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渔溪“4·13”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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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渔溪“4·13”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4 月 13 日 8 时 30 分许,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 所属的闽AR0685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福清市渔溪镇红山村 (福州通威威廉饲料有限公司)路段与个人驾驶的闽 ADA7153 号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 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 原因。根据国务院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防 范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闽安委办〔2022〕 73号)文件精神,经福清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福清市应急管 理局牵头,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效能办、总工会、 交通局以及渔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的福清渔溪“4·13”一 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发 生单位所在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派员参与调查,同时邀请 福清市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 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建议。由于相关鉴定报告于5 月 17 日才出具,为进一步查明事 故情况,事故调查组向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延长该起事故调查 时限 60天,并经福清市人民政府同意延长。 经调查认定,福清渔溪“4·13”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是 一起一般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车,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车辆所有人: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性质:货运,车 架号:LZGCR2V66KX057012,车辆品牌:陕汽牌,道路运输证号: 闽交运管榕字350181*****4 号,年检有效期至 2025 年05 月 30 日,车辆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有效期至:2024 年 11月 03 日。 南方司鉴中心〔2024〕痕(C)鉴字第1869 号显示:闽 AR0685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前左及前右转向灯事故前均已失效; 其他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功能均有效;转向系及动系的功能 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车辆所有人:福州绿色慧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性质:货 运 , 总 质 量 :4495kg, 核 定 载 质 量 : 1300kg, 车 架 号 : HGLH3ACF3NA703827,车辆品牌:远程牌,年检有效期至 2024 年09 月 29日,车辆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4 年09 月 26日。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 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 函〔2018〕2052 号)要求,闽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无需道路 运输证,驾驶员无需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南方司鉴中心〔2024〕痕(C)鉴字第 1868 号显示:闽 ADA7153 号远程牌轻型厢式货车的前部照明及信号装置事故撞击破损, - 3 - 无法检验其事故前功能;后部照明及信号装置均完好,安装牢 固,未见异常;事故时转向系及制动系的功能均有效,符合所依 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经查,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事故时的核载1300Kg, 实际载质量 6120Kg,超载率370.8%。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周某胜,男,汉族,1969 年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现 住址:福建省,准驾记录:B2,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 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 至2026 年 8 月 16日。 南方司鉴中心〔2024〕毒鉴字第 202404371 号意见显示: 经检验,送检的周某胜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 依托咪酯成分。 南方司鉴中心〔2024〕醇鉴字第1477 号意见显示:经检验, 送检的周某胜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经查,周某胜于2024年3月入职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 经公司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从事驾驶员岗位至 事故发生时。 2、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 梁某,男,侗族,1998 年出生,户籍地址:贵州省,现住 址:福建省,准驾记录C1,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 4 - 南方司鉴中心〔2024〕毒鉴字第 202404369 号意见显示: 经检验,送检的梁某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 依托咪酯成分。 南方司鉴中心〔2024〕醇鉴字第1452 号意见显示:经检验, 送检的梁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南方司鉴中心〔2024〕病鉴字第 144号意见显示:梁某符 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3、王某胜 王某胜,男,汉族,1968 年出生,住址:福建省,系福州 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 4、汤某业 汤某业,男,汉族,1983 年出生,住址:福建省,系事故 当天雇佣梁某运输货物的临时雇主。 (三)事故车辆所属情况 1、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企业 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诚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ACWK0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清市石竹太城农场三区新村90 号,法定代表人: 王某龙,成立日期:2016 年 8 月 22日,营业期限:2016-08-22 至 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货物);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建筑材料销 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房屋 - 5 - 拆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编 号 : 闽 交 运 管 许 可 榕 字 350181*****7 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 年 11 月15 日,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通过查阅企业内业资料(安全管理台账)和有关人员调查 笔录显示,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 组,组长王某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 人证),配备了陈某梅为安全管理人员(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证),法人代表王某龙是车队长;企业未健全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车辆 运行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并将排查出的线路风险融入到驾驶人员 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中,导致驾驶员周某胜多次在途经设有禁止 掉头标志事故路段实施掉头;其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未落 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事发前闽 AR0685 重型自卸货车的前左及前右转向灯均已失效、安装于驾 驶室的行车记录仪线头脱落,但检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且未将 相关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导致闽AR0685 重型自卸货车带故障上 路行驶。 