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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湖南长乐宏业经编有限公司“5·4”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长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发布:2024-07-02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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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长乐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3 年12 月 7 日

目 录
一、事故概述和事故性质认定 ........................................... 1
二、事故基本情况 ..................................................... 1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 1
(二)项目基本情况 ................................................... 2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概况 ....................................... 2
(四)事故发生经过 ................................................... 2
(五)事故现场情况 ................................................... 4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5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5
三、事故救援情况 ..................................................... 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6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6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7
四、事故原因分析 ..................................................... 7
(一)直接原因分析 ................................................... 7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8
(三)间接原因分析 ................................................... 8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9
(一)事故单位 ....................................................... 9
(二)有关部门 ...................................................... 10
(三)地方党委政府 .................................................. 10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0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 10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 11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 11
七、事故主要教训.....................................................12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3

1
一、事故概述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3 年 5 月 4 日 15 时 50 分许,位于长乐区湖南镇鹏谢村
的长乐宏业经编有限公司厂内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一名人员
重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
工信局、总工会、湖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长乐宏业经编有
限公司“2023.5.4”一般坠落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同时聘请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此起事故的调查工作,通过现场
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
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93 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经调查认定,该起事
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进行作业、有关单位没有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名称:长乐天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贸易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
住所:长乐市湖南镇鹏谢村
法定代表人:谢文彬
实际控制人:程某平
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2 年03 月 28日
营业期限:2012 年03 月 28日至 2062 年 03 月27 日
经营范围:纺织原料及针、纺织品代购代销(不含危险化学
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地位于长乐宏业经编有限公司厂内二楼氨纶车间(由天
泽贸易公司承租)内。事发时,现场正在进行的是登梯拆除旧线
路、改装成新电路的作业。参与作业的仅林某旺一人。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天泽贸易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公司成立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配备了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编制了《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进行了员
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记录,签订了各级人员《安全生
产责任书》,并进行了安全责任制度考核。公司开展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有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记录资料。公司编制了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现场演练。公司其他安全管理内
业资料较为齐全。
(四)事故发生经过

3
2023 年 5 月 4 日下午,天泽贸易公司车间主任兼公司安全
管理人员林某桂用微信方式联系电工林某旺(非本公司工人),
安排将公司二楼氨纶车间里面旧的电路改装成新的电路。
当天下午,林某旺到达公司后,搬来轻便式铝合金单人梯子,
爬上梯子后用一手扶住梯子另一只手拆除旧线路线槽板,在登高
拆除作业过程中,于15 时 50分许突然身体失稳,不慎从梯子上
滑落向后摔倒头部着地,坠落高度约 1.5米。
图 1 事故发生经过

4
当天 16 时许,公司工人向林某桂报告此事。
当天 16 时50 分许,林某桂等人将林某旺送到复旦大学附属
华山医院福建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第一医院滨海院区)
综合内科 BH9病区 ICU 病房进行救治。
2023 年 6 月4 日 11 时许,林某旺因医治无效被宣告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天泽贸易公司承租的长乐宏业经编有限公司
氨纶车间二楼里。
图 2 事发地现场图

5
事发时:
1.车间内有部分设备和包装好的材料。
2.车间只有一名工人在二楼其他位置生产作业。
3.林某旺使用便携式单人梯登高进行拆除旧线路线槽板作
业。
4.单人梯移动更换了 3 个位置。
5.林某旺拆除旧线路线槽板时有拉拽线槽板的动作。
6.林某旺最后一次登上单人梯的时间是 15 时50 分 07秒,
身体失稳滑落时间是 15时 50 分11 秒,然后向下滑落往后摔倒
在地。
7.工人坠落倒地的同时单人梯向后倾倒,碰到固定的架子反
弹一下后停稳。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 人重伤,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
160,000 元(伤者治疗费用)。
伤者信息:姓名:林某旺,性别:男,年龄:58 岁,民族:
汉族,家庭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职务:自由
从业者(散工),受伤日期:2023 年 5 月 4 日。伤者因救治无
效,于 2023 年6 月 4 日最终死亡,死因:颅脑损伤救治无效。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
93 号)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伤者林某旺自受伤之日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至
最终死亡之日 2023 年6 月 4 日止历时 31天,超过伤亡人数变化
统计天数。因此,本起事故计作1 人重伤。
三、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工人打电话报告车间主任林某桂,林某桂
打电话向实际控制人程某平汇报了情况。林某桂和其他同事便立
即赶到氨纶车间二楼,看到林某旺躺在地上。他们将林某旺扶坐
在地上,但林某旺坚持让其他人不要动他,让他自己休息一下。
林某桂因不放心,立即与其他几位同事一起将林某旺抬下楼,用
私家车送往医院检查。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当天 16 时50 分许,林某桂几人将林某旺送往复旦大学附属
华山医院福建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第一医院滨海院区)
进行救治。
2023 年 5 月 5 日凌晨 1 时许,林某旺被送进手术室做开颅
手术。手术结束后,医生告知家属称手术不是很乐观。
其后一段时间,林某旺一直在医院住院观察并接受治疗。
2023 年 6 月 3 日,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疾病证明
书》显示林某旺被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2.脑疝;
3.脑死亡;4.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右侧额叶、左侧额顶颞叶)等

