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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凯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7·12”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来源:福州市福清市·事故结果政务信息(福清市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发布:2024-01-05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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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凯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7·12”一般高处坠落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7 月 12 日10 时20 分, 在福清市龙江街道锦祥华庭
小区项目工地内,福州凯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4 名安装工
人在 8 米高的工作平台上进行塔吊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
造成1 人死亡、3 人受伤。事故发生后, 市委、 市政府高度重视,
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 ,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追
究相关单位、人员的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福清市政府授权,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组织
市效能办、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龙江街道办事处以及福
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福州市晋安区
人民政府等单位成立福州凯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7·12”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
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委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该
起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技术鉴定,并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和调取
档案材料等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
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与事故有关的工程、单位和个人
(一)事发工程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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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所属主体项目名称:锦祥华庭 1#-3#、5#-10#、S
1#-S3#、S5#-S6#楼及地下室, 建设地址: 龙江街道, 工程规模:
129339.27 平方米。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经调查核实,事故发生所属主体项目 工程的建设单位为福
州新众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众集公司”),施工
总承包单位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
七建” ) , 塔吊安装单位为福州凯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凯络公司”),监理单位为福建省新广厦工程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厦公司”)。
1、 施工总承包单位: 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24438,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9 号国泰大夏 4 楼, 注册资本:
66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林某明,成立日期:2002 年 2
月9 日, 营业期限:2002 年2 月 9 日至2052 年2 月 9 日。 经营
范围: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
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市
政道路桥梁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防水工
程、环保工程、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城市园林绿化、体
育场地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咨询、工程技术开发、工程技术
服务;机械租赁;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品)销售;物业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福州七建持有以下证书:(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编号:D335021843,资质类别及登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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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承包叁级、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有效期: 至2020 年12
月 31 日,发证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2)《安全生产许
可证》,编号:(闽)JZ 安许证字[2004]000560),有效期:
2022 年3 月24 日至2025 年3 月23 日, 发证机关: 福州市城乡
建设局。
2、 塔吊安装单位: 福州凯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960537485,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苍霞新城嘉华苑1、
2 号楼连接体二层东侧 211 房,注册资本:705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某官,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20 日,营业期
限:2036 年 11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建筑机械设
备、材料租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
装(凭资质证书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项
目,应在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3 年6 月 12 日,福州七建 (总承包人, 甲方) 与凯络公
司(专业分包人,乙方 )签订了《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
包合同》,建机一体化专业分包内容为:乙方为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企业名录中的合规企业, 向总包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
从事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服务。
凯络公司持有以下证书:(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编号:D335016701,资质类别及登记: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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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3 年12 月31 日(依据《福建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
承包及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闽建许 〔2022〕
3 号),发证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闽)JZ 安许证字[2012]010059),有效期:
2023 年08 月09 日至2026 年08 月08 日, 发证机关: 福建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
3、建设单位
福 州 新 众 集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50181mACHLAmW85,类型: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清市龙江小南洋村长安尾 1 号103 室,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柯某华,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4
日, 营业期限:2003 年5 月4 日至 2053 年5 月3 日。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评估;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房屋拆迁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 年5 月 25 日, 新众集公司取得 “锦祥华庭 (桩基工程) ”
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350181202305250601,建设
单位项目负责人:危某闽,发证机关: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
2023 年7 月4 日, 新众集公司取得 “锦祥华庭1#-3#、5#-10#、
S1#-S3#、S5#-S6#楼及地下室”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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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35018120230704010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危某闽,发
证机关: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5 月 15 日,新众集公司 (发包人) 与福州七建(承
包人)签订了《锦祥华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
按甲方提供的本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其中土
石方工程由甲方直接发包。 甲方有权对专业工程进行直接分包,
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3、监理单位
福建省新广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5000015816278XW,类型: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 3 号福晟
大厦 21 层,注册资本:3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何某,
成立日期:1996 年3 月22 日,营业期限:1996 年3 月22 日至
2026 年 3 月 22 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
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相关人员
1.杨某,男,汉族,1981 年生,重庆丰都人,属于凯络公
司的技术工人, 从事塔吊安拆工作, 是锦祥华庭10#塔吊的安拆
工, 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2.邓某林,男,汉族,1980 年生,湖北红安人,属于凯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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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技术工人, 从事塔吊安拆工作, 是锦祥华庭10#塔吊的安
拆 工 , 持 有 建 筑 施 工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编 号 : 闽
