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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5·11”一般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福清市·事故结果政务信息(福清市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发布:2026-09-04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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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5·11”
一般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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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3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3
(二)事故发生现场情况............................3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5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5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5
(一)事故发生经过................................5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情况..............6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6
三、事故原因分析......................................7
(一)直接原因....................................7
(二)间接原因....................................8
四、监管部门履职调查情况..............................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0
(一)不予追究人员...............................10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0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1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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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5·11”
一般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5 月 11 日 16 时许,在福清市高山镇龙光漆业附近的废
品回收站内,装载机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将 1 名来售卖废品的外
来人员与废品一同夹起,放入碎料机中,造成 1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令)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福清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
市效能办、公安局、总工会、市监局、商务局及高山镇人民政府
等有关单位成立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5·11”一般机
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原福清中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5·11”一般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委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该起事故相
关因素进行技术鉴定,并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和调取档案材料等
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
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5·11”一般
机械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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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181MA2Y6N7NXB,经营者:李*立,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
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高山镇凤岗工业区,注册日期:2017 年
4 月 25 日,经营范围:废品(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危险废物)
回收、分割拆除,废塑料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调查组进一步调查发现:2018 年,李*立为了业务发展需要,
租用福清市高山镇陈厝美地号五段 72-2 店面另成立福清中力再
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租期 3 个月(到期后未再续租),实际成
立至今未用于经营,且事故发生地址位于高山镇凤岗工业区,与
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注册地址一致,事故实际发生单
位为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
(二)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置: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福州市福清市高山镇凤
岗工业区内,具体坐标为凤岗大道龙光漆业西侧废品收购站破碎
车间北侧。
2.事故相关车辆:本起事故所涉车辆为轮式装载机,产品型
号:ZL948CM,产品编号:F407020902,发动机编号:4071463,出厂
日期:2024 年 8 月 22 日,卸载高度:4500mm,额定载重:1750KG。
该装载机厂家为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车辆液压抱夹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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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功能正常,设备本身无机械故障。该车辆平时主要为李*立使
用,余*海在日常分拣作业过程中视情况使用。
3.视野影响:装载机液压抱夹固定夹长 1200mm、宽为 1500mm,
固定夹底部焊接了整块钢板,侧面焊接了宽 470mm 的钢板,抱夹
张开作业时,对装载机驾驶员的视野形成大面积遮挡;装载机事
发时夹取的货物为轻薄软质片状的废旧黑色塑料薄膜,物料无固
定形态、多层缠绕堆叠,形成遮挡层。二者叠加形成双重视觉盲
区,驾驶员无法辨识到抱夹内是否夹带人员。
4.作业场地、作业流程缺陷:切料机进料作业区域与“薄膜
区的卸料、通行”区域无硬质隔离护栏,未划分人车分流通道;
厂区未设置装载机作业禁区警示标识、声光报警装置,无现场专
用安全等候区,人车完全混流,不具备安全卸料作业硬件条件。
5.驾驶员资质核查:经现场核查与资料确认,事故装载机驾
驶员余*海未取得装载机操作资质,仅持有 B2 机动车驾驶证,准
驾仅包含公共道路轮式机械车辆上路行驶,考核内容为道路交通
法规,不含厂区抱夹夹持、盲区辨识、切料设备协同作业等专项
安全内容,不能作为场内装载机作业上岗凭证,余*海属于未取得
装载机操作资质从事装载机作业。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 80
万元。以下为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林*云,女,汉族,1962 年生,福建福清人,在本起事故中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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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余*海,男,汉族,1991 年生,福建省三明人,系福清市高
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员工,主要从事废品分拣工作,持有 B2 机
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 2031.12.25)。
2.李*立,男,汉族,1967 年生,福建福清人,系福清市高山
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经营者、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5 月 11 日 16 时 13 分,林*云驾驶一辆油用三轮车,运
载大量蓬松、缠绕成团的废旧黑色塑料薄膜到福清市高山立惠再
生物资回收站售卖,车辆完成过磅称重结算后,林*云便自行驾驶
油用三轮车驶向塑料薄膜区卸货,因停在切料机旁的装载机挡住
了去路,林*云就下车去寻找余*海帮忙挪车;16 时 16 分,余*海
将装载机向后挪至路边,林*云将油用三轮车驶入并停在切料机旁
的卸料区域开始卸货,因薄膜相互缠绕,人工卸料难度大,林*
云主动请求余*海使用装载机的液压抱夹协助卸车;16 时 21 分,
余*海驾驶装载机从切料机投料口处倒车至油用三轮车尾部,林*
云站在油用三轮车驾驶位上整理堆积的废旧塑料薄膜。余*海未对
作业半径进行全方位瞭望,未要求林*云撤离至安全区域,直接操
作装载机使用液压抱夹将站立在油用三轮车上的林*云与塑料薄
膜一并夹持送至切料机投料口,林*云与塑料薄膜一同被投入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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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搅切,当场死亡。之后余*海未察觉异常,继续操作装载机夹取
油用三轮车上的废旧塑料薄膜投入切料机投料口,之后将装载机
停靠一旁,前往破碎车间开展其它分拣作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情况
1.2026 年 5 月 11 日 17 时许,位于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
收站破碎车间内的作业人员陈*增清理切料机出料口碎料时,发现
大量血迹及人体组织,就立即告知李*立及余*海。李*立及余*海
赶往事故现场,于 17 时 43 分拨打 110 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后立即
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同时安排专人看护现场。
2.2026 年 6 月 11 日,经高山镇政府和高山镇派出所协调,李*
立与死者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由李*立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
80 万元,善后事宜已妥善办结。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发单位现场人员发现事故后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
话,公安民警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
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
