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程溪镇“9.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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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6日10时20分许,国道355线龙海区程溪镇路段发生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一部闽DC7572牌号重型半挂车碰撞同方向前行的闽EFQ013牌号轻型栏板货车车尾,事故造成 1人死亡、2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龙海区程溪镇“9•16”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区安委办副主任兰宏伟担任,成员由区总工会、交通运输局、应急局、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龙海分中心、程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厦门桐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3号中桐广场贰座A725室,法定代表人:韩治国,注册资本:6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5月26日,营业期限:自2014年5月26日至2064年5月25日。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厦字350201002378号,有效期至2026年8月25日。公司有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均持证上岗,该公司现有5部车,5个驾驶员。事故车辆闽DC75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肇事驾驶人胡昆槐均是该公司所属。(二)事故车辆情况1、闽DC75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红岩牌CQ4185HTG361,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厦门桐达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10月20日,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交强险单号:AXIMC15CTP21B008984S,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投保商业险,商业险单号:AXIMC15S2021B000304N,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万,车辆在事故中轻微损坏。2、闽DBS8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厦门市畅通集运有限公司,品牌型号:通华牌THT9403TJZB,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JRC08384L2019729,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3、该车行驶证登记总质量40000KG,核载35350KG,整备质量4650KG。事发时该车未载货,不存在超载行为。4、该车有安装GPS监控系统。经查,无历史事故记录,2021年至今未有交通违法信息记录。(三)肇事驾驶人情况胡昆槐,男,35岁,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360403910039,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证号:36042519870902XXXX,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从业资格有效期至2027年9月13日。2021年9月到厦门桐达物流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入职公司以来未有交通、交警处罚记录。事发当天未发现有疲劳驾驶情况,事发当时未接手机或者抽烟。(四)检验鉴定情况事故发生后,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委托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及驾驶员进行检测鉴定。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检验(1)胡昆槐:经检验未检测出乙醇,属于正常值。(2)黄艺彬:经检验未检测出乙醇,属于正常值。2、车辆安全性能检验(1)闽DC75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BS8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经检验,该车外部照明、警示灯及信号装置、转向系及制动系的功能均有效。(2)闽EFQ013号轻型栏板货车,经检验,该车外部照明、警示灯及信号装置、转向系及制动系的功能均有效。(五)事发道路情况事发道路位于国道355线龙海区程溪镇大田坑路段,该路段为一般弯道,国道355线为分向式道路,双向四机动车道,施划有中心双黄实线,自南靖方向往平和方向路右机动车道宽6.7米,施划有车道分界线、道路边缘线,左右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车道宽2.7米。经查,事发道路辖区虽属于漳州市龙海区,但是道路日常养护工作由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和分中心负责。(六)事发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为白天,天气晴。国道355线涉及事故行驶轨迹的道路为干燥水泥路面,视线良好。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2022年9月16日7时许,厦门桐达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胡昆槐驾驶闽DC75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BS81挂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空载)从厦门胡里区海天码头前往平和县文峰镇黄井超优瓷砖厂拉瓷砖。10时20分许,胡昆槐驾车行驶至程溪镇大田坑路段,当时胡昆槐驾车刚从西蝉隧道驶出来,阳光照射到胡昆槐眼睛导致视线有点模糊,注意力不集中。胡昆槐继续驾车往前行驶想往右变更车道,当时他注意看后视镜观察右侧车道是否有车,等胡昆槐稍微缓过神来时候,突然间发现前方有一辆皮卡车在缓慢行驶。胡昆槐立即刹车(经查,事故路段限速60公里每小时,当时车速50-60公里每小时,未超速)。由于距离太近刹车不住,胡昆槐的车辆撞上了前方皮卡车车尾(闽EFQ013号轻型栏板货车,系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和分中心路面流动养护作业车,事发当时该车按作业规程开启双闪灯和爆闪灯警示,正在养护作业)。被撞的闽EFQ013号轻型栏板货车向前撞上正在路面养护的养护作业员林老盛(女)、林清香(女)。事故造成闽EFQ013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黄艺彬、养护作业员林清香受伤、养护作业员林老盛当场死亡(死亡原因经鉴定:死者林老盛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胸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胡昆槐立即停下车查看,并立即拨打110报警,10时25分拨打120急救积极配合交警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接报后,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指挥中心指派程溪派出所出警,同时联系120急救中心派车到现场进行抢救,程溪派出所发现人员伤势较重立即通知交警大队,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2022年9月16日13时30分在事故现场勘察结束后撤除现场并恢复交通。