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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1·13”一般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福清市·事故结果政务信息(福清市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发布:2023-05-12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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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1·13”一般机械伤害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 月 13日,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工人在该公司
镜洋厂区内作业期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福清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
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
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福清
市人民政府授权,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效能办、公安
局、总工会、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及镜洋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成
立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1·13”一般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
查组(原事故名称: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1·13”
一般机械伤害死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发生单
位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派员参与调查,并邀请福清市
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委托相关
行业领域专家对该起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技术鉴定,并通过现场
勘查、询问和调取档案材料等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
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一)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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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金三洋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50100726472015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江滨大道66号融侨锦江B区二期
1#、2#、3#、4#楼连体部分 2 层62、65、66、67、68、69、70、
71、72、73、121、122、123、124 铺位,注册资本:陆仟万圆
整,法定代表人:苏某桃,成立日期:2001 年 02 月 10 日,经
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特
种设备出租;特种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停车场服务;智能
仓储装备销售;销售代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
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电
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电子、机械设备
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修理;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设计;特
种设备制造。
该公司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
许可证》,许可项目: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许可子项目:机械式停车设备,有效期至 2024 年 2 月 13 日,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江滨大道 66 号融侨锦江 B 区
二期 1#、2#、3#、4#楼连体部分 2 层,制造地址:福清市镜洋
下施村92 号。
该公司在其制造基地成立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福清分
公 司 , 系 非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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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0181MA8U4NFH8K,登记负责人系陈某,实际负责人系厂长
邓某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生产车间员工劳动关系、安全生产管理均由金三洋公司负责
开展,该分公司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陈某
陈某,男,汉族,1977年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在本
起事故中死亡,2018 年 7 月 4 日入职金三洋公司,与该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任职生产主管岗位。
(三)林某锵
林某锵,男,汉族,1964 年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系
金三洋公司总经理,企业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一)事发相关设备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于金三洋公司生产车间锯切联合生产线,型号:
CSU400B 车库钢构数控联合生产线,生产商:济南天辰铝机股份
有限公司,进料长度范围:5000-12000mm,高度范围:100-400mm,
宽度范围:100-400,数控送料装置最大速度:40m/min;生产
线由横向料道、送料机构、锯床主机、出料料道、气动系统、
电气系统等部分组成。该设备用于加工制造机械型停车设备钢
构件。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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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 月 13日,在金三洋公司位于福清市镜洋镇的生产
基地车间内,因原锯切联合生产线操作员熊某辉请假,由陈某
代替其操作生产线。上午 8 时许,生产线正在运转作业,生产
线的送料传送带上有一根 H 型钢材正在被输送至锯床主机处,
此时陈某走向传送带与锯床中间间隙,面向锯床侧身进入间隙
内,欲间隙中穿越过去,穿越过程中陈某后腰被正好传送过来
的 H 型钢顶住,钢材持续向前输送,导致陈某腹部接触到正在
运转的锯条,最终其腹部被锯条切割受伤。厂房内蒋某平等其
他工人听到陈某叫声后立即赶到锯床处,看到陈某被夹在锯床
中间,上半身躺在 H 型钢上,且已经无意识。蒋某平见状立即
将情况报告厂长邓某清,二人分别拨打了 120、119、以及 110,
约20 分钟后,镜洋派出所以及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护人
员现场确认,陈某伤势过重已无生命体征,最后消防人员到达
现场后,通过拆解将陈某从锯床中移出。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三洋公司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展开
协商。经协调,金三洋公司与死者家属最终达成协议,除工伤
保险基金所赔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赔偿外,
金三洋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80 万元,双方达成谅解,死
者遗体已火化。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0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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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勘察和询问调查,陈某在锯切联合生产线运行过程
中,违规从传送带与锯床中间间隙穿越,导致其后腰被传送中
的 H 型钢顶住,随后腹部被顶至锯床处,遭锯条切割受伤,最
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金三洋公司未在锯
床处设置明显的机械伤害安全警示标志;未在相关操作规程中
明确规定不得随意穿越锯床切割区等高危区域;未有效落实本
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书仅签至厂长,未与
包括死者在内的其他生产部门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如
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培训档案不健全;
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开展针对设备维保以外的隐
患排查工作并如实记录。上述问题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金三洋公司
总经理林某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
作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落实本单位生产
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
产责任制工作。上述问题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陈某作为车间主任
及安全监督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意识
淡薄,在设备运行过程中随意穿越生产线锯床切割区域;未经
专门的锯床生产线操作培训并考核合格,随意替岗,最终导致
事故发生。上述问题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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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1·13”一般机械
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陈某。陈某作为车间主任及安全监督员,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在设备运行过程中随意
穿越生产线锯床切割区域;未经专门的锯床生产线操作培训并
考核合格,随意替岗,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
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落实不到位。金三洋公司未在锯床处设置明显的机械伤害安
全警示标志;未在相关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不得随意穿越锯床
切割区等高危区域;未有效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书仅签至厂长,未与包括死者在内的其他生产部
门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及考核情况,培训档案不健全;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责任,未开展针对设备维保以外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如实记录,
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安
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林某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
作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落实本单位生产
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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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责任制工作,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
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
(一)金三洋公司要深刻反思,举一反三,结合事故发生
原因,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认真做好总结反馈,切实提升安全事故管控水平。特别是
要严格把控员工培训教育,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要采取严
厉措施,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严
格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镜洋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继续加大对企业宣传教育力度,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严格
督促企业做好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1·13”
一般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