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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玉屏步行街汇宁便利店“8·28”一般
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2 月 25 日
目 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1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1
(二)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 3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3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 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4
(一)事故发生经过 ..................................................................................4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情况 .................................................... 5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5
三、事故原因分析........................................................................................ 5
(一)直接原因 ........................................................................................ 5
(二)间接原因 ........................................................................................ 6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6
(一)不予追究人员 .................................................................................. 6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 6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7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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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玉屏步行街汇宁便利店“8·28”一般
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8 月 28 日 15 时许,一名维修工在福清市玉屏步行街
汇宁便利店进行风幕柜维修时,不慎触电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福清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市
政府效能办、公安局、总工会、商务局、玉屏街道办事处等有关
部门、单位,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成立福清市玉屏步行街汇宁便
利店“8·28”一般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询问、
调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以及事
故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整改
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玉屏步行街汇宁便利店“8·28”一般
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福建百汇万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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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012 年 6 月 6 日,法定代表人:刘某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50181597853777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经营范围:超市
管理;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
文具用品、日用百货、日化用品、洗涤用品批发、零售。对商业
进行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家政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及
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品牌营销策划;预包
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
数码产品、家具、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生鲜果蔬、禽蛋肉
类、农副产品、计生用品、保健用品的网上销售。该公司在福清、
平潭、长乐等地共计 400 余家授权便利店,其中包含本起事故事
发门店福清市玉屏步行街汇宁便利店。涉及门店维修工作,先由
门店向汇宁公司提交申请,后由公司统一安排维修人员开展维修。
2. 福清市玉屏步行街汇宁便利店(以下简称“渔市 3 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81MACR9XTU2K,经营者:俞某耀,注
册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玉屏步行街 6-106,成立日期:2023 年 7
月 21 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
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烟草制品
零售;餐饮服务;酒类经营。该门店配备 1 名店长,2 名店员,
24 小时营业,施行三班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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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于渔市三店门口广告牌上方,地址位于福建省福清
市玉屏步行街 6-106 即成龙步行街东南侧大门口,门店风幕机外
机放置于广告牌后,广告牌处有方形开口,风幕机外机安装于开
口处,距离地面约 5 米,事发时风幕机外机外壳被拆除。事发时
维修工吴某明未佩戴绝缘手套、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用品。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 55
万元。以下为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 吴某明,男,汉族,1992 年生,户籍住址:四川省,电器
维修工(经查持有高处作业证,未持有电工操作证),与陈某林
一同给渔市 3 店维修风幕机,在本起事故中因触电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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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陈某林,男,汉族,1983 年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电
器维修工(经查未持有高处作业或电工操作证),按照汇宁公司
安排为其提供电器维修服务(服务酬劳按次结算),但未签订服
务协议。
2.刘某兰,女,汉族,1977 年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现
住址:福建省,系汇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3.姚某仁,男,汉族,1984 年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汇
宁公司建设主管,负责汇宁公司各门店的装修、维修工作。
4.刘某燕,女,汉族,1989 年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渔
市 3 店店长,负责渔市 3 店日常经营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 月 15 日,渔市 3 店风幕机出现制冷故障,店长刘某燕通过
汇宁公司“简道云”微信小程序向汇宁公司申请维修,汇宁公司
建设主管姚某仁审批通过后安排维修工陈某林去维修,7 月 16 日,
陈某林叫搭档吴某明一起前去渔市 3 店维修,维修完成后,陈某
林与吴某明平摊维修劳务报酬。
8 月 20 日,渔市 3 店风幕机再次出现故障,刘某燕通过 “简
道云”向汇宁公司申请维修,姚某仁再次通知陈某林去维修,但
因当时陈某林在四川,于是通知搭档吴某明过去维修。吴某明检
查完判断是风幕柜压缩机故障,因压缩机还在保修范围内,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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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调取配件。
8 月 28 日 13 时许,压缩机配件到货,吴某明来到渔市 3 店,
用人字梯爬上店门口广告牌后方,开始维修风幕机外机,直至 15
时许,店外路过行人看到吴某明倒在广告牌上,进店提醒刘某燕,
刘某燕立即出门查看,发现吴某明上半身朝外,倒在广告牌的缺
口处。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某燕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汇宁公司片区
管理员林某艳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因医护
人员无法将吴某明从广告牌上救下,现场人员又立即拨打 119 电
话,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吴某明抬至地面,经医护人员现场确
认,吴某明已死亡。
9 月 29 日,经玉屏街道的协调,汇宁公司和渔市 3 店共同与
死者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次性向死者家属支付补偿款 55 万
元,死者遗体已火化,双方达成谅解,善后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发单位现场人员发现事故后均第一时间拨打求救
电话,医护人员、消防人员及公安民警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
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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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经深入调查、分析研判,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吴某明未佩戴绝缘手套等防护措施,带电开展风幕机外机维修作
业,最终造成其在维修时不慎触电当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吴某明作为风幕机维修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电
工操作证,即开展维修作业,无证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
因之一。
2.汇宁公司作为风幕机维修作业组织单位,在开展作业前未
审核作业人员资质,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交底和培训,
在作业开展时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及时制止和纠正
吴某明违规作业行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
接原因之一。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人员
1.吴某明,风幕机维修工。未佩戴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未
取得电工操作证,带电开展风幕机外机维修作业,最终造成其在
维修时不慎触电当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
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刘某兰,女,汇宁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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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五)项等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
议由福清市应急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项规定予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福建百汇万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
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维修工开展作业前安全
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工作;安排维修工时未提前审核作业人员资
质;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对维修作业进行现场
监督管理,对维修工无证作业、未佩戴防护用品等违规作业行为
未制止并纠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
关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局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相关人员
1.姚某仁,男,汇宁公司建设主管,负责汇宁公司各门店的
装修、维修工作,安排维修工时未提前审核作业人员资质,未对
维修工开展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工作,建议汇宁公司
按照企业规定予以处理。
2.刘某燕,女,渔市 3 店店长,作为渔市 3 店日常经营管理
者,对于来店维修人员资质未予以审核,建议所属门店按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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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予以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
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汇宁公司及相关各门店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
安全生产条件,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安全生产
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管理;要加强从业人员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
作技能,防止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及时制止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消除各类不安全行为。
2.玉屏街道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辖区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各类企业加强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工作,并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
3.市商务局要按照“三定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
产工作,扎实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督促、指导、检查工作;要督
促辖区同行业企业召开事故警示会,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
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检查监管力度,
确保安全生产。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