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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蚶江镇石渔村“7·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泉州市石狮市·事故调查处理(石狮市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发布:2019-11-04 等级:一般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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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石狮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石狮市蚶江镇石渔村“7·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发生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石狮市蚶江镇石湖衙门路44号,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证号:狮蚶地集用(2011)第00054号;土地使用权人:许足;座落:石狮市蚶江镇石渔衙门路44号;地号:2-105-219 地类(用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类型: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面积:150㎡。该房屋产权证号:狮建房权证蚶江字第010667号,房屋产权所有人:许足,登记时间:2011年1月7日,规划用途:住宅;房屋总层数:三层;建筑面积:413.75㎡;房屋结构:石结构;土地使用面积为150平方米;产权来源:自建;土地权属性质:集体土地使用权。该房屋大致呈坐北朝南,其中一层、二层墙壁及屋顶均为石结构,三层墙壁由条石砌成,三层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经现场勘查,蚶江镇石湖衙门路44号大厅位置(从大门贯通进深方向)的一层和二层屋顶的石头顶板呈整体性坍塌,事故现场一层地面有大量的条块状钢筋混凝土结构物、条石及断裂的石板,其中条块状钢筋混凝土结构物横截面积约30cm×30cm,长度约1.5米至3米不等。   (二)房屋翻建手续审批情况   2018年6月27日蚶江镇石湖衙门路44号产权所有人许足向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就地翻建150㎡三层半的申请,蚶江镇政府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核实申请人住房情况符合申请条件,后经蚶江镇石渔村民委员会、蚶江镇石渔村驻村干部、挂村领导、蚶江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审查。2019年1月11日蚶江镇政府同意批准该房屋翻建申请。   (三)房屋拆除承包有关情况   石狮市蚶江镇石湖衙门路4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许足与曾初生(以个人名义)于2019年5月8日签订房屋拆除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许足将三层石头房承包给乙方曾初生拆除,石料归乙方所有,乙方负责将渣土杂物全部清运出去,甲方提供倒渣土杂物的场地,甲方另补贴乙方6000元,拆除工程全部完工后付清。拆除施工时,乙方应注意施工安全,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概与甲方无关。经查,曾初生个人不具备房屋拆除作业相关资质或技术证书,其雇佣的房屋拆除作业人员彭长顺、黄天友也都不具备房屋拆除作业相关资质或技术证书。   (四)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曾初生,男,汉族,江西宜春人,高中文化,1969年3月20日出生,不具备房屋拆除作业相关资质或技术证书。   2.许足,男,汉族,蚶江镇石渔村人,系发生事故的石狮市蚶江镇石渔村衙门路4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   (五)伤亡人员情况   彭长顺,男,土家族,受曾初生雇佣到蚶江镇石渔村石湖衙门路44号进行房屋拆除作业,不具备房屋拆除作业相关资质或技术证书,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2019年7月2日13时许,在石狮市蚶江镇石渔村衙门路44号的民房拆除作业现场,曾初生、黄天友正在房屋三层屋顶进行钢筋混凝土结构支撑梁的切割拆除作业,一根钢筋混凝土T型梁在被切割后脱离掉落,砸到房屋大厅二层屋顶的石板上,大厅二层屋顶在前期三层屋顶的拆除物(条块状钢筋混凝土结构物、条石、混凝土碎块等)大量堆积的情况下,又受到该T型梁掉落时的撞击力作用,超过大厅二层屋顶石板的承受载荷,造成大厅二层和一层屋顶的石板断裂,发生整体性坍塌。同时,正站在大厅二层屋顶(距离大厅后门约2米远)的彭长顺随之掉落至一层地面,被部分坍塌掉落的石头压到。事故发生后,曾初生、黄天友迅速从三层屋顶下到地面,与房屋所有人许足的妻子王月霜、哥哥许海滨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并报警求救。接报后,市消防救援大队蚶江中队、蚶江边防派出所、120救护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市消防救援大队蚶江中队消防队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制定人员搜救方案,组织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采取人工搬运的方式清理阻碍救援的部分石条、石板,14时许,消防救援人员将被困工人彭长顺搜救出来,经在现场等候的120医生确认,彭长顺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石狮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相关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调查工作。经蚶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房屋拆除承包方、房屋产权所有人于2019年7月5日共同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三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编号:狮蚶调字第2019059号),由房屋拆除承包方曾初生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20万元、房屋产房所有人许足之妻王月霜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15万元,共计赔偿死者家属35万元。目前死者家属无异议,社情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由于施工方对前期在拆除三层屋顶时产生的大量拆除物(主要是条块状钢筋混凝土结构物、条石、混凝土碎块等)未及时组织进行清理,大量拆除物堆积在房屋大厅二层屋顶的石板上,致使大厅二层屋顶石板在承受较大载荷的情况下,又受到约0.5吨重的T型梁掉落时撞击力作用,超过大厅二层屋顶石板的承受载荷,造成大厅二层和一层屋顶的石板断裂,发生整体性坍塌,使当时正站在大厅二层屋顶(距离大厅后门约2米远)的彭长顺随之掉落至一层地面,被部分坍塌掉落的石头压到,造成事故的发生。施工方在进行房屋拆除时,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4.1.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彭长顺个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无房屋拆除相应资质或技术证书而从事房屋拆除作业,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在进行房屋拆除作业时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站立在堆放大量拆除物,且承受拆除物撞击的楼板上。   2.曾初生无资质承包房屋拆除工程、且雇佣无房屋拆除作业相关资质或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承包房屋拆除作业,未制定房屋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未制定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过和技术交底,未开展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没有为高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并督促其正确佩带和使用。   3.蚶江镇石渔村石湖衙门路4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房屋拆除作业发包方许足,履行业主职责不到位,将房屋拆除作业承包给不具备房屋拆除作业资质的个人,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规程和规定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对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4.