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枞阳县顺利吊装机械租赁服务部“10•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枞阳县顺利吊装机械租赁服务部 “10·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枞安监〔2018〕7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呈报的《枞阳县“11·15” 顺利吊装机械租赁服务部 “10·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全文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你局与各有关部门自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及时落实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报送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此复。 2018年12月18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枞阳县顺利吊装机械租赁服务部“10·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0月17日16时左右,枞阳县顺利吊装机械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在从事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批准,10月22日,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贤招任组长,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农委、枞阳镇政府和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枞阳县顺利吊装机械租赁服务部“10·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朱壮志于2015年4月30日注册成立枞阳县顺利吊装机械租赁服务部,有效期至2019年4月29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枞阳县会宫镇栏桥村。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吊车租赁服务。 (二)相关证照情况。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朱*志于2014年3月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车辆类型为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皖H23378,车辆所有人朱*志。朱*志持有《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操作证号为:0862018966744,有效期2018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根据2014年11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汽车式起重机(俗称“汽车吊”)不在特种设备管理目录内。综上,朱*志进行汽车租赁服务证照齐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0月17日,枞阳县顺利吊装机械租赁服务部朱*志承接了安徽荷叶田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装修徽派木门楼吊装业务,朱*志负责吊运木质门楼立柱,荷叶田田公司聘请的几名徽派木工辅助安装。16时左右,徽派木工汪*楣和汪*畏站在约3.5米高的移动脚手架上,他们指挥朱*志将两根木质门楼立柱吊运在移动脚手架边的指定位置,朱*志目测立柱停稳后,将挂钩和吊臂移走。汪*楣站在移动脚手架上准备拆除捆绑绳时,两根立柱突然倾斜并倒在了移动脚手架上,致汪*楣从移动脚手架上摔下,后脑着地受伤。汪*畏脚部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朱*志见状立即将吊钩重新挂在绳子上,将门楼立柱吊稳固定。现场其他工人立即开展了救援行动,一起将两名伤者送到车上,开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抢救。县医院检查后,安排120将重伤者汪*楣转至安庆市立医院。轻伤者汪*畏经临床观察后,无大碍出院。17日19时左右,汪*楣经安庆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汪*楣,男,67岁,安徽绩溪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务工人员汪*楣安全意识淡薄,在约3.5米高脚手架上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也未佩戴安全帽,在突发外力作用下,失去平衡坠落导致伤亡,属于违规作业,违规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朱*志(枞阳县顺利吊装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者)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为了节约人力成本,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在门楼立柱未停稳的情况下就误认为已经停稳,并将吊钩移走,随后门楼立柱倾倒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的移动脚手架上,并致移动脚手架上木工汪*楣坠落伤亡。朱*志与他人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装修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导致现场安全措施未得到落实。朱壮志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投入资金用于落实现场管理人员,致使本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枞阳县顺利吊装机械租赁服务部“10?1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汪*楣。作业人员汪*楣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也未佩戴安全帽,属于违规作业。其行为违法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朱*志(枞阳县顺利吊装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者),安全投入不足,在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未投入资金用于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致使本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缺失,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装修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13号发布,第42号第一次修正,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枞阳县安全监管局给予朱*志(枞阳县顺利吊装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者)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朱*志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现场管理力量,在共同作业区域作业,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做好自身安全工作的同时,发现有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要坚决停止作业,并制止各类违规作业行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整治安全隐患,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枞阳县顺利吊装机械租赁服务部“10?17”高处坠落事故组 2018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