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11·0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2021年11月4日13时57分许,在月港东路龙海区海澄镇内楼村路段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漳州市龙海区道安办批准,成立了龙海区海澄镇“11•04”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龙海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兰宏伟担任,副组长由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大队长林志杰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交通局、城管局、总工会、海澄镇人民政府、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等部门派员组成,调查组由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负责组织协调。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将已查明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1)赣F99188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南城龙祥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5310XXYC27D6M4,车辆识别代号:LZ5R2CE51FB009277,发动机号:1615A003638,使用性质为: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9月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9月30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保险单号分别为:PDZA202136250000122895,PDAA202136250000090199。违法、事故情况:近三年发现共17条交通违法记录,17条均已处理,经查询近三年未发现有交通事故信息。(2)闽E25Q18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江来金,品牌型号:飞鹰牌FY125-5B,车辆识别代号:LE8PCJL57K1027155,发动机号:19C11494,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8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135060000209583。违法、事故情况:闽E25Q18普通二轮摩托车无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询近三年未发现有交通事故信息。2.当事人基本情况:(1)吴森,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重庆市忠县,,准驾车型: A1A2,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审验,有效期止:2024年1月31日,系赣F9918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2)江来金,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准驾车型,驾驶证状态:正常,系闽E25Q18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当场死亡。(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南城龙祥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爱民,成立日期:2013年01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60764651E,注册号:341021210009448,营业期限:2013年1月15日至长期,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206国道北段(金山口加油站斜对面),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类);汽车租赁;汽车销售;二手车中介服务;机动车信息查询;代办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服务;汽车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三)肇事现场情况 现场为月港东路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内楼村路段,干燥水泥路面,路中设有中央隔离金属护栏,双向六车道,四机动车道,两侧各设有二轮车道,道路施划有车道分界线及道路边缘线,自浮宫镇方向往海澄镇方向路右机动车道宽6.9米,路右二轮车道宽3.5米,路右有一缺口通往内楼村村内,施划有减速带,缺口宽9.8米,从浮宫镇方向往海澄镇方向路右侧隔离矮护栏上设置有“机动车行驶标志”、“两轮车行驶标志”。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4日13时57分许,吴森驾驶赣F99188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月港东路自浮宫镇方向往海澄镇方向行驶至至肇事路段,遇同向由江来金驾驶的闽E25Q18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路右慢速车道往左变更到快速车道,在此过程中,赣F9918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头右侧与闽E25Q18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货架左后侧发生碰撞,后赣F99188号重型厢式货车推行闽E25Q18普通二轮摩托车约95米后停车,造成江来金当场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情况1、2021年11月04日14时11分许,群众电话向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指挥中心报警称:“在龙海区海澄镇内楼村,货车赣F99188与摩托车刮擦,车损人受伤”。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指挥中心指派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警,同时联系120急救中心派车到现场进行抢救,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发现一名男子躺在路面, 伤势严重,120急救中心医生到场确认该名男子已当场死亡。交警大队值班民警立即向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交警大队值班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勘察,2021年11月4日15时30分左右在勘察结束后撤离现场。现场未造成交通堵塞,无需进行交通管制。(二)善后处置情况1、事故发生后,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民警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向死者江来金家属做好安抚工作,肇事货车驾驶员吴森于当天向死者的家属垫付丧葬费5万元整;2、2021年12月20日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集体研究作出第3506811202100001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森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江来金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当天向吴森、死者江来金家属送达,双方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均没有异议。3、吴森尚未与江来金家属达成调解。江来金尸体已火化,现在死者的家属情绪平稳。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本事故中1人死亡)江来金,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准驾车型: D,驾驶证状态:正常,系闽E25Q18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当场死亡。五、调查组联合调查情况:(一)经区交通局核查:因近期全国各地陆续爆发新冠疫情,造成无法前往江西省南城县对涉事南城龙祥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检查,南城龙祥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人员亦无法前来配合调查,区交通局通过询问肇事货车驾驶员吴森,发现以下情况:1、肇事赣F99188号重型厢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吴森,该车挂靠在南城龙祥鑫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每年挂靠费为1200元,公司提供车辆年检和代购买保险业务。2、肇事赣F99188号重型厢式货车没有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但有安装行车记录仪。3、南城龙祥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仅办理车辆年检和代购买保险业务,日常经营管理、维修保养均由肇事驾驶员吴森自行管理。4、南城龙祥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没有组织肇事货车驾驶员吴森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例会。5、南城龙祥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发现肇事车辆及驾驶员证件是否在有限期内,且未及时督促改正。(二)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核查:当事人吴森持逾期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赣F99188号大货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时,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致遇况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导致发生事故后其所驾车辆碰撞江来金所驾车辆并推行约95米后停止,其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六、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当事人江来金驾驶闽E25Q18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时,从路右往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其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2、当事人吴森持逾期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赣F99188号大货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时,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致遇况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导致发生事故后其所驾车辆碰撞江来金所驾车辆并推行约95米后停止,其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是造成本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原因。3、当事人江来金的行为与当事人吴森的行为在本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二)事故间接原因 南城龙祥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处理运输车辆安全生产隐患;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第350681120210000127号)认定肇事驾驶员吴森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江来金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综合分析认定:龙海区海澄镇“11•0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肇事闽E83313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吴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20元,记分12分的处罚。(二)南城龙祥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处理运输车辆安全生产隐患;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议函告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安委办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建议如下:1、要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各乡镇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围绕人、车、路要素,以国省道、农村道路、道路交叉口、事故易发多发等路段为重点全面治理道路风险隐患,深入辖区 “两客一危一货”运输企业、客货运场站,围绕严防“病车、病人”上路作业,加强安全监管和动态监管。2、要严管严治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通运输、各乡镇等部门开展重点车辆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统一行动,严查货车超载、超速、不规范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依法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行为。3、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曝光力度。各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宣传报道,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七进”宣传活动,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4、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货运企业安全管控,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并对驾驶员加强安全教育交底,签订安全责任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全面落实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针对企业所有的运输车辆,完善车辆备案,建立“一人一车一档案”。 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11•04”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01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