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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铜陵市郊区·基层公开(铜陵市郊区·基层公开) 地区: 发布:2020-11-11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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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9月1号下午18:10分,河南天弘建设集团在拆除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3#高炉厂房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以区应急局、科经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区政府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调查,并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与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与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天弘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8日,注册资金壹亿壹仟陆佰捌拾万圆整,法人代表冯国波。营业范围涵盖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地基基础、起重设备、钢结构制作安装、建筑装修装饰。承装、承修、承饰;设备维修维护、登高架设及高空作业工程等。其长期与铜陵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合作,承揽该公司厂区内维修、技改项目施工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9月1日,河南天弘公司的作业人员(现场指挥人员李继生、吊车司机巩方超)进行拆除3#高炉原厂房屋面钢结构作业,采用汽车吊双钩多吊点将屋面钢结构两片一起拆除。下午18:10分左右,在吊装最后一跨屋面钢结构时,一根直径133mm长度3300mm的连接杆崩飞,砸中邻近施工场地(上海天冶建设有限公司进行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1280M3高炉建设施工)正在做下班准备的员工郑建国,其安全帽被砸碎,当场倒地。现场人员(上海天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员李玉峰)立即打120与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救急电话3866972报告给富鑫公司。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急救车18:25分赶到现场,18:40左右将伤者送到铜陵市人民医院,20:00,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死亡人员:郑**,男,50岁,江苏省丰县****人,身份证号码:320***********,上海天冶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事故发生后,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人员立即向郊区应急局报告。接到报告后,郊区应急局、科经局相关领导及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作业现场情况 (一)事故设备 设备为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3#高炉原钢筋加工场厂房屋面钢结构拆除的汽车吊,车牌号:豫A*****,隶属于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吊车示意图片) (二)事故现场情况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事故发生时,汽车吊双钩多吊点将屋面钢结构两只一起拆除,起吊运行中,两只钢结构屋架相互冲撞,造成屋架的连接杆脱焊,外力作用下崩飞,穿越钢支柱到拆除场地外,砸中正在下班的郑建国。 (3#高炉拆除场地图片) (拆除场地钢架图片) (崩飞的连接杆图片) (连接杆脱焊图片)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拆除钢屋架作业中,采用双钩吊同时起吊两只屋架,起吊的钢屋架被拆除固定的螺栓后,未进行有效绑扎,吊运过程两只钢屋架相互碰撞,造成支撑钢管焊缝脱落,遭受外力飞出吊装场地,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冶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交叉作业,施工场地车辆与物件摆放拥挤,人员通道不畅。 2. 河南天弘公司在进行起吊作业时,虽办理了吊装作业证,但未对吊装作业进行认真的风险隐患辨识排查,也未对相邻施工的上海天冶建设有限公司进行通报,安全防护工作不到位。 3. 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对在其工地作业的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技术交底不完善,安全检查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吊装作业不规范,有关单位监管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处罚人员 郑建国,上海天冶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在下班途中,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意外被砸身亡。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李**,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原3#高炉拆解现场负责人,未对本次吊装作业风险隐患认真辨识,对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巩**,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原3#高炉拆解现场吊车司机,未对本次吊装作业风险隐患认真辨识,多点起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巩**,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六项机制”没有得到有效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虽与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协议书》,对施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但未有效督促相关施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对施工企业的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发现与纠正。建议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就本起事故对相关单位与责任人进行处罚教育,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向郊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以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的罚款事项由郊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 六、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富鑫钢铁公司应履行业主责任,杜绝“以包代管”现象,认真贯彻落实“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总承包方、施工方、监理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统一协调、监督,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实现安全生产。 (二)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在富鑫公司承包工程的建筑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具备相应专业知识能力后上岗。有针对性的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岗位风险认知能力。 (三)加强建筑施工作业安全防范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责成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在以后的建筑施工作业时,对相关建设工程公司要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建筑施工作业和现场环境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杜绝违章作业现象。 (四)强化建筑施工作业的检查督查 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制度,认真排查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发包企业除做好与施工企业的相关协议与培训外,还应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隐患的检查力度,对违章作业的企业要严格处罚,确保施工安全。 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