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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灌口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1”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厦门市集美区·安全提示(事故)(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发布:2025-03-06 等级:一般 类型:中毒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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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灌口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1”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集美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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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涉事单位、车辆及相关情况.............................................................................. 2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4
(三)事故发生经过...................................................................................................... 5
(四)事故现场情况...................................................................................................... 6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7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响应处置情况................................................................. 7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8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8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8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9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0
(一)建议问责人员................................................................................................... 10
(二)建议问责单位................................................................................................... 12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2
七、附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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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1 日 21 时许,集美区灌口镇银华路边发生一
起作业人员跌落吸污车罐体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
接经济损失 286 万元。
厦门市安委会对该起事故调查实行挂牌督办。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 493 号令)等规定,经集美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集美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集美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和交通局、
集美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灌口镇参加的集美
灌口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1”一般中毒和窒息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聘请了1 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技术分析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
效” 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取证
据、综合分析及专家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
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查清了事故企业
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
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集美灌口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11·1”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是涉事相关单位作业人员安
全意识淡薄,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弱化;
相关部门对吸污车管理缺失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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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车辆及相关情况
涉事项目为厦门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体育中心站污水管道清
淤工程。作业地点是在轨道交通 2 号线体育中心站。作业任务为
倒虹井清淤 W1、W2、W3、W13、W14。作业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至 11 月10 日。
1.代建单位: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现为厦门市政水务集
团有限公司,下称“水务集团”),成立于 2003 年 6 月27 日,
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157 号水务大厦 18 楼,法定
代表人郑某鹏。根据 2015 年市政府《关于 1 月 23 日轨道交通建
设专题会议的纪要二》(〔2015〕49 号)有关规定,轨道 2 号
线水务管线迁改(含清淤养护)工程由厦门轨道集团委托厦门水
务集团作为水务管线迁改的代建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管线迁改工
作。该工程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开工,2018 年 10 月 8 日通过竣
工验收。为移交此次迁改工程,需对厦门市轨道交通2 号线体育
中心站污水管道进行清淤。
2.总包单位:厦门市政特水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特水公
司”),成立于 1994 年 8 月30 日,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莲
前西路 157 号水务大厦十四楼,法定代表人许某忠。2021 年 10
月 13 日,水务集团与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确定厦门市政特水工程有限公司(水务集团下属子
公司)作为水务管线迁改单位,开展 2 号线水务管线迁改(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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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淤养护作业)。
3.分包单位: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下称“华盛公司厦门分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7 月 6 日,
注册地址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渡路 87 号
中储粮大厦 A 栋第八层 811 号,负责人刘某根。2024 年 1 月 5
日,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盛公司”)授权
华盛公司厦门分公司全权负责处理在厦门地区的所有事务,有权
制定并决策厦门区域所有涉及华盛公司的相关事宜。2023 年 7
月 12 日特水公司与华盛公司签订《管道工程分包协议》,工程
名称:轨道 2 号线水务管线迁改工程(污水管道清淤)(标段二),
工程内容为厦门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二标段污水管道清淤及检测
任务未完成工程量。
4.分包单位华盛公司厦门分公司与柯某辉关系:2024 年10
月 24 日,华盛公司厦门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孙某栋与柯某辉双方
以个人名义签定《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补充协议》,柯某辉
作为专业清淤作业班组负责人,负责清淤现场的所有事务,并与
特水公司协调对接此次清淤项目。
5.王某槐与柯某辉关系:王某槐,江西瑞昌人,现居住泉州
鲤城区,赣 GT232*吸污车车主。2020 年在成都从事清淤工作时,
因对公结算需要,在四川成都注册成立成都君鑫能创市政工程建
设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地和办公室,注册资本 300 万元,无
