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汇川重庆市万盛区杜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2·28”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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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汇川重庆市万盛区杜宇机电有限 责任公司“2·28”一般高坠 事故调查报告 遵义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6 月 24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 (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3 (三)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4 (四)拆除工程内容及分包................................................................................. 5 (五)事故发生经过............................................................................................. 6 (六)事故现场情况............................................................................................. 7 (七) 天气情况................................................................................................... 9 (八)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9 二、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9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9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9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9 三、事故原因分析......................................................................................................10 (一)直接原因分析........................................................................................... 10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0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0 (四)间接原因分析........................................................................................... 10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1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1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1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1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2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12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3 (一)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3 (二)加强属地事故预防和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3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监管主体责任到位........................... 13 1 2024 年 2 月 28 日下午 16 时许,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闲置厂房内,重庆市万盛杜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展废旧 物资拆除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 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后 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 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493 号令)之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汇川区松 林镇“2·28”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对本次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 合组,并聘请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设立了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 作。事故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技术鉴定、 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和直 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 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遵义汇川重庆市万盛区杜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2·28”一般高坠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法分包、现场安全监管 缺失、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属地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重庆市万盛区杜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盛区杜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 杜宇机电公司”)成立于2009 年 6 月 15 日,法定代表人:杜 某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0688945765P;注册地址: 2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和平二村 383 号附 4 号;注册资本:3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建筑物 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一般项目:再生资源销售;煤 炭及制品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矿山机械销 售;机电设备生产销售;机电设备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防 爆机电修理;销售二手机电设备;矿山机电工程;废旧金属 回收;矿井管道安装工程;从事建筑相关行业(凭资质证书 执业);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 矿山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消防器材、劳保用品、通讯设 备、通讯器材、矿山物资;登记机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3 年 11 月28 日。 公司有《营业执照》《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 资格证》,工作人员 6 人,犹某(杜某仁妻子)占股5%。 2.