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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祥平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7·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发布:2024-11-11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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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祥平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7·29”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厦门市同安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4 年 11 月 7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1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二)事故设备情况 .............................................................................. 2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
(四)事故发生经过 .............................................................................. 3
(五)事故现场情况 .............................................................................. 6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7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7
(三)善后处理 ..................................................................................... 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 7
(一)事故直接原因 .............................................................................. 7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7
(三)事故间接原因 .............................................................................. 8
四、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8
五、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8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 8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4人) ............................................ 8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1家) ............................................ 9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0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1

— 1 —
同安祥平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7·29”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29日23时15分许,在同安区祥平街道金富路97
号,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同安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局牵头,成立由区应急局、区
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同安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祥平街道办事
处等单位组成的同安祥平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7·29”一般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
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
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
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违反操作规程,公司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
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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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禾实业公司”),
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园区金富路97号,法定代表人陈跃
钳,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8000
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37866423L,经营范
围:食用植物油加工;粮食收购与经营;饲料加工;收购农副
产品(不含粮食与种子);饲料批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
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
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粮油仓储;热力生产和供应。
(二)事故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双翼式升降输送带(可移动输送机),型号规
格:4.5+8.5,出厂编号:YPJX-SSJ-003,出厂日期:2019年12
月,生产厂家:漳州远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日期:2020
年7月。设备长13米,高2.35米,宽0.65米,重1.58吨,脚轮载
重测试,载荷重量为3吨。公司有制定《营销部检修记录审核、
验收表》并定期对可移动输送机进行维护保养。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中禾实业公司是厦门市同安区规上企业,现有从业人员251
名,公司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公司有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和2名安全员都取得了安全管理资格
证书。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一是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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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计划,内容涵盖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知识、设备危险源以及
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管理规定、应急处理规定等;二是落
实新入职员工岗前教育培训,内容涵盖了公司规章制度、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在隐
患排查治理方面:落实装车岗位每日安全检查一次,班组级每
周安全检查一次,部门、车间级每月安全检查一次,公司级每
季度安全检查一次,重大节日前有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及整改
情况记录成册。
但是该公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
薄,作业中有多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
位,多人作业现场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指挥,未督促从业人员严
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9日23时15分许,因豆粕出货更换装车位置,需
将可移动输送机从二期豆粕仓库A2门附近转移至D2门附近,由
于仓库中堆满货物,可移动输送机无法在仓库内部顺利转移。
搬运工徐庆宝、田子文和蔡明军等3人自发将可移动输送机从仓
库A2门推出仓库,通过仓库外部转移,再从D2门推进仓库。当
他们3人将可移动输送机推到D2门门口斜坡处时,3人合力未能
将该可移动输送机推入到仓库内,于是将该可移动输送机回推
到仓库门口水泥地。此时,仓库管理员陈文志和搬运工张如
飞、廖祖兵正好路过,他们就一起过来帮忙推,廖祖兵和徐进
宝两人在输送机前端拉,陈文志和田子文在廖祖兵后侧输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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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支撑柱位置推,蔡明军和张如飞在徐进宝后侧输送机中部
支撑柱位置推,6人合力将可移动输送机向前推了不到1米处,
右后侧万向轮卡在水泥地面破损小坑的情况下,仍用蛮力向前
强行推动可移动输送机,导致可移动输送机右后轮支柱折断并
向右倾倒,压到右侧的张如飞。
人员站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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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图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夜间,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
道金富路97号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二期豆粕仓库D2门前水泥
地,现场灯光照明情况正常,D2门门口位置有一小斜坡,斜坡
正前方约5米处水泥地面有一处破损小坑。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姓名:张如飞,男,56岁,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
身份证号码:4330291968****3217,中禾实业公司搬运工,在
本次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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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同安公安分局、祥平街道办事处等政
府部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
事故情况,要求企业做好善后工作,开展调查取证,并将相关
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110指挥中心等。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禾实业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第一时间将张如飞送往厦门市第三医院进行抢救。
(三)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祥平街道立即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8月6
日,中禾实业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谅解备忘录,经家属同意,
死者遗体已经火化。事故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已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应急救援情况看,各部门都能够迅速响应,妥善开展处
置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此次事故
善后处理工作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没有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中禾实业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移动、推移可移
动输送机过程中,站在输送机中部位置,违反了公司《可移动
输送机操作规范》和《搬运工作业规程》,是造成本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排除刑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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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间接原因
中禾实业公司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
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本事故
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禾实业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的不实。公司安全生
产责任制对仓管员、搬运工等的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够明
确,导致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2.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输送机右侧万向轮卡住的情
况下,所有人员盲目蛮干,致使万向轮支柱折断,输送机向右
倾覆。在输送机倾覆过程中,从业人员未及时撤离。
3.夜间作业疏于管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在白天上
班,对夜间作业疏于管理,也没有明确相关人员加强夜间安全
巡查工作。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张如飞,男,湖南省会同县人,中禾实业公司搬运工,安
全意识淡薄,在移动、推移可移动输送机过程中,站在输送机
中部位置,违反了公司《可移动输送机操作规范》6.3.4条
1
和《
搬运工作业规程》第3条
2
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
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4人)
1 《可移动输送机操作规范》6.3.4条:移动输送机前,输送带两端需降到最低位置,关闭电源后,才可移动、
推移输送机;移动、推移输送机过程中,人员站在输送机前端和后端位置。
2 《搬运工作业规程》第3条:移动输送机前,输送带两端需降到最低位置,关闭电源后,才可移动、推移输
送机;移动、推移输送机过程中,人员站在输送机前端和后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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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跃钳,男,福建厦门人,中禾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3
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4
的规定,由同安区应
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陈文志,中禾实业公司二期豆粕仓库管理员,安全意识
淡薄,在移动、推移可移动输送机过程中,站在输送机中端位
置,违反了公司《可移动输送机操作规范》6.3.4条的规定,建
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5
的规定,
由中禾实业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田子文、蔡明军,中禾实业公司搬运工,安全意识淡
薄,在移动、推移可移动输送机过程中,站在输送机中端位
置,违反了公司《可移动输送机操作规范》6.3.4条和《搬运工
作业规程》第3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中禾实业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1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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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导致从业人员
安全意识淡薄,多名搬运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安全
管理不到位,公司6名从业人员同时推移输送机时,未指定专人
负责指挥,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
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6
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7
的
规定,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1.有制度没落实。中禾实业公司标准化资料很齐全,纸上
各项制度制定的很周全。如中禾实业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与
职业卫生职责》第五条规定:“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
整洁,搞好6S工作。两人以上同时操作时,必须听从领导指定
的专人统一指挥。”但在实际工作中,当晚两个参与转移输送
机的搬运班组都没有负责人,在整个转移过程中,也没有人组
织指挥。
2.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中禾实业公司《各
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责任制》对营销部仓管、搬运
工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职责划分不清,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
职责和任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
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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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中禾实业公司提供的《危险源辨
识和风险评价清单》显示,公司有辨识出可移动输送机存在倾
覆造成人员伤害的风险,并制定了管理措施,但事发时4人未按
操作规程要求站在安全区域推行,现场所有人员也未及时发现
并制止这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中禾实业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
从业人员按章操作的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
平,确保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
节,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
2.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汲取事故教
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辖区企业按
章操作,帮助企业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同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同安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
自职责,加强对规上企业的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
和形式,指导督促企业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
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保障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