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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城头“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福清市·事故结果政务信息(福清市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发布:2025-09-30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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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城头“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8 月 15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 2
(二)事故车辆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 2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3
(四)事故发生经过 ................................................. 4
(五)事故现场情况 ................................................. 5
(六)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5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8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 8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8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9
(三)善后处置情况 ................................................. 9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9
三、事故原因分析 ................................................................................................................. 9
(一)直接原因分析 ................................................. 9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0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0
(一)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 10
(二)对事故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 11
(三)建议免于处理的人员 .......................................... 12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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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城头“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 年1 月18 日11 时25 分,赵某波驾驶闽AW2756 号重
型自卸货车行驶至228 国道滨海大道城头镇溪边村路段与黄某
欣驾驶的闽AH1M75 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1 人死亡、两
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 184 万元。
事故发生后,福清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
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福州市安办对该起事故
实行挂牌督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要求,福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市
政府效能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及
城头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成立福清城头“1·18”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派
员参加,聘请 2 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
询问、调阅资料、综合分析和专家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
生的经过和原因,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清城头“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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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实施掉头及经人行横道未减速的行为造
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1.闽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
福清市方榕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方榕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CP5LJ82G,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溪边村
255-1 号,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苏某榕,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该公
司主要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共有货车7 辆,驾驶员 7
名。该公司取得福清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有效期至2027 年7 月5 日。
2.闽AH1M75 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
福清超卓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1H4JK1H,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石竹街道
龙塘村碧桂园华榕·世纪城 35 号商业网点 102 商铺,法定代
表人:汪某,该公司主要从事机电设备及零配件、消防设备、
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等销售业务,公司共有6 名员工,其中驾
驶员1 名, 配备有1 辆货车用于货物配送, 即事发车辆闽AH1M75
号轻型厢式货车。
(二)事故车辆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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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品牌:陕汽牌, 燃料种类:柴油,车架号:LZGCR2V64LX169339,
发动机号码:1420J094547,年检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
强制险及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
公司, 有效期分别为2025 年12 月12 日、2025 年12 月19 日。
 闽AH1M75 号轻型厢式货车,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品
牌: 长安牌, 燃料类型: 汽油,车架号码:LSCBBN2E2LG681272,
发动机号码:LAHLC005623,年检有效期至2025 年03 月31 日,
强制险及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
支公司,有效期均为2025 年03 月01 日。
2.相关人员情况
(1)闽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赵某波,男,仡佬族,1984 年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道真
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准驾车型为B2,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
业资格证》 , 从业资格类别包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有效期至2030 年9 月17 日。本事故中未受伤。
(2)闽AH1M75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黄某欣,男,汉族,1976 年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
省永泰县,准驾车型为 C1E 。2023 年5 月入职超卓公司,在本
起事故中 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 而当场死
亡。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福清市方榕物流有限公司
通过调阅企业相关安全生产内页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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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该企业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苏某榕与总经理陈某清共同为企
