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龙江“5·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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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龙江“5·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9 月 2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情况............................................................................... 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4 (三)事故发生经过...................................................................................................5 (四)事故现场情况...................................................................................................6 (五)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6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0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10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0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0 (三)善后处置情况.................................................................................................10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1 三、事故原因分析................................................................................................................11 (一)直接原因分析.................................................................................................11 (二)间接原因分析.................................................................................................11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2 (一)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12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12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4 — 1 — 福清龙江“5·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 年 5 月6 日 7 时3 分,吴某喜驾驶闽AS7179 号重型 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N766挂厢式半挂车行驶至创业大道与融宽 环路交叉路口时,与林某晖驾驶的福州福清3F365号两轮电动 车发生碰撞,造成1 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 136 万元。 事故发生后,福清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 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福州市安办对该起事故 实行挂牌督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要求,福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市 政府效能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及 龙江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成立福清龙江“5·6”一般道路交 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 参加,并邀请了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派 员参加,聘请 2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 询问、调阅资料、综合分析和专家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 生的经过和原因,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 — 2 — 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清龙江“5·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因机动车驾驶人超速、“闯黄灯”行驶的行为,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 位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福建昊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顺公司”,闽AS717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闽AN766挂厢式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983271666,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26#(自贸试 验区内),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卞某军, 营业期限:2014年4月24日至2044年4 月23日,经营范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该公司主要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共有14辆重型牵 引车、38 辆半挂车,驾驶员13 名。该公司取得福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 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0500****号,有效期至2027年5 月16 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2.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闽AS7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闽AN766挂厢式半挂 车驾驶员 — 3 — 吴某喜,男,汉族,1994 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现住址:福建省,准驾车型:A2,驾驶证档案编号:421011******, 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包含:经 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9年1月5日。本事故 中未受伤。 经核实,吴某喜于2025年3 月24日入职昊顺公司并签订 责任书,2025年3月25日签订试用期合同(期限为3月25日 至4 月24 日),2025年4月25日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吴 某喜于2025年3月21日至3月24日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2)福州福清3F365号两轮电动车驾驶人 林某晖,男,汉族,2007 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 福建省。事故时林某晖驾驶其父亲所属的福州福清3F365号两 轮电动车,在本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3.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闽AS7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 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福建昊顺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型号: 红岩牌 CQ4185HTG361C,车辆识别代号:LZFH18R16GD312446, 发动机号码:16H00132586,年检有效期至2025年7 月,道路 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榕字350105******号,车辆强制险及商业 险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分别为2025年8 月9日、2025年6月16日。 闽AN76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福建昊顺 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号:LA996RJ39K0LKB098,品牌型号: 坤博牌LKB9401TJZ,年检有效期至2026年7月,道路运输证号: — 4 — 闽交运管榕字350105******号。 (2)福州福清3F365号两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林某强, 系本案当事人林某晖的父亲。车辆品牌型号:九号TDP019Z,车 架号:294822419312008,非机动车登记日期为2024年12月23 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昊顺公司设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卞某军(企业主要 负责人,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编号: A02202135******),成员:葛某娟(安全员,持有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编号:B02202135******)、 陈某林(监控员)、林某(监控员)、严某兰(综合)。公司日 常经营场所在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26#(自贸试验 区内)。为开展福清江阴港码头运输业务,该企业在江阴设站 点并派严某兰为现场管理人员。 