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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安庆太湖安徽万豪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6·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庆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安庆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 地区: 发布:2024-09-06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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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太湖安徽万豪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
公司“6·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市政府“6·1”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6 月 1 日上午 9 时 40 分许,安徽万豪工程设备技术
(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太湖县银丰棉业有限公司 1260kW 屋
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 2 人
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96 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张祥安作出批
示:请太湖全力抢救伤员!请市安办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对此
类在安庆施工的项目,全面排查整顿,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市
长张君毅要求:请太湖县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妥处善后工作。要
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加大隐患排查
整改力度,切实减少事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
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十项举措》等法律法规及
文件规定,经安庆市人民政府授权,安庆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
了市政府安徽万豪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6·1”一般
高坠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
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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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太湖县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
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的大量资料,
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
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安徽万豪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6·1”高坠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太湖县银丰棉业有限公司 1260kW 屋顶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项目法人:安庆市伟恩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地址:
太湖县徐桥镇前进村建设大道(徐桥镇工业园区);建设内容及
规模:利用太湖县银丰棉业有限公司厂区内 32959 平方米土地
(11000 平方米房屋屋顶),建设交流测装机容量为 1260kW,直流
侧装机规模为1575kW 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
余电上网”的模式。太湖县发改委于 2024 年 3 月27 日对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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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备案。
(二)涉事企业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安庆市伟恩新能源有限公司,2024 年 2
月4 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DC17XL8P,公
司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徐桥镇工业聚集区前进大道8 号,
注册资金50 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供(配)电业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伟。
2024 年 2 月 21 日,安庆市伟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太湖县银
丰棉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银丰棉业公司内建筑物屋顶
和部分空地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银丰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方
*刚是伟恩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伟的父亲,也是伟恩新能源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事发项目的具体负责人。伟恩新能源公司也
与安徽万豪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
同。
2.项目总承包单位:安徽万豪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
司,2012 年 4 月 29 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00595709077U,公司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
80 号科技创业园一号楼 418-420 室,注册资本5100 万元,经营
范围:许可项目为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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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安全生产许可
证编号:(皖)JZ 安许证字[2020]021459,承装(修、试)电力
设施许可证编号:4-4-00088-2024,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发。公
司任命工程部副部长黄*为太湖县银丰棉业有限公司 1260kW 屋
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负责人。
2024 年4 月 21 日,安徽万豪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庆万豪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分包合同,4 月25
日双方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
3.项目施工分包单位:安庆万豪新能源有限公司,2017 年 8
月 23 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NY99W03,
公司地址: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天柱山西路 80 号科技创业园
1#414、416 室,注册资本2000 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发
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受电电力设施的
安装、维修和试验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 安许证字[2023]005648,
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华(其另一身份为安徽万豪工程设备技术(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光伏工程部和质量安全部)。公司
任命齐*升为太湖县银丰棉业有限公司 1260kW 屋顶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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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29 日,安庆万豪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合肥锦秀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4.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合肥锦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4
年4月30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DK39UX0H,
公司地址:合肥市新站区东淝河路与淮海大道交口京商商贸城
D2-3-11 幢 1010 室 ,注册资本 50 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为水力发电;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等(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公司法定代表
人魏*婷。公司任命张*军为太湖县银丰棉业有限公司 1260kW 屋
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负责人。
2024 年 4 月 29 日,合肥锦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施
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6 月 1 日上午,合肥锦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
的施工人员刘*、祝*林、赵*宽、范*武、纪*军 5 人从太湖县银
丰棉业有限公司2号厂房西侧钢直爬梯爬上2号厂房屋顶区域进
行太阳能光伏板安装作业,施工负责人赵*臣从 4 号厂房西侧钢
直爬梯爬上 4 号厂房屋顶区域进行太阳能光伏板安装放线作业。
赵*宽负责划线,范*武负责打孔,其余人进行该厂房屋顶区域太
阳能光伏板支架安装,赵*臣在邻近的 4 号厂房屋面区域进行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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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作业,2 号厂房与 4 号厂房之间由彩钢瓦和阳光板搭建的钢屋
架遮雨棚相连。
9 时 40 分许,范*武欲到达 4 号厂房屋顶,但未从 2、4 号
厂房西侧钢直爬梯上下(安全路径),而是从2 号厂房翻越高度
约为 1.6 米的女儿墙后爬上遮雨棚(遮雨棚不是光伏安装区域),
行走至阳光板处时阳光板破裂,范*武坠落到地面。正在 4 号厂
房房顶作业的赵*臣听到工友呼救后,欲前去查看施救,也从 4
号厂房屋顶匆忙翻越女儿墙爬上遮雨棚,同样在行走至另一块阳
光板处时坠落到地面。现场勘验坠落点距地面约 6.9 米,范*武
当场死亡,赵*臣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太湖县银丰棉业有限公司2号厂房与4号
