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 324 国道渔溪长桥头路口“10·6”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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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福清市 324 国道渔溪长桥头路口“10·6”一般道路交通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0 月6 日,在福清市324 国道渔溪长桥头路口,福 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闽AM0692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 A7354号挂车,与个人驾驶后载一名乘客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要 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根据 国务院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防范道路运输 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闽安委办〔2022〕73号)文件 精神,经福清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效能办、总工会、交通局以及 渔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的福清市 324 国道渔溪长桥头路口 “10·6”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派员参与调查,并 邀请福清市纪委监委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经多方 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 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 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车辆所 有人:江某钦,车架号:L1 LTWRZE1K3000107,车身呈银白色, - 6 -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无注册登记记录。南方 司鉴中心〔2023〕痕(C)鉴字第2988 号显示:该车属性为二 轮轻便摩托车。 南方司鉴中心〔2023〕痕(C)鉴字第 2989 号显示:无号牌 二轮电动车的前右及后右的转向灯事故前已失效;其他照明及 信号装置、转向系及制动系事故时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 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事故发生时,江某钦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一名乘客 林某华。 2、闽 AM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 任。车辆所有人:福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车架号: LZGJDNR17EX039743,发动机号:1614C037829,品牌型号为陕 汽牌 SX4187NR361Z,年检有效期至2024 年 08 月30 日,车辆交 强险投保于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限公司。 闽 A7354挂车,车辆所有人:福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车 架号:LJRC1227361002501,品牌型号:中集牌ZJV9350TJZ,年 检有效期至 2023 年09 月 29日,事故时处于逾期未年检状态。 南方司鉴中心〔2023〕痕(C)鉴字第 2990 号显示:闽 AM0692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闽A7354 挂车重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事故 时前右转向灯、后左尾灯及后右尾灯均事故前已失效;其他照 明及信号装置、转向系及制动系事故时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 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 - 7 - 江某钦,男,汉族,1954 年出生,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福 建省福清市,无准驾记录。 南方司鉴中心〔2023〕醇鉴字第4270 号意见显示:江某钦 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闽 AM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闽 A7354挂)驾驶员 程某峰,男,汉族,1976 年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洛阳 市,现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准驾记录:A2。 南方司鉴中心〔2023〕醇鉴字第 4269 号意见显示:程某峰 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事故死者 林某华,女,汉族,1954 年出生,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福 建省省福清市,事故时系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乘员,在本起事故 中死亡。 南方司鉴中心〔2023〕病鉴字第 386 号鉴定意见显示:林 某华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三)事故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福 州 阳 顺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50111593499360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福州 市晋安区宦溪镇降虎村委会办公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林某娘, 注册资本:100 万圆整,成立日期:2012 年 5 月 3 日,营业期 限:2012 年 5 月 3 日至 2032 年5 月 2 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 年4 月 29 日);国内货运代理(不含水运)、货物仓储(不含 - 8 - 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编 号 : 闽 交 运 管 许 可 榕 字 350111199581 号,证件有效期至 2024 年 3 月31 日,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通过查阅企业内业资料和有关人员调查笔录显示,福州阳 顺物流有限公司共有员工 12人(其中司机 6 人),车辆 6 辆重 型半挂牵引车。该企业设置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沈某清为企 业主要负责人(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张某鑫为安 全员(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并与福州汉纳 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委托动态监管服务协议》,有 效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台账,及时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 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 (四)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324 国道福清市渔溪镇区 街道长桥头叉路口,该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且信号灯在事 故时运行正常,南往新厝镇区方向 ,北往上迳镇区方向,东往 南前亭村方向。事故处南北向系中央金属护栏分隔的两条机动 车道,每条机动车道宽 350cm,机动车道两侧分别设有一条非机 动车道,每条非机动车道 340cm。南前亭村方向道路各总宽 1500cm。 2、现场车痕情况:根据南方司鉴中心〔2023〕车痕鉴字第 1391号:闽AM0692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7354挂重型集装箱运输 半挂车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处于同向小夹角 (锐角)相交行驶 - 9 - 状态相遇时,牵引半挂车右前部与电动车左前部发生过刮碰。 随后,牵引车挂车二轴、三轴及四轴的右侧轮胎碾压并挤挫了 林某华头胸部。 3、现场监控系统:经调取公安监控视频显示2023 年 10 月 06日 11 时28 分,闽 AM0692 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挂车沿 324 国道由新厝方向往上迳方向沿慢速机动车道行驶,途经渔溪长 桥头岔路口直行;与此同时,一部二轮电动车在其右侧非 机 动 车道上与其同向行驶,行经停止线前,二轮电动车往左变道, 造成事故。