 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信息表内包含该车辆。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长安•西宸天著在建工地 16#楼西侧施工道路 旁。 该段施工道路宽度不小于4 米, 道路为南北走向的混凝土路 面,呈南低北高。坡度最高处与侧边硬化地面落差约 50cm,此 落差较大的 4~5m 长度混凝土路边为填土斜坡处理,其余高差 处未填土处理。道路东侧为在建的 16#楼,西侧沿施工围挡依次 布置有水泥库房、木工房、监控室、瓦工库房、电箱防护棚等施 工临时设施。 其中监控室、 瓦工库房为集装箱活动板房, 距离该 施工道路边缘距离约 3 米左右。 (详见附件现场示意图) 。 (五)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 安徽海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亲属签订了 《补偿协议书》 ,补偿金额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被 抚养人的抚养费等共计 226 万元。 (六)事故有关单位管理情况 1.安徽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是作为长安 •西宸天著 建设单位, 按规定申领了施工许可证; 二是对工程进行了委托监 理;三是建立了长安•西宸天著《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 联合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检查》 ;四是督促土方公 司尽快变更法定代表人; 履行了安全责任, 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长安 •西宸天著总 承包单位, 与六安大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 《安全文明施 工协议书》 、 《劳务实名制管理协议书》 、 《扬尘治理环境保护协议 书》 ;提供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记录表、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亡者教育档案、土方 单位相关教育记录、土方车辆事故发生前进出登记等相关资料。 履行了安全责任,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3.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一是提供了事故发 生前后每天的监理日志; 二是提供了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安全警 示教育 《会议纪要》 ; 三是提供了安徽长安•西宸天著 《隐患排查 清单》 ; 四是提供了监理例会 《会议纪要》 ; 五是提供了施工现场 安全质量检查记录以及施工现场日常巡查记录表、 总监施工现场 带班(巡查)检查记录表。履行了安全责任,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4.市住建局, 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工作人员不定 期的对长安•西宸天著在建工地进行安全巡查,2023 年 2 月 28 日对该项目进行抽查并下达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 要求整改相关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后, 市住建局立即下达 《停工 (核查)通知书》 (六建市停字„2023‟03 号)要求安徽长嘉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是立即停止施工、 保护现场, 全面进行安全 隐患排查, 及时清除安全隐患, 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二是施工现 场临时道路积尘较多, 裸露土方未采取覆盖等降尘措施, 扬尘防 治措落实不到位, 并限期3 日整改完毕。 已履行监管职责, 建议 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车辆发生侧翻后, 司机王某发从驾驶室爬出, 现场工人拨打 110、119、120 急救电话, 总包单位相关负责人在现场指挥救援, 组织挖掘机清理土方, 公安、 消防部门、120 相继到达现场, 市、 区住建局部门领导也到达事故现场, 现场排查人员情况, 经排查 发现刘某军不在现场人员名单内, 现场救援人员用吊车将侧翻的 渣土车吊起发现刘某军在瓦工库房内,已死亡。 裕安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 了解情况, 并在第一时间将该起事故基本情况上报给区委办、 区 政府办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皖 N00747 渣土车倒车中发生侧翻,压塌瓦工库房,致瓦工 库房内的刘某军当场死亡,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皖 N00747 渣土车驾驶员王某发现场倒车时,安全意识不 强, 疏于观察, 导致车辆偏离水泥路面后车 辆 侧 翻 , 压 塌 瓦 工 库房。 2.六安大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现场指挥渣土车车辆人员因事离岗未 能安排其他人员顶替;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未及时排查治 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后, 一直未变更法定 代表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裕安城南安徽长安•西宸天著项目 B 标段工地 “4•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王某发,皖 N00747 渣土车驾驶员,现场倒车时,安全意 识不强, 疏于观察, 导致车辆偏离水泥路面后车辆侧翻, 压塌瓦 工库房, 致库房内的刘某军当场死亡。 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2.郑某波,六安大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 •西宸天著 现场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 2022 年 8 月份去世后,对外 由其负责管理, 未有效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未及 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1 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之规定,建议给予郑某波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安大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施 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现场指挥渣土车车辆人员因事离岗未能 安排其他人员顶替;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对渣土车驾驶员 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 未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公 司法定代表人去世后, 一直未变更法定代表人。 其行为违反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 、第四十一条第 一款 4 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5 的规定,建议给予六 安大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处 31 万元罚款。 五、事故主要教训 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教训深刻, 主要表现在渣土车驾驶 员操作打开车斗档布按钮而转移注意力, 未做到观察车辆后方情 况; 土方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 现场指挥渣土车车辆人员 因事离岗未能安排其他人员顶替。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六安大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要强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 严 格对公司所属渣土车司机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司机的安全意识, 避免因操作不当、 分心导致事故发生;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应急知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