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扩建技改项目“4·11”一般塔式起重机坍塌 事故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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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扩建技改项目“4·11”一般塔式 起重机坍塌 事故评估报告 2022年4月11日10点57分,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扩建技改 项目4#塔式起重机调试过程中发生坍塌,导致正在塔吊 操作室作业的1名工人随坍塌的塔式起重机坠落。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7.2万元。 事故发生后,遵义市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之规定,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提级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报告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复,并已按时向社 会公开。 按照《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的要求,2023年10月23日,遵义市安委办成立事 故评估组,组织市场监管、公安、住建和应急等部门对 该起事故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事 故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t 0te9eªc½e*g=„ž[ 0 gsQºNXT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公正、全面形成了 《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遵义市人民政府、红花岗区 人民政府分别对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扩建技改项目“ 4·11”一般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倒查中发现的工作不力 ,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问责,涉及的7家 责任单位,14名个人依法给予了相应处理。具体处理落 实情况如下: (一)责任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1.舒某,贵州新宇监理公司总经理。对该起事故发生的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2年11月8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 对其实施罚款74900元。 2.杨某青,贵州新宇监理公司元和酒厂技改项目监理专 业监理工程师。在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2022年11月9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罚款60000元 。 3.龚某强,贵州开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 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2年11月9日,遵义市应急管理 局局对其实施罚款12960元。 4.周某清,遵义渝凡达检测公司职工,机电高级工程师 ,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2023年3月27日,遵 义市应急管理局局对其实施罚款30047.50元。 5.李某建,四川鸿林建设公司元和酒厂技改项目项目经 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2022年11月15 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罚款81000元 事故发生后,仁怀市纪委监委分别对时任仁怀市住建局 局长蔡某峰谈话提醒、时任仁怀市住建局副局长吕某勇 批评教育并责令书面检查、仁怀市住建局质安站站长吴 某批评教育、对时任仁怀市住建局质安站工作人员杨某 波谈话提醒、对时任仁怀市茅台镇城建办主任任李某康 批评教育并责令书面检查;给予时任仁怀市住建局质安 站副站长李某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仁怀市茅台镇城建 办副主任范某波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仁怀市茅台镇 副镇长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二)责任单位处理落实情况 1.茅台镇元和酒厂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2022 年11月14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罚款30万元。 2.贵州新宇监理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2 022年11月17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罚款35万元。 3.四川鸿林建设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 023年5月22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罚款50万元。 4.贵州开祥建筑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对其实施罚款80万元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后,其表示无力承担,2023年9月7日,汇 川区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5.仁怀市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 022年4月22日向遵义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6.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 管责任。2022年7月27日向仁怀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 7.仁怀市茅台镇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 监管责任。2022年8月4日向仁怀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仁怀市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整改工作: N:g„gÿù[å] Su产、机械化减人,确保本质安全。三是督促企业开展 教育和培训,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 论述及新安全生产法,通过责任追究、警示通报等多种 方式,增强员工安全生产认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lqQŒTýV‰[hQu§NÕl 0ú^¾‹å] tag‹O `^OOú^†˜ßW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