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3·14”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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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4日05时37分,在月港东路龙海区海澄镇埭新村路段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三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龙海区海澄镇“3•14”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龙海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兰宏伟担任,副组长由龙海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林志杰平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派员组成,同时邀请漳州市龙文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调查组由市道安办负责组织协调。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将已查明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1)闽ED02323号小型轿车,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滴滴平台注册车辆,行驶证载明所有人:叶向荣,品牌型号:北京牌BJ7000C5D3-BEV,所有人登记住所:福建省平和县芦溪镇,检验有效日期止:2021年06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交强险和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违法、事故情况:近三年发现共8条交通违法记录,6条已处理,2条未处理,经查询近三年未发现有交通事故信息。(2)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甘海边,品牌型号:步步先1.5米力之神,车架号:46019,电机号,9192303118,未投保交强险。违法、事故情况:无号牌三轮电动自行车无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询近三年未发现有交通事故信息。2.当事人基本情况:(1)闽ED0232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叶向荣,男,1991年02月11日出生,年龄:30岁,籍贯:平和县,住址:福建省平和县芦溪镇,准驾车型:C1,驾驶证信息:(档案编号:350699952759,驾驶证有效期始:2012年03月15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28年03月15日,当前状态:正常,驾驶证计分:0分,发证机关: 闽E),在本事故中未受伤,2021年03月16日犯罪嫌疑人叶向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03月3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由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叶向荣执行逮捕;(2)无号牌三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甘海边,性别:男,籍贯:龙海,1960年09月27日出生,年龄:51岁,住址:福建省龙海区东园镇,在本事故中受伤;(3)无号牌三轮电动自行车乘车人:甘庆湖,性别:男,籍贯:龙海,1941年02月18日出生,年龄:70岁,住址:福建省龙海区东园镇,在本事故中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胜福,成立日期:2019年10月17日,营业执照登记日期:2019年10月17日,营业场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万达广场A2地块9幢307室,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广告;礼仪咨询服务;汽车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咨询(以上均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股权投资咨询等涉及前置许可审批项目);汽车饰品、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的销售及维修;货运代理;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批发、零售;道路客运及货运经营(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交通运输设备研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经营电信业务(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三)肇事现场情况 现场为分车分向式道路,干燥水泥路面,设有中央隔离护栏及机非隔离护栏,双向四机动车道,单向机动车道宽8米,左右两侧非机动车道宽均为3.7米,施划有车道分界线、车道边缘线,设有禁停标志、限速“60”标志及“事故多发 谨慎驾驶”标志。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3月14日05时37分,叶向荣驾驶闽ED02323号小型轿车沿月港东路由浮宫往石码方向行驶至海澄镇埭新村路段时,闽ED02323号小型轿车车头右前角于路右慢速车道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由甘海边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载:甘庆湖),造成甘海边、甘庆湖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甘庆湖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情况1、2021年03月14日05时38分许,叶向荣电话向龙海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报警称:“在龙海区海澄镇埭新,小车闽ED02323与三轮车相撞,人伤,通知浮宫中队”。龙海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将警情转接辖区龙海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浮宫中队和120急救中心,浮宫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发现两名人员受伤躺在路面, 伤势严重,120急救中心医生到场后立即将两名伤者送往龙海区华侨医院抢救。事故中的伤者甘庆湖经过龙海区华侨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浮宫中队将该起案件移交至事故处理中队进一步处理。(二)善后处置情况1、2021年3月23日经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作出第3506811202100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叶向荣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甘海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甘庆湖在事故中无责任。事故认定书于当天向叶向荣、甘海边、甘庆湖家属送达,三方在收到事故认定后均表示对认定结论没有异议。3、2021年3月25日甘庆湖家属与叶向荣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且已履行,由叶向荣分别一次性补偿死者甘庆湖家属人民币6万元,其余法定赔偿项目由死者家属向闽ED02323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主体进行索赔,肇事驾驶员叶向荣已得到甘庆湖家属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甘庆湖尸体已火化,现在死者的家属情绪平稳。