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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 324 国道渔溪长桥头路口“10·6”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福清市·事故结果政务信息(福清市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发布:2024-03-18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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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 324 国道渔溪长桥头路口“10·6”一般道路交通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0 月6 日,在福清市324 国道渔溪长桥头路口,福
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闽AM0692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
A7354号挂车,与个人驾驶后载一名乘客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要
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根据
国务院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防范道路运输
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闽安委办〔2022〕73号)文件
精神,经福清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效能办、总工会、交通局以及
渔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的福清市 324 国道渔溪长桥头路口
“10·6”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派员参与调查,并
邀请福清市纪委监委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经多方
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
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
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车辆所
有人:江某钦,车架号:L1 LTWRZE1K3000107,车身呈银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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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无注册登记记录。南方
司鉴中心〔2023〕痕(C)鉴字第2988 号显示:该车属性为二
轮轻便摩托车。
南方司鉴中心〔2023〕痕(C)鉴字第 2989 号显示:无号牌
二轮电动车的前右及后右的转向灯事故前已失效;其他照明及
信号装置、转向系及制动系事故时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
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事故发生时,江某钦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一名乘客
林某华。
2、闽 AM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
任。车辆所有人:福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车架号:
LZGJDNR17EX039743,发动机号:1614C037829,品牌型号为陕
汽牌 SX4187NR361Z,年检有效期至2024 年 08 月30 日,车辆交
强险投保于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限公司。
闽 A7354挂车,车辆所有人:福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车
架号:LJRC1227361002501,品牌型号:中集牌ZJV9350TJZ,年
检有效期至 2023 年09 月 29日,事故时处于逾期未年检状态。
南方司鉴中心〔2023〕痕(C)鉴字第 2990 号显示:闽 AM0692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闽A7354 挂车重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事故
时前右转向灯、后左尾灯及后右尾灯均事故前已失效;其他照
明及信号装置、转向系及制动系事故时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
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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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钦,男,汉族,1954 年出生,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福
建省福清市,无准驾记录。
南方司鉴中心〔2023〕醇鉴字第4270 号意见显示:江某钦
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闽 AM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闽 A7354挂)驾驶员
程某峰,男,汉族,1976 年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洛阳
市,现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准驾记录:A2。
南方司鉴中心〔2023〕醇鉴字第 4269 号意见显示:程某峰
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事故死者
林某华,女,汉族,1954 年出生,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福
建省省福清市,事故时系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乘员,在本起事故
中死亡。
南方司鉴中心〔2023〕病鉴字第 386 号鉴定意见显示:林
某华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三)事故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福 州 阳 顺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50111593499360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福州
市晋安区宦溪镇降虎村委会办公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林某娘,
注册资本:100 万圆整,成立日期:2012 年 5 月 3 日,营业期
限:2012 年 5 月 3 日至 2032 年5 月 2 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
年4 月 29 日);国内货运代理(不含水运)、货物仓储(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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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编 号 : 闽 交 运 管 许 可 榕 字
350111199581 号,证件有效期至 2024 年 3 月31 日,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通过查阅企业内业资料和有关人员调查笔录显示,福州阳
顺物流有限公司共有员工 12人(其中司机 6 人),车辆 6 辆重
型半挂牵引车。该企业设置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沈某清为企
业主要负责人(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张某鑫为安
全员(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并与福州汉纳
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委托动态监管服务协议》,有
效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台账,及时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
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
(四)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324 国道福清市渔溪镇区
街道长桥头叉路口,该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且信号灯在事
故时运行正常,南往新厝镇区方向 ,北往上迳镇区方向,东往
南前亭村方向。事故处南北向系中央金属护栏分隔的两条机动
车道,每条机动车道宽 350cm,机动车道两侧分别设有一条非机
动车道,每条非机动车道 340cm。南前亭村方向道路各总宽
1500cm。
2、现场车痕情况:根据南方司鉴中心〔2023〕车痕鉴字第
1391号:闽AM0692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7354挂重型集装箱运输
半挂车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处于同向小夹角 (锐角)相交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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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相遇时,牵引半挂车右前部与电动车左前部发生过刮碰。
随后,牵引车挂车二轴、三轴及四轴的右侧轮胎碾压并挤挫了
