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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12·25”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福清市·事故结果政务信息(福清市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发布:2023-06-02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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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12·25”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12 月25 日 6 时4 分,闽 D95576 号重型厢式货车在
福清市 324 国道上迳镇天马饲料厂路段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
闽 AQ595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AK708 挂)发生正面碰撞,造
成2 人死亡、4 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
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
因。根据国务院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防范道路
运输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闽安委办〔2022〕73 号)
文件精神和 2023 年 1 月 5 日福州市安办下发的《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榕安办〔2023〕1 号)要求,福清
市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1 月 9 日成立“福清市‘12·25’一般道
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福清市
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效能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总工会、
交通局、上迳镇政府等单位为成员,事故单位所在地厦门市湖里
区人民政府派员参与调查,并邀请福清市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阅交通事故案卷、查阅两家
运输公司内页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
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
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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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车辆情况
1、闽 D95576号重型厢式货车,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泉州市丰泽航鹰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所有登记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荣路 28-2,初次登记日
期:2011 年 05 月 05 日,车辆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
CA5253XXYP7K2L11T3BE,车辆识别代码:LFNCRULX4BAC23024,发
动机号码:51798224,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3 年 5
月31 日,车辆整备质量为10280 KG,核定载质量为 14525 KG,
车辆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前,经过磅该车货总重 14510kg,未超载。
根据南方司鉴中心〔2022〕车速鉴字第902号显示:闽D95576
重型厢式货车事故发生前通过录像监控范围路中参照物时的行
驶速度约为 34KM/H。
2、闽 AQ5955重型半挂牵引车,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福清市豫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人登记住所:福建
省福清市镜洋镇甘厝口,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 10 月11 日。车
辆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4250P66K24T1A1E5,车辆识别代码:
LFWSRXSJ8J1E50477,发动机号码:53084803,使用性质:货运,
检验有效期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车辆整备质量为 8805 KG,
准牵引总质量为40000KG。车辆保险于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
闽 AK708 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所有人:福清市豫鑫物流有限
公司,所有人登记住所: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甘厝口,初次登记
日期:2018年10月15日,车辆品牌:富恩牌,车辆型号:FUN94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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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码:LA9940P39J0FUN042,发动机号码:无,使用性质:
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3 年 10 月31 日,车辆基备质量为 6300
KG,核定载质量为 33700 KG,总质量为 40000 KG。
发生事故时,闽 AQ595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AK708 挂)上
装载钢筋,经过磅该两车车货总重48610kg,未超载。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闽 D95576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
张某良,男,汉族,1975 年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6220008****,准驾车型:A2,在本起
交通事故中死亡。
南方司鉴中心〔2022〕醇鉴字第 4683 号鉴定意见显示:张
某良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南方司鉴中心〔2022〕病鉴字第486 号鉴定意见显示:张某
良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胸腹盆腔脏器损伤死亡。
2、闽 AQ59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AK708 挂)驾驶员
张某伟,男,汉族,1972 年出生,住址:河南省叶县,机
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040026****,准驾车型:A1A2。在本起
交通事故中死亡。
南方司鉴中心〔2022〕病鉴字第487 号鉴定意见显示:张某
伟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烧死。
3、刘某红
刘某红,女,汉族,1986 年出生,住址:福建省武平县,
系泉州市丰泽航鹰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实际主要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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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某超
郭某超,男,汉族,1971 年出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系福清市豫鑫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1、闽 D95576 号重型厢式货车所属公司
泉州市丰泽航鹰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
“泉州丰泽航鹰厦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6X12230946B,类型:非法人商事主体[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分公司],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
路1246 号象屿物流配送中心 9A-109,负责人:易某伟,成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8 日,营业期限:2003 年 12 月 8 日至无固定
期限,经营范围: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闽交运管许可厦字350201001545
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 年 10 月 30 日,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
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通过查阅企业内业资料和有关人员调查笔录显示,泉州丰泽
航鹰厦门分公司刘某红为企业实际主要负责人(无道路运输企业
主要负责人证),林某彬为安全员(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
证,长期不参与公司安全管理),赖某辉为安全员(持道路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易某平为车队长,秦某梅、赖某纯
为文员、兼职GPS监控员。
经查,该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未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日常
由易某平、秦某梅和赖某纯(三人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兼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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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平台,且未进行 24 小时全程管理,未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台
账记录。