2、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各相关方 (1)福州绿色慧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慧 联公司”),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50104MA8RYDAT8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螺洲街 8 号 1 号楼 208 室,经营范 - 6 - 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 可类租赁服务)等。 2023 年,绿色慧联公司与福州瑞达驰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瑞达驰公司”)签订《运营商业务合作合同 2023 版》(合同编号:HT2023041025479),绿色慧联汽公司授 权瑞达驰公司为绿色慧联公司在福建省福州市的车辆租售非独 家品牌运营商,合作期限:自2023 年 4 月 1 日起至2023 年 12 月31 日止。 2023 年 08 月 28 日,绿色慧联公司将闽 ADA7153 号轻型厢 式货车交给瑞达驰公司代为租赁运营。 (2)福州瑞达驰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闽 ADA7153 号 轻 型 厢 式 货 车 租 赁 运 营 方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50121MA31DYH05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福 州市仓山区盖山投资区高南路 2 号 1 号楼 2 层,经营范围:租 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 赁服务;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 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等。 2023 年 8 月 28日,瑞达驰公司与梁某、杨某高(杨某高与 梁某二人是合作关系)签订《车辆运营服务合同》,将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租给梁某,合同时限是2023年8月28日至2024 年8 月 28 日。该《车辆运营服务合同》中包含有“附件《安全 生产责任书》”,对梁某和杨某高二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 求进行了规定,车辆出租给梁某和杨某高二人后,车辆承接运 输业务以及安全管理由他们自行负责。2023 年8 月 29 日瑞达驰 - 7 - 公司向梁某进行车辆交付时,对梁某在“绿色慧联 APP”上开展 了一次安全培训,梁某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四)车辆出行目的及轨迹情况 1、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车 2024 年 4 月 13日上午 5 时许,周某胜驾驶闽AR0685号重 型自卸货车从翔诚公司出发到渔溪镇红山村采石厂装载石子, 后运到江阴镇鸿生搅拌站,完成事故当天第一趟运输。8 时许, 周某胜驾驶车辆(空载)从江阴镇鸿生搅拌站,继续前往渔溪 镇红山村石子厂装载第二趟石子,8 时32 分行驶至事故发生路 段。渔溪镇红山村石子厂位于渔溪镇红山村福州通威威廉饲料 有限公司往南约200 米处。 2、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 2024 年 4 月 12日晚上,汤某业打电话给梁某商定雇佣梁某 运输货物饲料事宜(共运输153包饲料,劳务费为 5 元/包), 运输路线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富民饲料厂到福清市宏路街道 下曹村,汤某业未要求梁某运输时间及次数。2024 年 4 月 13 日上午 8 时,梁某到达富民饲料厂装载全部 153 包饲料(每包 重量 40Kg),8 时 32分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 (五)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现场位于国道 324 线55km+50m(福清市 渔溪镇红山村福州通威威廉饲料有限公司前路段),道路呈南北 走向,南往新厝镇区方向,北往宏路街道方向,事故处南北向 系中央金属护栏分隔的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每条机动车道宽 350 厘米,机动车道两侧分别设有一条非机动车道,每条非机动车 - 8 - 道宽 340 厘米,事故缺口处设有“大型车辆禁止掉头”警示标 志。 2、现场车痕情况:根据南方司鉴中心〔2024〕车痕鉴字第 664 号意见显示:当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呈向左倾斜状 态,轻型厢式货车与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车处于接近垂直相 交行驶状态相遇时,轻型厢式货车前部与重型自卸货车左后部 发生碰撞。 3、现场监控系统:经调取公安天网监控显示 2024 年 4 月 13日 08 时32 分,一部闽AR0685 号重型自卸货车沿 324国道由 新厝往宏路方向行驶,途经渔溪红山村通威威廉饲料有限公司 路段时由行车方向最右侧非机动车道往左实施连续变道时,遇 一部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后方快车道驶来并往右紧急 避让过程中发生碰撞。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4 月 13日 8 时 32分,周某胜驾驶闽 AR0685号重型 自卸货车沿 324 国道由新厝镇区方向往宏路街道方向靠路右非 机动车道行驶,途经国道 324线 55km+50m(福清市渔溪镇红山村 福州通威威廉饲料有限公司前路段)由非机动车道往左跨越,连 续跨越多车道实施掉头,遇梁某驾驶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 车由后方同向驶来并往右避让过程中,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 货车前部碰撞闽AR0685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左后侧,造成梁某 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结果。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 9 - 接报后,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组 织事故救援及勘查工作,并协助“120”抢救伤者梁某,民警迅 速开展现场勘察,对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周某胜和 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梁某进行抽血送检,现场扣 留车辆及证件。后经 120 急救医生确认,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同 时开展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目前,关于交通亡人事故赔偿款项 根据责任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已赔付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18 万 元给死者家属,但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关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存在争议,目前死者家属已提交法院诉讼 处理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 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 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二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 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尚在估算中。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下达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181120240*****1 号)以及事 - 10 - 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管理责任的调查,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 分析如下: 周某胜,作为闽AR0685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前部 转向灯存在故障的机动车,途经设有禁止掉头标志的事故路段 实施掉头,且在变更车道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未让优 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该过错在本起事故 中起主要作用,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梁某,作为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载 货超过行驶证上注明的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途经事 故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驾驶,属交通违法 