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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I标段“6·24”一般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福清市·事故结果政务信息(福清市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发布:2022-12-16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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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 I 标段“6.24”一般车辆伤害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6 月 24日,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 I 标段输水隧洞作
业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2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
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
查明事故原因。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福清市
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市应急
管理局牵头组织市效能办、公安局、总工会、水利局、石竹街
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I 标段“6.24”一般
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纪
委监委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委托相关行业领
域专家对该起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技术鉴定,并通过现场勘查、
询问和调取档案材料等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
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
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一、与事故有关的工程、单位和个人
(一)事发工程项目情况
事故发生所属主体项目名称: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 3 条输
水管线与福厦高铁交叉段项目。项目总长度为 6300 米,初设立
项总投资为 18462.18 万元,建安费为 8553.775 万元,包含东
张水库至阳下新局水库水源连通工程I 标段、东张水库至江阴
洋边调节库水源连通高程 I 标段、建新水库至闻调江阴支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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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连通工程 I 标段等3 个标段。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由
市发改局批准,并完成《福清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办理。
事故发生于该项目的分包工程-福清市东张水库至阳下 EPC
钢管制造安装工程分包,主要内容是引水压力钢管及附件的制
造和安装。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湖库连通工程1 标段输水洞桩
D5+225 处,该交叉暗挖段长度为 718M,目前已完成量为 120M,
隧洞高4.5M,宽 3.5M,事故发生在1000M(洞内桩号 D5+255)左
右。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
福清市水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水投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1GP3598,法定代表人:郑千芳,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
市宏路街道溪下村创业大道聚龙国际创业小镇 4 号(3A 号)楼,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 年 02月 09 日,
营业期限:2018 年 02 月09 日 至2038年 02 月08 日。
2、总承包单位
2018 年 9 月 27日,水投公司和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
司签订《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 3 条输水管线与福厦高铁交叉段
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并在福清市水利局备案。
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省水利水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858P,法定代表人:林世
森,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福州市鼓楼区
东大路 229 号,法定代表人:林世森,成立日期:1991 年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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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2 日 ,营业期限:1991 年 03 月 22 日 至 2041 年 03 月 21
日,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水利水电工
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3、分包单位
2022 年 4 月 9 日,省水利水电公司与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
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钢管制造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江海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157545674Y,法定代表人:
吴婷,营业期限:1995 年 06 月 15 日 至 2025 年 06 月 14 日,
注册地址:霞浦县松城街道三角洲花苑 9 号。具有宁德市住建
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含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
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宁德市住建局
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水
工金属结构。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4、监理单位
2018 年 12 月 11 日,水投公司与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
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书》,并在福清市水利局
备案。
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江河监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6578454M,法定代表人:柳作
康,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 12 号,营业期限: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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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 23 日至永久。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证书》,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水土保持工程施工
监理丙级资质。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高某胜,男,汉族,1975 年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延津
县,系江海公司铆工,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2.田某,男,汉族,1978 年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
系江海公司铆工,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3.周某,男,汉族,2003 年生,户籍住址:四川省泸州市,
系事故相关装载车临时驾驶员,未取得装载车操作资格证书。
4.阮某龙,男,汉族,1992 年生,户籍住址:福建省霞浦
县,系江海公司在福州区域主要负责人。
5.欧某伟,男,汉族,1978 年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州
市,系省水利水电公司在福清市湖库连通项目主要负责人。
6.黄某飞,男,汉族,1983 年生,户籍住址:福建省霞浦
县,系江海公司在事发工程现场班组长。
7.陈某辉,男,汉族,1979 年生,户籍住址:福建省平潭
县,系江河监理公司在福清市湖库连通项目主要负责人。
(四)事发钢管台车相关情况
事发钢管台车由江海公司自制,采用 20#工字钢焊接成钢
架,外形尺寸长宽为 6000*1080MM,前后轮轴距 5000MM,车辆
自重 1000kg;在台车上装运的钢管规格为 6000*Φ2832*16MM,
重量为6667kg,加劲环重 1284kg,合计7951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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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车通过装载车推动作为驱动力,方向控制杆设置与前轮
处。台车与装载车铲斗通过 2 米长 20#工字钢连杆连接,两头通
过钻孔的连接板配合插销固定,插销直径为 50MM 圆钢制作,另
外配置2 条保险钢丝绳,规格为Φ30MM。
通过调查发现,事发时连接杆的断裂面存在陈旧断裂痕迹
以及补焊痕迹,说明事发前连接杆已经存在断裂痕迹且未经修
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2 年 6 月 24 日,湖库连通工程 1 标段输水洞桩 D5+225
处,高某胜、田某及周某正在隧洞内进行钢管运输作业。运输
钢管作业采用装载车推动钢管台车方式,钢管放置于台车上,
装载车与台车采用工字钢连接,同时钢管台车配置有保险钢绳
用来与装载车连接。事故当天,因原装载车驾驶员不在岗,高
某胜、田某临时叫周某驾驶装载车,高某胜、田某在平板台车
前负责通过操作平板车前轮处方向把手来控制平板车运行方
向,作业人员未事先将保险钢绳与装载车连接。15:45 许,钢
管运输到隧洞内一坡道时,连接杆突然断裂,导致钢管台车向
下坡处溜车,处于钢管台车前的田某、高某胜二人躲闪不及,
被拖车碰撞碾压。
事发后,周某见状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近处一人已经
倒地且没有呼吸,便立即跑到上游通知工人姜某坪,姜某坪通
知现场管理人员冉某军,冉某军通知江海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某
飞,黄某飞闻讯立即前往事故现场,16:10,黄某飞出隧洞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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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急救电话,两辆救护车前后于 16:28、16:40 到达现场,经
医护人员现场确认高某胜、田某均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石竹派出所、石竹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积
极安抚死者家属,同时开展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经协调,江海
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并签订善后协议,死者遗体已被火