2、闽 AQ595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AK708 挂)所属公司
福清市豫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鑫物流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2XTNHBX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甘厝口,法定
代表人:郭某超,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6 年12
月 2 日,营业期限:2016 年 12 月 2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
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运
输代理、货物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81200105
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 年 06月 06 日,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
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豫鑫物流公司郭某超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持道路运输企业主
要负责人证),岳某欢为安全员、车队长(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证)。
经查,该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委托第三方意诚源监控管
理,有效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台账,及时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
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
(四)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 324 国道福清市上迳镇天
马科技公司路段,系平直道路,路中设有护栏缺口,北往福州方
向,南往莆田方向。事故路段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未施划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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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道线,车辆停止线,车道线、导向箭头线等标线。事故路段中
间设有金属护栏隔离。南北方向道路系中心金属护栏隔离的双向
四条机动车道,道路两侧各有一条非机动车道,快车道宽 350cm,
慢车道宽 330cm,非机动车道宽 300cm。护栏缺口处设置人行横
道警告标志、未施划人行横道指线。事故发生时晴天,视线良好。
2、现场车痕情况:根据南方司鉴中心〔2022〕车痕鉴字第
1661 号:闽 D95596 重型厢式货车与闽 AQ5955 解放牌重型半挂
牵引车/闽 AK708 挂富恩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处于相向大夹角(钝
角)相交行驶状态相遇时,货车前左部与牵引半挂车左前部发生
碰撞。
3、现场监控系统:经调取公安监控视频显示 2022 年12 月
25 日 6 时 4 分左右,一部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越过中心护栏缺
口后,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半挂货车发生碰撞,后半挂货车驶向路
边碰撞围墙后燃烧着火。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25日分06时04分左右,张某良驾驶闽D95576
号重型厢式货车沿 324 国道由莆田方向往福州市区方向行驶,途
经 324 国道福清市上迳镇天马饲料厂路段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
向张某伟驾驶的闽 AQ595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AK708 挂)发生
正面碰撞,发生碰撞后闽AQ59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K708挂)
失控后撞上停在路外的闽 A468GY 号小型普通客车、鄂 FR57G7号
小型轿车,事故造成张某良和张某伟当地场死亡,四部车辆受损、
天马公司围墙受损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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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发前事故车辆的行驶情况
1、闽 D95576 号重型厢式货车事发前行驶轨迹。
2022 年 12月 24 日6 时 22 分11 秒在漳州角美停车,停至
14时 55 分17 秒止,停车 8 时33 分;14时 55 分17 秒从漳州角
美驶至漳州绥安16时28分01秒停车,停至18时07分31秒止,
停车 1 时39 分;18 时 07分 31 秒从漳州漳浦驶到 19时 09 分08
秒漳州颜厝停车,停至19 时 33分 10 秒,停车24 分;19时 33
分 10 秒从漳州颜厝驶到漳州角美 20 时 29 分 49 秒停车,停至
23 时 10 分 9 秒,停车 2 时 40 分;12 月 24 日 23 时 10 时 09 分
从漳州角美驶到莆田涵江 12月 25 日4 时 30 分54 秒停车(该段
时间超过 4 小时),停至 12 月 25 日 5 时 09 分 58 秒止,停车
39分钟;后驶至事故发生路段。
上述 GPS 定位系统轨迹时间显示,张某良在 12月 24 日6 时
22分11秒-12月25日06时04分事故发生累计驾驶时长超过8
小时,在12 月 24日 23 时10 时 09分-12 月 25日 4 时 30分 54
秒驾驶机动车超过 4 小时停车休息少于 20分钟存在过度疲劳驾
驶机动车的行为。
2、闽 AQ595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AK708 挂)事发前行驶
轨迹。
2022 年 12月 25 日5 时 11 分38 秒福清城头开始行驶,至
福清上迳6 时 04 分03 秒事故发生,平均时速 44.39KM/H,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组织
事故救援及勘查工作,到场后因张某伟、张某良已当场死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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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迅速开展现场勘察,对闽D95576 号重型厢式货车、闽 AQ595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 AK708挂)装载货物就行过磅,并对驾驶员
进行抽血送检,现场扣留车辆及证件。
(四)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同时
开展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目前,泉州市丰泽航鹰快运服务有限公
司厦门分公司与张某良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前者向死者张某良家
属一次赔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0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死者张某良遗体已被火化;福清市豫鑫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某伟家
属达成赔偿协议,前者向死者张某伟家属一次赔付死亡补偿金、
丧葬费等共计130万元,死者张某伟遗体已被火化。
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意
见书》(融发改认证[2023]C072 号)显示,事故中受损围墙直
接财产损失价格为 21343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3.1343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2023 年月 2 月 3 日下达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181120220000251 号)以及事
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管理责任的调查,对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
因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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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张某良驾驶闽 D95576 号重型厢式货车,途径事故路段
未确保安全驶向越过中心护栏驶向路左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交通
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死者张某伟,作为闽 AQ59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K708
挂)驾驶员,途径事故路段未确保安全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的行为,
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上述问题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泉州丰泽航鹰厦门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闽 D95576 号重
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企业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职责不
明确,主要负责人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严重缺
失;未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未落实车辆动态
监控工作责任,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形同虚设,未配备专职有资质
的监控人员,未对公司名下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并记录,未在
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致使闽
D95576 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张某良出现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得不到提醒和监管;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驾驶员
