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当涂经济开发区安徽牛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 公司“12·24”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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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4日7时40分许,当涂经济开发区安徽牛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朱某在对一铁罐进行热切割拆除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其他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公安机关会同应急管理局、当涂经济开发区迅速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并举一反三,持续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当涂经济开发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当涂经济开发区等负责同志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12月29日,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和当涂经济开发区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聘请了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技术分析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证据资料、相关证据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安徽牛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通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WWN0X75;法定代表人:牛某;实际控制人:郏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陶甸路,目前租用马鞍山市久达重工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等。 2.马鞍山市久达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达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FEY67R;法定代表人:许某;实际控制人:黄某;公司注册地址: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三台创业园;经营范围:轴承制造;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等。 3.马鞍山市久达重工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以下简称“久达当涂分公司”),系马鞍山市久达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XJYPY4U;负责人:许某;实际控制人:黄某;公司地址:当涂经济开发区裕丰路7号;经营范围:钢压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朱某,男,55岁,身份证号码:370982********1332,山东省新泰市人,牛通公司员工。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三)合同情况 1.久达公司与牛通公司实际控制人郏某于2022年10月12日签订了租赁协议,将久达当涂分公司第一至四号厂房租赁给郏某,租期自2022年10月12日至2025年10月11日止,租赁费用为20万元人民币一年。 2.牛通公司与朱某于2022年3月19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两年,自2022年3月19日始自2024年3月18日止,岗位为操作工。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23日16时许,供货散户将一约5米长,2米宽,2米高,重约4吨的铁罐送至牛通公司,该铁罐内部竖向有三层防波板,将铁罐分为5个夹层间,顶部有一个直径0.5米的孔洞,牛通公司员工朱某按照普通废料进行回收;12月24日上午7时许,朱某正常上班,7时40分许,朱某在未对铁罐进行任何辨识的情况下使用气焊切割该罐体,导致爆炸。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正在厂区宿舍休息的牛通公司临时工何某海到达现场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将相关情况电话告知了其哥哥何某祥,何某祥通过电话将相关情况告知生病在家休息的郏某,郏某通知了朱某家属并赶往马鞍山八十六医院处置相关事宜。约15分钟后急救车赶到现场,将朱某送往马鞍山市八十六医院救治,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25日郏某向当涂经济开发区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的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朱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不明罐体盲目进行动火切割作业;作业前未进行任何风险辨识,导致爆炸,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牛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工人违规作业。 2.牛通公司主要负责人郏某,未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3.久达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牛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承租单位牛通公司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处罚的人员 朱某,牛通公司员工,个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违规进行切割作业。因其已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个人 1.郏某,牛通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报告事故时间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1的规定。建议由当涂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3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黄某,久达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未能及时发现承租单位牛通公司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建议由当涂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 1.牛通公司,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未设置现场负责人,使用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当涂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4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久达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牛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牛通公司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当涂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4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1.生产经营单位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理,同时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杜绝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在处理密闭容器时,应当要做好风险辨识评估,辨识是否盛装过危险品;要采取注水、置换、检测等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3. 租赁方应当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坚决杜绝“一租了之”,坚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4.属地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深化安全监管,强化安全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