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I标段“6·24”一般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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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 I 标段“6.24”一般车辆伤害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6 月 24日,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 I 标段输水隧洞作 业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2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 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 查明事故原因。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福清市 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市应急 管理局牵头组织市效能办、公安局、总工会、水利局、石竹街 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I 标段“6.24”一般 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纪 委监委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委托相关行业领 域专家对该起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技术鉴定,并通过现场勘查、 询问和调取档案材料等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 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 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一、与事故有关的工程、单位和个人 (一)事发工程项目情况 事故发生所属主体项目名称: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 3 条输 水管线与福厦高铁交叉段项目。项目总长度为 6300 米,初设立 项总投资为 18462.18 万元,建安费为 8553.775 万元,包含东 张水库至阳下新局水库水源连通工程I 标段、东张水库至江阴 洋边调节库水源连通高程 I 标段、建新水库至闻调江阴支线水 - 2 - 源连通工程 I 标段等3 个标段。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由 市发改局批准,并完成《福清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办理。 事故发生于该项目的分包工程-福清市东张水库至阳下 EPC 钢管制造安装工程分包,主要内容是引水压力钢管及附件的制 造和安装。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湖库连通工程1 标段输水洞桩 D5+225 处,该交叉暗挖段长度为 718M,目前已完成量为 120M, 隧洞高4.5M,宽 3.5M,事故发生在1000M(洞内桩号 D5+255)左 右。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 福清市水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水投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1GP3598,法定代表人:郑千芳,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 市宏路街道溪下村创业大道聚龙国际创业小镇 4 号(3A 号)楼,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 年 02月 09 日, 营业期限:2018 年 02 月09 日 至2038年 02 月08 日。 2、总承包单位 2018 年 9 月 27日,水投公司和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 司签订《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 3 条输水管线与福厦高铁交叉段 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并在福清市水利局备案。 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省水利水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858P,法定代表人:林世 森,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福州市鼓楼区 东大路 229 号,法定代表人:林世森,成立日期:1991 年 03 - 3 - 月 22 日 ,营业期限:1991 年 03 月 22 日 至 2041 年 03 月 21 日,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水利水电工 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3、分包单位 2022 年 4 月 9 日,省水利水电公司与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 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钢管制造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江海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157545674Y,法定代表人: 吴婷,营业期限:1995 年 06 月 15 日 至 2025 年 06 月 14 日, 注册地址:霞浦县松城街道三角洲花苑 9 号。具有宁德市住建 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含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 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宁德市住建局 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水 工金属结构。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4、监理单位 2018 年 12 月 11 日,水投公司与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 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书》,并在福清市水利局 备案。 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江河监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6578454M,法定代表人:柳作 康,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 12 号,营业期限:2002 年 - 4 - 04年 23 日至永久。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证书》,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水土保持工程施工 监理丙级资质。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高某胜,男,汉族,1975 年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延津 县,系江海公司铆工,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2.田某,男,汉族,1978 年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 系江海公司铆工,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3.周某,男,汉族,2003 年生,户籍住址:四川省泸州市, 系事故相关装载车临时驾驶员,未取得装载车操作资格证书。 4.阮某龙,男,汉族,1992 年生,户籍住址:福建省霞浦 县,系江海公司在福州区域主要负责人。 5.欧某伟,男,汉族,1978 年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州 市,系省水利水电公司在福清市湖库连通项目主要负责人。 6.黄某飞,男,汉族,1983 年生,户籍住址:福建省霞浦 县,系江海公司在事发工程现场班组长。 7.陈某辉,男,汉族,1979 年生,户籍住址:福建省平潭 县,系江河监理公司在福清市湖库连通项目主要负责人。 (四)事发钢管台车相关情况 事发钢管台车由江海公司自制,采用 20#工字钢焊接成钢 架,外形尺寸长宽为 6000*1080MM,前后轮轴距 5000MM,车辆 自重 1000kg;在台车上装运的钢管规格为 6000*Φ2832*16MM, 重量为6667kg,加劲环重 1284kg,合计7951kg。 - 5 - 台车通过装载车推动作为驱动力,方向控制杆设置与前轮 处。台车与装载车铲斗通过 2 米长 20#工字钢连杆连接,两头通 过钻孔的连接板配合插销固定,插销直径为 50MM 圆钢制作,另 外配置2 条保险钢丝绳,规格为Φ30MM。 通过调查发现,事发时连接杆的断裂面存在陈旧断裂痕迹 以及补焊痕迹,说明事发前连接杆已经存在断裂痕迹且未经修 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2 年 6 月 24 日,湖库连通工程 1 标段输水洞桩 D5+225 处,高某胜、田某及周某正在隧洞内进行钢管运输作业。运输 钢管作业采用装载车推动钢管台车方式,钢管放置于台车上, 装载车与台车采用工字钢连接,同时钢管台车配置有保险钢绳 用来与装载车连接。事故当天,因原装载车驾驶员不在岗,高 某胜、田某临时叫周某驾驶装载车,高某胜、田某在平板台车 前负责通过操作平板车前轮处方向把手来控制平板车运行方 向,作业人员未事先将保险钢绳与装载车连接。15:45 许,钢 管运输到隧洞内一坡道时,连接杆突然断裂,导致钢管台车向 下坡处溜车,处于钢管台车前的田某、高某胜二人躲闪不及, 被拖车碰撞碾压。 事发后,周某见状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近处一人已经 倒地且没有呼吸,便立即跑到上游通知工人姜某坪,姜某坪通 知现场管理人员冉某军,冉某军通知江海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某 飞,黄某飞闻讯立即前往事故现场,16:10,黄某飞出隧洞拨打 - 6 - 120 急救电话,两辆救护车前后于 16:28、16:40 到达现场,经 医护人员现场确认高某胜、田某均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石竹派出所、石竹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积 极安抚死者家属,同时开展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经协调,江海 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并签订善后协议,死者遗体已被火 化,死者家属与江海公司达成谅解。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275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田某、高某胜、周某三人未按照施工方案,在未连接台车 保险钢绳的情况下,在涵洞下坡段开展运输作业,连接杆承受 拉力大幅增加,加之隧洞内路面不平且连接杆本就具有断裂情 况,使工作荷载降低,导致连接杆突然断裂,钢管台车脱离装 载车控制,溜坡后撞击并碾压田某和高某胜,造成其二人当场 死亡,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违章作业。