管理和教育流于形式,未见闽 D95576 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张
某良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情况,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上述问题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
原因。
3.刘某红,作为泉州丰泽航鹰厦门分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
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实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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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健全并落
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实施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形同虚设,致使闽 D95576 号重型厢式
货车驾驶员张某良出现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得不到提醒和监管,
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上述问题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12·25”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是
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张某良,事故车辆闽 D95576 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途
径事故路段未确保安全驶向越过中心护栏驶向路左,最终导致事
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
十五条之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事故责任。
2、张某伟,事故车辆闽 AQ59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K708
挂)驾驶员,途径事故路段未确保安全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的行为,
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本起
事故负有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
事故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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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丰泽航鹰厦门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闽 D95576 号重
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企业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职责不
明确,主要负责人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严重确
实;未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未落实车辆动态
监控工作责任,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形同虚设,未配备专职有资质
的监控人员,未对公司名下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并记录,未在
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致使闽
D95576 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张某良出现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得不到提醒和监管;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驾驶员
管理和教育流于形式,未见闽 D95576 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张
某良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材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情况,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福清市
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刘某红,作为泉州丰泽航鹰厦门分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
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实施企业
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健全并落
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实施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形同虚设,致使闽 D95576 号重型厢式
货车驾驶员张某良出现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得不到提醒和监管,
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
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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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其他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豫鑫物流公司,作为闽AQ59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K708
挂)所有人,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已由福清市
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泉州丰泽航鹰厦门分
公司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
立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改进管理模式,严
格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确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
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
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从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要有效建立和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利用监控平台
及时监督和制止车辆和驾驶员违规行为;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防止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上路。
(二)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进
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强化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不断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其严格履行安全
生产法定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
位。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典型交通事故
案例警示等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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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
的管理力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 GPS正常使用,杜绝
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检
查力度,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
资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以此事故为教训,严查辖区内各类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非法营运车
辆等违法行为开展不定期的清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三超一疲
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增强宣传工作力量,加大典型交通
事故案例曝光力度,结合辖区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积极
引导拒绝超员、超速、超限、超载、拒绝酒驾醉驾、拒绝疲劳驾
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三)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安全基础。上迳镇要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深刻吸取本起道路交通事故
教训,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协调工作,
深化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海报、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
结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日”等活动,进一步加强道路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
安全意识,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福清市“12·25”一般道路交通
死亡事故调查调查组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