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装载机驾驶员余*海接到协助卸料请求后,未全面清理作业
区域、未劝导林*云撤离装载机作业危险区域,盲目开展夹持作业,
最终导致林*云死亡,是本次事故最主要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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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者林*云安全意识薄弱,作为外来售卖废品人员,在装载
机协助卸料过程中未及时离开装载机作业危险区域,最终因装载
机驾驶员视野受限,使用液压抱夹将其同废旧塑料薄膜一同夹取,
并投入切料机投料口造成二次伤害。
3.装载机液压抱夹加装封闭钢板造成结构性视野遮挡,叠加
蓬松缠绕塑料薄膜的物料遮挡效果,驾驶员无法识别被夹持的人
员,客观上造成夹带后无法及时察觉,最终人员被送入切料机形
成致命二次伤害。
(二)间接原因
1.装载机驾驶员余*海在未经过系统安全培训、不熟悉抱夹作
业盲区风险、未取得装载机操作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装载机
开展废旧塑料卸料与转运作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之一。
2.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具体表现为:
(1)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空白: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
站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装载机专项安全操作规程、外来
车辆卸料管控、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应急处置等全套安全管理
制度;无任何安全管理纸质台账,无日常巡查、培训、设备维保
记录,生产作业无标准化技术约束。
(2)人员资质与培训管理违法违规:经营者明知余*海仅持
有 B2 驾照、无场内装载机操作资质,仍长期安排其独立操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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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设备;入职、上岗均未开展装载机盲区、人车隔离、切料机
防护等专项安全培训,无实操考核流程,从业人员不具备岗位安
全操作能力。
(3)现场硬件防护与作业管控措施缺失:切料机进料作业区
无物理隔离护栏、危险警示标识;外来送货人员进场无安全告知、
装载机作业前无专人引导清场,厂区内人车混流长期存在,从场
地、流程两方面缺失风险防控手段。
四、监管部门履职调查情况
(一)福清市商务局
福清市商务局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专门科室负
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由一名班子成员牵
头负责;配合福州市商务局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规
划》编制,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数据摸排工作,指导 432
家再生资源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登记,对实际从事回收业务的 71 家
企业建立经营主体台账;编制了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分片区开展
商务领域安全检查督导工作,在春节、两会、五一、中秋、国庆
等重要节日和敏感时段向各园区、镇街下发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通
知和文件,联合镇街、园区开展节前安全生产督导工作,2025 年
以来对再生资源回收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 82 家次,发现安
全隐患 13 条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其中对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
资回收站检查 1 次;向企业下发《关于商贸领域做好节后复工复
产“六个一”要求的通知》1 份,组织对商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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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疏散演练 1 次,每年制定商务领域“安
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并实施。在本起事故中,未发现福清市商务
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福清市高山镇人民政府
2025 年至今,高山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开
展 2 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共计检查 12 家相关企业,引导 4
家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退出经营,发现一般
安全隐患 118 条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其中对福清市高山立惠再
生物资回收站检查 2 次,发现隐患 17 条,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17
条;借助安全宣传月、专项整治行动等契机,召集辖区内生产经
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组织应急处置演练 2 场;在节假日等
重要时段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安全提醒,宣传普及安
全知识。在本起事故中,未发现福清市高山镇人民政府存在履职
不到位的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人员
林*云,安全意识薄弱,在卸料过程中未及时离开装载机作
业危险区域,最终因装载机驾驶员视野受限,使用液压抱夹将其
同废旧塑料薄膜一同夹取,并投入切料机投料口造成二次伤害。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建议不予
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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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无日常巡查、培训、设备维保
记录;在余*海不具备场内装载机操作资质的情况下,仍长期安排
其独立操作高风险设备,入职、上岗前均未开展专项安全培训;
切料机进料作业区无物理隔离护栏、危险警示标识;外来人员进
场无安全告知、无专人引导清场,厂区内人车混流长期存在。福
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最终导致林*云死亡,对本起事故的
发生负有责任。
李*立作为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经营者、主要负
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实施;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实施,未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机制,在明知余*海不具备场内装载机操作资质的情况下仍默许其
独立使用装载机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规定,
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本起事故中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和李*
立在责任承担上应当视为同一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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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对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余*海,作为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从事分拣的员
工,在未经过系统安全培训、不熟悉抱夹作业盲区风险、未取得
装载机操作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装载机开展废旧塑料卸料与
转运作业;作业前未全面清理作业区域、未劝导林*云撤离装载机
作业危险区域,盲目开展夹持作业,最终导致林*云死亡,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福清市高山立惠再生物资回收站要深刻汲取事故教
训,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与隐患治理。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装载机
安全操作规程,细化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
环节、每个人员,形成“全员参与、全程管控”的安全管理格局。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对厂区内各作业区域、各生产环节进行安全
风险辨识与分级,针对装载机盲区夹持、切料机卷入、人车混行
三个重大风险,明确风险等级、管控责任人、管控措施、巡查频
次,每日现场负责人逐项核查落实,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从
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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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清市商务局要加大行政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本
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要结合年度检查工作计划,
强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结合本起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警示宣
传教育,强化企业安全意识;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分拣环节存在
火灾、机械伤害、有害物质处理不当等多类安全风险,在日常检
查和节假日、敏感时段安全工作部署中,要突出监管重点,强化
针对性管控;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与应急、消防、市监等部门
开展联合检查,凝聚监管合力,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三)福清市高山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
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结合事故发生原
因,常态化跟进问题整改,分节点复查验收,实行销号闭环管理,
整改期间严控企业生产作业,严禁带病生产;结合安全生产大起
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加大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安
全检查力度,全面摸排建立经营主体底数台账,强化跨部门、镇
村联动协同监管,组织同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采取有效
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