实缴资本。2023 年 6 月,王某槐个人从湖北随州二手市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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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赣 GT232*吸污车,在全国各地流动作业。2024 年 10 月 22
日,专业清淤作业班组负责人柯某辉加王某槐微信,让王某槐带
吸污车辆和人员到厦门参与污水管道清淤作业。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代建单位水务集团。公司成立集团安委会,统筹公司安全
生产工作的开展,在集团安全保卫部设置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贯
彻执行集团安委会决定和完成其他日常工作。公司任某取得工程
建设管理的高级工程师。2022 年 9 月 7 日,水务集团与特水公
司针对厦门市内部直接委托施工(非质监监督)项目签订合同编
号为 SZSWGJ-2022-00*的《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补充协议》,
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4 年 10 月 22 日组织该项目部
人员进行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24 日对《专项施
工方案报审表》和《有限空间作业申请表》进行审批,参与进行
有限空间作业交底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票》确认,25 日、29
日、30 日参与了该清淤工程的安全检查并记录。
2.总包单位特水公司。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整个
公司安全工作的决策和领导,在质量安全部设置安委会办公室,
作为整个公司安全生产办事协调机构。该项目属于同翔项目部。
公司王某和陈某均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024 年5 月 12 日特水公司针对发包的所有
工程施工项目与华盛公司签订《工程专业分包安全文明施工补充
协议》,10月 20 日编制《厦门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体育中心站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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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道清淤工程有限空间专项方案》,10 月 25日,同翔项目部
组织人员进行轨道 2 号线体育中心站倒虹井清淤工程的有限空
间作业培训。26 日、30 日、31 日对该清淤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并
记录。每次清淤作业前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记录。在
清淤项目中对吸污车停靠位置、清罐时限等方面安全管理缺失。
3.分包单位华盛公司厦门分公司。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孙某栋、石某强取得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孙某栋、魏某辉取得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人员证。现场管理主要由专业清淤班组长柯某辉负责,并在有限
空间安全作业票中“作业票填报人”和“作业单位监护人员意见”
栏中签字,魏某辉不定时进行安全巡查。未见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记录。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风险
辨识不到位。
(三)事故发生经过
10 月22 日,专业清淤作业班组负责人柯某辉微信联系在泉
州的赣GT232*吸污车车主王某槐到厦门参与污水管道清淤作业。
25 日晚上柯某辉组建“厦门轨道 2 号线倒虹井清淤工程”微信
群,在群聊中让王某槐到指定作业地点(集美灌口西路中桥西南
厦门水聚缘建筑废土资源再生处置有限公司)清罐。30 日晚,
王某槐安排宋某文(驾驶员)、宋某军、徐某华、詹某鹏、李某
等 5 人前往厦门轨道 2 号线体育中心站参与吸污作业,31 日凌
晨作业完成后将车停放在灌口镇银华路(未清罐)。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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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时许,该施工班组准备返回泉州,因担心吸污车超重不让上
高速,宋某军通过车侧液压开关打开罐体顶盖,后与徐某华先后
爬上车顶查看罐体内污泥水情况,察看过程中宋某军不慎跌落罐
体内。徐某华因无施救工具,赶紧喊上宋某文帮忙,宋某文马上
爬上车顶,同时让詹某鹏递绳子进行施救。当徐某华拿到绳子回
头时,发现宋某文已进入罐体内,并且晕倒,詹某鹏拨打了“119”
“110”“120”,徐某华在车顶用鼓风机对罐体内进行通风,李
某在罐体后部排污孔处用工具挖排污泥。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后将
宋某文和宋某军从罐体内救出,“120”分别将两名伤者送往医
院抢救。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阴转多云,最高气温 27℃,最低气温 21℃,
西南风转西北风二级,相对湿度 71%。
2.涉事吸污车现场情况。赣 GT232*,东风天龙牌,检验有
效期至 2025 年6 月 30 日,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 7370kg。
顶部罐口大小约 1 米*1.2 米,罐内高约 2.2 米,容量约23 立方
米。因救援工作需要,现场罐内污泥水已清完。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宋某军,男,江西瑞昌人,经抢救无效于 11 月1 日
23 时 25分许死亡。
伤者:宋某文,男,江西瑞昌人,经厦门第一医院治疗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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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8日出院。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
计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86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响应处置情况
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后,詹某鹏拨打“110”“119”“120”
并向王某槐报告,同时现场人员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对被困人员进
行施救。
消防救援部门: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将困在涉事车辆罐体
内的宋某文和宋某军救出。
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设立警戒区,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交警部门调取涉事吸污车在集美区活
动记录情况,未发现违法偷排污泥水问题,只发现10 月31 日违
停在灌口银华路(交警部门已于当天告知)。
卫健部门:事故发生后,救护车迅速到达现场,前后共调遣
2 车次救护车参与救援处置,将伤者急救处理送医。
应急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事故
应急救援,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指导企业开展事故善后处置。
住建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处置,并对吸污
车清罐情况进行了解。
环保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将涉事车辆罐体内污泥水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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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送往宏测(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根据现场调查
和监测报告结果分析,吸污车内的废水不含一类重金属,为一般
生活污水。
城管部门:接报后将涉事车辆移放至指定位置。目前涉事车
辆已交还车主王某槐。
集美市政集团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接报后对涉事车辆罐体内
进行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因顶部罐盖打开,未检测出有毒有害
气体浓度。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宋某军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 1 名伤者被紧急
送往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分院救治。后宋某文转院至厦门
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
目前死者遗体已经火化,伤者已出院,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
处理完毕,赔偿款项已到位。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集美区委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
场,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处置,未造成人员
伤亡和事故损失扩大;善始善终做好善后工作,目前相关善后事
宜处理完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医院诊断等情况,综合判断分析:
吸污车在完成吸污作业后,罐体内存有污泥水未及时清罐,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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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随意打开罐体顶盖检查污泥水容量,不
慎跌落罐体,导致其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文盲目施救,导