(三)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民警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向死者林老盛家属做好安抚工作,肇事货车驾驶员胡昆槐于当日向死者林老盛的家属各垫付丧葬费5万元整,现事故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死者家属情绪平稳。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一)事故中死亡人员林老盛,女,70岁,漳州市平和县人,系路面养护作业员,事发当时正在路面养护作业。(二)事故中受伤人员1、黄艺彬,男,36岁,漳州市平和县人,准驾车型“C1”,档案编号:350699784779,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5月18日,有效期止:2032年5月18日,系闽EFQ013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事发当时正在路面养护作业。2、林清香,女,59岁,漳州市平和县人,系路面养护作业员,事发当时正在路面养护作业。四、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一)厦门桐达物流有限公司履职情况厦门桐达物流有限公司有按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并均持证上岗;有按规定建立一车一档台账,运输车辆有安装GPS监控系统;有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隐患排查、安全会议等台账资料。综上,厦门桐达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职到位。(二)漳州市龙海区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漳州市龙海区交通运输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货运行业市场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运输行业百日攻坚行动等专项行动,全力保障道路运输安全。2022年以来,共组织检查546次,排查单位场所683处,发现一般隐患207处,整改207处,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646起,处罚362.545万元。综上,漳州市龙海区交通运输局已履职到位。(三)漳州市龙海区公安交警部门履职情况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大力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和交通安全宣传,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管理能力。 2022年以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36296起(同比增加43168起上升46.35%),现场违法27983起、非现场108313起,其中酒醉毒驾975起(同比增加124起上升14.57%)、超载30%以上877起(同比增加293起上升50.17%)、违法载人和摩托车超员3298起、超速9140起、涉牌4288起、涉证4818起、未戴头盔15279起,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保持平稳。综上,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已履职到位。(四)漳州市龙海区程溪镇政府履职情况漳州市龙海区程溪镇政府加强道路违法行为整治、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 2022年以来,镇道安办联合派出所、交管站上路执法检查10余次,其中分管领导带队上路执法检查9次,累计检查车辆500台次,劝导群众近千人,查获酒驾醉驾2起、无证驾驶12起、货车不加盖篷布120余起,其他等各类违法行为20起。综上,漳州市龙海区程溪镇政府已履职到位。五、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认定(一)事故原因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结合事故调查综合分析认为:1、胡昆槐驾驶闽DC75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BS8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状况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致遇险采取措施不及,导致事故发生,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2、黄艺彬驾驶闽EFQ013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施工作业,未按规定指挥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二)事故性质认定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本事故是一起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状况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而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六、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胡昆槐,男,闽DC7572车辆驾驶员,在本起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等有关规定,其在本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龙海区公安机关已于2022年10月19日刑事立案。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建议如下:(一)加强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的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一车一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运输车辆日常隐患排查,建立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台账。(二)加强对辖区道路养护安全监管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龙海分中心要全面加强对辖区道路养护安全监管,特别是针对流动性养护作业,要严格按照有关作业规程要求,设置合理的道路缓冲安全距离,规范流动养护作业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安全警示,防止车辆碰撞;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三)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区公安、交通运输、各乡镇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加强运输车辆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超载、超速、超限、不规范行驶、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运输车辆带病上路、驾驶员违法驾驶等违章行为。 漳州市龙海区程溪镇“9•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0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