4、甘海边至事故后在龙海区第一医院接受治疗,现已出院回家,伤情较为轻微。因伤者甘海边还在治疗阶段,叶向荣尚未与甘海边达成调解协议。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本事故中1人死亡,1人受伤)(一)甘海边,男,1960年09月26日出生,住址:龙海区东园镇,经查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系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二)甘庆湖,男,1941年02月18日出生,住址:龙海区东园镇,系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五、调查组联合调查情况:(一)经区交通运输局核查: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只针对驾驶员在使用APP时听单、接单状态进行监管, 在日常未听单、接单的车辆无监管措施。2.车辆监控日常监管不到位。企业主要依托平台对运营车辆进行监管,对于不是听单和接单状态的车辆未进行监管,同时企业所属车辆数较多,但未设置专职监控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监控并记录,形成台账。3.该公司平台运行现有车辆3500多辆,实际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658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多数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4.该公司对注册车辆审核把关不严格,大部分车辆和驾驶员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且正常派单给这些证件不齐全的车辆进行经营活动。(二)经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核查:闽ED02323号小型轿车实际车主为叶向荣,叶向荣夜间驾驶闽ED0232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未能降低行驶速度且注意观察前方路面交通状况,导致遇险采取避让措施不及发生本事故;甘海边夜间无证驾驶经检验左后灯光、右后位灯、右制动信号灯灯光失效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肇事路段导致发生本事故。六、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当事人叶向荣夜间驾驶闽ED0232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未能降低行驶速度且注意观察前方路面交通状况,导致遇险采取避让措施不及,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2、当事人甘海边夜间无证驾驶经检验左后灯光、右后位灯、右制动信号灯灯光失效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肇事路段发生上述事故,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3、当事人甘庆湖没有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二)事故间接原因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培训台账不健全;导致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对危险的评估的能力较差,未能准确观察路面的环境及路面动态,未能及时采取正确的操作措施。(三)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龙海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第350681120210000028号)认定肇事驾驶员叶向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甘海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甘庆湖不承担事故责任。综合分析认定:龙海区海澄镇“3•14”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肇事闽ED0232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叶向荣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叶向荣的刑事责任。(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培训台账不健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议函告漳州龙文区安委办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建议如下:1、要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各乡镇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围绕人、车、路要素,以国省道、农村道路、道路交叉口、事故易发多发等路段为重点全面治理道路风险隐患,深入辖区 “两客一危一货”运输企业、客货运场站,针对依托“滴滴”“货拉拉”等移动互联网平台的车辆,围绕严防“病车、病人”上路作业,加强安全监管和动态监管。2、要严管严治网络客、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通运输、各乡镇等部门加强对网络客、货运车辆的动态监管,严查网络客、货运车辆超载、超速、使用手持电话、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3、要加大对三轮车违法行为的查处,要结合国省道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农村公路违法超员和违法载人专项治理、周末夜查酒驾醉驾统一行动、“逢五逢十”等统一行动,加强对三轮车无牌无证、酒毒驾、超速、载人超员、未戴安全头盔、不按道行驶、逆行、随意横穿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持严查严管严处的高压态势。4、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曝光力度。集中开展针对三轮车驾驶员拒绝酒驾、“一盔一带”宣传治理。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引导摩托车和电动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切实加强三轮车驾驶员宣传教育,督促三轮车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推动交通安全宣传进入生产生活场景,结合“七进”宣传工作,深入社区、农村地区开展宣传教育。要结合“一案一警示”宣传活动,用身边的典型事故案例警示广大驾驶员要注意路面动态,提高注意力,避免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5、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网络客、货运企业安全管控,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并对驾驶员加强安全教育交底,签订安全责任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全面落实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针对企业所有的运输车辆,完善车辆备案,建立“一人一车一档案”。 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3•14”事故调查组 2021年5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