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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发布:2024-09-15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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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调查报告
2024 年 6 月30 日 12时 30 分许,在福州市火车站北广场公
交首末站东侧,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2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24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晋安区政
府文件(榕晋政综〔2010〕109号)授权,2024 年 7 月 8 日,晋
安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晋安区应急管理局、晋安公安分
局、晋安区交通局、晋安区总工会、晋安区交警大队、福州市道
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福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新店镇
人民政府组成的晋安区人民政府“6·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晋安区监察委、晋安区人
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晋安区“6·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进行
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闽 AYD060 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福州市公
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营业城市公交,车辆识别
代号:LL3AHBJ59FA013294,发动机号:YRDF1507037。交强险投
保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

6350072081120230000394,保险终止日期:2024 年 11月 20 日,
商业保险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
6350072081820230000185,保险终止日期:2024 年 11月 20 日。
(二)当事人情况
1、高武雄,男,1971 年 11月 16 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
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 348 号 3 座 103,现住址:福州市鼓楼区大
儒世家四区 8 座 802,身份证号:******************,驾驶证
档案号:3501110026473,初次领证时间:1992年 9 月 26日,准
驾车型:A1A2,有效期限:201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0日,
在该起事故中驾驶闽 AYD060 号大型普通客车。
2、秦玉,女,在该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3、应喜玉,女,在该起事故中受伤送往省二人民医院救治,
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地点位于福州市火车站北广场公交首末站东侧。
(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23987;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 249 号;法定代表人:念保
镖;注册资本:壹亿壹仟玖佰玖拾捌万陆仟柒佰元整;成立日期:
1990 年 10 月1 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
市公共交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
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本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士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广告制作;广
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停车场服务;物
业管理;日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办公用
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票务代理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2、公司名称: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3233330D;住所: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奥体路 9 号海峡奥体中心公交枢纽站;法定
代表人:林双;注册资本:壹亿零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0
年 4 月 14 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旅
客运输站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
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
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苔活动,具体经营项日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淮)
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
发布;物业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
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洗车服务;集中式快
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新

能源汽车废 1 日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皮物经
营),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6 月30 日 12时 30 分许,在福州市火车站北广场公
交首末站东侧,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 路公交车驾
驶员高武雄驾驶闽 AYD060 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行驶了 5 趟线路之
后(每趟平均驾驶时长 1.07 小时,总里程 96.5 公里),在福州
火车站北广场公交首末站休息了 5 分钟,仓促发车,驾驶时车速
过快导致车辆失控,撞上站台撞倒行人,造成 2 人死亡、1 人受
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应急
救援工作,并及时拨打了110 报警电话与 120 急救电话进行伤员
救治,晋安公安分局、晋安区交警大队、晋安区应急管理局及新
店镇人民政府接报后相继赶到现场,公安部门控制了驾驶员高武
雄,交警部门将闽 AYD060 号大型普通客车带走检测。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做好善
后工作,并于 2024 年 8 月 9 日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支付赔偿

款 196万元。
三、事故调查具体情况
(一)涉事车辆鉴定情况
1、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4]痕鉴(状
态)字第 1835 号)对涉事车辆进行鉴定:
(1)闽 AYD060号大型普通客车转向系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
要求。
(2)闽 AYD060号大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
要求。
2、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4]痕(安全
状态)鉴字第 0080 号)对涉事车辆进行鉴定:
(1)闽 AYD060号大型普通客车起步阶段即出现急速起步向
左偏驶的异常行驶状态。
(2)闽 AYD060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时出现的急速起步、不
足转向和事故过程未见制动印迹等异常行驶状态,与该车驾驶人
的驾驶操作不当之间存在对应关系。
(二)涉事企业调查情况
1、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有效教育督促驾驶
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
及时发现存在的违规行为并予以制止,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福州火车站北广场公交
首末站内实现动态监控管理,配备 1 名保安员专职监控值班值