7
26 项诊断结果。医院诊疗意见为:“于 2023.05.04-2023.06.03
于我院住院治疗,患者目前脑死亡诊断明确,生命体征不稳,预
后极差,病情随时可能出现进一步恶化甚至死亡,抢救效果差,
希望渺茫。”2023 年 6 月 4 日11 时左右,林某旺因医治无效被
宣告死亡。
事故发生后,天泽贸易公司有关负责人与死者林某旺的家属
就处理善后赔偿事宜协商多次,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天泽贸易公司启动了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
人员将林某旺送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福建医院(福建医科大
学附属医院第一医院滨海院区)进行救治。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天泽贸易公司应急处置流程不够顺畅,从事发时间
(当天 15时 50 分许)至送医救援时间(当天 16 时50 分许)时
间长达 1 个小时左右,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受伤工人的抢险救援
时间。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林某旺作为天泽贸易公司临时雇佣的电力工人,负责天泽贸
易公司承租的长乐宏业经编有限公司氨纶车间二楼里电力线路
的更换工作。林某旺法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没
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未掌握

8
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擅自进行拆除、安装电线的有关
作业。林某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
进入车间独自架梯进行攀爬作业,作业全程未受到任何保护。林
某旺自身操作不当,架梯与水平面的夹角达到约 80°左右,在
拆除旧线路线槽板的过程中出现不安全行为,一手扶梯,一手用
力拉拽线槽板,导致线槽板突然松脱后身体失去平衡,形成向后
仰的惯性,从而连人带梯坠地导致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福建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第
一医院滨海院区)出具的《疾病证明书》(NO:HF202306035774
6)证实:林某旺颅脑损伤严重。
本调查组聘请的专家组出具的《天泽贸易有限公司长乐区湖
南镇“5.4”重伤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实:根据现场作业环境
和条件分析,伤者林某旺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作业规
范,在未取得相关操作证件、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开展相
关作业,终因操作不当坠地导致头部受伤。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天泽贸易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未确认林
某旺是否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件的情况下,即聘请其进厂开展相
关特殊作业;未对厂外临时聘用的作业人员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

9
人员缺位,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风险识别
不到位,未能准确认识林某旺年龄较大反应迟钝、氨纶车间二楼
电线槽板不牢固等固有风险因素,以及林某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
施、独自作业的动态风险因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事故报告和
应急救援不够及时。
2.天泽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程某平没有认真履行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
有认真核实审查本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的情况;未认
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林某旺开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有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认真辨识氨纶车间
的风险点,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林某旺未持证进厂作业、未佩戴劳
动保护用品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天泽贸易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制
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10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③未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④未认真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二)有关部门
长乐区工信局未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未认真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
任,未认真指导纺织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三)地方党委政府
湖南镇人民政府未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落实
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监管和检查的责任,未认真对辖区范围内企业
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未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
核的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林某旺,男,天泽贸易公司临时雇佣的电力工人。林某旺法
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
核合格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未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
产知识,擅自进行拆除、安装电线的有关作业。林某旺安全意识

11
淡薄,在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车间独自架梯进行
攀爬作业,作业全程未受到任何保护。林某旺自身操作不当,架
梯与水平面的夹角过大,达到约 80°左右,在拆除旧线路线槽
板的过程中出现不安全行为,一手扶梯,一手用力拉拽线槽板,
导致线槽板突然松脱后身体失去平衡,形成向后仰的惯性,从而
连人带梯坠地导致受伤。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其已死
亡,所以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天泽贸易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未确认林某
旺是否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件的情况下,即聘请其进厂开展相关
特殊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有关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位,未能
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向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风险识别不到位,未能准
确认识林某旺年龄较大反应迟钝、氨纶车间二楼电线槽板不牢固
的固有风险因素,以及林某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独自作业的
动态风险因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不够及
时。建议由长乐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查处理。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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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平,天泽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认真履行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
有认真核实审查本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的情况;未认
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林某旺开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有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认真辨识氨纶车间
的风险点,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林某旺未持证进厂作业、未佩戴劳
动保护用品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建议由长乐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查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暴露了临时聘用的作业人员自身专业素养不高、缺
乏足够的安全意识,缺少足够的专业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
训,导致作业人员没有佩戴劳动用品、违反规范的操作流程。作
业期间,又因为平常对安全生产知识的缺乏了解,做出了一系列
不安全的行为。
企业方面,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隐患排
查治理机制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的不健全或是执行不彻底,
未对临时聘用的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反映出企业
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不够重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职责认
识不清晰,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没有亲自督促亲手抓,安全管理
从源头上缺失,最终酿成惨痛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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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
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1.湖南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
规定,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加强辖区范围内企业的风
险监督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特殊作业环节的监管,及
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稳定。
2.长乐区工信局应当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认真督促企业落实主体
责任,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指导
督促纺织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3.天泽贸易公司应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该按照安全培训管理的要求认真对
作业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
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作业人员经相应培训后持证上岗。要
加大对作业现场的巡查频率,及时对不安全现象进行纠正、考核
并督促整改,杜绝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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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长乐宏业经编有限公司
“2023.5.4”一般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12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