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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西柯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5·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发布:2024-08-26 等级:一般 类型: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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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厦门市同安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4 年 8 月 23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3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3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6
(三)事故发生经过 ............................................................ 7
(四)事故现场情况 ............................................................ 9
(五)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1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0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0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0
(三)善后处理 ............................................................................................................................... 11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1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及性质 .......................................... 11
(一)事故直接原因 ....................................................................................................................... 11
(二)事故间接原因 ....................................................................................................................... 1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2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 13
(一)免予责任追究人员(1 人) ................................................................................................ 14
(二)建议问责人员(3 人) ........................................................................................................ 14
(三)建议问责单位(3 家) ........................................................................................................ 15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6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17

2024 年 5 月 6 日 17 时 22 分许,同安区西柯街道美溪道湖
里工业园5 号厂房5 楼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租赁起重机吊装
叉车时, 叉车驾驶员沈就驾驶叉车前轮进入5 楼平台后, 叉车带
人一起掉到地面,造成 1 人死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同安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局牵头, 成立由区政府办、 区应急局、
同安公安分局、 区总工会、 区科技与工信商务局、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西柯街道办事处、 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等单位组成的同安西柯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 “5·6”一
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
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
析,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
况, 初步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
个人的处理建议, 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 提出了事故
防范措施和建议。

经调查认定, 同安西柯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 “5·6”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落
实双重预防机制、 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厦门金诚顺
机械吊装有限公司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吊装作业时未制定并落实工作计划、 未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
1、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1W83E3N, 企业名称: 厦门
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8 年 07 月 09 日,注册
资本:3000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3 年 12 月 27 日,登记机
关: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
业、在册),住所: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5
号厂房 5 楼 D 区,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 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 (不
含酒)。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
般项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收购;水产品冷冻加工;初级农产
品收购;水产品零售;食品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
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

用服务; 智能农业管理;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肉制品及副
产品加工(3000 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除外);食
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酒)。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将生产设备从 5 楼吊装至一楼的业务发包给厦门金
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 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租赁厦门
锋盈吊装有限公司的吊装平台和叉车。
2、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3N6Y89L, 企业名称: 厦门
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计算,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0 年 03 月 23 日,
注册资本:300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2 年 07 月 04 日,营业
期限自:2020 年03 月 23 日至:2060 年 03 月22 日。 登记机关: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
在册) , 住所: 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北路239-4 号之三, 经营范围:
装卸搬运;市场管理;包装服务;办公服务;与评估相关的咨询
业务;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
他未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 (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 建筑
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农业机械租赁; 其他未列明企业管理服务
(不含须经审批许可的项目);农业机械批发;五金产品批发;
电气设备批发; 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 其他未列明批发
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管道和设备安装;计算机

及通讯设备租赁;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不另附进出口
商品目录) ,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
事故中的汽车式起重机为该公司所有, 汽车式起重机的 《机
动车行驶证》登记信息为号牌号码是闽 DJ7252,车辆类型是重
型非载货专项作业, 最大额定起重量是25 吨, 检验有效期至2025
年 3 月。 起重机驾驶操作员和现场指挥员为该公司员工。 起重机
驾驶操作员徐朗持有准驾车型为 B2 的《机动车驾驶证》,该证
件的有效期 2023 年 5 月 10 日至 2033 年 5 月10 日。
3、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2JHBE9W, 企业名称: 厦门
锋盈吊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庆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9 年 03 月 12 日,注册资本:100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19 年 03 月 12 日,营业期限自:2019
年 03 月 12 日至:2069 年 03 月 11 日,登记机关:厦门市同安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
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下山头村下山头里 570 号,经营范围:
装卸搬运;其他未列明运输代理业务(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
项) ;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
(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物拆除活动(不含爆破);
其他工程准备活动(不含爆破);提供施工设备服务;未列明的
其他建筑业;建筑劳务分包;建筑装饰业;土石方工程(不含爆

