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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枞阳县祥龙建材有限公司“7·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铜陵市枞阳县·基层公开(铜陵市枞阳县·基层公开) 地区: 发布:2018-09-14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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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枞阳县祥龙建材有限公司“7?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枞安监〔2018〕5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呈报的《枞阳县祥龙建材有限公司“7?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全文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你局与各有关部门自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及时落实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报送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此复。 2018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枞阳县祥龙建材有限公司“7?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7月14日上午8时左右,枞阳县祥龙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批准,7月17日,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建材办、会宫镇人民政府和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枞阳县祥龙建材有限公司“7?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监察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一、基本情况 枞阳县祥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1日,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义,厂长吴*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322732431D(1-1),注册地址为枞阳县会宫镇老桥村,主要经营范围:混凝土砌块生产、销售;小型水泥预制构件生产、销售;木质建筑模板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祥龙公司取得了省墙改办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证书》,公司有从业人员10人,根据生产需要不定期上班,均为会宫镇当地村民。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14日上午6时至6时50分,祥龙公司从业人员吴*改等6人先后到公司车间上岗。吴*改负责操作搅拌机,吴*国负责推板,王*杰负责操作制砖机控制柜,徐*高开铲车,王*文、王*祥负责搬运砖坯。上午8时左右,吴*改在搅拌机平台作业过程中不幸掉入运行的搅拌机中,身体受到搅拌轴叶轮挤压后发出叫声。 (二)应急救援情况 徐*高在制砖机附近,听到搅拌机平台上的叫声后,立即赶至最近的空气开关位置,关闭切断了电源,并第一时间到搅拌机平台上查看情况,发现吴*改卡在搅拌轴叶轮上且失去了知觉。徐*高试图拉住吴*改的手臂将其救出,但因搅拌轴叶轮将吴*改卡住,无法拉出。随后,吴*国、吴*中、吴*(吴*中儿子)等前来帮忙,通过反转搅拌轴皮带轮才将吴*改救出。与此同时,王*杰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吴*中将吴*改抱上华山医院救护车,立即送往华山医院抢救。9时30分,吴*改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吴*改,男,67岁,枞阳县会宫镇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祥龙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岗位操作规程。二是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紧紧停留在口头交待上,未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三是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搅拌机等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祥龙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王*义作为祥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只简单制定了《搅拌机操作职责》,未制定岗位操作规程,且祥龙公司《搅拌机操作职责》第6点规定:当天搞好搅拌机里面杂质,清理干净。未对如何保障作业安全提及任何方法和措施,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实际需要。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祥龙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吴*中作为祥龙公司厂长和兼职安全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枞阳县祥龙建材有限公司“7?14”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王*义。作为祥龙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制定本单位岗位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能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枞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王志义2017年全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2.吴*中。作为祥龙公司厂长和兼职安全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祥龙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枞阳县建材办和会宫镇人民政府。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祥龙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二是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执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三是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枞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祥龙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砖瓦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要求》(2013-2050T-JC)行业标准的规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安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机械设施设备、电气安全、职业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查找分析,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特别是针对搅拌机等设施设备的特性与生产作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会宫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刻汲取本辖区本行业内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攻坚行动”。会宫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督查,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和培训,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刻汲取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砖瓦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要求》(2013-2050T-JC)行业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应联合机械设备方面的专家,对全县新型墙材企业开展拉网式大排查,重点整治搅拌机、制砖机、皮带机等各类机械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制度方面的隐患缺陷。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做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枞阳县祥龙建材有限公司“7?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18年9月7日 相关条文: 《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二条 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