林某华头胸部。
3、现场监控系统:经调取公安监控视频显示2023 年 10 月
06日 11 时28 分,闽 AM0692 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挂车沿 324
国道由新厝方向往上迳方向沿慢速机动车道行驶,途经渔溪长
桥头岔路口直行;与此同时,一部二轮电动车在其右侧非 机 动
车道上与其同向行驶,行经停止线前,二轮电动车往左变道,
造成事故。随后二轮电动车乘员头部遭货车右后轮碾压。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10 月06 日 11时 28 分,江某钦驾驶无号牌二轮电
动车后载林某华沿 324 国道由新厝往上迳方向靠路右非机动车
道行驶,途经324国道福清市渔溪镇区街道长桥头岔路口,在
绿色信号灯状态下,由非机动车道往左实施变道时,遇程某峰
驾驶闽AM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A7354挂车在慢车道
同向驶来,闽AM0692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侧与无号牌二轮电
动车车身左侧发生刮碰,造成林某华摔倒在地并遭闽 A7354挂
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林某华当场死亡,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受损
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结果。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组
织事故救援及勘查工作,并协助“120”抢救伤者林某华,民警
迅速开展现场勘察,对闽AM0692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闽A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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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驾驶员程某峰和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江某钦进行抽血
送检,现场扣留车辆及证件。后经120急救医生确认,林某华
当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同
时开展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目前,关于交通亡人事故赔偿款项
根据责任按照保险公司实际理赔金额予以赔付,福州阳顺物流
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前者向死者家属一次赔付
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 338642.65 元(其中保险赔付
328642.65 元),双方达成谅解。死者林某华遗体已被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8642.65 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11月23日下达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181120230000172号)以及事
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管理责任的调查,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
分析如下:
当事人江某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道通
行,途经事故处向左变更车道时未让优先同行的车辆先行,导
致事故发生,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该过错在本起事故中起主
要作用,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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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某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办理机动车注册
登记的机动车,对行车路况麻痹大意,未认真观察路面动态,
途径事故岔路口未让优先同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先行,应急处
置不当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324国道渔溪长桥头路口“10·6”一
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林某华,作为事故车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乘员,未按照
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该行为不是引
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
追究责任。
(二)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江某钦,作为事故车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按道通
行,途经事故处向左变更车道时未让优先同行的车辆先行,导
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建议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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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
制定并实施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有效落实营运车辆卫星动态监控措施,及时处置驾
驶员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实施并如实记录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
训工作,针对性地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但该企
业存在闽AM0692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A7354 挂)部分灯光性
能存在安全隐患、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逾期未年检的挂车上
路行驶的情况,虽该情况不是引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已由福
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程某峰,作为事故车辆闽 AM0692 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A7354挂)驾驶员,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
和实施了自身的员工岗前培训和企业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
作,但在此次事故中驾驶机动车途径事故岔路口未充分观察路
面动态,确保安全驾驶,建议由福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福州阳顺物流有限
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闽AM0692 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A7354 挂)
所有人,要深刻反思,结合事故发生原因,落实员工事故育警
示教育和日常安全培训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定期针对所属的运营车辆开展
隐患自查自纠;其次,充分利用“GPS”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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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并对违规行为给予惩戒通报,有
效地提高企业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交通秩序综合治
理工作,强化针对性措施,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违法违规行
为加强执法力度,压实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两轮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
动,严查两轮电动车未按规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等交通违
法行为;对重点路段开展科学研判,设置右转弯盲区警示区等
措施,有效减少路面交通隐患。
(三)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安全基础。渔溪镇
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深刻吸取本起
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
用交通安全劝导员、网络微信、传单等方式,对群众持续开展
“一盔一带”宣传教育和“警惕货车盲区”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进一步增强群众特别是两轮电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同
时要夯实辖区内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对人流、车流
量大的路段,要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隐患,避免事故的发
生。
福清市324国道渔溪长桥头路口“10·6”
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组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