随后二轮电动车乘员头部遭货车右后轮碾压。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10 月06 日 11时 28 分,江某钦驾驶无号牌二轮电 动车后载林某华沿 324 国道由新厝往上迳方向靠路右非机动车 道行驶,途经324国道福清市渔溪镇区街道长桥头岔路口,在 绿色信号灯状态下,由非机动车道往左实施变道时,遇程某峰 驾驶闽AM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A7354挂车在慢车道 同向驶来,闽AM0692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侧与无号牌二轮电 动车车身左侧发生刮碰,造成林某华摔倒在地并遭闽 A7354挂 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林某华当场死亡,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受损 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结果。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组 织事故救援及勘查工作,并协助“120”抢救伤者林某华,民警 迅速开展现场勘察,对闽AM0692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闽A7354 - 10 - 挂)驾驶员程某峰和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江某钦进行抽血 送检,现场扣留车辆及证件。后经120急救医生确认,林某华 当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同 时开展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目前,关于交通亡人事故赔偿款项 根据责任按照保险公司实际理赔金额予以赔付,福州阳顺物流 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前者向死者家属一次赔付 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 338642.65 元(其中保险赔付 328642.65 元),双方达成谅解。死者林某华遗体已被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8642.65 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11月23日下达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181120230000172号)以及事 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管理责任的调查,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 分析如下: 当事人江某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道通 行,途经事故处向左变更车道时未让优先同行的车辆先行,导 致事故发生,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该过错在本起事故中起主 要作用,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 11 - 当事人江某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办理机动车注册 登记的机动车,对行车路况麻痹大意,未认真观察路面动态, 途径事故岔路口未让优先同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先行,应急处 置不当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324国道渔溪长桥头路口“10·6”一 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林某华,作为事故车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乘员,未按照 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该行为不是引 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 追究责任。 (二)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江某钦,作为事故车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按道通 行,途经事故处向左变更车道时未让优先同行的车辆先行,导 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建议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 12 - 1、福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 制定并实施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有效落实营运车辆卫星动态监控措施,及时处置驾 驶员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实施并如实记录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 训工作,针对性地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但该企 业存在闽AM0692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A7354 挂)部分灯光性 能存在安全隐患、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逾期未年检的挂车上 路行驶的情况,虽该情况不是引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已由福 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程某峰,作为事故车辆闽 AM0692 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A7354挂)驾驶员,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 和实施了自身的员工岗前培训和企业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 作,但在此次事故中驾驶机动车途径事故岔路口未充分观察路 面动态,确保安全驾驶,建议由福州阳顺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福州阳顺物流有限 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闽AM0692 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A7354 挂) 所有人,要深刻反思,结合事故发生原因,落实员工事故育警 示教育和日常安全培训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定期针对所属的运营车辆开展 隐患自查自纠;其次,充分利用“GPS”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分 - 13 - 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并对违规行为给予惩戒通报,有 效地提高企业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交通秩序综合治 理工作,强化针对性措施,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违法违规行 为加强执法力度,压实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两轮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 动,严查两轮电动车未按规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等交通违 法行为;对重点路段开展科学研判,设置右转弯盲区警示区等 措施,有效减少路面交通隐患。 (三)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安全基础。渔溪镇 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深刻吸取本起 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 用交通安全劝导员、网络微信、传单等方式,对群众持续开展 “一盔一带”宣传教育和“警惕货车盲区”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进一步增强群众特别是两轮电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同 时要夯实辖区内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对人流、车流 量大的路段,要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隐患,避免事故的发 生。 福清市324国道渔溪长桥头路口“10·6” 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组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