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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XXXX项目“5·11”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巩留县·政府信息公开(巩留县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发布:2026-10-13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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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XXXX项目“5·11”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CJS003/2026-00006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10-13 19:04:43 名 称 昌吉市XXXX项目“5·11”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昌吉市 xxxx 11 一般 调查报告 来 源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昌吉市XXXX项目“5·11”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11日上午9时54分,昌吉市XXXX项目5#楼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昌吉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建国路街道等部门派员组成昌吉市XXXX项目“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同步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专家论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昌吉市XXXX项目“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昌吉市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FQXXXX,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石河子西路与翠岸路交汇处新疆嘉迪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郭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登记机关及时间:昌吉市行政审批局,2024年1月23日,经营期限为长期。 2.施工单位:XXXX有限公司,系事故发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20XXXX,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鸿盛路,法定代表人:傅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登记机关及时间: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9月19日,经营期限为长期。该公司于2025年07月14日取得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浙)JZ安许证字[2005]010443,有效期2025年7月14日至2028年10月13日。 3.监理单位:新疆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22382XXXX,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资质证书编号E16500XXXX-8/1,经营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1日至2028年11月1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范围:工程监理,取得资质证书后,经营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技术服务,人防工程监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服务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二)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涉事项目为XXXX项目,坐落于昌吉市XX号小区,总用地面积44019.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4301.33平方米,共13栋住宅(1#-8#楼、S1#商业-S2#商业、大门、地下室、防空地下室),项目开工日期2025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1月30日。 涉事楼栋为5#住宅楼,地上8层、地下2层,建筑总高度25.86米,事发前主体结构已于2026年5月3日全部封顶。事发区域为5#楼7层顶西南侧临边作业面,现场搭设落地式脚手架,外立面设置钢板防护网,属于高处临边作业区域。事故发生时,现场主要作业内容为模板拆除、废旧模板及木方清理转运。 (三)项目合同及协议签订情况 施工单位XXXX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8日与建设单位昌吉市XXXX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承接XXXX项目施工任务,并出具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项目经理郭某,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丁某、张某、朱某3人。 监理单位新疆XXXX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与昌吉市XXXX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服务范围为XXXX1#-8#住宅、S1-S2商业、大门、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全套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消防安装工程,监理合同总金额67.43万元,约定监理服务周期与项目总工期一致。合同约定项目需配备6名监理人员,实际到岗5人:总监理工程师张某(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件编号6500XXXX)、专业监理工程师李某(监理员,证书编号65120XXXX)、谷某(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件编号6500XXXX)、监理员李某(监理员,证书编号65220XXXX)、设备专监田某(监理员,证书编号065251400103140XXXX)。其中田某不常驻施工现场,其余4名监理人员常驻现场,所有监理人员均持证上岗且在有效期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四)事故发生前相关工作情况 1.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开展情况。一是项目部日常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班前安全交底、项目经理带班检查等工作,但培训内容单一,未结合高处临边、零散拆模作业开展专项培训,带班检查、日常巡查存在走过场现象,未能及时制止长期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二是本次高处临边模板拆除、材料清理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办理高处作业票,作业现场未安排专职监护人员。 2.监理单位履职前期情况。监理单位按规定开展危大工程旁站、日常巡查、总监定期检查,针对脚手架拆除、卸料平台搭设、高处作业等危大工程全程旁站监督,多次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书面整改文件。 3.行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依据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定,市住建局质安中心对该项目配备3名监督员,依据监督计划开展技术指导工作。该项目于2026年3月底接受自治区、州住建部门复工前技术指导,经市住建局先后3次复工前技术指导后于4月15日复工。四月底至五一期间,市住建局开展复工阶段检查及节日期间执法检查,复工前技术指导共5次,发现安全资料、施工现场问题60余条,均已整改完毕。进入夏季全面施工期后,市住建局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检查频次,狠抓隐患整改,截止5月11号检查巡查6次,发现安全资料、施工现场问题50余条,均已整改完毕。 (五)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等情况 1.陈某,男,59岁,贵州省桐梓县人,身份证号:522122XXXX2857,系木工班组务工人员,由班组长周某统一管理,与施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事模板拆装、材料清理等工作,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2.周某,男,49岁,重庆市黔江区人,身份证号:513523XXXX8517,系该建筑工地木工班组长,负责班组人员派工、日常管理及班组级安全交底。 3.张某,男,43岁,安徽省临泉县人,身份证号:341221XXXX5834,系XXXX有限公司XXXX项目部安全员,施工现场监督施工人员进行临边维护、施工洞口恢复及协助其他安全员做好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等工作。 4.张某,男,46岁,昌吉市人,身份证号:652323XXXX265X,项目监理总监,统筹项目监理全面工作。 5.郭某,男,41岁,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人,身份证号:410482XXXX5976,系XXXX项目部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浙1332020210XXXX,有效期至2027年04月06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浙建安B(2021)319XXXX,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2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11日,XXXX有限公司承建的XXXX项目建筑工地正在进行施工作业。上午8时,木工班组长周某电话安排工人陈某、何某、龚某前往5#楼7层顶开展模板拆除、材料清理作业,未划分作业区域,未明确安全管控要求,三名作业人员位置相对分散。9时54分许,砌体班组工人陈某途经5#楼西侧时,听到重物坠落声响,随即发现陈某坠落在5#楼西南侧地面。 经核实,陈某在7层顶临边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失足从高处坠落。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XXXX5#楼西南侧外墙外侧地面,坠落人员呈跪卧姿态,坠落点距离建筑外墙约50厘米;死者安全帽脱落至身体东南侧地面。