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龙江“5·6”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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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福清龙江“5·6”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调查报告 2024 年 5 月 6 日 16 时 13 分许,陈某平驾驶福建省天运运 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闽 AG3317 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创业大道与融 宽环路岔路口,与吴某美驾驶的福州福清 A2371 号两轮电动车 发生刮碰,造成两轮电动车驾驶员吴某美当场死亡、两车不同 程度受损的结果。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 善后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根据国务院 493 号 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防范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安全 风险十项措施》(闽安委办〔2022〕73 号)文件精神,经福清 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效能办、市 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总工会及龙江 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的福清龙江“5·6”一般道路交通死亡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福清市纪委监 委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 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 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福州福清 A2371 号牌两轮电动车,负道路交通事故同 等责任。车辆所有人:吴某美,未购买车辆强制险。 - 4 -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痕(C)鉴字第 2129 号司法 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福州福清 A2371 号牌两轮电动车的前左 转向灯、前右转向灯、后部照明及信号装置事故撞击破损,无 法检验其事故前功能;前照灯完好、安装牢固,未见异常。2. 福州福清 A2371 号牌两轮电动车的转向系及制动系事故时的功 能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2)闽 AG3317 号重型自卸货车,负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 任。车辆所有人:福建省天运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红岩牌 CQ3316HTVG396L,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车辆 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 效期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痕(C)鉴字第 2130 号司法 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闽 AG33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事故时外部 照明及信号装置、转向系及制动系的功能均有效,符合所依据 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陈某平,男,汉族,1987 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 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系闽 AG3317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持有以 下证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 发证日期:2021 年 3 月 31 日。 经查,陈某平 2024 年 3 月入职福建省天运运输有限公司, 经公司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从事驾驶员岗位至 - 5 - 事故发生时。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醇鉴字第 1860 号司法鉴定意见 书鉴定意见:经检验,送检的陈某平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 202405150 号司法鉴 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经检验,陈某平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 氯胺酮、MDMA、依托咪酯成分。 (2)吴某美,女,汉族,1974 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清 市,事发时系福州福清 A2371 号两轮电动车驾驶员,在本起事故 中死亡。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病鉴字第 180 号司法鉴定意见 书鉴定意见:吴某美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醇鉴字第 1861 号司法鉴定意见 书鉴定意见:经检验,送检的吴某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 202405151 号司法鉴 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经检验,吴某美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 氯胺酮、MDMA、依托咪酯成分。 (三)事故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事故车辆闽 AG3317 重型自卸货车所属企业为福建省天运运 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67308049X,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上洋埔村 3 号,法定代表人:黄某金,成立日期:2010 年 12 月 22 日,经 营范围:普通货运、专用运输(集装箱)。建筑垃圾和工程渣 土运输。沙石、装饰材料批发、零售;道路工程施工;保洁服 - 6 -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编 号 : 闽 交 运 管 许 可 榕 字 350181670706 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 输(集装箱),证件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4 日。 建筑垃圾准运证编号:融城许决【2023】准第 009 号,承 运建筑垃圾种类:工程渣土,有效期至 2024 年 7 月 11 日。 通过查阅企业内业资料(安全管理台账)和有关人员调查 笔录显示:福建省天运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金为企业主 要负责人,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该 企业设置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配备了 3 名安全管理人员, 其中 1 人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 明》,2 人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 制度》,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并实施了各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计划,每月召开 1 次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对员工进行 1 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了《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和《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及排查制度》,识别道路运输风险,每月 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记录;按要求安装辅助刹车系统; 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 2024 年 3 月 15 日和 4 月 20 日分别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和消防应急演练;制 定了《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GPS 动态监控值班 - 7 - 制度》,配备 2 名动态监控管理人员,有效建立车辆动态监控 台账,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督和管 理。 (四)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福清市龙江镇区街道创业路与融宽环路交叉口, 道路系"十字"型路口,北往宏路方向,南往龙江方向,东往融宽 环路方向,西往苍霞村方向,事故车辆行驶方向系创业大道由 龙江往宏路方向道路右侧辅道路段,辅道上设置 1 条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右侧设置 1 条非机动车道,单条机动车道宽 1000 厘米, 单条非机动车道宽 200 厘米,辅道路段非机动车道上施划非机 动车道交通标线,事故路口前设置"人行横道"交通标志,施划人 行横道线,事故路口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用金属护栏隔 离,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较好。 (2)现场车痕情况: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痕鉴字第 783 号司法鉴定意 见书鉴定意见:闽 AG33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与福州福清 A2371 号牌两轮电动车相遇时,货车右前部与电动车驾驶员吴某美身 体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右侧倒地并滑移,随后,货车右侧轮 胎碾压并挤挫了电动车后左部及吴某美身体。 (3)现场勘查记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 故现场情况。 (4)现场监控系统: - 8 - “观音山隧道霞楼交叉口西向”、“创业大道融宽路西” 公安监控视频以及闽 AG33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行车记录仪记录 了事发时事故的碰撞过程。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 541 号司法鉴定意 见书鉴定意见:福州福清 A2371 号牌两轮电动车在视频图像 16:13:25 第 19 帧至 16:13:25 第 23 帧之间的行驶速度约为 29km/ h。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 542 号司法鉴定意 见书鉴定意见:闽 AG3317 号牌重型自卸货在视频图像 16:13:26 第 22 帧至 16:13:27 第 13 帧之间的行驶速度约为 30km/ h 。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5 月 6 日 16 时 13 分许,陈某平驾驶闽 AG3317 号牌 重型自卸货车沿创业大道辅道路段由龙江往宏路方向道路右侧 行驶至福清市龙江镇区街道创业路与融宽环路交叉口时,遇同 车道上同向右前方吴某美驾驶的福州福清 A2371 号牌两轮电动 车,在没有确认有充足的横向安全距离后,从两轮电动车的左 侧超越,货车右前部与电动车驾驶员吴某美身体发生碰撞,导 致电动车右侧倒地并滑移,随后,货车右侧轮胎碾压并挤挫了 电动车后左部及吴某美身体,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吴某美当场 死亡的损害结果。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 AG33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司机陈某平立即 拨打了 120、110,120 救护车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 - 9 - 间赶往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现场勘查取样工作,现场扣留 事故车辆及证件,指挥疏导过往车辆。后经 120 急救医生确认, 吴某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同 时开展协调善后处理工作。2024 年 6 月 19 日,福建省天运运输 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前者向死者家属一次赔付 死 亡 赔 偿 金 、 丧 葬 费 等 共 计 1139356.8 元 ( 其 中 保 险 赔 付 979356.8 元),双方达成谅解,死者吴某美遗体已被火化。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 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 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二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 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139356.8 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作出 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事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管理责 任的调查,对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如下: (1)当事人陈某平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况, 在没有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其行为违 - 10 -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 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该过错在本起事故中起主要作用, 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当事人吴某美驾驶非机动车未按道通行,其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交 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清龙江“5·6”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是 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吴某美,作为事故车辆福州福清 A2371 号牌两轮电动车驾 驶员,驾驶非机动车未按道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 该行为是引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鉴于其在事 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和企业的处理建议 1、陈某平,作为事故车辆闽 AG3317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了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 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但在此次事故中驾驶事故车辆上路 行驶,未注意观察路况,在没有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 车的左侧超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11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犯罪,福清市公安局已立 案调查处理。 2、福建省天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所属单位,落 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 理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并落 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督 促整改车辆安全隐患;有效落实营运车辆卫星动态监控措施, 及时处置驾驶员违规行为;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实施并如实记录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 作;针对性地开展了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但存在其中 2 名安全 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情 况,虽不是引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但涉嫌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福建省天运运输有 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闽 AG3317 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单位,要深 刻反思,结合事故发生原因,落实员工事故育警示教育培训工 作,深入开展防御性驾驶安全五要领重点培训工作;加强对从 业人员尤其是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 12 - (二)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交通秩序综合治 理工作,强化针对性措施,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违法违规行 为加强执法力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教育、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等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 识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要持续开展“两轮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两轮 电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按规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等 交通违法行为;对重点路段开展科学研判,设置右转弯盲区警 示区等措施,有效减少路面交通隐患。 (三)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安全基础。龙江街 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深刻吸取本起 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督 促和协调工作,深化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 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海报、广播等宣传工具,结合“安全生 产月”、“交通安全日”等活动持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要夯实辖区内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对人流、车流量 大的路段,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