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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渔溪“4·13”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福清市·事故结果政务信息(福清市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发布:2024-08-14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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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渔溪“4·13”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4 月 13 日 8 时 30 分许,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
所属的闽AR0685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福清市渔溪镇红山村
(福州通威威廉饲料有限公司)路段与个人驾驶的闽 ADA7153
号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
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
原因。根据国务院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防
范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闽安委办〔2022〕
73号)文件精神,经福清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福清市应急管
理局牵头,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效能办、总工会、
交通局以及渔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的福清渔溪“4·13”一
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发
生单位所在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派员参与调查,同时邀请
福清市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
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建议。由于相关鉴定报告于5 月 17 日才出具,为进一步查明事
故情况,事故调查组向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延长该起事故调查
时限 60天,并经福清市人民政府同意延长。
经调查认定,福清渔溪“4·13”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是
一起一般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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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车,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车辆所有人: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性质:货运,车
架号:LZGCR2V66KX057012,车辆品牌:陕汽牌,道路运输证号:
闽交运管榕字350181*****4 号,年检有效期至 2025 年05 月 30
日,车辆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有效期至:2024 年 11月 03 日。
南方司鉴中心〔2024〕痕(C)鉴字第1869 号显示:闽 AR0685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前左及前右转向灯事故前均已失效;
其他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功能均有效;转向系及动系的功能
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车辆所有人:福州绿色慧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性质:货
运 , 总 质 量 :4495kg, 核 定 载 质 量 : 1300kg, 车 架 号 :
HGLH3ACF3NA703827,车辆品牌:远程牌,年检有效期至 2024
年09 月 29日,车辆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4 年09 月 26日。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
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
函〔2018〕2052 号)要求,闽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无需道路
运输证,驾驶员无需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南方司鉴中心〔2024〕痕(C)鉴字第 1868 号显示:闽 ADA7153
号远程牌轻型厢式货车的前部照明及信号装置事故撞击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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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检验其事故前功能;后部照明及信号装置均完好,安装牢
固,未见异常;事故时转向系及制动系的功能均有效,符合所依
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经查,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事故时的核载1300Kg,
实际载质量 6120Kg,超载率370.8%。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周某胜,男,汉族,1969 年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现
住址:福建省,准驾记录:B2,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
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
至2026 年 8 月 16日。
南方司鉴中心〔2024〕毒鉴字第 202404371 号意见显示:
经检验,送检的周某胜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
依托咪酯成分。
南方司鉴中心〔2024〕醇鉴字第1477 号意见显示:经检验,
送检的周某胜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经查,周某胜于2024年3月入职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
经公司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从事驾驶员岗位至
事故发生时。
2、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
梁某,男,侗族,1998 年出生,户籍地址:贵州省,现住
址:福建省,准驾记录C1,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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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司鉴中心〔2024〕毒鉴字第 202404369 号意见显示:
经检验,送检的梁某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
依托咪酯成分。
南方司鉴中心〔2024〕醇鉴字第1452 号意见显示:经检验,
送检的梁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南方司鉴中心〔2024〕病鉴字第 144号意见显示:梁某符
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3、王某胜
王某胜,男,汉族,1968 年出生,住址:福建省,系福州
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
4、汤某业
汤某业,男,汉族,1983 年出生,住址:福建省,系事故
当天雇佣梁某运输货物的临时雇主。
(三)事故车辆所属情况
1、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企业
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诚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ACWK0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清市石竹太城农场三区新村90 号,法定代表人:
王某龙,成立日期:2016 年 8 月 22日,营业期限:2016-08-22 至
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货物);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建筑材料销
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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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编 号 : 闽 交 运 管 许 可 榕 字
350181*****7 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 年 11 月15 日,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通过查阅企业内业资料(安全管理台账)和有关人员调查
笔录显示,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
组,组长王某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
人证),配备了陈某梅为安全管理人员(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证),法人代表王某龙是车队长;企业未健全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车辆
运行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并将排查出的线路风险融入到驾驶人员
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中,导致驾驶员周某胜多次在途经设有禁止
掉头标志事故路段实施掉头;其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未落
