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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7·21”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福清市·事故结果政务信息(福清市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发布:2022-11-14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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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1日,在玉屏街道清荣大道与体育路路口,福州福清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闽AD37763号牌小型轿车与行人骑行的自行车碰撞,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防范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闽安委办〔2022〕73号)文件精神,经福清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效能办、总工会、交通局以及玉屏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的福清市“7·21”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福清市纪委监委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经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闽AD37763号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福州福清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榕字350181500691号,年检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06月03日。   事故发生时,闽AD37763号牌小型轿车搭载乘客一名(核载5人,实载2人),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系统正常。   南方司鉴中心〔2022〕痕(C)鉴字第1930号鉴定意见显示:闽AD37763号牌小型轿车事故时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转向系及制动系的功能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安全要求。   南方司鉴中心〔2022〕车速鉴字第481号鉴定意见显示:闽AD37763号牌小型轿车事故前通过录像监控范围参照物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7KM/H,超出该路段限定速度30KM/H。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 事故车辆驾驶员   陈某华,男,汉族,1973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准驾记录:C1E,档案编号:3501016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3501271973****65**,从业资格类别:T-巡游/网约,有效期至2027年3月18日。   根据南方司鉴中心〔2022〕醇鉴字第2499号鉴定意见显示:陈某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 事故死者   林某云,女,汉族,195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事故时骑无号牌两轮自行车,在事故中死亡。   南方司鉴中心〔2022〕痕(C)鉴字第1929号鉴定意见显示:无号牌两轮自行车的转向系及制动系事故时的功能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安全要求。   南方司鉴中心〔2022〕车速鉴字第480号鉴定意见显示:无号牌两轮自行车通过录像监控中参照物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KM/H。   南方司鉴中心〔2022〕醇鉴字第2500号鉴定意见显示:林某云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福清市玉屏街道清荣大道与体育路路口,事故路口处设有限速 “30”警示标志、人行横道标志、“前方路口,减速慢行”标志,现场设有人行横道标线,南往龙山街道方向,北往翰林天下楼盘方向,西往体育场方向,该道路为中心护栏隔离双向六车道路,两侧各设置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有效通行路宽300厘米,非机动车道宽200厘米。事故路口为沥青、潮湿路面,路面完好平整,事故发生时为白天,视线良好。   (四)事故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福州福清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3E0MB1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路659号(经营场所:福州市福清市渔溪镇八一五路570号),法定代表人:陈乃贵,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6日,营业期限:2019年11月26日至2049年11月25日,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客运站经营;专业停车场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其他未列明道路运输服务;新型商业设施开发服务;物业管理;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住房租赁经营;物业服务;汽车租赁;旅游信息咨询;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旅游管理服务;票务服务;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互联网零售;自动售货机零售;乘用车快修;乘用车维修;小型客车维修;客车维修;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专项维修、各级维护和小修;其他未列明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行李搬运服务;保险兼业代理;旅客票务代理;旅游资源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81700002号,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7月21日06时33分,陈某华驾驶闽AD37763号牌小型轿车搭载乘员沿清荣大道由翰林天下楼盘方向往龙山街道方向行驶,途经玉屏镇区街道清荣大道与体育路路口因操作前挡风玻璃雨刮器致视线模糊,遇前方路右往路左横过道路林某云的骑行两轮自行车,陈某华未及时发现,导致车辆前部与自行车的左侧车身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及林某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及勘查工作,并协助“120”抢救伤者林某云,民警迅速开展现场勘察,对AD37763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华进行抽血送检,现场扣留车辆及证件。后经120急救医生确认,林某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同时开展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目前,关于交通亡人事故赔偿款项根据责任按照保险公司实际理赔金额予以赔付,福州福清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前者向死者家属一次赔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1.3298万元(其中保险赔付61.3298万元),双方达成谅解。死者林某云遗体已被火化。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8月18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81120220000139号)以及事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管理责任的调查,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当事人陈某华驾驶机动车,途径设有人行横道的事故路口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未按操作规范减速行驶的行为致本事故发生,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该过错在本起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当事人陈某华驾驶机动车,因行驶路线正前方洒水车喷洒水雾至车前挡风玻璃上,操作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且太阳直射致视线模糊,加上驾驶员对行车路况麻痹大意,未认真观察路面动态,途径设有人行横道路口未按规范减速行驶,应急处置不当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7·21”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陈某华,事故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途径设有人行横道的事故路口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未按操作规范减速行驶的行为致本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福州福清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效落实跟车检查、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等措施,定期组织实施并如实记录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已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福州福清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闽AD37763号牌小型轿车所有人,要深刻反思,举一反三,结合事故发生原因,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开展“路口、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员工事故教育警示和岗前培训教育工作,认真做好总结反馈,确保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交通巡逻管控力度,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针对事故多发路段的路线、安全警示标识和监控设备等设置、配备,开展专业研判,进一步强化本质安全化措施,有效减少路面交通隐患。   (三)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安全基础。玉屏街道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深刻吸取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交通安全劝导员、网络微信等方式,对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交通劝导工作,进一步增强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要夯实辖区内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对人流、车流量大的路段,要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福清市“7·21”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