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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鑫运达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3·4”一般物体打击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福清市·事故结果政务信息(福清市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发布:2024-11-22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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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鑫运达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3·4”一般物体打击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3 月 4 日,福州鑫运达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人
在福清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内开展车辆修理作业时发生一
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相关规定,经福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组织市效能办、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工信局及音西街道
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福州鑫运达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3·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闽侯县人民政府派员参与调查,并邀请市
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委托相关
行业领域专家对该起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技术鉴定,并通过现场
勘查、询问和调取档案材料等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
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一)福州鑫运达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福州鑫运达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运达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8UJRCE7H,类型: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浦口
村浦兴路 50 号,法定代表人:黄某翔,成立日期:2022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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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8 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洗车服务;
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
汽车零配件批发;电池销售;轮胎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销售
代理;五金产品批发;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
可类租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
2022 年 2 月 8 日,福清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鑫运达公司
签订《车辆维修承包合同》,约定由鑫运达公司承包福清明发
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车辆维修项目;双方另外就安全生产事宜
签订了《外包工安全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
义务。
(二)福清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清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明发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50181775356969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住所:福清市音西镇马山村,注册资本:1500
万元整,法定代表人:罗某明,成立日期:2005 年 5 月 24 日,
经营范围:搅拌加工、销售混凝土;建材销售。持有住建部门
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5049935,资质类
别及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至事故发生时,上
述证书均在有效期限内。
(三)炊某钊
炊某钊,男,汉族,1999 年生,住址:河南省鄢陵县,在
本起事故中死亡,系鑫运达公司车辆维修工人。
(四)黄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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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翔,男,汉族,1991 年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系
鑫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现场勘察情况及事发车辆情况
事故发生于明发公司厂区西南角车辆维修区,维修区靠厂
区南侧围墙设置,由钢结构支撑,顶部有彩钢瓦遮挡,系半开
放式维修区。事发时由炊某钊和工友李某一同开展维修作业,
无管理人员。
事发车辆为轮胎式装载机,品牌:厦工牌,型号:XG958N,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CXG00958CL0N00217,车辆制造日期:2021
年 1 月 30 日,总质量 22315kg,整备质量 17250kg,外廓尺寸:
8280*3000*3450mm。车辆表面有较多水泥附着残留,铲斗有大
量的水泥残渣。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2024 年 3 月 4 日 9:10 左右,因明发公司一辆装载车存在液
压缸漏油故障,炊某钊和李某二人在明发公司维修区开展装载
车维修作业。炊某钊先启动装载车,将大臂提升至合适高度,
用一根钢管(混凝土泵车出料口加长管,内径约 15cm,厚度约
5mm)竖向支撑顶住大臂中间的横梁,随后炊某钊在大臂下拆卸
螺丝,李某蹲在轮胎上拆卸液压杆螺丝;9:35 左右,因支撑杆
滑脱,装载车大臂连着铲斗下落,炊某钊被夹在大臂和横梁中
间,李某见状立即启动车辆,接上液压油管,操作车辆将大臂
抬起,附近工友相继赶过来将炊某钊从大臂下救出,炊某钊已
失去意识;9:40 左右,黄某翔拨打 120 急救电话;10:00 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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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经过现场抢救,发现炊某钊已死
亡。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鑫运达公司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展开
协商。经协调,鑫运达公司与死者家属最终达成协议,向死者
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 76 万元,双方签订《民
事赔偿协议和解书》,达成谅解,死者遗体已火化。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76 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察和询问调查,事发时炊某钊在升起装载车大臂
后,仅用一根钢管竖向支撑大臂横梁,未采取措施固定钢管,
随后便进入大臂下开展维修作业,大臂在油管拆除后自然下落,
最终钢管因受力不均失稳滑脱,导致大臂下坠,炊某钊身体被
夹在大臂与横梁中间,最终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以上是事故
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鑫运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鑫运达公司未
事先针对装载车维修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或维修方案;未按规定
对员工炊某钊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导致其安全意识淡薄,在未
做好稳妥的支撑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装载机大臂下,最终导
致事故发生,上述问题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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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鑫运达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鑫运
达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翔,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组织制定
并实施装载车维修操作规程或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
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炊某钊意识淡薄,在未
做好稳妥的支撑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装载机大臂下,最终导
致事故发生,上述问题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州鑫运达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3·4”
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炊某钊。炊某钊作为装载车维修人员,在作业时仅用一根
钢管竖向支撑大臂横梁,未采取措施固定钢管,随后便进入大
臂下开展维修作业,导致自身在大臂下坠后身体被夹在大臂与
横梁中间,最终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
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鑫运达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事
先针对装载车维修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或维修方案;未按规定对
员工炊某钊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导致其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做
好稳妥的支撑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装载机大臂下,最终导致
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
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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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某翔。作为鑫运达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
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装载车维修操作规程或方案,未按规
定组织制定本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炊某
钊意识淡薄,在未做好稳妥的支撑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装载
机大臂下,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
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
(一)鑫运达公司和明发公司要深刻反思,举一反三,结
合事故发生原因,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开展安全隐患
自查自改工作,认真做好总结反馈,切实提升安全事故管控水
平。特别是要督促员工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及规
章,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音西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继续加大对企业宣传教育力度,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严格
督促企业做好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在日常监管工作中
将其作为重点,严防企业员工未经培训上岗的现象发生。
福州鑫运达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3·4”
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