5#楼7层顶临边脚手架钢板防护网存在破损、开口,防护设施失效;现场未设置临边警示标识;作业区域无安全监护人员。 (三)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6年5月11日上午9时51分,砌体班组工人陈某发现高坠工人,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朱某;10时09分,唐某向XXXX有限公司XXXX项目负责人孙某报告事故发生情况。10时22分,唐某将事故情况告知项目经理郭某。事故发生后,市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开展调查处理。 (四)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事故发生后,XXXX项目部人员朱某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03分许,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伤员进行抢救,10时30分左右,陈某被送往新区医院救治。12时16分,陈某经救治无效宣布死亡。 2.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积极与死者家属对接,做好善后处置。5月14日,施工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处置完毕。 图1:工人坠落位置现场照片 图2:7楼顶拍摄被破坏的外架钢板防护网片 三、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 陈某,男,汉族,59岁,身份证号:522122XXXX2857,贵州省桐梓县市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标准》(GB6721-1986)标准与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陈某,在5#楼7层顶高处临边高危区域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冒险违规作业,失足坠落,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缺位,对下属项目部安全管控力度不足,监管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班前交底流于形式,高处作业未安排现场监护,对班组损毁防护设施、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 2.XXXX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失效。监理单位自4月至5月多次排查发现隐患,先后多次下发监理通知单、危大工程巡查记录、旁站记录予以记录并要求整改,但施工单位仅部分整改、虚假整改,存量隐患长期未消除,带险施工。 (三)教育培训原因 XXXX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针对高处临边、模板拆除等高危零散作业开展专项培训,作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安全操作技能不足。 (四)其他原因 监理单位新疆XXXX有限公司履职存在短板。虽正常开展巡查、旁站、下发整改文件,但对隐患复查、跟踪、销号不到位,对反复出现的习惯性违章、存量隐患未采取强硬管控措施,未能倒逼施工单位彻底整改。 (五)其他可能因素排查 昌吉市公安局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尸表检验等工作,排除人为故意刑事嫌疑。 (六)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昌吉市XXXX项目“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监管部门主要问题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辖区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针对高处坠落、临边防护缺失、危大工程管控等共性隐患专项整治力度不够;对施工隐患闭环、监理履职情况督导不到位。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陈某,对作业环境潜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违规冒险操作,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周某,木工班组长。作为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班组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岗位安全警示教育不到位;日常对班组作业现场开展常态化安全不到位,对班组内长期存在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失察失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郭某,XXXX有限公司XXXX项目部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作为现场施工安全生产实际责任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张某,XXXX有限公司XXXX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能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发现、制止人员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周某,木工班组长。作为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班组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对班组内长期存在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失察失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XXXX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不到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XXXX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新疆XXXX有限公司。该单位未切实履行监理合同及法定职责,对施工现场违章作业等隐患跟踪闭环、长效管控履职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未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将线索移交市住建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五)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市住建局作为建筑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在建工程项目风险研判不足,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昌吉市住建局向昌吉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市领导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市住建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XXXX有限公司和新疆XXXX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1.全面停工排查,清零存量隐患。两家单位立即联合对宸岳小区建筑工地开展拉网式隐患大排查,重点整治高处临边、安全防护网、特殊作业等问题,并于9月底全部整改完毕。一是施工单位对破损、缺失的钢板防护网、硬质围挡、警示标识修复更换,所有临边、洞口做到全封闭防护;二是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复查销号清单三本台账,监理单位全程跟踪复查,做到“隐患不销号、绝不复工”;三是对所有监理通知单问题逐项复核,确保9月30日前历史遗留隐患全部整改完毕并复查闭环。 2.压实全员安全责任,强化现场管控。一是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修订,重点完善木工、高处作业等岗位制度,明确班组长、安全员、项目经理岗位职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履职与绩效考核挂钩;二是严格落实班前会、班前安全交底制度,针对模板拆除、材料清理等零散高处作业,落实专项交底、明确风险、强调防护要求;三是强化班组管理,明确班组长为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严禁安排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严禁作业人员损毁、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发现一起严肃查处。 3.专项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与警示教育。一是2026年下半年,以本次“5·11”高处坠落为警醒,组织全员警示教育,覆盖所有管理人员、各班组及临时务工人员,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增设高处临边作业、脚手架作业、防护设施使用专项培训,针对木工班组开展定向安全授课,重点讲解安全带正确佩戴、防护网保护、临边作业禁忌。2026年9月底前完成;三是监理单位对施工培训、交底、事故上报台账定期抽查,对流于形式、制度空白的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 4.健全长效管理,杜绝习惯性违章。一是施工单位加大现场巡查力度,项目经理、安全员不定时巡检,对不系安全带、破坏防护网等“三违”行为从严处罚;二是监理单位优化隐患管理流程,实行“发现-下达-整改-复查-销号”全链条管控,对反复出现的同类违章、屡改屡犯的隐患,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三是监理单位完善人员值班、轮岗制度,针对不常驻设备专监明确工作衔接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四是双方联合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综合大检查,互通问题、联合整改,形成共管机制。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是2026年下半年,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开展高处坠落、临边防护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在建项目高处作业防护、安全网搭设、危大作业审批、人员持证上岗、隐患闭环等内容,对安全管理混乱、隐患屡改屡犯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置;二是强化监理单位专项监管,全面核查辖区项目监理人员到岗、合同履约、隐患复查销号情况、事故上报监督履职情况,对人员缺岗、履职缺位、跟踪不力的监理企业约谈、通报、记分;三是加大隐患“回头看”频次,对下达整改的项目实行跟踪督办,建立项目隐患动态台账,确保问题彻底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