业主要负责人, 均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
卢某珠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成立了由陈某清、卢某珠和苏某榕组成的
安全生产小组; 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与员工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其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并
记录培训情况;制定了《道路货物运输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
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车辆运行实
施动态化监控管理。
2.福清超卓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通过调阅企业相关安全生产内页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
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汪某即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
施了《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管理制
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
织实施并记录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与员工签订《安全
生产责任书》,施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车辆隐患排查
工作,落实车辆维保工作;采取惩戒措施,对驾驶员违章行为
进行罚款处罚。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01 月 18 日 11 时 25 分许,黄某欣驾驶闽 AH1M75
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着228 国道中间车道从城头往海口方向行驶
至滨海大道福清市城头镇溪边村路段时,遇同向右前方最右侧
车道赵某波驾驶的闽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车)从最右侧

 — 5 —
车道向左实施掉头, 导致黄某欣驾驶的闽AH1M75 号轻型厢式货
车前左部碰撞闽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后部, 事故造成两车
受损,黄某欣当场死亡的损害结果。
(五)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228 国道4631km+650m(福清市滨海大道城头镇溪
边村路段), 道路为南北走向, 南往海口镇方向, 北往城头镇方
向,中心花圃隔离,花圃留有开口,开口宽度为4930cm,南侧
花圃末端与停止线之间距离为1170cm, 并施划右单虚线, 供车
辆掉头。道路为双向有6 条机动车道,每条车道宽340cm,路
面施划有人行横道、车道行进指示线、停止线、完好、干燥的
沥青路面,路边设置有人行横道标志。
(六)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南方司鉴中心[2025]醇鉴字第250 号《福建南方司法鉴
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经检验, 送检的黄某欣血液中未
检出乙醇。
2.南方司鉴中心[2025]醇鉴字第2502 号鉴定意见:经检验
送检的赵某波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南方司鉴中心[2025]毒鉴字第202501346 号《福建南方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经检验, 送检的黄某欣血
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酬、MDMA、依托咪酯成分。
4.南方司鉴中心[2025]毒鉴字第202501347 号《福建南方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经检验, 送检的赵某波血
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氢胺酮、MDMA、依托咪酯成分。
5.南方司鉴中心[2025]病鉴字第39 号 《福建南方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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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黄某欣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6.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C)鉴字第602 号 《福建南方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1)闽AHIM75 号轻型厢式
货车的前部照明及信号装置事故撞击破损,无法检验其事故前
功能; 后部照明及信号装置均完好, 安装牢固, 未见异常。(2)
闽 AH1M75 号轻型厢式货车转向系及制动系事故时的功能均有
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7.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C)鉴字第603 号 《福建南方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1)闽AW2756 号重型自卸
货车的前左近光灯、 前右近光灯及前右远光灯事故前均已失效;
其他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均完好,安装牢固,未见异常。 (2)
闽 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及制动系事故时的功能均有
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8.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痕鉴字第270 号《福建南方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闽A HIM75号轻型厢式货
车与闽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处于垂直相交状态相遇时, 轻型
厢式货车前左部与重型自卸货车左后部发生碰撞。随后,轻型
厢式货车逆时针旋转,轻型厢式货车前右部与重型自卸货车后
左部再次发生接触。
9.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速鉴字第248 号《福建南方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闽A W2756号重型自卸货
车在2025 年8 月8 日 11:01:08 .4时刻至11:01:09.6 时刻(根
据其汽车行驶记录仪记录数据)的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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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速度为6km/h-10km/h 。
10.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速退函字第52 号《关于车速
鉴定退鉴函》意见:送检车与闽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质量相
差悬殊,车辆事故前具有的原有动能几乎全部消失在其制动滑
移过程及碰撞变形过程中,但车辆制动过程中在地面没有形成
清晰可见的制动印迹且碰撞类型类似于钻碰,故无法准确分析
判断车辆在制动过程中及碰撞过程中所消耗的动能。故该事故
车辆事故时的行驶速度无法计算。
11.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痕综鉴字第16 号《福建南
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在本起事故中,闽
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载录像视频11:00:48 第12 帧图像
上(画面中央见白色路灯杆) 时, 重型自卸货车70%以上车身位
于西侧道路最右侧车道内,其前右包角右外缘距离现场西侧道
路最右侧边缘(不含白线,下同)约为 0.92m?1.51m;11:00:54
第13 帧图像上(画面中央见三角形人行横道标识牌)时, 重型自
卸货车 70%以上车身位于西侧道路最右侧车道内,其前右包角
右外缘距离现场西侧道路最右侧边缘 (不含白线,下同)约为
0.85m?1.51m:11:01:00第13 帧图像上(画面中央见正方形形人
行横道标识牌)时, 乙车90%以上车身位于西侧道路最右侧车道
内,其前右包角右外缘距离现场西侧道路最右侧边缘(不含白
线, 下同)约为0.37m-1.01m。 现场目标白色路灯杆至目标三角
人行横道标识牌距离约为40 m,目标三角形人行横道标识牌至
目标正方形人行横道标识牌距离约为41.2 米, 目标正方形人行
横道标识牌至现场人行横道停止线上缘线距离约为 1m,现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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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白色路灯杆至现场人行横道停止线上缘线距离约为 82.2m。
综上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现场自目标白色路灯杆行驶至目标正
方形人行横道标识牌,行驶距离约为81.2m,行驶过程中70%闽
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于西侧道路最右侧车道内, 距现场人行
横道停止线上缘线约为1m 开始掉头。
12.闽 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记录仪显示:重型自卸货车
从工地进入滨海大道后,往海口方向行驶,画面右侧出现了路
灯杆、三角形人行横道标志、正方形人行横道标志后开始向左
调头,还未完成掉头就停下来了。