遵义黔渝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黔渝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黔渝 煤业公司”)公司成立于2005 年 08 月26 日,法定代表人: 杨某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177534161X2;注册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乡凤凰村;注册资本为 18294 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 (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 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销售、煤炭开采(仅供取得审批或 许可的分支机构经营)、房屋租赁等) 3 3.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渝能矿业 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法定代表人:杨某武;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321565012893L;注册地址:贵州 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桂龙北路;注册资本为 41591.59 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国务 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 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 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开采、洗选及销售(限分支 机构)煤炭批发经营等) 贵州渝能公司原为国有控股企业,2023 年 9 月 27 日, 该公司整体破产重组,贵州鑫源润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注资 成为贵州渝能公司投资人,公司名称未变,类型变更为控股 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下设股东会,股东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经理 层,经理层下设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财务资产部等 8 个职能部门。下设 1 个分公司(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供销分公司),5 个全资子公司(贵州能渝煤业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贵州官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庆源矿业开发有限 公司、遵义黔渝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宏煤炭开发 有限公司)。 (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重庆杜宇机电公司 4 公司未印发安全相关文件,未配备安全监管人员,未设 置安全机构。 2.遵义黔渝煤业公司 公司纳入贵州渝能矿业内部统一管理,未实际运行。 2023 年 10 月改制前,由贵州渝能公司派驻 6 人在原办公场 所负责全矿(含汇川区部分)设施设备的安保巡查工作,改 制后由改为派驻 2 人负责,同时收回安保巡查用车,实际上 未开展汇川区部分安保巡查工作。 3.贵州渝能矿业公司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是企业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设安 全分管副总经理 1 名,负责日常生产安全工作,设安全环保 部,为具体负责生产安全工作,定员 6 人。公司 2024 年印 发执行了《关于做好2024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 下达 2024 年安全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关于设立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机构的通知》《关于 2024 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计划的通知》《关于下达 2024 年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的通 知》等文件。 (三)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1.庙新煤矿基本情况 遵义黔渝煤业公司下辖庙新煤矿,该矿于2008 年 12 月 开工建设,2013 年 5 月起停建,2016 年 3 月 20 日,《国务 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遵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撤销原 遵义县设播州区,将原遵义县松林镇划归汇川区管辖,因此, 该矿办公场所、主平硐、工业广场均在播州区平正乡,另有 5 3 个排矸井及部分地面建筑物和设备位于汇川区松林镇。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止,播州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一直履行 对该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2020 年11 月 24 日庙新煤矿注销了采矿证,2020 年12 月永久关闭。遵义黔渝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成为一家 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 2.废旧物资招投标情况 2024 年 1 月 19 日,杜某仁收到《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 任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封闭式竞标邀请函》并到现场看货。按 照贵州渝能矿业公司招投标流程,重庆杜宇机电公司经招投 标程序中标原庙新煤矿地面设施内废旧风机 4 套、废旧电机 1 台、废旧提升机(含配套的废旧通风机、废旧电控、废旧 起重机)1 套及柿花田煤矿废旧变压器 1 台,收购金额共计 784050 元整。2024 年 1 月 31 日,贵州渝能矿业公司与重庆 杜宇机电公司签订了《废旧物资买卖合同》,《废旧物资处置 安全协议》。 (四)拆除工程内容及分包 此项拆除工程内容包括位于汇川区松林镇庙新村庙新 煤矿地面绞车机房内废旧提升机(含配套的废旧通风机、废 旧电控、废旧起重机)1 套,2024 年 2 月26 日,杜某仁决定 对绞车机房内废旧提升机(含配套的废旧通风机、废旧电控、 废旧起重机)开展拆除,因这些设备过大,杜某仁认为需拆 除绞车机房屋顶后使用汽车起重机将设备从机房上方吊出, 据杜某仁述其向黄某(贵州渝能矿业公司供销分公司副经 6 理)及李某晋(贵州渝能矿业公司供销分公司经理)做了电 话、口头报告后(黄某及李某晋述其未接到拆除绞车机房屋 顶相关报告) 1 ,决定将绞车机房房顶拆除工作分包出去。2 月 26 日下午 4 时许,杜某仁通过电话联系其熟悉的汽车起 重机司机朱某强,邀约他来实施拆除物的吊装工作,同时请 其帮忙联系几名会拆钢结构的工人来拆除绞车机房屋顶。朱 某强同意参与后电话联系了赵某生(死者),27 日上午 10 时 许,朱某强、赵某生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并通过电话与杜 某仁确定了承包绞车机房屋顶拆除的费用,随后,赵某生通 过电话邀约杨某波参与该工程。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 时许,赵某生、杨某波到达场 地并开展绞车机房屋顶拆除工作,9 时52 分杜某仁给赵某生 发送微信消息告知“拆除费用 2680 元,自己承担拆除全过 程所有人员的全部安全风险”,并安排临时小工陈某宇在现 场提醒赵某生等人注意安全。赵某生、杨某波通过绞车机房 侧面楼梯登上屋顶开展工作,陈某宇在厂房旁边的路上守 候。绞车房屋顶覆盖物为32 块 1 米×7.1 米泡沫夹芯板,赵 某生、杨某波将 8 块泡沫夹芯板叠为一垛,理顺、捆扎后用 设置在绞车机房外的汽车起重机吊到机房外地面上。中午 12 点赵某生、杨某波到庙新煤矿食堂吃饭,13 时返回工地继续 拆除工作。16 时左右,现场已拆卸并吊出 3 垛泡沫夹芯板, 1 经向相关部门了解,电信部门只能查询到用户的通话记录,不能查询到通话内容(录音); 杜宇仁无法提供其向黄东做电话、口头报告时的旁证。 7 赵某生在理顺、捆扎最后一垛泡沫夹芯板的过程中未正确佩 戴安全帽、栓系安全绳,失足从屋顶摔下。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松林镇庙林村庙新 煤矿台风井的绞车机房内,事故调查组 3 月 21 日进入现场 勘察时,卷帘门被破坏(系施工人员进入抢救破坏),该机 房中部绞车、房顶泡沫夹芯板、屋顶钢结构已被拆除。事故 发生时的现场已发生变动。 图 1 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地面提升机已拆除) 事发现场屋面至地面距离约9 米高,绞车机房长 15 米, 宽 15 米,屋面面积共计 225 平方米。机房旁设有一间高为5 米的控制室,控制室屋顶未与厂房屋顶连接。 8 图 2 现场平面示意图 图 3 现场立面示意图 9 (七)天气情况 阴转小雨,3℃ ~ 6℃,东北风 <3 级。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1 万元整。