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2、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 车所属公司,未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工作机制,未对车辆运行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并将排查出的线 路风险融入到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中,导致驾驶员周某 胜多次在途经设有禁止掉头标志事故路段实施掉头;其次,企 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车辆安全 检查制度》,事发前闽 AR0685重型自卸货车的前左及前右转向 灯均已失效、安装于驾驶室的行车记录仪线头脱落,但检查人 员未能及时发现且未将相关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导致闽 AR0685 重型自卸货车带故障上路行驶,最终造成事故发生,是造成本起 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 11 - 3、王某胜,作为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 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 对车辆运行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并将排查出的线路风险融入到驾 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中,导致驾驶员周某胜多次在途经设 有禁止掉头标志事故路段实施掉头;同时,未有效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实施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存在未能及时发现闽 AR0685重型自 卸货车的前左及前右转向灯事故前均已失效、安装于驾驶室的 行车记录仪线头脱落且事故当天检查记录表中未将检查情况如 实记录的情况,导致闽AR0685 重型自卸货车带故障上路行驶, 最终造成事故发生,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清渔溪“4·13”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是 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梁某,作为事故车辆闽 ADA7153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 驾驶载货超过行驶证上注明的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途经事故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该行为是引 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 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 12 - 周某胜,作为事故车辆闽 AR0685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周某胜驾驶前部转向灯存在故障的机动车,途经设有禁止掉头 标志的事故路段实施掉头,且在变更车道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 面动态、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已经由公安 交警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人员和企业的处理建议 1、王某胜,作为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 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 对车辆运行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并将排查出的线路风险融入到驾 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中,导致驾驶员周某胜多次在途经设 有禁止掉头标志事故路段实施掉头;同时,未有效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实施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存在未能及时发现闽AR0685 重型自 卸货车的前左及前右转向灯事故前均已失效、安装于驾驶室的 行车记录仪线头脱落且事故当天检查记录表中未将检查情况如 实记录的情况,导致闽 AR0685 重型自卸货车带故障上路行驶, 最终造成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清市 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福州市翔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闽 AR0685号重 型自卸货车所属公司,未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车辆运行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并将排 - 13 - 查出的线路风险融入到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中,导致驾 驶员周某胜多次在途经设有禁止掉头标志事故路段实施掉头; 其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车 辆安全检查制度》,事发前闽 AR0685重型自卸货车的前左及前 右转向灯均已失效、安装于驾驶室的行车记录仪线头脱落,但 检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且未将相关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导致闽 AR0685 重型自卸货车带故障上路行驶,最终造成事故发生,对本 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 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福州市翔诚物流有 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闽 AR068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公司,要 深刻反思,举一反三,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建立健全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面开展自查自 纠工作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对车辆故障和运行线路 风险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并将排查出的线路风险融入到驾驶人 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中,注重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效果,强化 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 全生产。 (二)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强化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 任,不断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其严格履 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制度和措 - 14 - 施执行到位。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典 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等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检查 力度,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 应资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以此事故为教训,严查辖区内各 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非法营 运车辆等违法行为开展不定期的清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三 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增强宣传工作力量,加大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力度,结合辖区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 故案例积极引导拒绝超员、超速、超限、超载、拒绝酒驾醉驾、 拒绝疲劳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 文明出行。 (三)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安全基础。渔溪镇 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深刻吸取本起 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督 促和协调工作,深化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海报、广播、 电视等宣传工具,结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日”等活 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广大人民群众 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