厂房之间的钢屋架遮雨棚上。(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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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 2 人死亡,信息如下:
(1)范*武,性别:男,年龄:53 岁,身份证号码:
340825********251X,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寺前镇罗
溪村中心组**号,合肥锦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安装操作临时
工,在事故中死亡。
(2)赵*臣,性别:男,年龄:41 岁,身份证号码:
341223********1318,户籍地址: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三里赵行
政村三里赵自然村**号,合肥锦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安装现
场负责人,在事故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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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96 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六)天气情况
2024 年 6 月 1 日徐桥镇为阴转多云天气,气温 20-26℃,东
北风 2 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伟恩新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刚于 10 时9 分
电话向徐桥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事故情况,10 时 12 分
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向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镇党委、政府
主要负责同志立即安排镇政府值班人员和徐桥镇公安派出所赶
赴事故现场,组织人员抢救和现场处置工作。10 时 20 分许,县
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和徐桥镇公安派出所民警等先后到达事故现
场。11 时许,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
工作,随后向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电话报
告事故情况。6 月 2 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赶
到徐桥镇查看事故现场,在徐桥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事故善后处
置和整改防范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时安庆万豪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齐*升正在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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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屋顶光伏安装现场进行安全巡检,其刚从爬梯处下到地面,
就听到有人呼救,发现范*武和赵*臣自屋顶坠落后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随后向安庆万豪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
华电话报告,同时通知锦秀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军。10 时 20 分
许第一辆 120 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发现范*武已经没有生命体
征,赵*臣尚有生命体征,遂将赵*臣送往太湖县第一人民医院抢
救,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确认范*武死亡,赵*臣在太湖县第
一人民医院抢救,当日下午 1 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2024 年 6 月 2 日至 6 月 8 日,徐桥镇工作专班组织项目各
参建方和死者家属开展多轮谈判协商,最终在6月9日达成协议,
目前两名死者遗体均已火化,事故善后工作已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行动迅速,报送
信息规范,应急处置及时,现场管理有效,善后处置和舆情管控
得当,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负面舆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发项目施工人员范
*武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翻墙进入非施工区域的遮
雨棚并在承重能力较弱的阳光板上行走,阳光板破裂后高坠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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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施工负责人赵*臣在查看施救过程中同样违反施工安全规定,
也从遮雨棚的阳光板上高坠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单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缺
乏有效性,致使施工人员遵章守纪意识不强,对作业场所的危险
因素辨识不全,习惯性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总包、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未能有效监督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制
止施工现场的违规行为。
3.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
存在盲区和漏洞,未有效督促项目各参建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企业
1.安徽万豪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未严
格履行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施工分包单位和劳务分
包单位安全生产不到位,施工现场总包安全监督管理不力,未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安庆万豪新能源有限公司(施工分包单位)未严格履行施
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实效,未能有效防控
施工现场高坠风险,对施工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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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和制止。
3.合肥锦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未有效教
育和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对违规作业行为
未能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
4.安庆市伟恩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履行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未对项目施工安全实施有效统一协调管
理。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太湖县发改委。作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三管
三必须”职责,对事发项目违规作业问题失察失管。
2.徐桥镇经发办。对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不
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项目存在的违规作业问题。
(三)地方党委政府
1.徐桥镇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领导力度不够,履行安
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
2.徐桥镇人民政府。未能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督促推动事发
项目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范*武,合肥锦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安装操作工,
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施工安全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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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赵*臣,合肥锦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安装施工负责
人。应急处置不当,违反施工安全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
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相
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三)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1.黄*,安徽万豪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事发项目负
责人。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的行
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1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
管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2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
第二十条3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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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发,安徽万豪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兼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事发项目
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安
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4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5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齐*升,安庆万豪新能源有限公司事发项目安全管理人员。
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的行为,违
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条
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0%至 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至 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5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50%的罚款。