A082017118036),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3.彭某明,男,汉族,1990 年出生,四川蓬安人,属于凯
络公司的技术工人, 从事塔吊安拆工作, 是锦祥华庭10#塔吊的
安拆工,持有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闽
A082016118202),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4.罗某俊,男,汉族,1980 年生,四川仪陇人,属于凯络
公司的技术工人, 从事塔吊安拆工作, 是锦祥华庭10#塔吊的安
拆 工 , 持 有 建 筑 施 工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编 号 : 闽
A092017000476),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5.陈某伟,男,汉族,1993 年生,福建长乐人。持有“住
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机械员)职业培训合格
证”,是凯络公司派驻在“锦祥华庭”工程项目的机械管理员
兼现场技术负责人。
6.陈某强,男,汉族,1994 年生,福建长乐人,是凯络公
司派驻在“锦祥华庭”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员。
7.陈某基,男,汉族,1983 年生,福建福州人,是凯络公
司负责人兼锦祥华庭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施工现场的
负责人
(三)事故相关设备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规格型号: QTZP100,
系 列 号 :PT6013F-6, 出 厂 编 号 :200589861 , 设 备 代 码 :
431010476202089861, 出厂日期:2020 年5 月19 日, 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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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北汉江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设备制造许可证号:
TS2442075-2024,设备产权名称:福州凯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
公司。 整机主要性能参数如下: 整机自重为386kN; 额定起重力
矩为1000kN.m; 最大起重量为60KN; 最大幅度起重量为13.1kN;
最大工作幅度为 60m;最小工作幅度为 2.5m;平衡重重量为
155kN;独立高度为 44m;最大附着高度为 209m。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2023 年7 月 12 日早上8 时, 福州七建锦祥华庭工程项目部
对凯络公司安装作业人员的上岗证进行核验 ,无误后由福州七
建和凯络公司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8 时 15 分开
始安装QTZ100/6013 塔式起重机。
10 时30 分许, 凯络公司的四名安拆工在8 米处顶升套架四
周的工作平台作业时,塔吊顶升套架突然滑落,邓某林、罗某
俊、彭某明、杨某等四名安装人员与工作平台一起从 8 米高的
作业平台坠落至 3 米处,造成四名安装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凯络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拨打 120 急救
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后,伤者邓某林被送往福清融强医院救
治,另外 3 名伤者杨某、罗某俊、彭某明被送往福清市医院救
治,7 月 12 日下午杨某经福清市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邓某林、
罗某俊、 彭某明三人于7 月13 日由福清市医院转至福州市第一
医院治疗,7 月 17 日又转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
(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凯络公司积极推动善后工作。 伤者方面,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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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林、罗某俊、彭某明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后已
于2023 年8 月 14 日康复出院并安排在家疗养。死者方面,2023
年7 月14 日凯络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 死者杨某家属
最终获得死亡赔偿款共计 220 万元。
三、事发现场勘察情况
(一)事发地点位于锦祥华庭 02 地块 10#楼 QTZ100/6013
塔式起重机安装位置。事发时塔吊作业平台位于第 3-4 标准节
之间,高度约为 8 米左右。7 月 12 号杨某、邓某林、罗某俊、
彭某明等四名安装工人正在安装和固定套架底部一周的操作平
台,给下一道安装工序形成立足平台。
(二)根据现场实物查看, 顶升套架上固定套架稳定的安
全爬爪部件没有安装正确。顶升套架两边爬爪支座未发现开焊、
断裂现象,两个爬爪完好无损,顶升横梁及油缸活塞呈完全释
放状态,顶升横梁两端爬爪有明显剧烈摩擦痕迹;检查第二个
标准节下踏步发现靠东侧踏步凹槽有明显滑脱痕迹,西侧踏步
凹槽无磨损痕迹但踏步内侧却有明显剧烈摩擦痕迹。
(三)套架顶升程序: (1)将顶升横梁定在标准节踏步的
圆弧槽内(要设专人负责观察顶升横梁两端销轴都必须放入圆
弧槽内),开动液压系统使活塞杆伸出,将套架向上顶升,顶
起略超过半节标准节高度后,使顶升套架的爬爪放在标准节的
上一级踏步上。(2)确认两个爬爪正确地挂在踏步圆孔内后,
才能安装平台。
(四)结合现场勘察及询问调查情况,经 研判得出:安拆
工在安装套架时未将 顶升套架爬爪正确放置入标准节踏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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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用顶升油缸连接的顶升横梁代替套架爬爪来支撑套架,严
重违反操作规程;顶升横梁的爬爪靠东侧有放置在标准节踏步
上,靠西侧的爬爪并没有放置在标准节踏步上,而是斜顶在西
侧标准节踏步内侧板上,没有完全支撑套架。接着 又进行升节
平台及引进平台的安装,再把吊钩、部分螺栓、主电缆及油缸
泵站等部件吊放在平台上,进一步增加套架荷载,最后当 4 名
安拆工在平台上操作导致平台受力不均,造成顶升横梁西侧爬
爪先滑脱,东侧的横梁爬爪也跟着滑脱标准节,最终造成高坠
事故。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经济损失 220 万元。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凯络公司安装作业人员未按照塔吊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开展塔吊安装作业,在顶升套架安装过程中未将套架爬爪正确
放置入标准节踏步上支撑套架,违规使用顶升油缸连接的顶升
横梁代替套架爬爪来支撑套架, 导致套架突然滑落, 最终造成1
人死亡3 人受伤,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凯络公司作为事故塔吊安装单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现场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对所属员工管理不力,
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存在漏洞,未明确专人统一指挥塔吊安装作
业,对作业人员未进行明确分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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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
规程的行为, 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州凯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7·12”
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福州凯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事故发生
单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负责人履职不
到位,对所属员工管理不力,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存在漏洞,未
明确专人统一指挥塔吊安装作业, 对作业人员未进行明确分工,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及时发
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最终导致员工违规作
业酿成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
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陈某基,作为凯络公司负责人兼锦祥华庭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专业分包施工现场的负责人,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
履行现场负责人的职责,未明确专人指挥塔吊安装作业,对所
属员工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未进行明确分工,督促、检查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员工违规操
作这一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清市
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其他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杨某。作为凯络公司的塔吊安拆工。 在进行塔吊安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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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时违反操作规程,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
其责任。
2.邓某林、彭某明、罗某俊,作为凯络公司的塔吊安拆工。
在进行塔吊安装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鉴于该三名安拆工在本
起事故中受伤,建议由凯络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陈某强,作为凯络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塔吊
安装过程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装作业人员的违规作
业行为并加以制止,建议由凯络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处
理。
4.陈某伟, 作为凯络公司的塔吊机管员兼现场技术负责人。
塔吊安装过程中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装作业人
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并加以制止,建议由凯络公司按照公司规定
对其进行处理。
八、防范措施
(一)福州凯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做好总结反思,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
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住建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
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
善企业安全监管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施工
企业的生产安全。
(三)龙江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的规定,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要加大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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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频率,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
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福州凯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7·12”
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