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事发前闽
AR0685 重型自卸货车的前左及前右转向灯均已失效、安装于驾
驶室的行车记录仪线头脱落,但检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且未将
相关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导致闽AR0685 重型自卸货车带故障上
路行驶。
2、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各相关方
(1)福州绿色慧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慧
联公司”),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50104MA8RYDAT8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螺洲街 8 号 1 号楼 208 室,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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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
可类租赁服务)等。
2023 年,绿色慧联公司与福州瑞达驰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瑞达驰公司”)签订《运营商业务合作合同
2023 版》(合同编号:HT2023041025479),绿色慧联汽公司授
权瑞达驰公司为绿色慧联公司在福建省福州市的车辆租售非独
家品牌运营商,合作期限:自2023 年 4 月 1 日起至2023 年 12
月31 日止。
2023 年 08 月 28 日,绿色慧联公司将闽 ADA7153 号轻型厢
式货车交给瑞达驰公司代为租赁运营。
(2)福州瑞达驰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闽 ADA7153 号
轻 型 厢 式 货 车 租 赁 运 营 方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50121MA31DYH05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福
州市仓山区盖山投资区高南路 2 号 1 号楼 2 层,经营范围:租
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
赁服务;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
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等。
2023 年 8 月 28日,瑞达驰公司与梁某、杨某高(杨某高与
梁某二人是合作关系)签订《车辆运营服务合同》,将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租给梁某,合同时限是2023年8月28日至2024
年8 月 28 日。该《车辆运营服务合同》中包含有“附件《安全
生产责任书》”,对梁某和杨某高二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
求进行了规定,车辆出租给梁某和杨某高二人后,车辆承接运
输业务以及安全管理由他们自行负责。2023 年8 月 29 日瑞达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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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梁某进行车辆交付时,对梁某在“绿色慧联 APP”上开展
了一次安全培训,梁某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四)车辆出行目的及轨迹情况
1、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车
2024 年 4 月 13日上午 5 时许,周某胜驾驶闽AR0685号重
型自卸货车从翔诚公司出发到渔溪镇红山村采石厂装载石子,
后运到江阴镇鸿生搅拌站,完成事故当天第一趟运输。8 时许,
周某胜驾驶车辆(空载)从江阴镇鸿生搅拌站,继续前往渔溪
镇红山村石子厂装载第二趟石子,8 时32 分行驶至事故发生路
段。渔溪镇红山村石子厂位于渔溪镇红山村福州通威威廉饲料
有限公司往南约200 米处。
2、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
2024 年 4 月 12日晚上,汤某业打电话给梁某商定雇佣梁某
运输货物饲料事宜(共运输153包饲料,劳务费为 5 元/包),
运输路线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富民饲料厂到福清市宏路街道
下曹村,汤某业未要求梁某运输时间及次数。2024 年 4 月 13
日上午 8 时,梁某到达富民饲料厂装载全部 153 包饲料(每包
重量 40Kg),8 时 32分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
(五)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现场位于国道 324 线55km+50m(福清市
渔溪镇红山村福州通威威廉饲料有限公司前路段),道路呈南北
走向,南往新厝镇区方向,北往宏路街道方向,事故处南北向
系中央金属护栏分隔的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每条机动车道宽 350
厘米,机动车道两侧分别设有一条非机动车道,每条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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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宽 340 厘米,事故缺口处设有“大型车辆禁止掉头”警示标
志。
2、现场车痕情况:根据南方司鉴中心〔2024〕车痕鉴字第
664 号意见显示:当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呈向左倾斜状
态,轻型厢式货车与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车处于接近垂直相
交行驶状态相遇时,轻型厢式货车前部与重型自卸货车左后部
发生碰撞。
3、现场监控系统:经调取公安天网监控显示 2024 年 4 月
13日 08 时32 分,一部闽AR0685 号重型自卸货车沿 324国道由
新厝往宏路方向行驶,途经渔溪红山村通威威廉饲料有限公司
路段时由行车方向最右侧非机动车道往左实施连续变道时,遇
一部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后方快车道驶来并往右紧急
避让过程中发生碰撞。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4 月 13日 8 时 32分,周某胜驾驶闽 AR0685号重型
自卸货车沿 324 国道由新厝镇区方向往宏路街道方向靠路右非
机动车道行驶,途经国道 324线 55km+50m(福清市渔溪镇红山村
福州通威威廉饲料有限公司前路段)由非机动车道往左跨越,连
续跨越多车道实施掉头,遇梁某驾驶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
车由后方同向驶来并往右避让过程中,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
货车前部碰撞闽AR0685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左后侧,造成梁某
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结果。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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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后,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组
织事故救援及勘查工作,并协助“120”抢救伤者梁某,民警迅
速开展现场勘察,对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周某胜和
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梁某进行抽血送检,现场扣
留车辆及证件。后经 120 急救医生确认,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同
时开展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目前,关于交通亡人事故赔偿款项
根据责任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已赔付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18 万
元给死者家属,但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关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存在争议,目前死者家属已提交法院诉讼
处理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
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
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二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
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尚在估算中。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下达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181120240*****1 号)以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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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管理责任的调查,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
分析如下:
周某胜,作为闽AR0685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前部
转向灯存在故障的机动车,途经设有禁止掉头标志的事故路段
实施掉头,且在变更车道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未让优
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该过错在本起事故
中起主要作用,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梁某,作为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载