公司编制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例会制度》、 《文件及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车 辆、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 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 程》、《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通过调阅昊顺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台账、询问相关人员,发 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缺乏对车辆超速、闯黄灯、通过人行横道 — 5 — 等方面的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有 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该公司未按照其制定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车辆、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规定,对运输车辆开展车辆日常维护检查(即日趟检制度), 致使事故车辆的后左制动灯事故前已失效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并整改;该公司未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求, 对运输车辆出发前的运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控,致使驾驶员吴 某喜在明知车辆超载情况下仍上路行驶。 2.该公司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未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驾驶员吴某喜的安全教 育培训档案不健全,岗前安全培训记录卡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 参加人员、跟车实操考核结果等情况。 3.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不到位。根据企业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控系统记录显示,事故车辆驾驶员吴某喜在 2025 年 4 月至5月期间存在多次超速行驶的行为;其次,根据企业车辆 动态监控日志显示在2025年1月至6 月期间共有18次累计超 时的疲劳驾驶行为(每月均有),昊顺公司作为该公司道路运 输车辆动态监控责任主体,未能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 未按照其制定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求对上述超速、疲劳 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未能有效规范驾驶员不良驾驶 行为。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5 月6 日 7 时3 分,吴某喜驾驶闽AS7179 号重型 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N766挂重型厢式挂车沿创业大道主路在音 — 6 — 西(观音埔隧道)往龙田(长高山隧道)方向右侧右起第一车道上 往音西(长高山隧道)方向行驶至福清市创业大道苍霞村路口 时,在其行进方向交通信号灯为黄灯时,吴某喜驾车越过停止 线进入路口,遇林某晖驾驶福州福清3F365号两轮电动车从福 东大道苍霞村路口驶出并进入路口,吴某喜见状采取制动及左 打方向避让不及,闽AS7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侧碰撞福州福 清3F365号两轮电动车左侧车身,继而闽AS7179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刮碰事故现场道路中央隔离花圃路沿石及花园上的人行横 道信号灯杆。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花圃及花圃上的人 行横道信号灯杆受损及林某晖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结 果。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福清市创业大道苍霞村灯控十字交叉路口,该路 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创业大道设置主辅道,道路呈东西走 向,东往龙田(长高山隧道),西往音西(观音埔隧道),主道中 心设有中央花圃隔离,中央花圃两侧各三条机动车道,主道与 辅道间设有花圃隔离,两侧各有一条辅道,辅道内施划一条非 机动车道,两条机动车道,福东大道呈南北走向,南往苍霞村, 北往融宽环路,福东大道南段道路系水泥路面,道路中心设置 金属护栏隔离,东半幅两条机非混合通行车道,西半幅一条机 非混合通行车道。事故路口施划有人行横道线,观音埔隧道往 事故路口方向路右侧设置有“50km/h”限速标志,事发时间系 白天,视线明亮无遮挡,事故发生处系沥青路面,平直、完好、 干燥。 — 7 — (五)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当事人吴某喜陈述:2025 年 5 月 6 日7 时3 分,吴某喜 驾驶闽AS7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N766挂重型厢式挂车 沿创业大道行驶至事故路口时,遇直行信号灯为黄灯时,吴某 喜驾车闯黄灯进入事故路口,当吴某喜驾车行经事故路口人行 横道附近时,遇林某晖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吴车行进方向右往左 行驶,吴某喜踩刹车并往左避让仍不及,闽AS7179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的车头碰撞两轮电动车的左侧车身。 2.闽 AS717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及公安天 网监控视频显示:闽AS7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N766挂 重型厢式挂车与该车行进方向右往左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 撞的全过程。 3.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C)鉴字第 1588 号鉴定意 见:(一)福州福清 3F365 号牌两轮电动车的照明及信号装置均 完好、安装牢固未见异常。(二)福州福清3F365号牌两轮电动 车的转向系及制动系事故时的功能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 的安全技术规范。 4.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C)鉴字第 1589 号鉴定意 见:(一)闽AS7179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N766挂坤博牌 重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后左制动灯事故前已失效;前部照明 及信号装置完好、工作正常有效;后部其他照明及信号装置均完 好、安装牢固,未见异常。(二)闽AS7179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 引车/闽 AN766 挂坤博牌重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转向系及制 动系事故时的功能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安全技术规范。 — 8 — 5.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速鉴字第 609 号鉴定意见: 福州福清3F365号牌两轮电动车事故前通过监控范围路中参照 物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2km/h。 6.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速鉴字第 610 号鉴定意见: 闽AS7179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N766挂重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在视频图像07:03:25第6帧至07:03:26第1帧之间的行驶速 度约为62km/h。 7.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痕鉴字第 724 号鉴定意见: 闽AS7179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N766挂重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与福州福清3F365号牌两轮电动车处于接近垂直相交行驶状态 相遇时,牵引半挂车前侧左至中部与两轮电动车左侧发生碰撞。 8.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痕综鉴字第31号鉴定意见: 事故发生前,闽AS7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入事故路口时,其 对应直行方向的目标信号灯为黄灯状态;闽AN766挂重型集装 箱运输半挂车进入事故路口时,其对应直行方向的目标信号灯 为红灯状态;福州福清 3F365 号牌两轮电动车进入现场创业大 道南侧道路主路时,其对应直行方向的目标信号灯为绿灯状态。 闽AS7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N766挂重型集装箱运输半挂 车整车驶入事故路口后,先向左略微偏转方向行驶、并短暂制 动,随后继续向前左方运动;临近事故发生瞬间再次采取制动并 持续向左偏转方向。 事故发生瞬间,闽AS7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前侧中至右 部与福州福清3F365号牌两轮电动车左侧及其驾驶员林某晖身 体左侧发生碰撞,致使两轮电动车右侧倒地并滑移。 — 9 — 事故发生后,闽AS7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事故现场道路 中央隔离带南侧路沿石及人行横道信号灯杆再次发生碰撞。 9.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痕综鉴字第29号鉴定意见: 闽 AS717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一轴轮及二轴轮通过停止线的 过程中,其对应直行方向的目标信号灯为黄灯状态。闽AN766 挂重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一轴轮至三轴轮驶过停止线的过程 中,其对应直行方向的目标信号灯为红灯状态;此时福州福清 3F365号牌两轮电动车位于现场创业大道南侧道路非机动车道 内,其对应直行方向的目标信号灯为绿灯状态。福州福清3F365 号两轮电动车进入现场创业大道南侧道路主路时,其对应直行 方向的目标信号灯为绿灯状态。 10.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病鉴字第216号鉴定意见:林 某晖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11.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醇鉴字第 1457 号鉴定意见: 经检验,送检的吴某喜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12.