13.当事人赵某波陈述:其驾驶闽 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
从工地进入滨海大道后从城头往海口方向行驶至城头镇溪边村
路段开始掉头,在掉头过程中发生事故。
14.经调查:赵某波驾驶闽 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着滨
海大道最右侧车道从城头往海口方向行驶至城头镇溪边村路段
时从最右例车道往左实施掉头,在掉头过程中,同向后方中间
车道由 黄某欣 驾驶的闽 AH1M75 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前部与闽
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后部发生碰撞。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84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1 月18 日11 时25 分发生事故,闽AW2756 号重型
自卸货车驾驶员赵某波立即拨打120 急救电话和110 报警,下
车看到闽AH1M75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被困驾驶室后, 又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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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119 电话求助,后在现场等待救援人员到达;十多分钟后,
公安交警、消防救援队伍及120 救护人员均到达事故现场,组
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同志及消防救援人员第一时间
赶往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及勘查工作,并协助120 医护人员
抢救被困人员。民警迅速开展交通疏导、秩序维护和现场勘察
工作, 对赵某波进行抽血送检, 现场扣留车辆及证件。 后经120
医护人员确认,闽AH1M75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黄某欣经现场
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同
时开展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经协商,家属与事故相关方均达成
谅解。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
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
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二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
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闽 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赵某波驾驶机动车未
在设置掉头指示标线的最左侧车道内实施掉头,且在跨压人行
横道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的行为,致事故发生,其

 — 10
—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
款、第二款之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发
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 闽AH1M75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黄某欣驾驶机动车行
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的行为,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赵某波驾驶闽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灯光性能不符合
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十条之规定,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与本事故的发
生无因果关系。
2.经鉴定,闽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闽AH1M75 号轻型
厢式货车在事发时均未出现转向及制动功能异常、其他外部信
号灯功能异常、超速行驶、驾驶员酒后或毒后驾驶的行为。
综上,事故原因方面可以排除因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转
向及行车制动功能失效、超速或超载行驶等因素。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赵某波,作为事故车辆闽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驾驶机动车未在设置掉头指示标线的最左侧车道内实施掉头,
且在跨压人行横道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的行为,致
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11
—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本
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目前,已由福清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 福清市方榕物流有限公司
作为事故责任车辆闽AW2756 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配备
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成立了安全生产小组,组织制定并实施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并
对其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制定了《道路货物
运输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委
托第三方公司对车辆运行实施动态化监控管理,已履行了安全
管理职责,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方面,建议不予处罚;另外,
在调查中发现, 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行为,
已由福清市交通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 福清超卓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作为闽AH1M75 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了
《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实施
并记录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
任书》,施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车辆隐患排查工作,
落实车辆维保工作;采取惩戒措施,对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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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处罚,已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三)建议免于处理的人员
黄某欣,作为闽AH1M75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
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的行为,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
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方榕公司和超卓公
司要深刻反思,举一反三,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切实加强运输
车辆安全管理,督促车辆所有人严格车辆维护保养和检修。加
强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加强事故案例警示、恶劣
天气、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处置等教育,采取
强有力措施防止疲劳驾驶,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加强车辆动态
监控,及时提醒和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
(二)堵塞漏洞, 守牢道路交通安全底线。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坚决守住道路交通安全底线,堵塞漏
洞, 加强联合执法, 强化路面管控, 驾驶人员违法违规操作等,
持续保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突出节假日等重点
时段、 建设工地和厂区等重点路段, 严厉查处车辆超载、 超限、
超员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牌无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高政治站位,坚决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城头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辖区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深入推进道路交通整治工作,扎实做好防范化解

 — 13
—
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
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