蚶江镇人民政府对一定规模以下村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安全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的有关规定,未严格落实每周开展两次以上巡查的规定,对房屋二层屋顶上拆除物堆积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履行巡查、劝阻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石狮市蚶江镇石渔村“7·2”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蚶江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一定规模以下村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安全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的有关规定,未严格落实每周开展两次以上巡查的规定,对房屋二层屋顶上拆除物堆积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履行巡查、劝阻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成蚶江镇人民政府向石狮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蚶江镇石渔村民委员会,对负责区域村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每周开展两次以上巡查的规定,对发生事故房屋二层屋顶上拆除物堆积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履行巡查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蚶江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彭长顺,系蚶江镇石渔村石湖衙门路44号房屋拆除作业人员(受雇于曾初生),个人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房屋拆除相应资质或技术证书而从事房屋拆除作业;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佩带个人安全防护装备;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站立在堆放大量拆除物,且承受拆除物撞击的楼板上。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曾初生,系蚶江镇石渔村石湖衙门路44号房屋拆除作业承包方,不具备资质承包房屋拆除工程、且雇佣不具备房屋拆除作业相关资质或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拆除作业,未制定房屋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没有为高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并督促其正确佩带和使用。在拆除作业过程中,未及时组织对拆除物进行清理,在拆除作业过程中未及时对拆除物进行清理,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4.1.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石狮市公安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许足,系蚶江镇石渔村石湖衙门路4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房屋拆除作业发包方。履行业主职责不到位,将房屋拆除作业承包给不具备房屋拆除作业资质的个人,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规程和规定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对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4.郭清白,中共党员,石狮市蚶江镇石渔村委会主任,对负责区域村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每周开展两次以上巡查的规定,对发生事故房屋二层屋顶上拆除物堆积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履行巡查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中共蚶江镇委员会予以效能告诫一次。   5.李向阳,中共党员,蚶江镇石渔村驻村干部,对负责区域村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每周开展两次以上巡查的规定,对发生事故房屋二层屋顶上拆除物大量堆积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履行巡查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中共石狮市蚶江镇委员会予以其效能告诫一次。   6.蔡桦榕,女,中共党员,中共石狮市蚶江镇委员会宣传委员、蚶江镇石渔村挂村领导,对负责区域村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每周开展两次以上巡查的规定,对发生事故的房屋二层屋顶上拆除物堆大量积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履行巡查责任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成其向蚶江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蚶江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农村建房安全监管职责,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立即对全镇范围内农村建房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组织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的巡查检查力度,要以开展全镇农村建房施工安全巡查检查为抓手,督促农村建房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蚶江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督促蚶江镇石渔村石湖衙门路4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许足要深刻吸取教训,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拆除,消除事故安全隐患,在房屋彻底拆除前,要做好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在进行拆除作业时,要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与各镇(街道)密切配合,指导镇(街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房屋拆除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四)各镇(街道)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本辖区内立即组织一次农村自建房、房屋拆除作业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农村自建房建设安全隐患台帐,完善事故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切实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五)蚶江镇石渔村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农村建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对正在施工的房屋要严格落实定期巡查管理制度,督促房屋业主、施工单位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自建房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泉州区(县)市 石狮市人民政府 泉州台商投资区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溪县人民政府 丰泽区人民政府 德化县人民政府 永春县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 鲤城区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 泉港区人民政府 洛江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政府 泉州市 三明市 南平市 厦门市 莆田市 福州市 龙岩市 漳州市 中国福建 国家部委 中国人民银行 科学技术部 外交部 自然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国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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