破);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其他未列明土木工程建筑(不
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管道和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施工;
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 其他未列明建筑安装业; 电气安装; 电动
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工程管理服务; 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
品批发; 机械设备仓储服务; 其他仓储业 (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
项目);建筑物清洁服务;提供机器、日用品、器具及设备的专
业清洗、清扫、消毒服务。
事故中叉车为该公司所有,叉车有关数据:制造日期 2018
年 4 月 20 日,自重 4.7 吨,额定起重量 3.5 吨;叉车驾驶员沈
就为该公司员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
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该公司有建立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安全隐患检查治理制度,2019 年有制定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预案,2024 年 3 月有开展火灾应急响应演练,但该公
司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与厦门金诚顺机
械吊装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
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该公司事故中的
汽车式起重机在 2024 年有进行特种设备检测,事故汽车式起重
机驾驶员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准驾车型 B2 的机动车驾驶

证, 但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 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
规程,没有制定吊装作业方案。
3.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
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该公司的涉事叉车未办
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涉事叉车驾驶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5 月 4 日,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林益阳通过朋
友林立峰与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唐辉电话联系, 双方达
成口头协议, 将公司的生产设备吊装和搬运业务发包给厦门金诚
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 尔后, 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唐辉
与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林庆南达成口头协议, 厦门金诚顺机械
吊装有限公司租赁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的叉车和吊装平台用
于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搬运业务, 协议中明确叉车仅限在地
面作业。
2024 年 5 月 6 日上午 8 时30 分许, 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
限公司唐辉带车牌闽 DJ7252 的汽车式起重机及驾驶员徐朗、跟
车员杨昌权、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的一辆叉车及驾驶员沈就,
分别到达同安区西柯街道美溪道湖里工业园 5 号厂房厦门韩味
苔食品有限公司, 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林益阳给唐辉指派任
务是: 将公司的机械设备从5 楼生产车间吊装到 1 楼, 再使用叉
车将机械设备装车。 唐辉安排跟车员杨昌权在5 楼生产车间的吊

装口通过对讲机指挥徐朗操作汽车式起重机,叉车就在地面装货
作业。9 时许,吊装作业开始;下午 16 时许,林益阳跟唐辉提
出:5 楼生产车间有个大型设备需要叉车上楼作业。经林益阳与
唐辉协商(没有与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商量),同意将叉车吊
装到 5 楼生产车间进行作业;17 时许,杨昌权指挥徐朗使用吊
装平台将叉车吊至 5 楼吊装口,当吊装平台达到平稳状态时,沈
就从 5 楼吊装口进入吊装平台的叉车内并启动叉车,沈就驾驶叉
车驶离吊装平台,当叉车前轮刚驶入吊装口时,吊装平台因没有
固定防护措施就弹开吊装口, 叉车连带沈就从吊装口与吊装平台
间隙坠落至地面,现场人员拨打了 110 和 120,经 120 医护人员
现场确认沈就已无生命体征。

(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位于同安区西柯街道美溪道湖里工业园 5 号厂房5
楼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吊装口处。 事发时, 当天
图 1 事故现场示意图

天气阴天,温度 30℃,东南风 1 级。事故造成叉车严重损坏,
未造成建筑物破坏。
(五)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 者 姓 名 : 沈 就 , 男 ,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人 , 身 份 证 号 :
4408111958****1831, 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的员工, 事故发生
时驾驶叉车从吊装平台进入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 5 楼生产
车间过程中坠落至 1 楼地面, 造成叉车严重损坏, 当事人死亡的
后果。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9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同安区应急管理局接到 110 指挥中心转接指令后, 同安区应
急管理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了解事故情况,开展取证工
作, 要求企业做好善后工作, 完善事故相关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
市应急管理局和 110 指挥中心。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 急救人员和 110 警察先后到达现场,120
急救人员确认沈就已无生命迹象。

