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祥平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7·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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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祥平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7·29”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厦门市同安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4 年 11 月 7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1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二)事故设备情况 .............................................................................. 2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 (四)事故发生经过 .............................................................................. 3 (五)事故现场情况 .............................................................................. 6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7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7 (三)善后处理 ..................................................................................... 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 7 (一)事故直接原因 .............................................................................. 7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7 (三)事故间接原因 .............................................................................. 8 四、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8 五、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8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 8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4人) ............................................ 8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1家) ............................................ 9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0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1 — 1 — 同安祥平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7·29”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29日23时15分许,在同安区祥平街道金富路97 号,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同安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局牵头,成立由区应急局、区 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同安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祥平街道办事 处等单位组成的同安祥平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7·29”一般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 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 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 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违反操作规程,公司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 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禾实业公司”), 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园区金富路97号,法定代表人陈跃 钳,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8000 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37866423L,经营范 围:食用植物油加工;粮食收购与经营;饲料加工;收购农副 产品(不含粮食与种子);饲料批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 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 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粮油仓储;热力生产和供应。 (二)事故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双翼式升降输送带(可移动输送机),型号规 格:4.5+8.5,出厂编号:YPJX-SSJ-003,出厂日期:2019年12 月,生产厂家:漳州远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日期:2020 年7月。设备长13米,高2.35米,宽0.65米,重1.58吨,脚轮载 重测试,载荷重量为3吨。公司有制定《营销部检修记录审核、 验收表》并定期对可移动输送机进行维护保养。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中禾实业公司是厦门市同安区规上企业,现有从业人员251 名,公司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公司有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和2名安全员都取得了安全管理资格 证书。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一是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教育培 — 3 — 训计划,内容涵盖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知识、设备危险源以及 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管理规定、应急处理规定等;二是落 实新入职员工岗前教育培训,内容涵盖了公司规章制度、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在隐 患排查治理方面:落实装车岗位每日安全检查一次,班组级每 周安全检查一次,部门、车间级每月安全检查一次,公司级每 季度安全检查一次,重大节日前有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及整改 情况记录成册。 但是该公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 薄,作业中有多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 位,多人作业现场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指挥,未督促从业人员严 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9日23时15分许,因豆粕出货更换装车位置,需 将可移动输送机从二期豆粕仓库A2门附近转移至D2门附近,由 于仓库中堆满货物,可移动输送机无法在仓库内部顺利转移。 搬运工徐庆宝、田子文和蔡明军等3人自发将可移动输送机从仓 库A2门推出仓库,通过仓库外部转移,再从D2门推进仓库。当 他们3人将可移动输送机推到D2门门口斜坡处时,3人合力未能 将该可移动输送机推入到仓库内,于是将该可移动输送机回推 到仓库门口水泥地。此时,仓库管理员陈文志和搬运工张如 飞、廖祖兵正好路过,他们就一起过来帮忙推,廖祖兵和徐进 宝两人在输送机前端拉,陈文志和田子文在廖祖兵后侧输送机 — 4 — 中部支撑柱位置推,蔡明军和张如飞在徐进宝后侧输送机中部 支撑柱位置推,6人合力将可移动输送机向前推了不到1米处, 右后侧万向轮卡在水泥地面破损小坑的情况下,仍用蛮力向前 强行推动可移动输送机,导致可移动输送机右后轮支柱折断并 向右倾倒,压到右侧的张如飞。 人员站位示意图 — 5 — — 6 — 事故现场图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夜间,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 道金富路97号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二期豆粕仓库D2门前水泥 地,现场灯光照明情况正常,D2门门口位置有一小斜坡,斜坡 正前方约5米处水泥地面有一处破损小坑。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姓名:张如飞,男,56岁,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 身份证号码:4330291968****3217,中禾实业公司搬运工,在 本次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7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同安公安分局、祥平街道办事处等政 府部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 事故情况,要求企业做好善后工作,开展调查取证,并将相关 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110指挥中心等。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禾实业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第一时间将张如飞送往厦门市第三医院进行抢救。 (三)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祥平街道立即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8月6 日,中禾实业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谅解备忘录,经家属同意, 死者遗体已经火化。事故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已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应急救援情况看,各部门都能够迅速响应,妥善开展处 置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此次事故 善后处理工作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没有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中禾实业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移动、推移可移 动输送机过程中,站在输送机中部位置,违反了公司《可移动 输送机操作规范》和《搬运工作业规程》,是造成本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排除刑事可能。 — 8 — (三)事故间接原因 中禾实业公司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 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本事故 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禾实业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的不实。公司安全生 产责任制对仓管员、搬运工等的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够明 确,导致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2.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输送机右侧万向轮卡住的情 况下,所有人员盲目蛮干,致使万向轮支柱折断,输送机向右 倾覆。在输送机倾覆过程中,从业人员未及时撤离。 3.夜间作业疏于管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在白天上 班,对夜间作业疏于管理,也没有明确相关人员加强夜间安全 巡查工作。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张如飞,男,湖南省会同县人,中禾实业公司搬运工,安 全意识淡薄,在移动、推移可移动输送机过程中,站在输送机 中部位置,违反了公司《可移动输送机操作规范》6.3.4条 1 和《 搬运工作业规程》第3条 2 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 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4人) 1 《可移动输送机操作规范》6.3.4条:移动输送机前,输送带两端需降到最低位置,关闭电源后,才可移动、 推移输送机;移动、推移输送机过程中,人员站在输送机前端和后端位置。 2 《搬运工作业规程》第3条:移动输送机前,输送带两端需降到最低位置,关闭电源后,才可移动、推移输 送机;移动、推移输送机过程中,人员站在输送机前端和后端位置。 — 9 — 1.陈跃钳,男,福建厦门人,中禾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3 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4 的规定,由同安区应 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陈文志,中禾实业公司二期豆粕仓库管理员,安全意识 淡薄,在移动、推移可移动输送机过程中,站在输送机中端位 置,违反了公司《可移动输送机操作规范》6.3.4条的规定,建 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5 的规定, 由中禾实业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田子文、蔡明军,中禾实业公司搬运工,安全意识淡 薄,在移动、推移可移动输送机过程中,站在输送机中端位 置,违反了公司《可移动输送机操作规范》6.3.4条和《搬运工 作业规程》第3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中禾实业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1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0 — 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导致从业人员 安全意识淡薄,多名搬运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安全 管理不到位,公司6名从业人员同时推移输送机时,未指定专人 负责指挥,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 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6 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7 的 规定,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1.有制度没落实。中禾实业公司标准化资料很齐全,纸上 各项制度制定的很周全。如中禾实业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与 职业卫生职责》第五条规定:“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 整洁,搞好6S工作。两人以上同时操作时,必须听从领导指定 的专人统一指挥。”但在实际工作中,当晚两个参与转移输送 机的搬运班组都没有负责人,在整个转移过程中,也没有人组 织指挥。 2.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中禾实业公司《各 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责任制》对营销部仓管、搬运 工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职责划分不清,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 职责和任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 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3.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中禾实业公司提供的《危险源辨 识和风险评价清单》显示,公司有辨识出可移动输送机存在倾 覆造成人员伤害的风险,并制定了管理措施,但事发时4人未按 操作规程要求站在安全区域推行,现场所有人员也未及时发现 并制止这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中禾实业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 从业人员按章操作的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 平,确保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 节,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 2.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汲取事故教 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辖区企业按 章操作,帮助企业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同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同安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 自职责,加强对规上企业的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 和形式,指导督促企业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 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