4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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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余*华,安庆万豪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
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安全隐患,违反
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
任。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
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属地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太湖县发改委,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其向太湖
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徐桥镇党委,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太湖县
委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徐桥镇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其向太
湖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五)对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1.安徽万豪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6和第四十四条7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
6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
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
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7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
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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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五条8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安庆万豪新能源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太湖
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9和《生产安
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10规定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合肥锦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建议由安庆万豪新能源有限公司依据事发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及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追究其责任,同时由太湖县安委办将事故
情况通报企业注册地安委办。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9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1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 3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3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
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 2 人死亡,或者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70 万
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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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庆市伟恩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太湖县发改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汲取教训不深刻。“6·1”事故是 2022 年以来我市
能源行业领域发生的第4 起安全生产事故。太湖县、徐桥镇对事
发项目存在的违规作业风险看不见、抓不住、查不出,任由风险
越积越大,最终酿成惨痛事故。剖析这一问题,根子还是出在思
想认识上,一些领导干部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不深
刻,没有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排查身边的风险,未认真汲取近年
来周边地区发生的能源行业事故教训,在举一反三防控类似事故
风险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松懈思想和侥幸
心理,没有拧紧责任链条,没有将事故教训转化为防风险、除隐
患、保安全的实际行动。
(二)行业监管不严格。太湖县发改委、徐桥镇经发办未严
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事发项目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未有效部署开展光伏发电行业领域安全专项
整治,未对事发项目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和漏洞。部分监管人员对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认识存在偏差,
对行业监管责任缺失没有进行深刻反思,认为发改部门只负责光
伏发电项目的审查备案,不负责安全监管,对事发项目存在的违
规作业行为失察失管,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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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培训不彻底。在这起事故中,项目总包和施工分
包单位虽然组织施工人员参加了安全教育培训,在安全技术交底
时也明确了不得翻墙进入遮雨棚,但从事故结果导向上来看教育
培训还是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入心入脑。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安全
管理基础工作薄弱,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施工负责人在情急之下
都会忽视安全,更谈不上制止和纠正其他施工人员的违规作业行
为。项目建设方在自身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也未聘请监理
单位参与指导安全施工,导致安全防线层层失守。调查发现事故
发生之前就有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翻墙从遮雨棚通过,习惯性违
规作业导致风险积聚成隐患,隐患演变成事故。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
项目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事故整改
防范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太湖县、
徐桥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
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真正把安全生产
摆在突出位置。要对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
则》,将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进
一步压实压细。要认真剖析光伏发电项目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
因,深挖细究问题根源,推动全县、全镇上下深入开展事故警示
教育,切实做到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坚决消除思想认识上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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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风险防范上的短板和监管执法上的盲区,筑牢事故风险防线,
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二)深刻反思事故原因,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事发项
目各参建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将事故情况及防范措施传达
贯彻到每个岗位每名员工,真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
要加强对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动
态,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
象,加强安全考核奖惩措施,确保教育培训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和
频次,针对性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全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编
制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场施工方案,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熟知
其内容,结合操作规程和现场实际情况开展有效的技术交底并确
保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持续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全市各
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分析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生产现状及
事故原因,进一步理顺执法监管机制,持续深化光伏发电项目专
项整治,深入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在建工程
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三违”行为。要及时督促项目参建各
方责任主体进一步履行好自身职责,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
度,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坚决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形成闭环。要
严字当头,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处罚到位,
形成震慑。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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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以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