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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区枋洋镇“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漳州市长泰区·政府信息公开(事故)(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发布:2023-06-02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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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枋洋“4·2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4 月 21 日 8 时 55 分许,在国道 355 线与省道 507
线交叉路口(长泰区枋洋镇溪口桥西侧)发生一起 1 人死亡1 人
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9 万元。
2023年 4 月 24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交通运输局、
交警大队、区总工会、枋洋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长泰区枋洋
镇“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厦门市湖里区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
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起因、经过和人员伤亡,
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
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建议。
经调查组认定,长泰区枋洋镇“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是一起因货车驾驶员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
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摩托车驾驶员未采取有效避险措施造成的一
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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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车辆情况
(1)车牌号:闽DD6168/闽 E7102挂,车辆类型:重型半挂
牵引车/重型半挂栏板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厦门顺运隆物
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9WG12Q,注册地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宜宾北路 56 号十层
1016A 单元(该住所仅限作为从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
定代表人:林某蓉,福建省安溪县人。 车辆实际所有人一:钟
某山,福建省安溪县人,实际所有人二:林某龙,福建省安溪县
人。
(2)闽 E07G46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戴某英,检
验合格有效期:2024 年 4 月。
2.肇事驾驶人情况
(1)闽 DD6168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钟某山,男,汉族,
福建省安溪县人,准驾车型A2E,驾驶证有效期2021 年 5 月17
日至长期,档案编号:35050099****,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
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5 日。2022 年 1 月 1 日与
厦门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检验鉴定,送检的钟某山血样
未检测出乙醇。
(2)闽 E07G46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郭某来,男,汉族,
福建省长泰县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本事故中死亡。经检
验鉴定,送检的郭某来血样未检测出乙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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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厦门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7 月 25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9WG12Q,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林某蓉,住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宜宾北路56 号十层1016A
单元(该住所仅限作为从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经营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不
含需经审批许可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运代理;其他未列
明运输代理业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其他仓储业(不
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汽车租赁(不含营运)等。2020 年 8
月3 日取得厦门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
交运管许可厦字 350201002900 号),经济性质:有限责任,经
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证件有效期至
2024 年8 月 2 日。公司目前有营运车辆 5 台。
(三)事故发生单位履职情况
通过查阅厦门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内业资料及调查询问,该
公司主要履职情况如下: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厦门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应的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了事故应
急预案并开展了演练等。但调查同时也发现,厦门顺运隆物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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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林某龙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驾驶员岗前教育和培训(未
体现培训时间、驾驶员未签字)等情况。
2.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情况
厦门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车辆闽 DD6168重型半挂牵
引车及驾驶人钟某山,均具有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相关证件,具
备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条件。
3.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管理情况
厦门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营运运输车辆均安装符合标
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由第三方厦门锐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服务,车上有语音播报,会自动提醒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
法行为。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4 月 21 日8 时 50 分许,钟某山驾驶闽 DD6168号重
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 E7102 挂重型栏板半挂车从安溪县湖头
镇三安钢铁有限公司往漳州芗城区毅佳贸易有限公司行驶,在长
泰区林墩下高速,8 时 54 分58 秒,在长泰区枋洋镇溪口大桥路
口左转往长泰方向行驶,左侧直行方向有两辆摩托车直行(图1),
未停车让行持续完成左转。8 时 55分 02 秒其中一辆摩托车采取
制动措施停下,郭某来驾驶闽 E07G46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
林某香)未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直行与挂车闽 E7102尾轮位置发
生碰撞(图2),造成两车局部受损、郭某来和林某香 2 人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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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随后 110和 120急救先后到达现场。4 月 23日 1 时 20分
许郭某来经联勤保障部队第909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图 1)事故发生前视频监控截图
(图 2)事故发生碰撞时监控视频截图
(五)事故路段道路和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55线与省道507线交叉路口330km+7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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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区枋洋镇溪口),水泥路面,平坦、干燥、完好,国道
355双向四条机动车道,未设置非机动车道,道路中心护栏隔离,
施划有车道分界线和车道导向指示标志,设置时速 60 公里每小
时交通标志;省道 S507 双向四条机动车道、未设置非机动车道,
道路中心护栏隔离,施划有车道分界线、导向标志和限速 60 公
里每小时交通标志,路口三个方向均有施划减速带。
事故发生时的天气为晴。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
死者:郭某来,男,汉族,福建省长泰县人。2023 年 4 月
23日1时20分许郭某来经联勤保障部队第909医院抢救无效宣
布死亡。经检验鉴定,死者郭某来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头面部严重
损伤,致急性脑功能障碍、创伤性休克、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
竭而死亡。
伤者:林某香,女,汉族,福建省长泰县人,于本事故中受
伤,5 月23 日已康复出院。
直接经济损失:约 69万元。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司机钟某山第一时间下车观察人员受伤情况,
并立即拨打 120和 110,9 时 07分许派出所和枋洋镇工作人员先
行到达现场,开展抢救伤者和保护现场的工作,9 时 18 分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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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到达,对伤者郭某来、林某香进行现场抢救后送往医院治
疗。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积极组织厦门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
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及驾驶员钟某山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并于
2023 年5 月 12 日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钟
某山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 10万元;5 月 23日签订《调解协议》,
钟某山及保险公司赔偿郭某来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约 59 万
元。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善后工作得以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相关车辆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检验鉴定,闽 DD6168 号牵引车牵引闽 E7102 挂号车灯光
系统未见影响灯光安全状态的新鲜碰撞痕迹,受检车辆灯光安全
状态符合要求;闽DD6168 号牵引车转向系统未见影响转向安全
状态的异常磨损和新鲜碰撞痕迹,受检车辆转向安全状态符合要
求;闽 DD6168 号牵引车牵引闽 E7102 挂号车行车制动系统未见
影响制动安全状态的异常磨损和新鲜碰撞痕迹,受检车辆行车制
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经检验鉴定,闽 E07G46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因肇事原因造成
前灯光装置外壳破裂、前照灯灯泡钨丝受震动断裂,其余灯光装
置齐全、紧固牢靠、灯泡完好有效,受检车辆灯光安全状态符合
要求;因肇事原因造成前车叉变形,转向机件未见异常磨损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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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车辆转向安全状态符合要求;未见影响制动安全状态的异常
磨损痕迹,受损车辆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二)事故直接原因
1.钟某山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
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摩托车驾驶员郭某来未采取有效避险措施,是事故发生的
直接原因。
(三)事故间接原因
1.钟某山驾驶机动车未开启左转向灯向左转弯,是事故发生
的间接原因。
2.摩托车驾驶员郭某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问题
通过查阅厦门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内业资料及调查询问,该
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林某龙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该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
矿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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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未如实记录驾驶员岗前教育和培训(未体现培训时间、驾
驶员未签字)。
该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
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
核结果等情况。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钟某山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
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未能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
驾驶,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 年 5 月 4 日,漳州市公安局长泰分局已对肇事驾驶员
钟某山立案侦查。2023 年 5 月 23日取保候审。
2.郭某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采取有效避
险措施,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对其责任追究自然终止。
(二)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厦门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驾驶员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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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培训(未体现培训时间、驾驶员未签字)的情况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
关系,建议由漳州市长泰区安委会办公室函告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厦门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人员要取
得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如实记录
教育培训情况。
(二)区交通运输局要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
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
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执
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三)枋洋镇、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长泰分中心和交警
部门要进一步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针对辖区内导致事故多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做好交通秩序整治工
作,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
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