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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路口镇“2022.12.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六安市裕安区·事故调查(六安市裕安区·事故调查) 地区: 发布:2023-02-24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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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路口镇“2022.12.18”一般机械伤害 
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12 月 18 日, 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境内的 安
徽弘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1 号进料塔三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
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元。事故发生后,区
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和值班人员以及属地派出所和分路口镇政府
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 
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的通知》(六政办秘„2018‟126 号)等规定,2022 年 12 月 26
日,裕安区政府依法成立由区 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
会等部门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 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
故调查组。调查组还聘请两名市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
查组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对事
故经过、原因和责任进行认真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安徽弘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规上企业),成立时间:
2019 年 3 月 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GK1X52;
法定代表人:马运军;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伍佰伍拾贰万圆整;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 69 号印象西湖花园公建区东
组团 3-1323;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公路路基路面工程、公路养
护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消防工程、桥梁工程、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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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路标志、标线、隔离栅、防眩板、波形梁护栏、信号灯
销售、施工及安装;沥青、水稳材料、混凝土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具有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4202088,有效期至:2024 年
06 月 24 日; 资质类别及等级: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公路路
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企业 安全生
产许可证编号: (皖)JZ 安许证字 „2019‟015122, 有效期至2025
年 08 月 29 日。 
二、事故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董*磊,男,36 岁, 户籍地: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立新
村****,身份证号码: 342401********5877,系安徽弘祥市政公
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三、事故经过、报告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12 月 18 日凌晨 4 时 30 分左右,安徽弘祥市政公路工
程有限公司操作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 1 号沥青进料塔 3 层的搅拌
锅门关不上, 操作员孙*培 (平时也负责简单的维修) 就上去维修,
维修好运行了几分钟后搅拌锅门又出现关不上的情况, 于是孙*培
找来机修工董*磊,董*磊和孙*培上去进行第二次维修,临行前让
操作员江*芹在电脑设备上将出现事故的设备手动暂停, 随后两人
上去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主要由 董*磊进行操作,孙*培
在旁边用手电筒负责照明。董*磊未佩戴登高防护用品,脚踩在放
料小车横梁上对进料塔三 层搅拌锅门伸缩臂进行维修,且维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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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压缩空气总管上阀门关闭,当董*磊将伸缩臂气环(压缩空气
进口)松动的螺丝拧紧时,气缸内压力升高,伸缩臂开始工作,
因搅拌锅门与运料斗设有感应连锁,运料斗向南运动,设备突然
运行,董*磊来不及撤离,致使头部夹在料斗与南侧的固定设备之
间,当班操作工发现这一情况时,已来不及处臵,董*磊头部被夹
受伤,身体失控坠落,穿过粗格栅跌至一楼。 
(二)事故报告 
2022 年 12 月 18 日上午,裕安区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接到分
路口镇报告:辖区内一企业发生亡人事故,裕安区应急管理局接
到报告后,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应急管
理局上报,同时报送裕安区委和区政府。 
(三)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孙*培通过对讲机让操作人员 江*芹立即停止全
厂设备,并将情况上报给公司领导,现场工友拨打了“120”急救
电话,公司领导苏*拨打“119”、“110”电话,并组织人员施救,
将董*磊抬上“120”救护车,救护车将董*磊送至皖西卫生职业学
院附属医院,董*磊经救治无效于当日 5 时 48 分死亡。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徽弘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与死者家
属联系,做好相关善后 处臵工作,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工亡赔偿
协议书》。 
四、现场勘查情况 
调查期间,调查组邀请六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程 *家、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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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路口镇“2022.12.18”亡人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 
事故现场位于裕安区分路口镇安徽弘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
司 1 号进料塔三层,进料塔为六层钢结构,层高 4 米,纵向立仓
状,每层设有巡检和维修平台。事故现场在碎石进料口,下方为
接料斗直通一楼,深度为 11.5 米,接料口端面有粗格栅设计,粗
格栅规格:500mm*670mm。此次维修的是搅拌锅门压缩空气伸缩
臂(俗称摆臂) ,伸缩臂气环压缩空气进口螺丝松动,伸缩臂不
能正常工作,伸缩臂位臵在接料口上方 1900mm 处。另据了解:
事发时,现场光线较暗,董*磊新冠病毒感染发着低烧。 
经两位专家现场勘查,2022 年 12 月 18 日凌晨 4 时 30 分左右,
董*磊在同寝室维修工 孙*培的陪同下,未佩戴登高防护用品,进
入料塔三层维修搅拌锅门伸缩臂,且维修前未将压缩空气总管上
阀门关闭,当董*磊将伸缩臂气环(压缩空气进口)松动的螺丝拧
紧时,气缸内压力升高,伸缩臂开始工作,因搅拌锅门与运料斗
设有感应连锁,运料斗向南运动,设备突然运行,董*磊来不及撤
离,致使头部夹在料斗与南侧的固定设备之间,当班操作工发现
这一情况时, 已来不及处臵,董*磊头部被夹受伤, 身体失控坠落,
穿过粗格栅跌至一楼。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董*磊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未关停电气设备,且在未采取任何
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进行检维修作业 ,造成设备意外运行是
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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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徽弘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
到位,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公司在日常检查中对员工存在个体防护不到位和登高、
临时用电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落实情况,没有开展有效检查和整改,
设备检修未按照公司 《TA-25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程
序执行;二是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部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存在冒险作业行为,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不能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三是未有效进行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 
2.分路口镇政府。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 对辖区内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对事故单位监管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分路口镇“2022.12.18”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
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安徽弘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该公司对
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未有效落实,安全观念 和意识不足,没有深刻
认识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属地政府 
裕安区分路口镇政府,一是下发了《关于全面落实 “党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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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一岗双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
知》,明确了责任和分工;二是每季度召开 安委会,安排部署安
全生产工作;三是不定期组织 工作人员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安全检
查,党政领导开展明察暗访。镇政府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8 月
18 日,组织应急管理所、建设所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下发《现
场检查记录》2 份,2022 年 9 月 28 日,镇领导带队排查隐患,并
对该企业下达隐患清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企业已将整改报告报送 镇政府,但镇政府未发现该企业一直存在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等问题。 
七、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董*磊,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未关停电气设备,且在未采取
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 违章进行检维修作业造成设备意外运行,
致其头部被夹后坠落至一 层成品料场,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马*军,安徽弘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
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苏*,安徽弘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事故发生
时无安全生产有关 资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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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未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未
督促有关部门及时 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4.孙*培,安徽弘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搅拌楼操作员
(兼职维修工),作为现场共同维修人员,未能及时制止董*磊维
修设备时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同时自身也存在冒险作业行为,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安徽弘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
司按照公司 《TA-09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对其做内部处理, 处
理结果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安徽弘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
到位,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公司在日常检查中对员工存在的个体防护不到位和登高、
临时用电 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落实情况没有开展有效检查和整
改, 设备检修未按照公司 《TA-25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相
关程序执行;二是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部分员工安全意识淡
薄,存在冒险作业行为,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不能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三是未有效进行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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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 31 万元
的罚款。 
2.分路口镇政府。作为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 未能有效
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
分路口镇政府向裕安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教训深刻,主要表现在事故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不够,教育培训
流于形式;未有效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安徽弘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举
一反三,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每位员工 都掌
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真正落实;要
加强对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企业
安全管理人员要强化自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履职尽责。 
2.分路口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高度重
视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督促所属站所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加大对辖区内企业
的安全监管力度,预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