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皖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11.17”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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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基层政务公开 大观区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 行政管理 事故通报 索引号: K16478661/202307-00045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3-08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3-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索引号: K16478661/202307-00045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3-08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3-08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安庆市皖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11.17”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03-08 08:36作者:吴中兴来源: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我要纠错 2022年11月17日清晨5时20分,安庆市皖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胶合热压车间升降搅拌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安庆市皖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11.17”机械伤害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负责同志任组长,区应急局、区经信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大观公安分局以及十里铺乡政府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邀请相关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事故技术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询问,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情况 安庆市皖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江木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9983562E(1-1);法定代表人:鲍海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0年10月08日,注册资本:陆佰万圆整;登记机关: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409号;经营范围:原木、林副产品收购及人造板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有员工50人。 (二)事故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皖江木业公司总经理鲍某某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安全等工作。公司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朱某为专职安全员,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公司生产厂长为鲍某某,负责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胶合热压车间主任方某负责车间生产、安全管理等工作;该车间共有工人14人。 公司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制定的《配料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中第五条第3项“在加料时,各种包装袋子要远离运行的机轴,防止缠绕事故发生”以及第五条第5项“生产时,靠近机器操作者必须有另一人在机箱前把守,防止出现紧急情况不能立即停车”。2022年公司组织开展了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建立台账等工作。 (三)事故设备情况 事故设备为皖江木业公司胶合热压车间升降搅拌机(即配料搅拌机、调胶机,以下简称“搅拌机”)。皖江木业公司2020年12月3日从临沂建中木业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购买,后投入生产,用于生产(搅拌)胶合剂。 搅拌机操作流程:往搅拌机内倒入3袋面粉(25公斤/袋)→加入胶水(约75%-80%)→打开开关搅拌(约10分钟完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17日早上5时左右,皖江木业公司胶合热压车间搅拌机开始进行搅拌作业,操作工李某某。 5时20分左右,工人谢某某、阮某某听见搅拌机方向声音异常,2人立即跑到搅拌机处,发现受害人李某某的衣服被搅拌机的搅拌轴卷入,并伴随着圆周性旋转。谢某某立即关掉了搅拌机的总电源,同时阮某某拨打了车间主任方某电话报告情况。 5时26分左右,方某电话报告生产厂长鲍某某,并拨打120。 5时40分左右,120到达事故现场,确认受害人李某某已无生命体征,之后120拨打110报警; 5时50分左右,十里派出所到达事发现场,后拨打119。 6时00分左右,119到达现场,和公司员工一起将受害人李某某放到了地面上。 (二)事故伤亡人员信息及直接经济损失 1.李某某,男,60岁,家庭住址:安庆市宜秀区********,身份证号:34081119611****838,2019年9月到皖江木业公司工作,2021年2月20日签订了《聘用合同》,用工到2021年12月26日;2022年2月8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用工到2023年1月21日。一直在调胶岗位工作。 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统计,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 (三)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11月17日6时25分,十里铺乡常务副乡长接到事故发生电话。6时29分许,区应急局局长接到十里铺乡汇报,后立即汇报常务副区长及区总值班室。6点50分左右,十里铺乡分管领导等赶到事故现场,封闭保护事故现场。7点左右区应急局主要领导等到达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参与现场处置,责令企业停产整改。7点50分左右,市应急局分管领导等到达事故现场,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现场处置、善后处理、隐患整改等工作。 事故发生后,大观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积极稳妥做好救援和善后工作,按照要求上报事故信息,事故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改,全区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企业排查隐患治理,确保全区安全稳定。 2.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观区及时组织区应急、公安、十里铺乡等单位全程指导企业善后处理,积极安抚遇难者家属,做好舆情管控等工作。截至11月18日,事故善后事宜全部处理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皖江木业公司胶合热压车间调胶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工作服,在靠近搅拌桶作业时,衣服翘起的部位被旋转的搅拌轴随即卷入,直接导致了机械伤害亡人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皖江木业公司未按《配料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五款的要求,在操作者靠近机器时安排另一人在机箱前把守,防范紧急情况时可以立即停车; 2.皖江木业公司安全管理能力较差,现场物料摆放定置管理混乱,已直接影响到搅拌机操作箱的正常操作。 3.皖江木业公司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搅拌机的安全风险及其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 4.皖江木业公司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搅拌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教训 (一)事故企业 1.皖江木业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未层层压实到公司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 2.皖江木业公司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未全员落实,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受害人李连宝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 3.皖江木业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未排查出搅拌机事故隐患风险。 4.皖江木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对从业人员的“三违”行为,以提醒、批评教育为主,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导致“三违”行为时常发生。 (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 经调查,2022年,大观区十里铺乡人民政府、大观区经信局、大观区应急管理局于4月7日、6月20日、7月19日、8月4日、10月19日先后对皖江木业开展安全检查。从检查情况上看,上述三家单位均存在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企业反“三违”治理检查存在漏洞。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某,皖江木业公司胶合热压车间搅拌机操作工,违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鲍某某,皖江木业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失察、失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大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鲍某某,皖江木业公司生产厂长,公司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管控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大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朱某,皖江木业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不严格,安全检查不认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大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皖江木业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精准,对从业人员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由大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三十五万元的罚款。 2.大观区十里铺乡人民政府、大观区经信局、大观区应急管理局。大观区十里铺乡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短板和不足,对乡安全生产职能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建议其向大观区人民政府作深刻检讨,大观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其开展约谈;大观区经信局、大观区应急管理局未有效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辖区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建议大观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大观区经信局进行约谈,大观区应急管理局向大观区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皖江木业公司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一是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开展全员事故警示教育,查找问题根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防范事故发生。二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四是规范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杜绝“三违”行为。 (二)大观区十里铺乡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一是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辖区企业的事故警示教育,深入查找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根源,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二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有效提升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和网格化管理效能。三是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扎实推进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大观区经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一是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严守安全底线。二是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大观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一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重点执法检查,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对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落实重点执法检查,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三是严查重处企业“三违”行为,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大观区政府11.17 主办:大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大观区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3408030004 地址:安庆市大观区皇冠路政务新区电话:0556-5502678 传真:0556-5502678 皖ICP备05015365号 网站地图隐私声明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皖公安备案号 34080302000021号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