(见附件)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某波立即电话向杜某仁报告了事故情 况,杜宇仁安排杨某波拨打120 急救电话,并迅速赶往现场 开展前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松林镇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示,安排警 力赴现场开展了现场勘验,并电话报告松林镇人民政府,松 林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置, 因 120 急救医生已宣布赵长生死亡,工作组主要投入家属安 抚、死亡赔偿和秩序维护等善后工作。同时,松林镇人民政 府立即分别以电话、书面方式向汇川区人民政府进行了事故 信息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某波从屋顶跑到地面呼喊路旁的陈某宇 一起,将绞车机房锁闭的大门砸开并进入,发现坠地的赵某 生已昏迷,但仍有微弱呼吸和脉搏,于是拨打 120 急救电话 并在现场守护。120 急救车 17 时 30 分许到达现场对受伤人 员赵某生开展全力抢救,但因伤情过重,急救医生于17时 40 分许宣布其死亡。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0 事故发生后,重庆杜宇机电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 议,死者已火化安葬。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施工人员违规作业,在距地9 米 高的绞车机房屋顶高空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栓系安全 绳。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公安侦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对施工人员轨迹排查,排除其饮酒、疲劳导致事故发 生因素。 (四)间接原因分析 1.赵某生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 2 相应资质 3 、未取得特种人员作业许 可的情况下,个人非法承揽建筑工程。 2.重庆杜宇机电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相关规定,将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且未认真审核承揽工程人员应具备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未按规定 4 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1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安排使用的现场安 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不具备安全相关资质。 3.重庆杜宇机电公司安排使用的现场管理人员陈某宇 在此次作业过程未全程现场监管,对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作业 行为未及时制止。 4.汇川区松林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六级六覆盖”工作 落实不全面,未将辖区内庙新煤矿封闭洞口和地面附属设施 纳入日常巡查内容,属地安全监管失管失查。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赵某生,男,41 岁,群众,安全意识淡薄,违法承揽建 设工程,违规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 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杜某仁,男,52 岁,群众,重庆杜宇机电公司法定代表 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履行 建设方安全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 嫌构成生产安全类犯罪。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秦某,男,46 岁,中共党员,松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公务员编制副科级干部。负责分管松林镇安全生产、交通运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12 输、林业、武装、退役军人等工作,未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巡查等工作,未将事故发生地废弃厂房纳入日 常巡查管理,安全生产“六级六覆盖”工作有欠缺,对事故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 育。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重庆杜宇机电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 位,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项目向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备案、现场安全管控无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 责任。建议由遵义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汇川区松林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六级六覆盖”工作 落实不全面,未将辖区内庙新煤矿封闭洞口和地面附属设施 纳入日常巡查内容,属地安全监管失管失查。建议责成其向 汇川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武,2023 年 10 月任职至此次事故发生,未履行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 5 安全生产职责。建议由遵义市能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和实 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3 (一)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安全生产管 理水平。 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对施工项目的管理,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以包代管、以租代管、违规租赁、违 规安装、违规组织施工;坚决杜绝为节约施工成本违法分包、 转包工程项目,坚决杜绝逃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义务转嫁 安全风险。要加强作业人员的资质把关,强化施工项目现场 的安全管理,消除违法违规作业行为。 (二)加强属地事故预防和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 法行为 地方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一是要发挥 好“六级六覆盖”机制作用,紧紧围绕网格员(安全联络员) “宣传、教育、劝导;巡查、排查、走访;报告、报送、反馈; 预警、疏散、救助”的工作职责,细化明确村民组(社区)安 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职责、管理措施、工作任务,确保基 层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高效落实;二是要扎实做好安全生 产执法检查,把联合执法与专项执法、日常执法与明察暗访 结合起来,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行为。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监管主体责任到 位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 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党委、政府要采取 14 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认真督办重大安 全隐患,及时解决建设施工中相关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施工备案手 续。要督促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管理,有效 提升全民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 遵义汇川重庆市万盛杜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2·28”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6 月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