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醇鉴字第1458号司法鉴定意 见书:经检验,送检的林某晖血液中来检出乙醇。 13.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 202505117 号鉴定 意见:经检验,送检的吴某喜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 MDMA和依托咪酯成分。 14.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 202505118 号鉴定 意见:经检验,送检的林某晖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 MDMA和依托咪酯成分。 15.闽AS7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N766挂重型集装箱运 — 10 — 输半挂车过磅单:车辆总重为 47470kg,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 13.5%。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3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5 月6 日 7 时3 分发生事故,闽AS7179 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后挂闽AN766挂重型厢式挂车驾驶员吴某喜下车看到 福州福清 3F365 号两轮电动车驾驶员林某晖头部已被挤压流 血,于7时4 分6 秒立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后在现场 等待救援人员到达,随后通过电话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卞某军 发生事故;十多分钟后,公安交警及120救护人员均到达事故 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5月6日7时4分6秒 公安110指挥平台接报后, 立即派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同志及消防救援人员第一时间赶往事 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及勘查工作,并协助120医护人员抢救受 伤人员。民警迅速开展交通疏导、秩序维护和现场勘察工作, 对吴某喜进行抽血送检,现场扣留车辆及证件。后经120医护 人员确认,福州福清3F365号两轮电动车驾驶员林某晖经现场 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同 时开展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经协商,由相关保险公司向死者家 — 11 — 属赔付死亡赔偿金等123.37445万元,吴某喜向死者家属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12.5万元,家属与事故相关方均达成谅解。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 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 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二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 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闽AS7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N766挂重型集装 箱运输半挂车驾驶员吴某喜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 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至事故路口遇直行信号灯为黄灯时越 过停止线继续往前行驶的行为,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 款之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 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福建昊顺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缺乏对车辆超速、闯黄灯等方面的安全风险管控;未有效落实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车辆动 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车辆行驶动态信息进行分析、 处理,未按规定对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及时规范和 纠正驾驶员不良驾驶行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 — 12 — 导致车辆驾驶员吴某喜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过程中麻痹大意, 因超速、闯黄灯的违法违规行为最终造成事故发生,是本起事 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卞某军,作为福建昊顺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落实《道路运输安 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事故车辆驾驶员吴某喜安 全意识淡薄,驾驶过程中麻痹大意,因超速、闯黄灯等行为最 终造成事故发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吴某喜,作为事故车辆闽AS7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 AN766挂重型厢式挂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 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至事故路口遇直行信号灯为黄灯 时越过停止线继续往前行驶的行为,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 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 责任。目前,已由福清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1.卞某军,男,群众,福建昊顺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主要负 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13 — 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三)、(五)项 ① 等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 管理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② 规定予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 行政处罚。 2.福建昊顺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未有效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车辆行驶动态信 息进行分析、处理,未按规定对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 及时规范和纠正驾驶员不良驾驶行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 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④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⑤ 等有关 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局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二)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 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14 — 项 ⑥ 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福建昊顺物流有限 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系统分析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和实施本企业 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其次, 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加强事故案例警示、恶 劣天气、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处置等教育,采 取强有力措施防止车辆超速、超载等违规行为,严禁车辆带病 运行,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及时提醒和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 (二)堵塞漏洞,守牢道路交通安全底线。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坚决守住道路交通安全底线,强化路 面管控,实行部门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严厉打击道路运输 车辆的超载、超速、超限、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违 反交通信号标志、违规变更车道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增强意识,坚决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龙江 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辖区安全生产监 管职责,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交通安全 劝导员、网络微信、传单等方式,对群众持续开展“一盔一带” 宣传教育和“警惕货车盲区”事故警示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 群众特别是两轮电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要夯实辖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区内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对人流、车流量大的路段, 要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 9月 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