化,死者家属与江海公司达成谅解。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275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田某、高某胜、周某三人未按照施工方案,在未连接台车
保险钢绳的情况下,在涵洞下坡段开展运输作业,连接杆承受
拉力大幅增加,加之隧洞内路面不平且连接杆本就具有断裂情
况,使工作荷载降低,导致连接杆突然断裂,钢管台车脱离装
载车控制,溜坡后撞击并碾压田某和高某胜,造成其二人当场
死亡,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违章作业。江海公司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在未连接保
险钢绳的情况下,安排未经培训、未取得装载车驾驶资格的人
员驾驶装载车,开展隧洞内钢管运输作业。
2.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对钢管
运输作业进行现场监护;未严格审核施工场所进出人员,未按
规定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开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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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对无证驾驶装载车参与作业的行为、
相关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监理不到位。江河监理公司未按照《安全保证体系》督
促施工方对管道运输作业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于相关人员未
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入场安全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无证驾
驶装载车参与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按照备案情
况安排监理人员,管道运输作业过程中监理人员缺位。
4.设备维保不善。江海公司使用自制的无产品检验报告、
无整车组装说明书的钢管台车进行运输作业,且未按规定定期
对台车开展设备检查维保并予以记录,省水利水电公司、江河
监理公司对此均未进行监督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 I 标段“6.24”一般车
辆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江海公司作为钢管制造安装分包单位,钢管运输作业现
场无人员监督管理;未按规定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按
规定对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对无证驾
驶装载车参与作业的行为、相关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使用自制的无产品检验报告、无整车组装
说明书的钢管台车进行运输作业,且未按规定定期对台车开展
设备检查维保并予以记录,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
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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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水利水电公司作为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
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对钢管运输作业进行现场监护;未严格审
核施工场所进出人员,对于相关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
入场安全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无证驾驶装载车参与作业的行
为及相关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
分包单位运输设备维保情况未进行监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江河监理公司作为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项目受委托监理
单位,未按照《安全保证体系》督促施工方对管道运输作业进
行有效监督管理;对于相关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入场
安全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无证驾驶装载车参与作业的行为未
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按照备案情况安排监理人员,管道运输
作业过程中监理人员缺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福清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建议
1.阮某龙,作为江海公司在福州区域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并落实施工方案;未按规
定实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
检查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台车连接杆断裂及人员违章作业
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
其进行行政处罚。
2.欧某伟,作为省水利水电公司在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对钢管运输作
业进行现场监护;未有效督促并落实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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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
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陈某辉,作为江河监理公司在福清市湖库连通项目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照《安全保证体
系》督促施工方对管道运输作业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于相关
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入场安全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
无证驾驶装载车参与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按照
备案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导致管道运输作业过程中监理人员缺
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
进行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1.周某,事发台车相关装载机驾驶员,在未持有装载车驾
驶资格证书、未经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开展安全技术交
底的情况下,驾驶装载车参与钢管运输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
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2.田某,在钢管运输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指挥无证人员
驾驶装载车参与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
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高某胜,在钢管运输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指挥无证人
员驾驶装载车参与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四)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处理建议
1.福清市水利局,作为我市在建水利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对在建水利工程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未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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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实地复查闭环,未严格落实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管计划,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严、不实,建议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予
以通报批评。
2.水投公司,作为事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虽委托监理单
位对事发工程开展安全、质量监管,但对监理人员在岗情况监
管不力;虽对事发工程每月开展安全检查,但对检查出的隐患
问题未及时进行复查闭环,未如实记录隐患治理情况,建议由
福清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3.黄某飞,作为江海公司在该项目的班组长,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在钢管安装运输作业期间脱岗,现场管理
缺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无证上岗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台车隐患,对本起事故
负有责任,建议由江海公司按照企业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投
公司、省水利水电公司、江海公司及江河监理公司要深刻吸取
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
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切实提升安全事故管控水平,
确保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水投公司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应分包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相关责任;省
水利水电公司及江海公司要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切
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尤其要严格把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情况,安全规定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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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严禁违章指挥、盲目施工。江河监理
公司要强化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督促监理人员严格履行监理安
全方面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规范作业,注重加强重点环节的安
全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章作业行为。
(二)突出监管重点,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市水利局要按
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的要求,始终将隧洞施工、起重吊装作业、有限空间
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强在建水利
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合理
安排监管力量,制定合理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落实执
行,深入排查安全隐患,有效化解安全风险。
福清市湖库连通工程I 标段“6.24”
一般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