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安徽省兴棠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21·12·20”铲车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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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督促消除铲车倒车镜破损存在的车辆伤害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0年度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 2.石*华,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余粮村三组,身份证号码36043019760710****,系安徽省兴棠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公司卫生清扫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排查并消除铲车倒车镜破损存在的车辆伤害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太湖县应急管理局吊销其《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并对其处以2020年度本人年收入25%的罚款。 3.毕*升,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安徽省肥东县白龙镇肖凤村冲西组人,身份证号码:34012319650702****,系安徽省兴棠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铲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厂区内驾驶铲车作业时疏于观察,违反公司铲车操作规程作业;未及时维修更换已损坏的铲车倒车镜,在铲车倒车过程中,难以发现铲车后方作业环境,将铲车后方卫生清扫工朋*娥轧倒致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 1.大石乡人民政府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落实整改不力,未对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防范采取有效措施。建议责令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李周林,大石乡党委政法委员,负责政法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太湖县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警示谈话。 3.阳海兵,大石乡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人,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落实整改不力,未对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防范采取有效措施,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该事故发生负一定的安全监管责任,建议由大石乡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诫勉谈话。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安徽省兴棠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举一反三,切实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企业内开展以特种作业、现场管理、反“三违”等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整治,完善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执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员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等“六项制度”和风险管控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2.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重视机械操作安全管理,操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加强作业过程中风险识别与控制,公司要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加大排查治理力度。 (二)大石乡政府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严峻性,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监管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并将安全操作、防护技能和《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信息报送要求作为培训重点,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分享到: 【我要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页面纠错 | 隐私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主办单位: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太湖县政府信息中心地址:皖太湖县新城普贤路1号 网站总访问量:独立用户访问量:今日浏览次数: 网站标识码:3408250011 备案号:皖ICP备11015049号-1皖公网安备 34082502000001号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