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集美灌口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1”一般中
毒和窒息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教训极为深刻,暴露出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涉事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弱化等问题。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在吸污车吸污作业完成
后,罐体内存有污泥水并停在路边经过两天日晒的情况下,作业
人员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随意打开罐体顶盖检查污泥水容
量,在跌落罐体后施救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2.分包单位华盛公司厦门分公司。一是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作业人员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随意打开罐体顶
盖检查污泥水容量,施救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二是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
在清淤项目中,只对管道内清淤进行管理,未对吸污车清淤作业
完成后去向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对吸污车从运输到清罐各环节
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涉事车辆在思明区完成吸污作业后,随意
停放在灌口镇银华路,未及时将罐体内污泥水清除。
3.总包单位特水公司履责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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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发生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前,特水公司在清淤
项目中对吸污车停靠位置、清罐时限等方面安全管理缺失。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问责人员
1.刘某根,男,福建厦门人,华盛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
全权负责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厦门区域的所有事
务。在此次事故中,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制度,及时排查出吸污车从运输到清罐各环节的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项
[1]
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
[2]
规定,由集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孙某栋,男,福建厦门人,华盛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特水
公司所有事项的负责人。在此次事故中,未认真履行其他负责人
职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及时排查出吸污车从运输到清罐各环节的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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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4]
规定,由集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柯某辉,男,湖北阳新人,专业清淤班组现场负责人。在
此次事故中,作为华盛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实际现场负责人,未认
真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临时安排王某槐等人进行清淤作业,未对
吸污车运行情况和清罐工作进行有效管控。建议由华盛公司厦门
分公司根据相关劳务关系进行处理。
4.王某槐,男,江西瑞昌人,赣 GT232*吸污车车主。在此
次事故中,作为柯某辉临时安排参与吸污作业的班组负责人,未
认真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督促临时班组作业人员及时对吸污车
辆进行清罐,对吸污车运行情况和清罐工作管控不到位。建议由
华盛公司厦门分公司根据柯某辉与王某槐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
理。
5.陈某,男,福建厦门人,特水公司同翔项目部安全总监。
在清淤项目中虽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进行了日
常安全检查和现场安全管理,但对吸污车停靠位置、清罐时限等
方面的管理缺失。建议由特水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建议问责单位
1.分包单位华盛公司厦门分公司。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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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风险辨
识不到位,对吸污车清淤作业完成后去向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采
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5]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6]
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项
[7]
规定,由集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此次污
水管道清淤工程中出现以个人名义进行层层转包的行为由代建
单位水务集团进行处理。
2.总包单位特水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
发生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前,特水公司在清淤项目中对吸
污车停靠位置、清罐时限等方面安全管理缺失。建议向其上级集
团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各相关企业要深入学习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充
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极端危害
性,切实拧紧安全“责任链”,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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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措施,进一步统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清除各类
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政工程项目存在安
全责任主体多、超区域流动、安全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建设单位
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筑牢安全防
线。一是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切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重视保障作业人员
的生命安全。二是针对可能出现各类突发情况,制定完善的应急
预案,明确处理流程和人员职责,定期进行演练。
(三)进一步提高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质量。水务集团
在工程中须要求各参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禁止层层转包和以个
人名义承包条款,约定严厉的违约责任,同时对关键节点和费用
支付设置严格条件。建设单位要按照《厦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厦安字〔2024〕3 号)《关
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零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厦安字
〔2024〕15 号)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一是建设
单位要加强对吸污车清淤作业完成后去向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
对吸污车从运输到清罐各环节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确保吸污车
按规定时限在规定地点进行清罐,并对车辆及设备进行彻底清
理,清罐完后及时回到指定停车点。二是要定期对吸污车辆全面
检查,制定严格的设备检查计划,定期对清洗吸污车的所有关键
部件进行细致检查,及时发现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吸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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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合力。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
业监管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一是强化对污水管道竣工验收
后移交接管前的工作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盲区;二是要采取有效
措施,摸清吸污车数量、分布和业主情况,完善作业流程,研究
加强吸污车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吸污车从车辆登记备案、作业申
请报备、运输清罐全过程管理要求,打通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