守,实施人车分流,地面划设站内工作人员行走专用道,设置“工
作人员请走专用通道”“注意来往行人”“站内限速5 公里”“车
辆起步慢行”“乘客请走人行通道”等安全警示牌,候车区域设
有铁栏杆安全防护设施,并严格执行“人车”分流制度。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驾驶员高武雄长期连班驾驶,休息时
间间隔不足,事故发生前一天晚上十一点多才下班到家,第二天
早上五点多就出门上班,中间实际休息时间仅为5 小时左右。事
故发生时驾驶员高武雄已行驶了 5 趟线路,每趟平均驾驶时长
1.07 小时,总里程96.5 公里,在福州火车站北广场公交首末站
等候发车时,在车上休息大约 5 分钟就发车,且发车时为夏季中
午高温时段,极易导致疲劳驾驶,这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
原因之一。
2、物的不稳定状态:事发时驾驶员高武雄发现车速过快,
紧急猛踩刹车,但由于处于慌乱状态分不清踩得是刹车还是油
门,导致车辆在急加速行驶时处于不可控状态,极不稳定。根据
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事故过程中闽AYD060
号大型普通客车一直处于加速状态,并未减速,由此判断驾驶员
高武雄当时踩的是油门而非刹车,造成车辆失控撞上站台、撞倒
行人,应急处置失当,这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3、不良环境因素:据现场核查并查阅相关资料,事故发生
时场站内人车分流和安全设施到位,因此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

有限公司与该起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有效督促所属车队严
格执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虽制定了驾驶员关怀制度和杜绝疲劳
驾驶制度,但所属车队未能有效落实。公司规定驾驶员工作制度
分为上午班和下午班,上午班上午 6 时到 13 时,下午班 13 时
30 分到 21 时40 分,驾驶员应先上上午班 15 天后,休息一天,
轮转至下午班,上 15 天后再休息一天。但驾驶员高武雄因家庭
困难,向第七车队申请修改排班,其排班是先上下午班,第二天
接着上上午班,然后休息一天,以便其照顾家庭。事故发生前一
天晚上十一点多驾驶员高武雄才下班到家,第二天早上五点多就
出门上班,存在连续上班的行为,容易导致疲劳驾驶,这是造成
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
六、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
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1、驾驶员高武雄疲劳驾驶机动车,应急处置失当导致车辆
失控撞上站台撞倒行人,造成 2 人死亡、1 人受伤,对该起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已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

分局另案处理。
2、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车队长方必燕未
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
查不到位。经查阅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发的《关
于再次重申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的通知》(榕公交集团安服
〔2023〕92 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严禁各营运公司、车队安排
车辆驾驶员违规连班、超时、疲劳驾驶,但驾驶员高武雄因家庭
困难,向第七车队申请修改排班,第七车队长方必燕同意了该申
请且未上报公司,使驾驶员高武雄长期保持连班驾驶状态,休息
时间严重不足,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州市公
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管车队运营的副总
经理黄钦武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
车队管理问题,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得到整改,对该起事故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照
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有效督促所属车队
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存
在安全管理疏漏,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晋安区应
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
事故,提出以下建议:

(一)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按照公司建立的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法律
法规做好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要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
进行驾驶员班前班后安全提醒,督促其主动避免超速、超载和疲
劳驾驶等情况发生;要落实驾驶员分片区专项管理,层层压实主
体责任,区块负责人要做好上传下达和沟通对接,实时反馈驾驶
员动态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要定期组织公司员工开展安全应急
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面对紧急情况时能够采取
正确的措施。
(二)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要加强场内重点区域
和关键环节的监控和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
化站内人车分流措施,进一步优化站内人员密集候车区域的安全
防护措施,同时优化驾驶员休息室环境,提高驾驶员休息质量,
确保驾驶员精力充沛,安全驾驶。
(三)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城市公交运营企业的安全
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
培训,广泛宣传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加强对营运车辆和
驾驶员的动态管理,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违规
行为,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新店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举一反三,加

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辖区安全生产秩序稳
定。
晋安区“6·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8 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