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管架构件安装工程“6·24”一般起重 伤害事故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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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管架构件安装工 程“6·24”一般起重 伤害事故评估报告 2022年6月24日12时30分许,一辆牌照号为贵A83154的汽车起 重机在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工地内卸 载钢构件的过程中,一根吊至距地约2米高度的钢构件 从吊具中滑落砸向地面卸车工人,导致2名工人受伤, 经送医救治后1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157.66万元。 事故发生后,遵义市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之规定,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提级调查工作 ,2022年10月30日,事故调查报告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复 ,并已向社会公开。 按照《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的要求,2023年10月23日,遵义市安委办成立事 故评估组,组织市场监管、公安、住建和应急等部门对 该起事故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事 故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事故评估组制定了评估方案,采取暗访暗查、查阅资料 、随机抽查、单独谈话等方式,分别对红花岗区人民政 府、深溪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了解 ,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逐条 评估落实情况。事故评估工作坚持“责任人员未处理不 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 放过。”原则,公正、全面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遵义市人民政府、红花岗区 人民政府分别对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 管架构件安装工程“6·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倒查中发 现的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问责 ,涉及的5家责任单位,7名个人依法给予了相应处理。 具体处理落实情况如下: (一)责任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1.胡某波,男,卸货作业工人。使用不合规吊装器具及 吊装方式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其行为涉嫌构成安全生产类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 责任。 2.董某,男,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实际所有人、驾驶人 、起重设备操作人。对卸货工人使用不合规吊装器具及 吊装方式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违反《汽车起重机和轮 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实施吊装作业导致事故发 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 安全生产类犯罪,2022年11月17日移交司法机关。 3.李某华,男,四川铭靓工程公司法人。履行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 负有领导责任。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 罚款。2022年11月28日,其按期缴纳罚款28800元。 4.雷某,男,贵州容百锂电公司二期项目业主方项目负 责人。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不到位 ,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2022年11月28日,其按期缴纳 罚款38400元。 Þ]¹[~v•5uŒ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