货超过行驶证上注明的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途经事
故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驾驶,属交通违法
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2、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
车所属公司,未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工作机制,未对车辆运行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并将排查出的线
路风险融入到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中,导致驾驶员周某
胜多次在途经设有禁止掉头标志事故路段实施掉头;其次,企
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车辆安全
检查制度》,事发前闽 AR0685重型自卸货车的前左及前右转向
灯均已失效、安装于驾驶室的行车记录仪线头脱落,但检查人
员未能及时发现且未将相关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导致闽 AR0685
重型自卸货车带故障上路行驶,最终造成事故发生,是造成本起
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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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某胜,作为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
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
对车辆运行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并将排查出的线路风险融入到驾
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中,导致驾驶员周某胜多次在途经设
有禁止掉头标志事故路段实施掉头;同时,未有效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实施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存在未能及时发现闽 AR0685重型自
卸货车的前左及前右转向灯事故前均已失效、安装于驾驶室的
行车记录仪线头脱落且事故当天检查记录表中未将检查情况如
实记录的情况,导致闽AR0685 重型自卸货车带故障上路行驶,
最终造成事故发生,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清渔溪“4·13”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是
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梁某,作为事故车辆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
驾驶载货超过行驶证上注明的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途经事故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该行为是引
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
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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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胜,作为事故车辆闽 AR0685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周某胜驾驶前部转向灯存在故障的机动车,途经设有禁止掉头
标志的事故路段实施掉头,且在变更车道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
面动态、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已经由公安
交警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人员和企业的处理建议
1、王某胜,作为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
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
对车辆运行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并将排查出的线路风险融入到驾
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中,导致驾驶员周某胜多次在途经设
有禁止掉头标志事故路段实施掉头;同时,未有效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实施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存在未能及时发现闽AR0685 重型自
卸货车的前左及前右转向灯事故前均已失效、安装于驾驶室的
行车记录仪线头脱落且事故当天检查记录表中未将检查情况如
实记录的情况,导致闽 AR0685 重型自卸货车带故障上路行驶,
最终造成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清市
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闽 AR0685号重
型自卸货车所属公司,未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车辆运行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并将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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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的线路风险融入到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中,导致驾
驶员周某胜多次在途经设有禁止掉头标志事故路段实施掉头;
其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车
辆安全检查制度》,事发前闽 AR0685重型自卸货车的前左及前
右转向灯均已失效、安装于驾驶室的行车记录仪线头脱落,但
检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且未将相关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导致闽
AR0685 重型自卸货车带故障上路行驶,最终造成事故发生,对本
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
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福州市翔诚物流有
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公司,要
深刻反思,举一反三,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建立健全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面开展自查自
纠工作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对车辆故障和运行线路
风险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并将排查出的线路风险融入到驾驶人
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中,注重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效果,强化
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
全生产。
(二)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强化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
任,不断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其严格履
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制度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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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执行到位。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典
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等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检查
力度,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
应资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以此事故为教训,严查辖区内各
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非法营
运车辆等违法行为开展不定期的清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三
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增强宣传工作力量,加大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力度,结合辖区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
故案例积极引导拒绝超员、超速、超限、超载、拒绝酒驾醉驾、
拒绝疲劳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
文明出行。
(三)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安全基础。渔溪镇
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深刻吸取本起
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督
促和协调工作,深化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海报、广播、
电视等宣传工具,结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日”等活
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广大人民群众
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