(三)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西柯街道办事处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5 月
22 日,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和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
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并签订赔偿协议;5 月 23 日,死者家
属将死者遗体火化。事故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区政府应急救援情况看, 区领导第一时间启动事故应急预
案, 各部门都能够迅速响应, 妥善开展处置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及时、 准确上报事故信息。 此次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得当, 未发生
次生、衍生事件,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吊装叉车过程中, 未按照 《起
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11.1 条 a)项、d)项1要
求制定并落实工作计划, 未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并确定明确自身

[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11:起重机操作管理
11.1:安全工作制度
应建立起重机安全工作制度,无论是进行单项作业还是一组重复性作业,所有起重机作业都应遵
守。起重机在某地作业或永久固定(如在厂内或码头)的起重机作业均应遵守此项原则。安全工
作制度应包 括以下内容:
a) 工作计划; 所有起重机都应制定工作计划以确保操作安全并应将所有潜在的危险考虑在内。 应
由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经指定的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对于重复性作业或循环作业,该计划应在首
次操作时制定,并定期检查,确保计划内容不变;
d) 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并确定明确自身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与起重操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职责的现场管理人员以及与起重操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厦门金诚
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员唐辉未按照吊装操作规程进行
吊装作业, 吊装平台与5 楼生产车间吊装口未做好防松脱的可靠
安全措施,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未与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
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
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在吊装的危险作业时
未能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的叉车未依法登记, 从事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机制,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未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2
的规定;未与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3
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4
的规定;未建
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吊装的危险作业时未能落实操
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三条
5
的规定。
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第十四条
6
的规定,事故中的叉车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7
的规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
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
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一)免予责任追究人员(1 人)
沈就, 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的叉车驾驶员, 安全意识淡薄,
私自改变公司安排任务,在作业条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情况下,
依然开展作业。 鉴于沈就已在事故中死亡, 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问责人员(3 人)
1.刘立军, 男, 福建省泉州市人, 现任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履行
安全管理职责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 条第五项的规定
8
,建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9
的规定,由同安区应急
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高计算,男,河南省周口市人,现任厦门金诚顺机械吊
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 对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
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
行政处罚。
3、唐辉,男,湖南省攸县人, 现任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
限公司员工, 本起事故中担任现场管理员, 在组织吊装叉车过程
中, 未按照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1—2010)11.1 条 a)
项、d)项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工作计划,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
并确定明确自身职责的现场管理人员以及与起重操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10
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1
的规定,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
罚。
(三)建议问责单位(3 家)
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制度,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未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未与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生产管理协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
条、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建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12
的规定,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
行政处罚。
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
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在吊装的危险作业时
未能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建议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事故中的叉车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
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
三条的规定, 建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的规
定,由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将吊装生产设备业务发包给厦门
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 没有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没有制定作
业实施方案,没有审查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作业资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检查进场作业人员作业证。 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作
为吊装作业单位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没有制定安全操作规
程, 没有审查叉车相关资质, 超出约定范围作业, 没有排查吊装
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 凭经验办事, 麻痹大意。 厦门锋盈吊装有
限公司出租没有登记的特种设备, 雇佣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人员。 事故发生暴露涉及本起事故发生的3 家公司贯彻落实安
全生产发展理念不牢,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安全管理
人员未能发挥监督作用,未能及时消除作业中安全生产隐患。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 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举一
反三,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
建设, 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 深入排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有针对性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确保企
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安全生产全员责任
制, 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并落实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确保企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 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要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
全管理制度, 制定操作规程,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从事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
资格, 督促、 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
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生产安全。
(四) 同安区西柯街道办事处, 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举一
反三,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加强辖区内企业的安全巡查力度,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 督促辖区企业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依据法定职
责,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五) 同安区科技与工信商务局要将辖区内企业作为行业管
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指导、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
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督促企业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
任,加强安全管理。
(六) 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
三, 按照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 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做好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厦门市同安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