江海公司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在未连接保 险钢绳的情况下,安排未经培训、未取得装载车驾驶资格的人 员驾驶装载车,开展隧洞内钢管运输作业。 2.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对钢管 运输作业进行现场监护;未严格审核施工场所进出人员,未按 规定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开展安全 - 7 - 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对无证驾驶装载车参与作业的行为、 相关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监理不到位。江河监理公司未按照《安全保证体系》督 促施工方对管道运输作业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于相关人员未 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入场安全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无证驾 驶装载车参与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按照备案情 况安排监理人员,管道运输作业过程中监理人员缺位。 4.设备维保不善。江海公司使用自制的无产品检验报告、 无整车组装说明书的钢管台车进行运输作业,且未按规定定期 对台车开展设备检查维保并予以记录,省水利水电公司、江河 监理公司对此均未进行监督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 I 标段“6.24”一般车 辆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江海公司作为钢管制造安装分包单位,钢管运输作业现 场无人员监督管理;未按规定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按 规定对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对无证驾 驶装载车参与作业的行为、相关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使用自制的无产品检验报告、无整车组装 说明书的钢管台车进行运输作业,且未按规定定期对台车开展 设备检查维保并予以记录,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 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8 - 2.省水利水电公司作为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 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对钢管运输作业进行现场监护;未严格审 核施工场所进出人员,对于相关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 入场安全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无证驾驶装载车参与作业的行 为及相关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 分包单位运输设备维保情况未进行监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江河监理公司作为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项目受委托监理 单位,未按照《安全保证体系》督促施工方对管道运输作业进 行有效监督管理;对于相关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入场 安全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无证驾驶装载车参与作业的行为未 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按照备案情况安排监理人员,管道运输 作业过程中监理人员缺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福清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建议 1.阮某龙,作为江海公司在福州区域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并落实施工方案;未按规 定实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 检查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台车连接杆断裂及人员违章作业 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 其进行行政处罚。 2.欧某伟,作为省水利水电公司在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对钢管运输作 业进行现场监护;未有效督促并落实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实施 - 9 - 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 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陈某辉,作为江河监理公司在福清市湖库连通项目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照《安全保证体 系》督促施工方对管道运输作业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于相关 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入场安全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 无证驾驶装载车参与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按照 备案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导致管道运输作业过程中监理人员缺 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 进行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1.周某,事发台车相关装载机驾驶员,在未持有装载车驾 驶资格证书、未经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开展安全技术交 底的情况下,驾驶装载车参与钢管运输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 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2.田某,在钢管运输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指挥无证人员 驾驶装载车参与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 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高某胜,在钢管运输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指挥无证人 员驾驶装载车参与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四)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处理建议 1.福清市水利局,作为我市在建水利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对在建水利工程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未进 - 10 - 行实地复查闭环,未严格落实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管计划,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严、不实,建议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予 以通报批评。 2.水投公司,作为事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虽委托监理单 位对事发工程开展安全、质量监管,但对监理人员在岗情况监 管不力;虽对事发工程每月开展安全检查,但对检查出的隐患 问题未及时进行复查闭环,未如实记录隐患治理情况,建议由 福清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3.黄某飞,作为江海公司在该项目的班组长,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在钢管安装运输作业期间脱岗,现场管理 缺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无证上岗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台车隐患,对本起事故 负有责任,建议由江海公司按照企业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投 公司、省水利水电公司、江海公司及江河监理公司要深刻吸取 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 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切实提升安全事故管控水平, 确保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水投公司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应分包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相关责任;省 水利水电公司及江海公司要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切 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尤其要严格把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情况,安全规定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作业 - 11 - 人员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严禁违章指挥、盲目施工。江河监理 公司要强化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督促监理人员严格履行监理安 全方面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规范作业,注重加强重点环节的安 全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章作业行为。 (二)突出监管重点,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市水利局要按 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的要求,始终将隧洞施工、起重吊装作业、有限空间 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强在建水利 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合理 安排监管力量,制定合理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落实执 行,深入排查安全隐患,有效化解安全风险。 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I 标段“6.24” 一般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